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刑事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无业。
2019年10月,李某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李某发现附近一家便利店无人看管,且店内有大量现金。
于是,李某决定在深夜时分实施盗窃。
2019年10月15日凌晨,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便利店。
在便利店内部,李某通过撬锁的方式,打开了收银台的保险柜。
在保险柜内,李某找到了大量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在盗取现金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便利店老板发现现金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和周边监控录像的分析,警方初步判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的侦查,警方于2019年10月16日在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便利店内的10万元现金,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性质本案中,李某的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性质:(1)故意犯罪: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但仍然决意为之,表明其具有犯罪故意。
(2)非法占有:李某将盗窃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而非归还给便利店,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秘密窃取: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采取了撬锁的方式,避免被人发现,表明其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
3. 犯罪情节(1)犯罪数额:李某盗窃的现金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
(2)犯罪次数:李某在本案中只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但考虑到其盗窃的数额较大,仍可认定其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
(3)犯罪手段:李某采用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人共同实施不同的犯罪,亦可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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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名 被 害 人死 亡 结果 的发 生 持 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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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 或 者 放 任 的 态 度 , 一 审 认 定 其 第 犯故 意杀 人 罪正确 ,故上 述辩 解 、 辩 护 意 见 不 能 成 立 。 于 丛 福 滋 辩 关 护 人 所 提 郑 信 存 在 过 错 的 辩 护 意 见 ,经 查 与 查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不 符 , 不 能 成 立 。 于 丛 福 滋 所 提 钱 宇 也 关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 分 , 罪 准 证 充 定 确 , 刑 适 当 。审 判 程 序 合 法 。据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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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宣 判 后 , 告 人 丛 福 滋 以
【 审判 】
黑 龙 江 省 七 台 河 市 中 级 人 民
本 案还 有他 人 参与 , 并且 一审 定性 不准, 量刑畸 重 等理 由提 出上 诉 。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被 告 人 丛 福 滋 蓄 意 滋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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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与 打 架及 其 辩 护 人 所 提 认 定 马 成 坤 左 胸伤 口 系丛 福 滋 所 刺 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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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二人共同实 施不同的犯罪, f 亦可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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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要 旨 】 二 人 以上 虽 裁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事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应当如何量刑?2. 案例二:盗窃罪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
王某作案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当如何量刑?3. 案例三:强奸罪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小芳(化名)年仅16岁。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当如何量刑?4. 案例四:故意杀人罪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遂产生杀害妻子的念头。
一天深夜,赵某趁妻子熟睡之际,用刀将其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当如何量刑?5. 案例五:诈骗罪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
被害人张某(化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钱款汇给孙某。
问题:(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根据孙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当如何量刑?6. 案例六:交通肇事罪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死亡。
经鉴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当如何量刑?7. 案例七:职务侵占罪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系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应当如何量刑?8. 案例八: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情简介:被告人魏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遂故意将邻居的房屋门窗损坏,造成损失人民币1万元。
今日说法案例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日说法作为一档深受观众喜爱的法制节目,通过讲述真实的案例,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本文将选取今日说法中的一则案例,对其适用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日,今日说法节目报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矛盾。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土地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家的土地归张某所有。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适用法律分析1. 物权法(1)物权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均主张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法院判决李某家的土地归张某所有,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处理。
”本案中,两家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法院依法处理,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因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本案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行政法(1)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总结通过对今日说法案例的适用法律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处理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学生必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学生来说,了解和掌握典型案例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和判决结果,以期对法学生有所启发。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故意伤害案(1)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年龄、自首制度等。
(3)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4)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案例二:李某盗窃案(1)案情简介李某为了筹集赌资,盗窃了邻居王某的笔记本电脑。
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数额认定、累犯制度等。
(3)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李某有前科,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4)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的笔记本电脑,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分争议点:因工作矛盾用斧背砸塔吊司机,致其因躲避而坠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例】被告人周某(木工)在工地作业时因为塔吊司机宋某未能及时为其进行吊运作业,持木工斧爬上塔吊驾驶室(距地37米),斥责宋某为何不将木材吊过去,说完抡起斧子用斧背砸向宋某后背,致使宋某为躲避而摔出塔吊驾驶室死亡。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被告人因工作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竟持板斧违章进入高空危险作业区内,对正在作业的宋某行凶,被告人明知自己在特定的高空危险作业区内对他人的行凶行为会造成他人高空坠地死亡的后果,但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使宋某高空坠地死亡,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分争议点:因邻里纠纷在扭打过程中击中对方脸部导致颈椎脱位导致高位截瘫,并进而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被告人许卫国与其母亲、妻子在家就餐时,同村村民朱某某夫妇为蚕桑中毒一事,到被告人住处交涉。
许、朱二人在交涉中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扭打。
被告人许卫国与朱某某在扭打过程中,用右手击打朱某某的脸部,朱某某受击打后当即觉得头昏、身体不适并瘫倒在地。
事发后,朱某某的亲属及被告人许卫国将朱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因病情严重又转往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
