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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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体育用品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谈我国体育用品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业 如 何 利 用 驰 名 商 标 来 保 护 自 身 利益 .以谋 求 更 大 的 发 展 。


驰名商标 的认定
当依 照商 标 法 第 十 四条 的 规 定进 行 。当事 人 对 曾 经 被 行政 主管 机 关或 者 人 民 法 院认 定 的 驰 名 商 标 请 求保 护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对 涉及
给 知 名 品 牌 造 成 了 巨大 的损 失 .同时 也 对 我 国体 育 用 品行 业 的发 法 院对 有 关 的 涉 案 商标 是 否驰 名 .亦有 权 做 出认 定 。人 民法 院 在
展产生了许多不 良影响。如何保护我国体 育用品知名品牌是一个 审理商标纠纷案件 中.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 的具体情况 .可 亟待解决 的问题 .下面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角度 出发 ,谈谈企 以对 涉及 的注 册 商 标 是 否 驰 名依 法做 出认 定 。认 定 驰 名商 标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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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斋与 法
谈 我 国体 育 用 品驰 名 商 标 的法 律 保 护
_刘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河北 经贸大学体育部


河北科技大 学体育部
要】我国体 育用品行业 发展迅速 ,但由于市 场运作机制不健 全、法律 法规 不完善 而出现 了许 多 “ 傍名牌”的现 象。本文对我


在许 多地 区蓬勃发展 . 育用品行业 因此也得到了快速的增长。据 驰 名 商 标 采 取 什 么样 的 方式 认 定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必 须 考 虑 我 国 的 体 不完全统计 . 包括零配件供应在内.全国已有 30 30多家企业从事着 具体情况 。我 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市场经济 尚不发达 .驰名商 体育用品的制造。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不断发展.我国体育用品 标意识不强 .因此我们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采取单一 的法被动 行业在中低档产品方面已经树立了许多自己的国产知名品牌: 如李 认 定 模 式 .而 应采 取 主 动 认 定 与 被 动 认 定相 结合 的方 式 。 宁,红双喜、双星 , 安踏、 特步等.并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但是 .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包括商标局 、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为国 这些 企业 成 功打 造 自己知 名 品牌 的同 时 . 出现 了令其 担心 的现 象 . 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 关 ,在其 负责 行政执法 的范围内 .有权 也 即 ” 名 牌 “ 傍 名牌 “ 仿 、 。这 些 劣 质 的 仿 名牌 ” 傍 名牌 ”不 仅 对 商 标 是 否 驰 名做 出认 定 。 、” 商标 法 实 施 条例 第 五条 对 此做 了规 定 。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众所熟知 的且具 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商标 。需要 明 ]
确 的是 , 处 的“ 关 公 众 ” 非 指 一 般 公 众 , 照 《 此 相 并 按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 关 公 众 ”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示 ,相 包 的某 类 商 品 或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生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 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 因 为 这 些 消 费 者 、 营 者 及 相 经 关 人 员 才 关心 驰 名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商 品 , 时 也 是 驰 名 同 商 标 所 标 识 商 品利 润 的最 主 要 来 源 。 目前 在 我 国 , 于 有 一 定 声 誉 的 商 标 , 照 官 方 对 按
1 .对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标 准
《 标 法 》 变 了 《 行 规 定 》 二 条 ( “ 规 定 商 改 暂 第 即 本 中的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熟 知 的 注 册 商 标 ”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须 是 注 册 商 标 ) 的 规 定 , 而 使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进 入 到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从


中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黎 公 约 》 T P 协 议 , 巴 和 RI s 商 标 的法 律 义 务 , 于 19 年 公 并 96 布 了《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又 于 2 0 驰 , 0 3年 4 月 1 颁 布 了《 定 和保 护 规 定 》取 代 了《 名 商标 认 7日 认 , 驰 定 和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尽 管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 法 》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竺!竺!!里坐蓬l■鬯图墨曩_找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刘滢摘要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商标保护混淆理论,这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存进我国民族品牌走向世界。

因而本文力图围绕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阐释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和法律完善,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誉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1-02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标志着良好的信用,是优秀的“无声推销员”,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被评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有着很高的声誉,发展此类产品,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对我国民族品牌、民族经济的发展而言有重大意义。

一、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即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

前者可释义为他人将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商标所有权者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直接或间接的在非类似商品在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例如《巴黎公约》即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后者则是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当中包括与驰名商标互不相干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例如Tr i p s协议采用的则是扩张形式中的绝对保护主义。

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方式的选取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做详细判断。

