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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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4

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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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乐山豪华度假线:乐山大佛、古城墙、乌尤寺、 “佛光胜景,天籁之音” 、-峨眉山-峨秀湖
-峨边黑竹沟-沙湾郭沫若旧居、大渡河漂流、美女峰石林-乐山(3~7 天) ; 玩转乐山超级线:品味嘉州-乐山大佛-峨眉山-峨秀湖(4~5 天) ; 穿越乐山自游线:乐山-峨眉山-峨边黑竹沟-马边大风顶(7~10 天) ;
6、乐山旅游灵秀大使 宗旨:从游客中竞逐乐山旅游灵秀大使桂冠。 场地:峨眉灵秀苑。
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C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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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目的地发展纲要(20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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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乐山旅游圈”的建设步伐,使乐山成为四川省南翼最大的旅游集散中心; 乐山旅游圈包括川南、川东南、川西南等主要城市,包括雅安、西昌、攀枝花、宜宾、泸州、 自贡等; 按照“北进、南扩、西延、东出” ,站在全国的角度对区域线路重新组合; 例如,向南线或西线转移,开辟或增加以乐山或峨眉为主要吸引物的区域线路; 争取在对外宣传中国旅游产品的目录中增加乐山的线路; 根据交通和城市区位的变化,适时新增国内区域旅游线路; 根据旅游开发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或增加区域旅游线路; 与现有的旅行商谈判,要求增加乐山的市场份额。


小遗产线+康巴(8-10 日,在乐山宿两晚) ;

小遗产线+蜀南竹海(8-10 日,在乐山宿两晚) ; 小遗产线+西昌(8-10 日,在乐山宿两晚) ; 小遗产线+广汉三星堆(6 日游,在乐山宿一晚) ;


