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间合同中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违约案为例
北京租赁试卷-A卷

2014年11月经纪人“搏”学争霸赛租赁试卷试卷类型:A卷考试时间:140分钟(政策截止至2014年11月7日):1.()业主方琳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世华泊郡小区的一手房,若该房目前未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但方琳已经拿到了房屋钥匙,那么只要方琳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可以委托链家出租。
2.()客户通过经纪人小钮看中了阳光新干线小区的一套两居室,但是三方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发现该房屋已被抵押,那么此时小钮必须终止交易,因为法律规定此类房屋是不允许出租的。
3.()客户方先生承租了业主程女士的一套房屋,租住期间方先生受到朋友教唆在家里吸毒,那么程女士得知此事后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客户王芳承租了业主李逵的一套两居室,在承租期间,王芳做饭时,房屋突然起火,报警后,消防救援车辆因道路拥堵延误了时间,大火烧及了楼上的房屋,经查明该火灾是燃气管道老化引起的。
那么由此给王芳和楼上房屋造成的损失应由李逵承担。
5.()客户李林与业主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支付了20年的租金,但是租期内,由于业主着急用钱,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李林依然有权居住到租赁合同期满。
6.()自如客吕岩2013年10月入住自如后,一直选择在线交租,2014年5月20日,吕岩提出退租,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吕岩必须提供身份证及交款时所用的银行卡复印件。
7.()自如客刘雨桐刚刚入住自如,询问经纪人武鸣,如果房屋内物品需要报修应该怎么办,武鸣介绍,可通过自如网、自如客微信、自如400电话报修。
武鸣的说法是正确的。
8.()经纪人董礼带着客户吴桐看自如·友家V2.0的房间,吴桐对标准配置的洗衣机不太满意,希望换成滚筒的洗衣机,董礼解释说,友家V2.0的配置都是固定的,不能有任何的更换。
则董礼的解释是正确的。
9.()客户李琳通过经纪人带看,中意一间自如房,回到店面后,在经纪人的协助下通过自如网下了定金。
2017司考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合同法部分)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5.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
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
上海市高院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上海市高院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3.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金山陈祥华2014年03月25日《上海审判实践》2012年第11期一、司法实践的困惑:无效、有效、部分有效亦或回避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多种观点。
(一)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设定的前提是把农村宅基地定位为承担农民基本住房社会保障功能。
在长期延续的城乡二元体系下,农村地区的发展相对落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涵盖广大的农村居民,农村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的农民具有基本的居住权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项基本功能。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控制用地总量,才能有效的保护资源,实现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开禁或变相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的主张不过是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公平性。
”[1](二)主张合同有效的观点禁止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宅基地进行流转,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民对于自己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理所当然可以进行流转。
“我始终觉得,我们要从农民的角度、从所有权的角度、从房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
理由之一是,既然要解决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既然所有权都是一样的,为什么还要分成农村的房屋和城市的房屋呢?理由二,从保护私权的角度看,农民最值钱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抵押不能卖呢?理由三,只要房屋本身符合条件,就应该能转让。
对于转让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完全可以采取补偿的办法来解决。
”[2](三)主张合同部分有效的观点包含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所有,且其主体形式有三种: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故对于本乡镇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住房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2022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2、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园(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
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园一根,小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婆婆应对小园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因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3、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4、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
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新华考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5、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王越与王林容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越与王林容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越;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王林容【当事人】王越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王林容【当事人-个人】王越王林容【当事人-公司】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越【被告】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王林容【本院观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审查。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直接证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审查。
王越认为壹贰参中介公司、王林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7543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导致该案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4083号案件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178号案件中错误认定王越与郭堂忠、壹贰参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未解除,给王越造成了相应损失,要求壹贰参中介公司、王林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查,在前述3案中各级法院均阐述了认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未解除的理由,并对王越提交刘清与刘生群的电话录音证据、郭堂忠向王越支付16万元事宜、郭堂忠是否要求王越拿钥匙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林容有无撕毁工作备案记录等事宜在认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否解除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小王是个房产中介,也就是在房产买卖里干居间服务这活儿的。
他和老张签了个居间合同,这合同就约定啊,小王负责给老张找合适的房子,要是促成了老张和卖家的交易,老张就得给小王一笔数额不小的居间费。
小王那可真是上心啊,天天到处找房源,腿都快跑断了。
还真让他给找到了一处老张特别满意的房子。
然后小王就在中间各种协调,安排老张和卖家见面谈价格、谈合同条款啥的。
老张和卖家顺利签了购房合同。
这按道理呢,老张就该把居间费给小王了。
可是老张这人啊,突然就耍赖了,说什么“我觉得你这服务也没那么值这个钱啊,你就介绍了个房子,也没干啥别的”。
小王一听就急眼了,“我这东奔西跑的容易吗?合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你这不是欺负人嘛!”于是呢,小王就把老张告到法院了。
在法院里啊,小王拿出了那份居间合同,上面清楚写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约定的居间费金额。
小王还把自己为促成这笔交易做的所有事情都详细说了一遍,什么带老张看房子看了多少次啦,协调双方沟通花了多少时间精力啦。
