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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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人员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作社人员管理,提高合作社整体运营效率,确保合作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合作社招聘员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实际需求进行。

第五条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六条员工入职前,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八条离职员工应办理相关手续,如归还办公用品、交接工作等。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作社规章制度及行业规范。

第十条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合作社形象。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合作社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五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权益。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员工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申请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关心员工职业发展,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第六章工作环境与福利第十九条合作社应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应关心员工生活,定期开展员工福利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合作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殖业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合作社章程,认真履行合作社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违反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合作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合作社成员的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和完善运行规则,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制定合作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自愿组成合作社,依法登记,建立组织机构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六条合作社应当设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之下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会员大会的决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合作社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独立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合作社应当制定岗位职责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合作社运行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第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控制,健全财务核算、审计、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当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依法缴纳和调配资金,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明确养殖规模、品种和技术路线,进行生产规划。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养殖生产技术规范,提高养殖生产水平,增加产品质量和质量。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个体养殖户或集体养殖单位在共同的管理框架下开展养殖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提高生产效益,保证养殖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针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合作社会员的入社与退出:1.入社程序:申请入社→接受入社申请并审核→签订入社协议→缴纳入社费用→正式成为合作社成员。

2.退出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注销社员身份→清算财务关系→退出合作社。

二、合作社的监事会和理事会:1.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2.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方向,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运营。

三、养殖计划和经营管理:1.制定养殖计划:根据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养殖计划,包括养殖种类、数量、规模等。

2.经营管理:制定标准化的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养殖过程的科学化、标准化,加强疫病防控和饲料管理。

四、财务管理:1.资金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记账和核算制度规范。

2.费用核算:对养殖各项费用进行精确核算,包括饲料、医疗、劳动力等费用,定期进行财务审核。

五、奖惩与收益分配:1.奖惩制度:根据社员的贡献和业绩,制定奖励措施,对优秀社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和影响合作社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2.收益分配:根据社员的资金投入和劳动贡献,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进行分配,确保收益公平合理。

六、信息交流与培训:1.信息交流:建立社员交流平台,定期组织会员交流会议,推动信息共享和合作经验的传递。

2.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社员的养殖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养,提高整体素质。

七、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1.退出合作社:社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愿退出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解散合作社:在存在合作无望或违法违纪等情况下,合作社可通过理事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监事会审核并依法办理解散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目录一、合作社概述 (2)1. 合作社宗旨与成立目的 (3)2. 合作社的基本职能 (3)3. 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4)二、合作社章程与规章制度 (5)1. 合作社章程制定原则 (6)2. 章程内容框架 (7)3. 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8)三、成员管理 (9)1. 成员加入条件与程序 (10)2. 成员权益保障 (11)3. 成员退出机制与程序 (12)4. 成员积分管理制度 (13)四、财务管理 (14)1. 财务收支原则与规范 (15)2. 财务预算与决算制度 (16)3. 财务审计与公开制度 (17)4.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18)五、业务管理 (20)1. 业务开展范围与流程 (21)2. 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 (22)3. 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23)4. 市场拓展与合作机制 (24)六、项目管理流程规范 (25)1.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26)2. 项目实施监督流程 (28)3. 项目验收与成果评价流程 (29)4. 项目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30)七、合作教育培训管理要求及计划安排 (32)一、合作社概述合作社的性质是公益性、非营利性,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领域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市场开发等活动。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但其成员均为农民,不得吸收非农民成员。

合作社的股权结构应当合理,成员的投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确保成员的参与和监督。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成员的意愿进行,确保成员共享发展成果。

合作社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旨在提供一种集体经营和管理的机制,以促进成员间合作与互助,在合作中实现共同的利益。

为确保合作社的顺利运营和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制度的公平性、规范性、协作性、激励性等方面,对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公平性公平是合作社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合作社的经营中,应建立公平分配的制度,确保成员在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性。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分配规则,根据成员的投入和贡献,通过计算出的比例来分配利润。

其次,要公开透明地进行利益分配,及时向成员公布分配结果,确保每个成员都能了解自己的权益。

二、规范性规范性是管理制度的基础,是保障合作社运营有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和职责、财务管理、会议决策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协作性合作社的本质是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互助。

在管理制度中,应强调协作性,鼓励成员之间的互相支持和合作。

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成员之间的信息流通和共享,提高合作效率。

其次,要加强团队合作意识,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争议和分歧,实现共同利益。

四、激励性激励是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可以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合作社管理中,应构建有利于激励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可以通过奖励制度来鼓励成员的贡献和创新。

其次,可以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成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晋升机会。

此外,还可以鼓励成员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增加其参与感和归属感。

五、监督机制在合作社管理制度中,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首先,可以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及时向成员报告监督结果。

其次,可以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成员代表通过选举的方式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作,代表成员的利益发声和监督管理层。

总之,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保障合作社运营有序和发展稳定的关键。

公司对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对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专业合作社管理部,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合作社管理部下设以下部门:(1)财务管理部:负责合作社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2)生产管理部:负责合作社的生产计划、技术指导、质量监控等工作。

(3)市场销售部:负责合作社产品的市场调研、销售渠道拓展、品牌推广等工作。

(4)人力资源部:负责合作社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合作社成立与注册(1)合作社的成立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合作社的成立需经公司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2.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1)合作社应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经营策略。

(2)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3)合作社应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财务、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审计。

3.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3)合作社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 合作社的生产管理(1)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合作社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3)合作社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合作社的市场销售(1)合作社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

(2)合作社应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3)合作社应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知名度。

6. 合作社的人力资源管理(1)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2)合作社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3)合作社应合理制定薪酬福利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

