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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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事故案例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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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事故案例选编627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特大火灾事故1997年6月27日晚21时26分许,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发生了特大火灾和现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伤37人,20余座1Oo0~10000m3装有多种化工物料的球罐被毁,干脆经济损失约3亿余元人民币这是一起国内外罕见的特大事故,在国内外造成很大的影响。

尽管这起事故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但干脆缘由是卸轻柴油时作业人员错开错关阀门,使轻柴油进入了满载的石脑油罐,致使石脑油大量冒顶溢出,遇到火源发生了爆炸和燃烧。

这惨重的损失,血的教训,每一位高危急行业从业人员都应牢牢记取!【事故经过】1997年6月27日21时05分左右,在罐区当班的职工回到泄漏物料异味。

21时10分左右,操作室仪表盘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显示。

泄漏物料形成的可燃气体快速扩散.21时15分左右,油品罐区工段操作员张和调度员郑去检查泄漏源。

21时26分左右,可燃物遇火源发生燃烧爆炸,其中泵房爆炸破坏最大。

石脑油A罐区易燃液体发生燃烧。

爆炸对四周环境产生冲击和振动破坏,造成新的可燃物泄漏井被引燃,火势快速扩散,乙烯B罐因被烧烤出现塑性变形开裂,21时42分左右,罐中液相乙烯突沸爆炸。

此次爆炸的破坏强度更大,被爆炸驱动的可燃物在空中形成火球和火雨向四周抛撤;乙烯B罐炸成7块,向四处飞散,打坏管网引起新的火源,与乙烯B罐相邻的A罐被爆炸冲击波向西推倒,罐底部的管线断开,大量液态乙烯从管口喷出后遇火燃烧。

爆炸冲击波还对其它管网、建筑物、铁道上油罐车等产生破坏作用,大大增加了可燃物的泄漏,火势严峻扩散,大火至1997年6月30日4时55分熄灭。

国家地宸局地球物理探讨所所属北京遥测地族台网宝抵地族台记录到两次地震。

第一次发生的时间范围为21时26分38.4秒至28分27.4秒,其次次发生的时间范围为21时40分57.8秒至42分47.8秒。

【事故缘由分析】1.事故现场阀门开关状况勘察表明,6月27□20时接班后卸轻柴油操作时阀门处于错开错关状况,造成错误卸油流程。

中国石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中国石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引发大火,将叉车司机烧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过程分析 1、可燃性物料的确定 在顺丁橡胶装置所有的物料中只有丁二烯和溶剂油 两种是挥发性的可燃性物料。 丁二烯常压下为气态,沸点为-4℃,排出后立即挥 发,不易大量积聚。 溶剂油(主要成分是环己烷和己烷)初馏点65℃, 98%馏出点为67℃,常温下不易挥发,容易大量积 存在污水系统中。 此次事故是在向污水系统排放了大量热水后发生 的,热水的温度(67℃~86℃)的高于溶剂油的
软管的金属 连接件
装卸管阀门采用聚 四氟生料带密封, 未进行导静电跨接
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
真空吸污车主要是用于城镇环卫部门,并不是专门
设计用来转运石化厂区内含油污水的,在设计时没有
考虑石化行业易燃、易爆的作业环境,其操作过程也
不符合石化行业的要求,操作规程中没有静电接地的
要求,在真空抽吸和压力排放作业时,罐内液面上方
沸点,与溶剂油接触会导致溶剂油迅速气化,形成
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闪爆,因此判断引起闪爆和
火灾的物料为溶剂油。 2、溶剂油来源分析 1)正常操作下,装置的各个油水分离设备定期向 污水系统排水时,由于水中夹带溶剂油,在较长的 时间里大量溶剂油逐渐积存在污水系统中。
2)后处理系统罐区的V511分水罐主要承担整个车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对全过程进
行气体浓度监测,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2)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 在2起事故中,最初2名工人下井作业中毒,连续4 名工人盲目下井救人,导致事故扩大,最终5人死亡。
事故的教训非常惨痛,据统计,硫化氢中毒事故, 救援人员伤亡的比例高于直接作业人员,农民工死亡

山东临沂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山东临沂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时间:2017年6月5日。

▲伤亡情况:该起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8人轻伤。

在10名死亡人员中,5人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职工,5人为运输罐车驾驶员。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468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6月5日0时58分,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唐志锋驾驶豫J90700液化气运输罐车经过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后,驾车驶入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并停在10号卸车位准备卸车。

