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学法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共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多选题)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ACD)。
正确答案:(ACD)A、国家行政机关职务B、民主党派的领导职务C、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D、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2、(单选题)(A)戒毒是禁毒法中规定的新的戒毒措施。
正确答案:(A)A、社区B、戒毒所C、看守所D、监狱3、(单选题)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正确答案:(C)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4、(单选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下列哪项权利是国家安全机关不能行使的?(A)正确答案:(A)A、起诉B、拘留C、侦查D、预审5、(单选题)违反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C)。
正确答案:(C)A、法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民事责任6、(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B)的组织。
正确答案:(B)A、进行专业服务B、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D、有独立的经费或者行政职能7、(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正确答案:(B)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8、(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
正确答案:(ABCD)A、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B、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C、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D、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9、(多选题)(ABCD)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正确答案:(ABCD)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一切国家机关C、各政党D、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10、(单选题)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正确答案:(D)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B、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公开C、只有对实名的举报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D、举报事项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贵人签字并督促落实11、(多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涉及(AC)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20)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欠乙两笔债务:A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20%,2018年4月1日到期,应乙之要求,甲其汽车为该债务设定了抵押。
B债务30万,双方约定年利率6%,2018年5月1日到期,无任何担保。
5月26日,甲让丙帮助其偿还A债务,随即丙向乙转账30万元,备注写“还清A债务”。
乙收到该款后,表示应该归还的是B债务。
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A、归还了A债务B、归还了B债务C、丙可请求乙返还30万元D、甲让丙还债应经过乙的同意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清偿【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清偿抵充和代为清偿。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两笔债务均已经到期,但A债务有担保,B债务没有担保,故应适用上述“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2.下列四个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是哪一个?A、甲、乙约定: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甲尚未交付房屋,该房屋因地震倒塌B、甲、乙约定:乙向甲支付8000元,甲向乙提供公务员考试培训服务。
因甲拖欠老师工资,老师集体罢课,致使甲不能按照约定向乙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C、甲、乙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
甲如约交付瓷盘后,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
半年后,该瓷盘的市场价格猛增至120万元D、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18000元,乙向甲提供国内高考辅导服务,课程截止到2014年6月1日结束。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证成

作者: 张其鉴[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97-115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2期
主题词: 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主体属性;独立财产责任;法律实证主义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概念,并明确了其主体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其像自然人、法人一样的权利能力,有违主体平等原则,应属立法缺陷。
在历史渊源上,权利能力是一项主体性思维工具,初衷在于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生物人与法律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合一,并客观上实现了自然人与法人在人法框架下的统一。
在概念使用上,权利能力是抽象立法技术的结果,是仅仅表征主体资格的空壳和标签,规范层面上有且只有主体属性。
对于民事主体在具体权利范围上的差异,应该单列研究,不能与权利能力混为一谈。
对于胎儿、死者等的利益保护,应该在抽象权利能力的概念框架下通过二重命题解决,不能对权利能力在主体资格意义上作具体化和切割。
团体取得权利能力不以独立财产责任为必要,主要理由在于法人本质理论不以财产能力为基础,实定法上无独立责任之团体已经取得权利能力。
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团体取得权利能力的基础是国家承认行为,国家对团体类型的塑造表明独立责任是其结果而非条件。
非法人组织是法定民事主体,以登记和类型强制为前提,尽管缺乏财产独立性,但完全具有权利能力,立法应予明定。
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的规定的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出现的新现象,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关于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民法总则102条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所包括的范围,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民法总则102条的解读和规定。
民法总则的规定的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出现的新现象,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关于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民法总则102条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非法人组织所包括的范围,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民法总则102条的解读和规定。
一、民法总则102条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法条精解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关于非法人组织,首先是定义。
有学者强调登记,不登记就不会是非法人组织。
但是在概念界定上我们强调的是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实质所指是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具体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04条。
所以我觉得非法人组织是权利和义务的临时连接点,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效率,与法经济分析相关,使法律关系可以简化,很多场合在这个关系内就可以实现,这就很好,实现不了就追溯到背后的出资人。
所以和法人组织存在的合理性有近似的地方,在法人组织上存在的合理性有管理上的优势,还有可以永续存在,像诺贝尔基金会;另外法人可以简化法律关系,比如30人可以成立公司,那么公司成为权利义务的连接点,对外展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得到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练习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B.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2.《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B.人格尊严C.民事责任能力D.民事法律能力正确答案:A3.《民法总则》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的( )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B.民事主体,地位C.当事人,法律地位D.当事人,地位正确答案:A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 )的有关规定。
A.合伙企业法B.合同法C.公司法D.债权法正确答案:C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B.四年C.二年D.三年正确答案:C6.《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依法享有( ),承担( )。
A.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B.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C.民事能力,民事权益,民事责任D.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义务正确答案:B7.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 )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正确答案:D8.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B.十四周岁C.八周岁D.六周岁正确答案:C9.《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3(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4. 民法是人法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 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法总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jus civile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意义
0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权代理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后
才有效。
04
民法总则对代理制度的规定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 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是保障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具有强 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承担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 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 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特殊侵权 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助于推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交流和融合,促 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还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展示 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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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期间性和权利消灭性。 其中,法定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 人不得自行约定或改变;强制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期间 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 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消灭性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