四、监督与考核1. 公司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按照本制度执行。

种植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种植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规范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是一个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发展种植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种植、储藏、销售农产品;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和推广;组织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合作社设有一个理事长、一个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

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负责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一个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监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一个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理事长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员权益第八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九条本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按照约定的方式出资,并按时缴纳会费;(三)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合作社分配的任务;(四)不得违反合作社的决定,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市场需求和成员的需求进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种植计划、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等。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计划、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八、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社员的自主管理和协作能力,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室三个机构。

1、理事会:由社员代表或社员投票选出的人员组成,设置临时理事会和常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决策权的机构,负责制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经营方针和战略,审议和决定重大经营事项。

2、监事会:由社员代表或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运作情况,维护社员利益,防止合作社负责人及关键职员损害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经理办公室:由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等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实际上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实现理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管理合作社的具体经营活动。

三、会员资格及权利1、会员资格:任何愿意加入农业专业合作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均可成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会员。

2、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决策: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有权投票选举社长和其他决策人员,有权参与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过程。

(2)分享利润:会员享有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按照其对合作社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等作出相应的收益。

(3)监督管理:会员有权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可以向监事会投诉。

3、会员义务: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参与经营:会员应积极参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按要求提供资金和劳动力等资源。

(2)遵守规定:会员应遵守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协作利益的行为。

(3)积极宣传:会员应积极宣传农业专业合作社,争取更多有志之士加入合作社。

四、社员之间的关系1、合作社以合作形式进行经营,各个社员应积极协作,实现共同发展。

2、合作社将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经营方式保障每个社员的权益。

3、合作社将建立正确的信息流通方式,保证社员的知情权,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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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包含三个模式: (一) 以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二)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 (三) 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农户为借款主体。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坚持“制度创新、风险可控、统一授信、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四种:社员联贷、专业大户承贷、公司承贷和专业合作社承贷。 第七条 社员联贷,即社员联保贷款。以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基础成立联保贷款小组,根据每户成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分户核定贷款金额并分户借款。申请社员联保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 周岁至65 周岁;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3户,承诺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退出合作社; (三) 承诺贷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四)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五)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业大户承贷,即本专业合作社由一户或几户专业大户发起,并以其为主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的资产及偿债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作为承贷主体。申请专业大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二) 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10%; (三) 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承贷,即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生产经营,其公司的资产及偿还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可由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申请公司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行规章制度要求; (二) 以专业合作社生产,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等模式经营的,应与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承贷。以实体进行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可直接承贷。申请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自有资金,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四) 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 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六) 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七) 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八)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用途: (一) 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二) 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种植、养殖所需物资的资金; (三) 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四) 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五) 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六) 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可以根据本行贷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的调整。通过贷后检查的内容,可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对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和公司申请信用、抵押、质押贷款,根据相应的借款主体,按本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担保还可采取社员联保、保证担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 第十九条 信用贷款。本行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承贷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除满足本办法第十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等级达到二级(含)以上,且信用授信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50%; (二) 借款申请人和主要管理者无恶意不良记录; (三) 一级信用等级的专业合作社信用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四) 二级信用等级的专业合作社信用授信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保证贷款。符合下列各条件并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专业合作社各承贷主体在本行贷款的保证人。 (一) 信誉良好,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二) 法人客户作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其信用等级应在AA 级(含)以上,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80%。公司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社,为其专业合作社成员担保,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70%; (三) 保证人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且易变现; (四) 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应有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五) 自然人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可易处置不动产价值的50%,且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一倍。 以公司+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专业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农户作为借款主体,其公司满足以上条件,贷款行可优先采用公司担保的形式发放担保贷款。 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的其他规定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员联保贷款,按总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动产质押。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订单质押。是指借款人已有在产产品,并与下游企业签订含有价格保底条款的产品订购合同,以其订购合同价值作质押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是专业担保公司的,各支行可选择本区县内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担保公司为专业合作贷款提供担保,但担保公司的其他条件必须符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以专业合作社作承贷主体的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评级结果由各支行审定。 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未来现金流、经营者(社员)个人素质、经营规模、品牌效应、服务能力、带动农户、规范管理为核心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级指标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权重,实行百分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评级按其得分高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 (一) 一级客户,得分在90 分(含)以上,属重点支持的客户; (二) 二级客户,得分在80 分以上(含)、90 分以下(不含),属积极支持的客户; (三) 三级客户,得分在70 分以上(含)、80 分的以下(不含),属限制支持的客户; (四) 四级客户,得分在70 分以下,属不予支持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 评级加分。按专业合作社是否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经营项目是否办理保险,可在15 分以内酌情加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 分的,按100 分计算。 第三十条 评级调查人员应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真实财务信息并进行实地勘察核对,重点关注非财务信息,结合评级指标进行打分测评。 第三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成立满1年的,在授信前应评级,评级资料: (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 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 专业合作社简介,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 能反映近两年财务状况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的财务报表,不足两年的,收集最近的财务信息; (五) 专业合作社征信报告或管理人员征信报告; (六)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七)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其评估价值证明文件(或价值确认书),担保承诺文件; (八) 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评级流程: (一) 收集资料。评级调查人员负责评级资料的收集与核查工作,并深入专业合作社详细调查合作社及负责人的基本素质、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 (二) 初评。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测评,经评级小组审查、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审定; (三) 审定。经支行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支行客户评级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审议,支行行长或授权分管副行长审定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专业合作社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 分理处应密切关注客户情况,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上报支行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 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专业合作社或出资额前5位的社员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前5位的社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五) 专业合作社、出资额前5位的社员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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