唐志峰下车后先后将10号装卸臂气相、液相快接管口与车辆卸车口连接,并打开气相阀门对罐体进行加压,车辆罐体压力从0.6M Pa上升至0.8MPa以上。

0时59分10秒,唐志峰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气化扩散。

正在值班的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韩仲国等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有效处置,致使液化气泄漏长达2分10秒,泄漏的液化气很快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事故车及其他车辆罐体相继爆炸,罐体残骸、飞火等飞溅物接连导致1000立方米液化气球罐区、异辛烷罐区、废弃槽罐车、厂内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区域先后起火燃烧。

现场10名人员撤离不及当场遇难,9名人员受伤。

▲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肇事罐车驾驶员在极度疲惫状态下,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午夜进行液化气卸车作业时,出现严重操作失误。

装卸臂快接口两个定位锁止扳把没有闭合,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连接,在开启罐车液相球阀瞬间发生脱离,造成罐体内液化气大量泄漏。

现场人员未能有效处置,导致液化气大量泄漏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爆炸极限,遇火源发生爆炸燃烧。

据分析,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2)间接原因1.企业液化气装卸车操作规程中未包含安排具备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的规定。

2.金誉物流公司违规将安兴货运公司所属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字[2017]20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7【实施日期】2017.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17〕20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唐志峰,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韩仲国,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操作工,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马开卫,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化工厂事故案例分析

化工厂事故案例分析

一: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6.16"火灾事故
2008年6月16日16时30分左右,淄博中轩生化有限 公司黄原胶技改项目提取岗位一台离心机在由生 产厂家浙江辰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李国奕 进行检修完毕,试车过程中发生闪爆,并引起火 灾,造成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 1.事故经过 • 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位于临淄区东外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正富,总经理杜金锁,现有职工人 400人,主要产品黄原胶。该公司6000吨/年黄原 胶技改项目于2007年7月5日取得设立和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手续,2007年12月21日取得试生产方案 备案告知书。事发时正处于试生产阶段。
四:菏泽海润化工有限公司小井乡黄庄储备库11.23 爆燃事故
• 1.事故经过 • 2009年11月23日13时17分,菏泽海润化工有限公司小井 乡黄庄储备库发生粗苯运输车辆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 1人受伤。 • 菏泽海润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东明县开发区,2009年7月16 日取得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范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 单位,经营产品有甲苯、粗苯、二甲苯、苯、苯乙烯、环 己酮、环己烷、甲醇、煤焦油、燃料油(闪点<60℃)、 溶剂苯、三聚丙烯、洗油、乙醇、重质苯、硫磺等。该公 司储存罐区设有100m³ 卧式储罐5台,用于储存苯、粗苯、 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环己酮、苯乙烯等。粗苯运 输车辆是张金星和穆勇敢合伙购买,罐容量是46.3立方, 于2009年4月1日挂靠在东明县第二运输公司。
化工厂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案例目录
• • • • • • • • • • • 第一章:火灾事故案例 一: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6.16"火灾事故 二: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9.12"爆燃事故 三:济南市某化工厂氮氢气压缩机放空管雷击着火事故 四:菏泽海润化工有限公司小井乡黄庄储备库11.23 爆燃事故 五: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火灾事故 六:锅炉长期高负荷运行引发火灾事故 七;制度不全操作不当 引发爆燃事故“2005.9.28”燃爆事故 八: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九: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罐爆炸燃烧事故十: 十:某化工厂动火措施不完善 气柜方箱着火事故