民法总则第102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第102条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民法总则作为一部即将实施的法律,是作为民法典的综述,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进步,民法总则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做了具体规定,相比于《民法通则》对于各项民事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使得很多的民事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解读民法总则第102条我们可以知道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和特征,明确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作为一部即将实施的法律,是作为民法典的综述,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进步,民法总则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做了具体规定,相比于《民法通则》对于各项民事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使得很多的民事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通过解读民法总则第102条我们可以知道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和特征,明确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总则第102条内容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法总则的解读有哪些方面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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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作者:杨立新来源:《求是学刊》2017年第03期摘要:《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确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并列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确认非法人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一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二是反映了民事主体制度从一元到多元的市民社会发展规律;三是符合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要求;四是吸纳了我国40年来的民事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
面对非法人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其不可替代的客观事实,《民法总则》确认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将使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作者简介:杨立新,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从事民商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67-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
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
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
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
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
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
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5,有学者主张不能规定其他组织做为民事主体,而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团体的做法,把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
6立法者制定《民法總则》采纳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这个概念也有人使用过。
屈茂辉教授在他主编的《中国民法》中就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把它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P104)刘凯湘教授、苏号朋教授等也都使用这个概念。
7《民法总则》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大体上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学者在私下有一个说法,是说非法人组织其实仍然是其他组织,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就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概念的随意性和通俗化,不是法言法语,因而使其更具有法律概念的特点。
应当特别重视的是,《民法总则》不仅规定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而且还单设一章,对非法人组织做出专门规定。
这说明,《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二)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尽管在学理上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但是《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给出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总则》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出界定,是因为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使用的法律概念,必须给予准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个人的社会组织;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社会组织。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位,《民法总则》规定为“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是临时的、松散的机构,而是设有自己的代表人或者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组织规则,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当是人合性组织,而非资合性组织,与法人一样,要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且该财产和经费须由非法人组织独立支配。
同时,非法人组织须设置代表人或者管理人,由代表人或者管理人代表非法人组织实施法律行为。
代表人或者管理人不像法人那样设置为法定代表人,而仅仅是代表人或者管理人,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要求。
在这些方面,非法人组织尽管也是稳定的社会组织,但与对法人的要求是不同的。
第二,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独立的名义。
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独立的名义,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且以自己的独立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这是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以及与依据合同成立的个人合伙的显著标志。
尽管个人合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具有临时性和松散性的特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只能以合伙人的名义进行。
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就表明它既区别于自然人,也区别于个人合伙。
如果不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也就没有必要把非法人组织定性为民事主体。
第三,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稳定的社会组织,与法人一样须有自己的成立目的,例如是进行经营活动,还是发展教育、科学、宗教或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的这些成立目的,尽管都是进行民事活动,但是性质有所不同,有的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是进行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也有的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并不是进行经营活动,而是进行非营利活动。
在这一点上,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基本相同。
第四,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强调它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凡是符合《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要求的,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法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设立目的。
(三)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范围,《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按照这一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四种形式。
1.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往认定其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个人,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3]《民法总则》确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非法人组织的重要类型。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依据该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民法总则》新规定的一个概念,这种专业服务机构实际上就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利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提供更具灵活性的候选企业组织形式。
[5](P37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原本就是《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性质是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将其独立规定为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列的一类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拓展经营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服务,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4. 其他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在列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后边,还有一个“等”字,这里包括的就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例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要求的,都应该成为《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的“等”里面包含的其他非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民法中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除此之外,那些原来使用其他组织名义的法人分支机构等,并不包括在非法人组织的其他组织概念之中。
二、《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根据《民法总则》在规定自然人、法人之后以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从法典上确认非法人组织是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法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发展的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