老张呢,还在那儿强词夺理,说房子他本来自己也能找到,小王就是运气好赶上了。
法官可不吃这一套啊,法官就说:“你这合同签了就得遵守啊,人家小王按照合同办事,给你找了房子还促成了交易,你就得给钱。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按照合同支付给小王居间费,还得承担一部分诉讼费呢。
这老张啊,只能灰溜溜地掏钱,谁让他想耍赖不遵守合同呢。
还有一个例子呢。
小李是个做外贸生意居间服务的。
他和一家国内公司签了居间合同,要帮这家公司找到国外的合作伙伴。
小李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还真就联系上了一家外国大公司,两边谈得也挺顺利。
可是到了签合同的时候,国内这家公司发现,外国公司要求的一些条款有点苛刻,就想绕过小李,直接和外国公司重新谈合同,这样就不用付小李居间费了。
小李发现这事儿后,那肯定不能干啊。
小李也把这家国内公司告上法院了。
法院审理的时候,国内公司就辩称是因为小李介绍的公司条款不好,他们才想自己重新谈的。
民法案例整理讲解
·民事法律关系1.甲(买方)通过中介公司乙与丙(卖方)签订买卖房屋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甲分三期向乙支付房款。
依约,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支付了30%房款。
又依约,合同签订30日内甲向乙支付65%,但由于政策发生变化,丁银行没有核准甲的购房贷款,致使甲不能按期付款,乙得向谁提出支付房款的主张?甲乙-合同(居间)。
甲丙-合同(买卖)。
甲丁-合同(借款)。
向甲提出。
合同法107条,不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
2.在小悦悦事件中,谁得向小悦悦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悦悦父母得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司机-行为-侵权-侵害生命权-民通第119条、侵权责任法,赔偿五金城的过错,怠于管理、道路狭窄、随意堆放监护人与有过失-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第三章练习题】·自然人孕妇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医院,于当日下午6时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于保温箱中死亡。
甲夫丙携长子2岁丁在去往外地途中得知甲已入院待产,即驾车返回赴医院。
途中车祸,丁负重伤成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5时死亡。
又丙生前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爱犬“小皮”,由动物友爱基金会照料。
问:丙的遗产如何分配?丙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开始。
按继承法,其妻甲、子丁和乙为其继承人,处于同一顺位,各继承其1/3的遗产。
丁为植物人不影响其取得继承的民事权利能力。
乙死亡后,其所继承的丙的1/3遗产由其母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爱犬小皮非民事主体,对其的遗赠无效。
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应该。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
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害,依民通第133条,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姚校中与呙临海、郭丽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校中与呙临海、郭丽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薇薇邬海蓉俞璐【审理法官】卢薇薇邬海蓉俞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校中;呙临海;郭丽娅【当事人】姚校中呙临海郭丽娅【当事人-个人】姚校中呙临海郭丽娅【代理律师/律所】徐继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于洋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张月菊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邹勇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继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于洋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张月菊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邹勇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继旺于洋张月菊邹勇富【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校中【被告】呙临海;郭丽娅【本院观点】姚校中与呙临海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代理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姚校中与呙临海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姚校中正是基于此份房屋转让协议要求呙临海及郭丽娅履行过户义务。
首先,虽然呙临海与姚校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呙临海、郭丽娅共同共有,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产权已于2020年8月变更登记为郭丽娅一人,故现姚校中诉请要求呙临海及郭丽娅承担共同过户义务显然不具备操作性。
刘晓与金美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与金美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金美花;王鹏程【当事人】刘晓金美花王鹏程【当事人-个人】刘晓金美花王鹏程【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章诗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金光泽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章诗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金光泽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章诗媛韩继强金光泽【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晓【被告】金美花;王鹏程【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导致涉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谁?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刘晓、王鹏程应于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金美花第二期房价款55万元,而刘晓、王鹏程共同作为合同的主体仅支付了20万元,明显存在违约,金美花未向其追讨余款并不代表其放弃追究刘晓、王鹏程违约责任,刘晓也自认各方对合同后续履行未达成一致,故其上诉提出其未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30日,金美花(甲方)与刘晓、王鹏程(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笔误,应为“2018年11月30日",其余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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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中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
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违约案为例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以居间人的名义和代理权,协调和促成房屋
买卖、租赁、交换等交易行为的一类契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
日益火热,房屋居间合同的争议和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法律
问题亦愈加复杂。本文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违约案为例,探讨房屋居间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6年,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协助买方陶
德华与卖方周女士进行一笔房屋买卖交易。交易过程中,周女
士向买方陶德华提出额外的房屋装修费用要求,并表示若不支
付则无法办理交易手续。陶德华同意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后
来发现周女士并未如实向其交代真实的费用金额,遂以虚假陈
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最终,案件进入司法诉
讼程序。
在居间合同中,合约双方分别为居间人和原合同各方,即买方
和卖方,但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并未确定。这种情况下,合同
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
明确且确定,在明确确定的情况下方可成立,但在居间合同中,
却可以在双方仍未确定的情况下进行订立。经过法院审理和判
决,居间合同在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成立并且有效。
二、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问题
在房屋交易中,居间人是起到协调和促成交易的作用。居间人
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维护当事人利益、提供必要的资讯、对当
事人保密等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如果发现任何与交易不符的情
况,居间人必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取得必要的授权,否则,如
该情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杨某委托居间人做卖房事宜,在卖房过程中,居间人