中石化事故案例

中石化事故案例

2012年5月21日下午,四建上海石化项目部分包商——上海连通实业有限公司4 名员工在上海石化厂区大堤路与卫六路交叉处,使用25吨汽车吊进行穿管作业 (吊装管道直径为100mm,长约9米)。13时10分左右,当被吊管道上升约9.5米 高时,管道与管架发生碰撞,管道滑落至地面后反弹,砸到路过此地的另一家 分包商——上海东海华庆工程公司职工王某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吉林松原石化厂 厂房发生闪爆引发火灾 造成3死8伤 中石化沧州炼油厂爆炸,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 道储运分公司输油管线起火爆炸 62人 死亡 136人受伤
(一)黄河钻井总公司四公司32562队机械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2012年1月24日,黄河钻井总公司四公司32562队在樊4-54井 钻进接单根作业,安全副队长王江波操作刹把,因鼠洞内钻杆节箍位置不合 适,副司钻刘伟调节液压大钳升降气缸至合适位置,见习技术员马艺发现钳 牙脱出,右手伸入液压大钳准备复位钳牙,此时刘伟已操作液压大钳转动, 马艺右手被液压大钳挤压断裂。 (二)渤海钻井总公司国际钻井事业部4016队起吊事故 1、事故经过:2012年1月29日,渤海钻井总公司国际钻井事业部4016队在渤 76-斜95井,进行设备拆卸搬迁施工,工程运输二公司吊车驾驶员王涛、4016 队技术员耿延海等4人吊装井架运输架。在放下运输架、起升吊钩时,吊钩挂 住运输架底座槽钢内侧,造成运输架倾倒,技术员耿延海躲避不及,被运输 架砸成重伤。
2000年7月24日11:05,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联合化 工厂无水乙醇车间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死亡2人,重 伤1人,经济损失2000元。联合化工厂无水乙醇车间 于7月23日19:40停车检修。7月24日8:00在乙醇车 间调度会上,车间主任李东基、副主任于洪研究决 定,在新系统成品进料管线上增加一条返料管线。 施工前,于洪组织车间技术员张淑娟、化工工长孙 玉凤、化工班长陈宏颖等人制定了清洗方案,办理 了动火证。 8:30,孙玉凤带领工人按清洗置换方案 对管线进行了清洗置换,并加堵了盲板。10:10, 经分析工杨彩霞用测爆仪分析合格。

化工安全事故案例汇总

化工安全事故案例汇总

化工安全事故案例汇总火灾事故案例4一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9.12爆燃事故4二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6.16火灾事故5三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火灾事故6四菏泽海润化工有限公司小井乡黄庄储备库11.23 爆燃事故7五兴化化工公司甲醇储罐爆炸燃烧事故9六制度不全操作不当引发爆燃事故“xx.9.28”燃爆事故11七济南市某化工厂氮氢气压缩机放空管雷击着火事故12八锅炉长期高负荷运行引发火灾事故13九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15 一起氧气管道燃爆事故16一某化工厂动火措施不完善气柜方箱着火事故19二中石油兰州石化爆炸事故20第二章爆炸事故案例22一安徽某化肥厂汽车槽车液氨储罐爆炸22二大庆石油化工总厂2004.10.27硫磺装置酸性水罐爆炸事故分析23三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25四河北省某银矿空气压缩机油气分离储气箱爆炸27五某石化总厂化工一厂换热器爆炸28六锅炉炉膛煤气爆炸事故案例29七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氮氢气体泄漏爆炸事故31八动火前检查欠详作业中爆炸伤人32九山东博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7.27”爆炸事故33 山西某化工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案例34一南京化工厂爆炸事故34二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故36第三章中毒事故案例38一河南濮阳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38二莘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7.8”液氨泄漏事故39三淄博市周村区“5.21”危化品槽罐车中毒死亡事故43四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8.6”一氧化碳中毒事故44五山东滨化集团化工公司“4.15”氮气窒息事故45六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4.21”事故46七苯中毒事故案例48八制度不执行,入罐作业酿事故49九某化工厂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分析50 二氧化硫中毒事故案例52第四章国外化工安全事故案例55一美国乔治亚州奥古斯塔BP-阿莫科聚合物工厂爆炸事故55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Sonat Exploration公司油气分离厂火灾爆炸事故57三美国托斯科埃文炼油厂爆炸事故61四日本甲醇精馏塔爆炸事故65五美国环氧乙烷再蒸馏塔爆炸事故66六韩国幸福公司的ABS 树脂厂火灾爆炸事故68七日本一合成氨装置爆炸事故69八印度马弗罗炼油厂储罐区爆炸事故70九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站火灾爆炸事故70 西班牙液化丙烯罐车爆炸事故73一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氮气窒息事故76二印度博帕尔甲基异氰酸酯泄漏事故78三日本一化工厂生产农药时焦油状废物分解泄漏事故83四塞内加尔液氨储罐发生爆炸事故84第一章火灾事故案例一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9.12爆燃事故 xx年9月12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余万元。

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学习及自查 通知

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学习及自查 通知

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学习及自查通知关于学习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事故及公司内部举行自查活动的通知2021年4月15日15时37分左右位于山东省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冻干车地下室在管道改造过程中因电焊火花引燃低温传热介质产生烟雾致使现场作业的10名工作人员中8人当场窒息死亡其余2名工作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另有12名救援人员受呛伤目前无生命危险。

经环保部门检测对周边环境未形成影响。

“4·15”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和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到指挥中心与山东省应急厅视频连线调度了解现场情况要求全力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抓紧救治伤员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派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据中国网统计这是齐鲁制药近五年内发生的第4起安全事故。