10天后,朱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头面部外伤致第五、六颈椎脱位,第五颈椎骨折,压迫颈髓、导致高位截瘫,伤情构成重伤;并进而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许卫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许卫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4年有期徒刑2。
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浅谈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
一
般不应 少于 二人 , 样定 案的程 度较 强 , 审中要 充分地 就此 这 庭
害过程 基本一 致 的供 述应予 采纳 , 与被 害人 陈述 及有关 证人证 言 类 证据进 行举 证 。被 告人 的供述 , 对认罪 的较 容 易举证 , 那些 对 就 相结 合起 来, 对定 案是非 常有 意义 的。另 外, 法医 鉴定 是故意 伤 不 认罪 的被 告人 , 须用 同案人的供述 结 合其他 证人证言 来举证 应根 据案 件的情 况来 确定 , 要证 主 害共 同犯罪案 件 中必 不可少 的基本证据 之一 , 它对各被 告人 的定 证 实 。法 庭举 证顺序 的排 列 , 据 的选择 要有 利于 出庭 公诉 , 于揭 露和 证实 犯罪 。 有利 罪所 起的 作用是 其他证 据无 法替代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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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後 垃意 伤 l# 周豸 寓 B罪 枣 T 的 诉 策 略 牛
孟庆 勇
摘 要
玄金 华
实践中, 故意伤害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大, 其中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常因涉及的人员较多, 各被告
多个 法医 鉴定的 故意伤害 共同犯 罪案件 , 认真审 查法医 鉴定 的 要 犯, 在查 明事实 的情况下 , 再集 中力量讯 问主犯 , 以达 到打击其 嚣 内容 ,特 别 是对 同时存 在轻 伤和 重伤两 种 结论 的不 同的法 医鉴 张气焰 ,制 服犯 罪的 目的 。讯 问事项 要 紧紧 围绕案 件事 实来进
犯 往往是 案件 发生 的 引起 者 、 提议 者。还 必须 查清伤 害 的过程 , 件 的 当庭讯 问, 般要 先主犯后 从犯 , 问中要 注重案 发 的原 因、 一 讯
从法律角度分析江歌案件(3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江歌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的法律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中野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持刀杀害了刘鑫的室友江歌。
案件发生后,江歌母亲和刘鑫的家属对案件真相、责任认定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该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的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后,还故意伤害了江歌的母亲,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江歌在遇到陈世峰的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和刘鑫的目的,与陈世峰搏斗,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4.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虽然江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5. 刘鑫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刘鑫与陈世峰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嫌疑。
但是,由于刘鑫并未直接参与杀害江歌的行为,其法律责任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案件处理建议1. 对陈世峰的处理根据案件事实,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真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5岁,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在某市某区某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
乙,男,30岁,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乙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在某市某区某公司担任保安员。
2022年4月,甲因家庭琐事与邻居丙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丙刺伤。
案发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乙得知甲的犯罪行为后,心生贪念,与甲密谋将丙杀害灭口。
乙向甲提供了杀人工具,并约定杀人后分赃。
甲、乙在乙提供的住处将丙杀害,并将尸体藏匿。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甲、乙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甲、乙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审讯过程中,甲、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问题1. 请分析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2. 如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犯罪,请分别说明他们所犯的罪名。
3. 请分析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4. 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甲、乙进行量刑分析。
三、答案1. 甲、乙的行为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在家庭琐事中持刀将邻居丙刺伤,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侵犯了丙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乙与甲密谋杀害丙,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侵犯了丙的生命权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甲所犯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乙所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3. 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下:(1)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故意伤害罪的实施者。
(2)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故意杀人罪的策划者和实施者。
4. 量刑分析:(1)甲的量刑分析:甲在家庭琐事中持刀将邻居丙刺伤,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侵犯了丙的人身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中文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
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
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
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
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
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
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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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意见
根据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相关原理,笔者就上述关于本案的定性意见作出如下评析:
对于第一种意见,我认为是不妥的。
首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自己被打后,将自己被打的事实告知朋友并指认是谁对其进行了殴打,这一行为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将要对
对方实施伤害的故意。
因为陈某只是在朋友发现其倒地后对其询问时将客观事实进行了陈述,陈述的目的可以有很多种,除了报复对方,也有希望朋友能帮自己前去理论,找回公道的可能。
陈某并没有在告知这些事实后明确要求王某为自己报仇的任何言语表示,因此二人不存在事前同谋的犯罪故意。
其次,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陈某手里并告知陈某“谁打了你,你就捅谁”时,陈某依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提出让王某帮其将陶某捅伤或者其他任何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事中共谋。
最后,陈某在陶某倒地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不应认定是对王某故意伤害行为的帮助行为。
王某用杀猪刀将陶某捅伤倒地,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发生完毕,危害结果也已出现。
此时陈某再上前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虽然属于报复行为,但这两脚的危害结果不足以导致或者加重陶某的伤情,因此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对于第二种意见,我认为定性是准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与王某之间,仅有的几句对话,只能证明陈某陈述了自己被打的客观事实,王某出于对朋友的义气,具有伤害陶某的故意,追求用刀将陶某捅伤的危害结果出现。
但陈某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中教唆其对陶某进行伤害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表明其本身并没有与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也就不能与王某形成共犯关系。
随后王某将杀猪刀夺回并与陶某打斗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在王某独立的主观意识的支配下采取的行为,王某与陈某之间也没有意思联络,王某也只是认识到是自己一个人孤立地的实施犯罪,没有认为陈某在与其一起共同犯罪。
综上,不能认定陈某与王某之间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
(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与王某的行为不能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发生因果联系,因为两个行为分别发生在危害结果出现的前后。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陶某重伤的危害结果源自王某用杀猪刀对陶某进行伤害所致。
这个危害结果与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而陈某在陶某倒地,危害结果已经出现之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虽然性质恶劣,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危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我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虽然对陶某进行了指认,并在陶某倒地后上前踢了陶某两脚,但其动机是出于自己被陶某殴打的愤怒,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且陈某系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陈某的行为应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