出现了失误和疏忽,导致杨某损失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居
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陈某通过居间人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
居间人的疏忽致使合约内容存在逻辑错误,造成买方在之后的
履约过程中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司法机构认为,作为
专业的房屋居间人,居间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
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行业标准尺度,履行诚实信用及保密
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
环。在订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确定性和非
法性问题,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要履行其职业责任和义务,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毁约责任问题
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未能按照约
定的条件执行合同,会面临毁约的风险。那么毁约后,当事人
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1. 违约责任:当一方毁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等。但是,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2. 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款
项等。
3. 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案例3:甲和乙签署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甲方代理乙方购买
一套房产。但是,甲方在购房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材料、违反了
乙方授信额度,导致银行拒绝贷款。乙方发现后,要求解除合
同并返还首付款及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
甲方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佣金问题
房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以提供服务为代价获得佣金。但是,
佣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案例4:赵某与居间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
用为万分之三点五。交易完成后,赵某认为居间费用过高,并
起诉要求减少佣金的数额。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一般情况
下居间费的标准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自愿和自由协商原
则,但最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居间费超过同行业
标准,且没有充分说明费用的合理性,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居
间费用的约定。
总体而言,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各方
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加强交流合作,
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非常抱歉,我之前的
回答可能没有达到您的期望要求。以下是综合了更多的相关内
容,希望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体现了
房地产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任何涉及房地
产交易的当事人,无论是房东还是租户、卖家还是买家,都可
能与房地产经纪人签署房屋居间合同。然而,由于房地产交易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房屋居间合同中存在着一些比较常见的
法律问题。
一、合同条款问题
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合同条款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
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具体、合理、详尽,而不是模糊、含糊、
不清晰。如果一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1. 价款问题:价款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问题,因此在房屋居间
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价款的多少、支付方式、时间等都应该
在合同中约定,以避免交易双方出现争议。
2. 押金问题:在房屋租赁交易中,往往需要支付押金。押金的
支付金额、用途、退还方式等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附条件的解除情形问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易双方希望
可以按照特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合同。这些条件应该在合同中清
晰明确地约定,避免交易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出现分歧。
案例1:张某与房地产经纪人李某签订了租房居间合同,合同
中规定租期为两年,并且租金每月需要提前缴纳。但是,一年
后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租赁,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退
还剩余房租和押金。李某拒绝了张某的要求,认为依据合同约
定,张某需要缴纳违约金才能提前结束租赁。在司法审查中,
法院认为合同中租期不得提前解除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故应当予以无效。
二、居间人权益问题
在房屋居间合同中,房地产经纪人扮演着中介的角色,负责协
调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房地产经
纪人的权益,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1. 居间费用问题:居间人的居间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居
间费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方式应该清晰明确,以避免居间
人在交易中受到损失。
2. 保护隐私问题:在房屋居间合同中,交易双方应该尊重居间
人的隐私权。房地产经纪人不应泄露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和商
业秘密。
3. 双重佣金问题: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房地产经纪人可能会
同时代表买家和卖家,这就会导致双重佣金的问题。在房屋居
间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人的代理范围,避免双重佣
金出现。
案例2:小王在房地产经纪人小李的帮助下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签署了房屋居间合同。在交易完成后,小王发现小李在交
易双方中收取了双倍的居间费用,占用了小王的利益。小王便
提起诉讼,要求小李退回多余的佣金。法院判决,小李违反了
行业规范,双倍收取居间费带来了不合理的经济利益,其行为
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应当退回多余的佣金。
三、毁约责任问题
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未能按照约
定的条件执行合同,会面临毁约的风险。那么毁约后,当事人
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1. 违约责任:当一方毁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等。但是,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2. 解除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款
项等。
3. 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案例3:甲和乙签署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甲方代理乙方购买
一套房产。但是,甲方在购房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材料、违反了
乙方授信额度,导致银行拒绝贷款。乙方发现后,要求解除合
同并返还首付款及利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
甲方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佣金问题
房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以提供服务为代价获得佣金。但是,
佣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案例4:赵某与居间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
用为万分之三点五。交易完成后,赵某认为居间费用过高,并
起诉要求减少佣金的数额。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一般情况
下居间费的标准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自愿和自由协商原
则,但最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居间费超过同行业
标准,且没有充分说明费用的合理性,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居
间费用的约定。
总体而言,在房屋居间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各方
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加强交流合作,
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