2021年4月30日0时15分齐鲁制药就发生过爆炸事故当时一座四层高的车间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消防官兵立即出动11个中队32辆消防车164名官兵于1时30分将火扑灭无人员伤亡。

事隔不到一年2021年8月16日齐鲁制药的一个厂房顶部突发大火当时消防部门出动了18辆消防车百余名消防员才将大火扑灭。

一个多月后2021年10月10日又发生了其子公司天和惠世废水回收车间一回收罐发生泄爆事故所幸当时也无人员伤亡同时该厂多次环评不合格。

此次事故暴漏出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对生产过程中的特殊作业管理上的缺陷因为每一个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别人的事故就是我们的教训也为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我们要运用科学的手段采用事故类比法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不让悲剧重演。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经研究决定公司各部室开展一次自查的安全活动(内容如下)。

各部室在特殊作业方面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于4月19日(本周五)报至安环部;公司对特殊作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安环部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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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商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HS S E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石化HSSE办〔2020〕112 号关于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2020年6月9日,齐鲁分公司烯烃厂发生一起石脑油罐闪爆事故,造成2名承包商人员死亡。

事故暴露出齐鲁分公司领导班子安全引领力弱化,没有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安全防线层层失守,安全管理系统性问题凸显。

6月22日,党组领导专门约谈齐鲁分公司领导班子,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实责任,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为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将—1—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经过6月1日至5日,齐鲁分公司承包商齐商建设公司作业人员,在烯烃厂油品车间西罐区V-1303D石脑油罐搭设脚手架。

6月8日,开始进行V-1303D罐外壁除锈作业,罐内存有石脑油约1800m3。

6月9日8时左右开始继续作业。

事故发生前,罐顶共有6名作业人员。

油品车间带班领导、监护人不在现场。

10时4分36秒,2名作业人员用非防爆电动磨光机在靠近储罐盘梯的通气孔处进行除锈作业时,通气孔突然喷出火焰。

10时4分42秒,V-1303D罐顶撕裂并起火,10时5分13秒,V-1303D罐火焰熄灭。

事故中,2名作业人员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4名人员受轻微伤。

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使用非防爆工具(铁铲、磨光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通气孔溢出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回火造成储罐内气相空间闪爆。

(二)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

烯烃厂、油品车间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确定“不退油情况下进行储罐外壁除锈防腐”,导致正在运行的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

严重违反《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凡—2—在生产、储存、运输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理、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的规定。

2.特殊作业管控流于形式。

(1)用火作业可燃气体检测缺失。

分析人员未到现场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填写假分析数据。

(2)用火作业许可证未到现场签发,没有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罐内存有1800m3石脑油,而措施一栏中确认“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达到用火条件”,与实际不符。

许可证中没有对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提出要求。

(3)车间现场监护不到位。

事故发生时监护人不在现场,不清楚现场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具和作业内容。

违反《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的规定。

(4)临时用电安全措施不落实。

防爆区域内使用了非防爆电缆插头、插座。

(5)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时间是6月9日8时50分,视频显示8时左右作业人员已在罐顶作业。

3.安全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1)JSA分析与安全交底/风险告知确认书中,未识别出储罐内油气通过罐顶通气孔排放至罐顶周围、遇点火源发生闪爆的风险。

(2)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

《烯烃厂油品车间储罐防腐项目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危险辨识均未涉及防火防爆内容,未涉—3—及储罐内存有石脑油的风险。

4.《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不落实。

烯烃厂未按“十条措施”要求明确项目负责人;承包商项目部安全经理已离开公司,但名字还在项目部名单中;未按要求在现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事发时甲方监护人、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

承包商总工、安全员在事发前,均未到过现场;6月8日至9日事发期间,公司安全督查大队未对现场进行巡查。

5.总部部署的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8年5月以来,总部先后5次发文要求排查储罐安全隐患,特别是2020年3月下发的《关于开展泄漏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逐台检测危化品储罐的浮盘密封和呼吸阀等直通大气部位油气浓度是否超标”。

齐鲁分公司没有吸取相关事故教训,没有落实通知要求,没有组织排查内浮顶储罐并检测罐内油气。

三、事故问责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中国石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一)直接责任。

1.司继双,烯烃厂油品车间安全员。

作为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人,同时也是主要安全措施的确认人,对使用非防爆工具、未进行用火分析、违反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严重违章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未确认现场安全措施。

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给予留用察看(12个月)处分。

2.郭正红,检验计量中心烯烃塑料化验室技术员。

在接到现场检测分析的要求后,未到现场和罐顶进行采样,提供虚假数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给予留用察看(12个月)处分。