品味嘉州悠游线:大佛乌尤观光区-新万景楼(老霄顶)-嘉州古城及文庙、叮咚井-绿心

小遗产线+(新)三峡(8-10 日,在乐山宿两晚) 。

乐山市中区各城区功能规划

乐山市中区各城区功能规划

各城区功能规划1.商务经济区包括乐山市中区现状旧城建成区以及围绕城市绿心公园发展的城市新区,规划发展为以居住、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商务区.规划分为旧城、柏杨坝、通江、棉竹、蟠龙、青江、肖坝、苏稽、饶坎、杨湾、牟子和岷江东岸等十二个片区.旧城片区:北以竹公溪张公桥段为界,东南各以岷江、大渡河为界,西至绿心公园.是乐山市传统的城市中心,以服务业、居住功能为主.规划旧城片区实施旧城改造、历史保护和旅游开发措施,逐步降低人口密度,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防灾设施和绿地环境,提高环境品质.柏杨坝片区:由竹公溪、岷江、龙游路围合的区域.本片区为乐山市近些年城市建设的重点区域,规划延续现状良好的发展势头,重点发展文化、商业、居住、办公等功能,与青江片区、蟠龙片区共同打造成为综合性的城市新中心区.通江片区:龙游路以北、岷江以西,成贵铁路以东、乐峨快速通道以南地区.通江片区以居住功能为主,在岷江三桥西岸通江路两侧布置部分商业金融设施.棉竹片区:青衣江以东,成贵铁路以西,乐峨快速通道以南地区.棉竹片区托靠近成乐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区位交通优势和该地低丘曲水的环境条件,发展高档生活区、旅游服务、大型市场、商贸物流、展示等功能.蟠龙片区:绿心公园以北、竹公溪以西、乐山高铁站以西地区.蟠龙片区依托乐山高铁站的建设,布置商业金融、文化旅游、居住功能,与青江片区、柏杨坝片区共同打造成为综合性的城市新中心区.青江片区:青衣江以东、乐山高铁站以南、绿心公园以西地区.青江片区采用退二进三策略,将现状工业企业逐步置换为商业、文化、居住功能,在青衣江东岸和绿心公园西侧借助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建设高档居住区.利用高铁站,在站前区发展商贸、金融、办公、酒店等设施,与柏杨坝片区、蟠龙片区共同打造成为综合性的城市新中心区.肖坝片区:老城片区以西、绿心以南,青衣江、大渡河所包围的区域.肖坝片区以现状高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形成以教育科研、文化、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组团.苏稽片区:青衣江以西、成绵乐高速以北、峨眉河以东,龙游路以南的区域.苏稽片区依托现有镇区的基础和乐山市新高教园区的建设契机,沿青衣江西岸集中布置教育科研、体育、会展、商务办公、酒店、文化娱乐、生活居住等,打造苏稽城市次中心.饶坎片区:青衣江以西、长虹路以南、苏安路以东、龙游路以北的区域.饶坎片区依托龙游路的建设,发展成为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片区,沿峨眉河两侧可适当布置部分一类居住用地,龙游路以北集中布置商业金融服务设施.杨湾片区:青衣江以西、乐峨快速通道以南、长虹路以北、苏安路以东的区域.杨湾片区位于青衣江上游,生态环境优美,适宜建设成为以高档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片区,沿青衣江西岸布置商业、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牟子片区:岷江以东、乐峨快速通道以南、嘉州大道以北的区域.牟子片区依托现状正在建设的高档居住小区,加强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形成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片区.岷江东岸片区:岷江以东、嘉州大道以南、乐山大佛景区以北的范围.岷江东岸地形条件复杂,景色优美,可利用山前缓坡地带发展高档居住社区,在靠近乐山大佛景区的位置在保护区范围以外适当布置部分公共服务设施.2.田园度假经济区以峨眉河为发展纽带,依托峨眉河沿线风情小镇的建设,发展为以旅游、度假、会展、文体、科教等功能为主的田园慢城度假地经济区.在乐山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包括智库创意区,以人文为主的城市都市休闲娱乐功能区;万象风情主题公园,以生态为主,以药文化为依托的养生体验功能区,含4个小镇,分别为乐山茶文化小镇日本小镇、乐山非物质文化小镇、天王寺小镇、水口镇.其他功能区在峨眉山市行政管辖范围内.3.制造业经济区包括沙湾区建成区、嘉农镇、太平镇和市中区罗汉镇、水口镇为主的片区.依托沙湾区不锈钢产业园区和市中区工业集中区,规划发展为以冶金建材、机电制造为主的产业区.制造业经济区由沙湾旧城、嘉农、太平、沫东、水口等5个片区组成.沙湾旧城片区:原沙湾区建成区部分.加强旧城改造,增加商业和旅游文化服务设施.依托现有企业,发展冶金、建材和机械铸造产业,形成融居住、文化旅游、工业、商贸物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片区.嘉农片区:原沙湾区嘉农镇区和市中区罗汉镇区及周边地区.依托现状沙湾区冶金建材产业园的建设,发展冶金、建材和生产性服务业,并配套生活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以工业为主的城市片区.太平片区:原沙湾区太平镇区及周边地区.依托现有工业企业,发展钢铁加工及机械设备制造产业,并配套产业生活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以工业为主的城市片区.沫东片区:原沙湾区建成区以北、沫东路以南、大渡河以西部分.规划在该片区内新建沙湾区行政中心,并依托行政中心建设体育场、文化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发展高档居住社区,形成综合性的城市片区.水口片区:原市中区水口镇区及周边地区.水口片区分为东西两部分.西片区以机械加工产业和配套居住功能为主;东片区位于青衣江和峨眉河汇入大渡河的河口地带,生态环境优美,应加强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形成城市生活性片区.4.临港经济区包括现状高新区、市中区安谷镇和五通桥区建成区、冠英镇、杨柳镇等片区,规划发展为以电子信息、新能源、临钢工业、仓储物流和盐磷化工为主的产业区.协调发展竹根镇、冠英镇、杨家和安谷镇等城市生活配套区.临港产业经济区由乐山高新区含车子、安谷、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含冠英、老江坝作业区、牛华、竹根、杨柳等七个片区组成.乐山高新区片区:包括原乐山高新区和原市中区车子镇区部分.乐山高新区实行近远错位发展策略,近期发展工业为主,远期将靠近三江交汇地区和大佛保护区的工业用地置换为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创意等城市高端服务性功能,打造城市次中心.原车子镇区部分以发展配套生活居住为主.安谷片区:包括原市中区安谷镇区及周边地区.安谷片区以居住功能为主,在片区北部布置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发展成为产业区的配套生活区和研发基地.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包括进港大道西侧和原五通桥区冠英镇区部分.三江临港经济开发区依托乐山港综合交通枢纽带来的区位优势,发展成为融临港产业、商务办公、商贸物流、居住配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片区,突破“工业港+贸易港”的旧有模式,打造“产业港+商业港”的临港新城模式.老江坝作业区:进港大道东侧的乐山港港口作业区.牛华片区:包括原五通桥区牛华镇区及周边地区,发展机电产品加工和盐磷化工产业,并配套生活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以工业为主的城市片区.竹根片区:包括原五通桥区建成区竹根镇镇区部分.竹根片区加强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在片区北侧和南侧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展硅材料产业和盐磷化工产业.杨柳片区:杨柳片区沿芒溪河,依托五通桥古镇区,适度发展旅游观光产业,形成以居住、休闲旅游、工业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城市片区.5.都市农业经济区在岷江以东,以乐井路为中轴线,覆盖土主镇、白马镇、青平镇、童家镇、全福镇、剑峰乡、石龙乡七乡镇,保留原山林、农田等生态绿地,规划发展为以绿色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为主的城乡统筹经济区.。

