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要求,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1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性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授信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信贷证明、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

第五条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对客户统一授信,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主体统一、严格授信、区别对待、适应竞争、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对集团性客户授信还应遵循集团统一授信、适度授信、风险预警原则。

第七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核定

第八条本行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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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系的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本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授信资料:

(一)客户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

5、公司章程;

6、验资证明;

7、税务登记证明;

8、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

9、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

10、近三年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二)担保资料

1、担保意向书(原件);

2、营业执照;

3、近三年财务报表、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供成立以来年度报表);

4、有权部门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5、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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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

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

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 1 —

第条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 第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臵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额贷款业务管理 第一节贷前管理 第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条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 第条业务发起单位(各分社、支行或直营业务部门)负责贷前管理。 第条用信申请。申请人直接提出书面信贷申请,说明信贷种类、信贷品种、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基本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抵押担保方式,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2 —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CH20-客户统一授信管理-n

Logo 第二十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主讲人:陈胜源博士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金系教授 GARP 台湾分会主席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一、授信的含义 – 授信泛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 –包括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 –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 2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二、统一授信主要内容 统一授信的实质是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统一识别、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集中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授信运作体制方面看,由原来多个部门和多个机构分散向客户授信的体制,向统一、集中对客户提供授信的体制转变。 –2、统一授信还体现为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的评价。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三、统一授信运作机制 –1、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门。 –2、公司业务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门。 –3、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 –4、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对授信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负责。 – 5 、在客户统一授信机制下,对于独立法人客户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授信业务,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z 一、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要素 – 在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上,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和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识别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 z 二、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授信风险限额的计算公式是Q=C x R x S 。–Q 为本年度对客户授信风险限额。–C 为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 –R 为信用系数。该系数由银行对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决定。 – S 为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银行在全部金融机构对该客户授信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 5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6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一、授信业务风险值计算方法 –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风险值的核定方法为:–U = L x G x K –其中:U 为授信业务的风险值;L 为该笔授信业务的金额;G 为担保方式调节系数;K 为特定保函调节系数。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二、风险值计算要点 –1、L 的取值为该笔授信业务的当前余额。 –2、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仅适用于一些特别的保函业务品种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飞机租赁保函等)。在计算其他品种授信业务的风险值时,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一律取值为1。– 3 、"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取值均适用于足额担保情况。如为非足额担保,则根据担保比例确定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足额担保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调节系数×担保比例+1.0 x (1-担保比例)。 –4、在未落实全部担保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担保方式调节系数一律为1.0。 z 三、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 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

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授信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 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信管理,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 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评价客户资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测算出客户所能承载的最高信用额 度,在该最高信用额度基础上核定客户信用控制量的过 程。该信用控制量就是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县级联社可授 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等自然人开展授信业务。 第三条除下列信贷业务外,所有客户的信贷业务必须坚持“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一)未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一次性贴现; (二)以存单(折)、国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质押率不超过90%的低风险业务; (三)提供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业务; (四)2005年7月1日前发放的必须通过借新还旧维持的存

量贷款; (五)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授信期限是指客户使用所授信信贷业务的期间。授信期限因信贷业务不同而不同,对公司类客户固定资产贷款 的授信期限按照其自身的周期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 信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对农户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五条客户必须在授信后一年内使用授信,超过一年,该授信自行失效,客户不得再使用。授信期限自用信之日起算。 授信期限到期日为用信之日加授信期限。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外,其他信贷业务在授信期限内可遵循“一次授信,随用随贷,总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 则。对优质客户,如其提前归还授信,可以再用信,最后 一次用信的到期日可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授 信期限的到期日半年。在超过授信期限到期日的延长期 内,归还授信后不得再用信,即不允许周转使用。 第七条授信业务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客户经理部(营业部)或信用社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 务,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不得在未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情况下允许客户使用授信。 第二章授信对象、内容、操作时间 第九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指已与联社或信用社建立了信贷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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