相对简单的经济组织形式下,商标具有指向性的商品则是较为单一的。

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

若商家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是任由他人随意注册、及时关注商品差异的明显变化,便会致使公众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之间建立相关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新生产品,或该商品与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组织或业务上的法律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方面不必要的误解。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的法律 确认 , 既然是客观事实 ,就 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
问题。我国现行 的驰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 作为一个正式 的 法律术语最 早见于 1 2 年修订 的《 95 保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约 》( 以下称 《 巴黎公约 》) 。 我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 8 年审议通过 了 2 9
所确立 的 “ 个案保护 ,被动认定”的模式 , 基 本上可 以很 好的解决驰 名商标的时间性
问题 ,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 , 笔 者认 为驰名的地域范 围上 尚有两点需明确 之处 。 ・ 1商 标驰名 的地域不 应仅限于 一个国 .
第 一部 《 商标法 》 该法并 未规定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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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名 标 我 驰 商 法 保 体 的 善 律 护 系 完
■ 郑 淑霞 ( 西安 工业 大学 西安 703 )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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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驰 名商标。在随后 的几 年间 ,我 国通过
《 商标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 、 保护规 定》 《 和 网络 域名问题的解释 》 《 及 商标纠 纷问题的解释 》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 ,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 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管理保护的做 法 , 转而采取 “ 动保护、 被 个 案认定 ” 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举 措 , 这 使我 国驰名 商标保护体 系也 进一 步得到 完善 。
问题 ,结合 我国实际 ,提 出了相应 的解 决
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进一步完 善商标保护制度 ,履 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 作的承诺 ,全 国人 大常委对商标法又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j查塾垒三!!!竺!!里型。

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者:钟菊英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外贸易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在市场活动中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利润和潜在收益日益巨大。

本文从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防止淡化和丑化、同网络域名的冲突、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逐一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1-0014-03引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最佳促销员。

同样质地的商品,一旦使用驰名商标,其价格往往要比使用普通商标高几十个百分点,甚至好几倍,而且还特别好销。

”[1]正因为驰名商标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可以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潜在利益,它对商家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拿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那些商家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权——这无形资产也会不断增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是有法可依,但通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状况与不足后,就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若干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一、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概况驰名商标带给持有者甚至一个国家的巨大经济效益告诉我们:必须放眼世界,站在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基点上认识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1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2.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为了具体实施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也予以保护。

3.在商标争议处理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4.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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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近几年驰名商标的假案不断见诸报端,使得社
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在80年代开始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90年代开始建立专门针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驰名
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然而迄
至今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然不尽相同,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与
相关立法的初衷相违背。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保护机制、存在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几点解决现有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 法律 保护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三大国际公约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名称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该公约首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或取消其注册或使用;允
许利害关系人在这种商标已经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
这种商标的请求;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或
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1993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驰名商标
的认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与《巴黎公约》相比,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
护力度,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实现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
护。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
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
护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在八十年代加入了WIPO和《巴黎公约》。因而,从八十年代
开始我国开始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2001年伴随着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WTO),我国也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要承担包括履行
TRIPS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系列国际义务。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发布了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确认了工商总局商
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同时确立了“主动认定为主,被
动保护为辅”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批量认定。
为了与国际接轨,2001年10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其
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和
补充。该条例同时明确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即“当
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
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
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
理。”
2003年4月,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
《暂行规定》,明确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确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
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权力,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的原则。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
确认驰名商标法院审查或认定的职能,开启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的先河。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确认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主体并规定了
侵犯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
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
了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作出认定和不予审查的情形。该解释明确
规定,通过网络域名侵权案件的处理不以商标驰名为依据,不作驰名商
标审查。此规定是对通过此类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泛滥现象的有效遏
制。另外的一个亮点是明确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
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
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此规定可以说是对驰名商标制度本质的确认。
至此,我国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完
成了从无到有,从“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到“被动保护,个案认
定”的转变。认定机制从行政认定的单一模式转变为行政认定与司法
认定双轨并行的模式。
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
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归根结底是为了
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
秩序。两种认定模式能够很好的互为补充,都秉承了“被动保护,个案认
定”的国际通行原则;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审查的证据材料亦
都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认定通过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使用管理三个途径实现。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
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
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在商标评审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他人
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
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
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认为系驰名商标的,可向工
商行政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商标局
做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认定主要是通过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人首先要明确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但该请求不能是独立
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在审理案件时出于为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需要
才能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审理有关纠纷时,法院要严格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并依《驰名商标纠
纷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认定的情形做出是否驰名的认定。
相比起来,司法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历时短、见效快、
司法权威性的特点而被商标所有人所热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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