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晓亭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乐山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乐山中心城区绿心保护规划

乐山中心城区绿心保护规划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规划一、地理位置绿心公园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岷江西边、青衣江东岸,由青江片区、乐山老城区和肖坝片区围合而成。

二、总体策略以水墨嘉州定义城市格局,从城市格局保护绿心。

山生风,水生气,风水之地藏风聚气;山为脉,水为络,脉络舒展景城相融。

三、规划目标规划定位:城市大型生态公园规划目标:从城市公园道国家森林公园四、保护范围划定本次规划保护范围面积约为10.32平方公里。

西北侧以长青路、鹅塘路、马铺路为界,北侧以太白路为界,东北侧以竹公溪路(除老年大学、山水世家、福林花园、龙湾庄园)为界,东侧以天星路延伸段和菲尼克斯、石柱山看守所、老年病专科医院、燃气公司地块界线为界,南侧以血站、乐山师范学院、五马坪干休所、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斑竹湾校区、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地块界线为界,西侧以绿心路与青衣路为界。

以绿心保护范围线为界,此区域除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止自然灾害、水土流失的生态工程项目建设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五、保护内容(一)保护绿心边界,严控周边用地通过城市道路与规划4米步行道,使绿心自然围合,形成公共开放的空间。

根据临近绿心各景观面的现状特点、敏感度和重要性分析,规划将绿心周边的景观界面划分为三个级别,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竹公溪沿线、乐山师范学院与老霄顶片区、肖坝崖墓公园片区划为一级景观界面区,共计面积239公顷;将长青路以北、菲尼克斯片区、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划为二级景观界面区,共计面积275公顷;将团山街片区划为三级景观界面区,共计面积67公顷。

一级景观界面区在开发建设时,控制建设为低层区,建筑高度不大于临近山体高度的1/3;二级景观界面区在开发建设时,可建设低层、多层和高层,但应结合临近山体高度,低层建筑高度不大于临近山体高度的1/3,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临近山体高度的1/2,高层建筑高度不大于临近山体高度;三级景观界面在开发建设时,应综合考虑与绿心的协调,避免对山体的压迫。

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2021-2022学年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地理试卷(含答案)

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2021-2022学年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地理试卷(含答案)

项城市第三高级中学2021-2022学年高一下学期期末考试地理试卷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下图为“宁波市某区域地形剖面和人口与聚落分布相对数变化曲线图”。

读图,回答下面小题。

1、据图分析,影响①②③④四个区域人口分布的主要自然因素是( )A.地形B.气候C.河流D.土壤2、该区域聚落分布最密集的区域最可能在( )A.①B.②C.③D.④春节空城指数是反映我国人口迁移的一个重要指标。

下图是根据腾讯地图、腾讯位置服务发布的《2019春节出行预测大数据报告》得到的春节空城指数最高的十大城市。

据此回答下面小题。

3、图中S市最可能是( )A.苏州B.昆明C.沈阳D.兰州4、.春节空城指数越高的城市( )A.人口外流风险越大B.春节期间交通越拥堵C.基础设施越完善D.春节期间环境压力越大近年来,我国有些农村出现了“有院无人住,有地无人种”的空心化现象。

完成下面小题。

5、这种空心化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 )A.城市自然环境好B.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小C.城乡收入差距大D.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低6、“有院无人住,有地无人种”带来( )A.土地资源浪费B.农业发展水平提高C.城乡协调发展D.农村老龄化程度降低四川省乐山市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结合乐山的自然条件,中心城区采取了“绿心环形生态城市”的布局结构。

读乐山市土地利用规划示意图,回答下面小题。

7、城市绿心的土地利用类型是( )A.休闲用地B.耕作用地C.居住用地D.商务用地8、该规划的实施,将会促进城市产业( )A.规模扩大B.空间聚集C.结构优化D.技术创新9、风景区建在城市中心区的河流对岸,其目的是( )A.地价便宜B.风景优美C.交通便利D.便于市民游玩分析下表,完成下面小题。

A.甲B.乙C.丙D.丁11、具有甲地区城市化状况特征的国家多分布在( )A.非洲B.欧洲C.北美洲D.大洋洲根据人口学的纳瑟姆曲线,城市化水平超过30%时,国家将进入高速城市化阶段,直至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乐山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pdf