3.宋庆泉,生产运行维护中心烯烃厂电气车间电工。

作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主要确认人,未到现场确认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票确认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给予留用察看(12个月)处分。

(二)其他责任。

1.齐鲁分公司烯烃厂。

(1)苟成冬,烯烃厂副经理。

作为烯烃厂安全分管负责人,违规批准在运行的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未落实防爆、退料等安全措施,未在施工现场签发特级用火作业许可,安全职责未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撤职处分。

(2)赵彦滨,烯烃厂副经理、高级专家。

作为烯烃厂设备管理负责人,对项目必要性把关不严,致使在运行罐区内长期施工作业,专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撤职处分。

(3)宫钦月,烯烃厂经理、党委副书记。

作为烯烃厂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储罐防腐施工的必要性把关不严,对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管控不力,对烯烃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记大过处分。

(4)綦勇,烯烃厂党委书记、副经理。

对烯烃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失察,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5—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记大过处分。

(5)李建立,烯烃厂安全总监。

作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人,对现场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记过处分。

(6)丁文跃,烯烃厂机动科副科长。

作为施工方案专业部门审批人,施工方案内容照搬照抄、没有针对性,方案中未涉及石脑油及其风险,未涉及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等安全措施,审批过程形式主义严重,未能履行审批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记大过处分。

(7)张强,烯烃厂安全环保科科长。

作为施工方案专业部门审核人,施工方案内容照搬照抄、没有针对性,方案中未涉及石脑油及其风险,未涉及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等安全措施,审核过程形式主义严重,未能履行审核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给予记过处分。

(8)宗绪波,烯烃厂油品车间主任。

作为车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防爆管控、储罐退料、用火分析、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安全措施未落实失察,未履行属地领导带班制度,安全职责履行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撤职处分。

(9)张浩,烯烃厂油品车间党支部书记。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车间各级人员安全履职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撤职处分。

(10)于勇,烯烃厂油品车间安全总监、副主任。

作为车间—6—安全总监,对用火作业防爆管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等落实情况监管不力,安全监管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徐进,烯烃厂油品车间设备组长。

作为车间设备主管和用火作业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未到现场确认,关键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降级处分。

(12)杜兆荣,烯烃厂油品车间技术组长。

作为用火作业主要安全措施确认人,石脑油储罐未退料,却在许可证安全措施上签字确认,导致关键安全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降级处分。

(13)高炳军,烯烃厂油品车间西罐区班长,负责罐区管理工作和罐区作业许可证审批。

未到现场确认防爆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记大过处分。

2.齐鲁分公司检验计量中心。

贾健,烯烃塑料化验室副主任。

作为烯烃塑料化验室化验分析分管责任人,用火分析人员未到现场分析且提供虚假数据,分析管理工作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给予记过处分。

3.齐鲁分公司生产运行维护中心。

王岗桥,生产运行维护中心烯烃电气车间副主任。

作为烯烃厂电气车间用电接电分管负责人,电工未到现场确认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就随意送电,防爆电气管理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给予记过处分。

4.齐鲁分公司机关。

—7—(1)周文鹏,机械动力部经理。

作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施工必要性把关不严,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警告处分。

(2)齐立志,安全环保部经理。

作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储罐防腐施工退料、隔离、防爆、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警告处分。

(3)孙海涛,齐鲁分公司安全总监。

作为公司安全总监,对储罐防腐施工退料、隔离、防爆、用火分析等安全措施不落实失察,安全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齐商建设公司的处理。

责成齐鲁分公司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15〕710号)和齐鲁分公司管理制度,对齐商建设公司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迅速传达、学习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排查本单位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特别是承包商及直接作业环节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漏洞,压实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好集团公司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避免事故发生。

2.严格控制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内的各类施工作业。

坚持能不用火就不用火,能转移到装置区外用火就在装置区外用火的原则,压减各类施工作业。

3.凡需要用火的塔、罐等设备和管线,必须按照要求倒空置换,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安全措施逐一落实确认后方—8—可作业。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等级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器具。

要建立完善检查制度,严禁非防爆工器具进入防爆区域。

4.严格落实中国石化《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从严审核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大加密检查力度和频次,对严重违章行为从严落实安全记分要求。

5.做实储罐检测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泄漏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中国石化HSSE办〔2020〕36号)要求,全面逐台检测危化品储罐的浮盘密封和呼吸阀等直通大气部位油气浓度是否超标,对超标问题,要追查隐患根源,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专题研究,彻底根治。

不能立即整治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定”要求,落实防护措施,限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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