乐山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pdf

乐山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目标和规模 (2)第三章建设区域 (2)第四章系统布局 (3)第五章管廊断面选型 (3)第六章三维控制线划定 (3)第七章重要节点控制 (4)第八章配套设施 (4)第九章附属设施 (5)第十章安全防灾 (6)第十一章建设时序 (7)第十二章投资估算 (7)第十三章存在问题及实施建议 (7)第十四章保障措施 (8)第一章总则第01条: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建成[2015]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6]174号)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乐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02条:本规划基本依据1、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6)《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6月14日(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建成[2015]70号)(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1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46-2008)(5)《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7)《盾构法隧道防水技术规程》(DBJ 08-50-96)(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10)《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JTGT D702-01-2014)(11)《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JTGT D702-02-2014)(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5)其它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3、相关基础资料(1)《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7版)(2)《乐山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1—2030)》(3)实测数字化地形图及相关地勘资料(4)国家和地方、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等第03条:规划期限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一致。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第⼀章总则第⼆章建设⽤地分类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界第六章建筑物⾼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外观及环境规划管理第⼋章停车泊位第九章临时建筑管理第⼗章建设项⽬规划设计管理第⼗⼀章建设基地绿化第⼗⼆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附录⼆计算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规划区内⾃建房以及集体⼟地上村镇、农房建设另⾏规定,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

第三条各项建设⼯程的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编制和维护详细规划,须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并结合本规定执⾏。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确需报建的建设项⽬须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报市⼈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可实施。

第⼆章建设⽤地分类管理第四条建设⽤地按其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进⾏管理。

第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遵循⼟地使⽤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2—1《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凡《表2—1》中未列⼊的建设项⽬,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规划条件。

表2-1 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设置(本表为各类主要建设⽤地分类,未详细列⼊的分类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六条商业和住宅宜分开设置,对商住⽤地未明确⽤地⽐例的,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结合⽤地周边环境予以审定。

居住⽤地⾯积⼩于1公顷的,项⽬报批时不得修建商业;居住⽤地⽤地⾯积⼤于1公顷且建筑⾯积⼤于2万平⽅⽶的项⽬配套建设商业设施时,商业建筑宜独⽴设置,建筑⾯积不⼤于总建筑⾯积的10%,采⽤底商形式的商业建筑⾯积不得⼤于总建筑⾯积的5%,位于⾃建还房⼩区外围的底商建筑,商业不得超过15%。

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正文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4月25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倡导与规范第三章治理与促进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第四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创新绿色转型发展路径和模式,发挥生态源地、生态屏障和生态融通功能,实现生态绿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响的城市群生态绿心,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株潭生态绿心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保护区域。

根据生态价值和开发强度评价,将绿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

核心保护区是绿心发挥生态源地和生态屏障功能的核心区域,是高水平生态保护典范区;融合发展区是保障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功能和实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生态融通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和践行“三高四新”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具体范围和面积由《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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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
(2017年8月30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生态保护,发挥绿心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心,是指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老城片区以西,蟠龙片区、柏杨坝片区以南,青江片区以东,肖坝片区以北,需要实行永久保护的区域。

绿心的具体范围由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心的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置边界标志。

第四条绿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绿心保护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绿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管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心保护工作。

市中区人民政府设置绿心管理机构负责绿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绿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心保护工作的情况。

市、市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绿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绿心保护的各项规定,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以及市民参与绿心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心保护规划,并将编制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绿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绿心保护规划是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绿心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十条绿心保护规划应当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一条绿心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进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治自然灾害、水土流失的生态工程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绿心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绿心的自然风貌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心保护规划要求对绿心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养殖场等依法实施搬迁。

具体搬迁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绿心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绿心范围内应当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

绿心范围内的林木禁止采伐、移植。

确因更新、抚育、安全需要采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维护绿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加强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监控和管理,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心管理机构对绿心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采取生态护岸、防治水土流失、合理配置水资源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域水质。

第十八条绿心范围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九条绿心范围内禁止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用途。

绿心范围内禁止从事摆摊设点、农家乐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绿心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一)从事开山、采石、爆破,修坟立碑,非法弃土,擅自挖砂取土,开垦种植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植物、植被或者水域、湿地;
(三)攀折树、竹、花、草;
(四)在景观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七)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九)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摆摊设点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围(开)垦、烧荒、填埋、非法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起
森林火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攀折树、竹、花、草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景观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志的,由绿心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绿心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处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绿心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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