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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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保障合作成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间开展的合作与交流活动,旨在促进双方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目标。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与企业间开展的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等领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学校指的是本校,企业指的是与本校签订合作协议并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校企合作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合作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章合作项目管理第七条合作项目应根据学校与企业的需要,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合作项目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组成员、职责和工作计划,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九条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十条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合作协议的约定,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及时沟通和协调双方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合作项目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成果报告,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果,促进长期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三章人才培养管理第十二条学校与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应明确培养目标、任务和责任,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参与实习、实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指导、辅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条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学生在企业的工作情况,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定期评估、总结并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合作的持续发展。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七条学校与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应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与企业共同研发的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签订知识产权转让与分享协议。

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推动学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地合作办学的管理,理顺校地合作的不同类型,加大校地合作的资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地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加强学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其他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在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员工培训、企业挂职、兼职教授、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等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地合作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合作质量。

第三条校地合作应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学校连接社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校地合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或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合作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地合作的管理按照“1+3+N”工作模式,由校地合作中心牵头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校地合作前期的论证和签约工作,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等三个部门按照校地合作的具体类型和业务范围在校地合作实施过程中进行归口管理,管理职责以学校现有部门的制度为依据。

校地合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校校地合作工作牵头和协调工作,制订校地合作学校层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开拓与地方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合作区域和领域;(三)负责学校与企业合作初期事务的对外联络、协调、管理工作;(四)负责初审各类校地合作协议以及校地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统计和总结等工作;(五)审核、管理校地合作项目合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协调、评估和考核;(六)建立对外合作项目及相关工作信息库,牵头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发布学校科教成果信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信息以及合作需求信息;(七)建立完善校地合作校级层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的校地合作工作模式。

“校企合作”双主体班级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双主体班级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双主体班级管理办法
1.校企双方教学管理
企业教学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人员担任,日常教学管理,教学督查,与学院教学秘书对接。

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秘书担任,对接学校教务处督导处教学安排,检查等,与企业教学管理人员对接。

2.校企双方学生管理
企业班主任:由人力资源部人员担任,重点日常管理、教学督查,与学院班主任对接。

学院班主任:建议辅导员直接担任,方便管理和沟通。

具体有职责,相互对接。

重点解决学生(学员)与学校相关学生注册,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评优选先等问题,关注特殊的问题,突出的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与企业班主任对接。

学院驻厂老师:由学院选派,负责学生(员工)在企业期间的生活、校企协调等。

在岗班组长:负责学生(员工)岗位工作理论与实践指导、业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学院书记、辅导员,按照学院总体要求,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特殊性,创新学生管理机制、制度、要求、设计表格等、统一标识、包装。

学院系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按照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结合现代学徒制特殊性,创新完善相关教学管理制度,要求,设计表格,统一标识,包装。

教务处、督导处等各类制度、表格修改,如附《现代学徒制试点班》课堂教学登记表《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教学督查登记表等、校企对接人员班主任工作周记或手册,附手册模板,学生处各类制度、表格的修改,校企对接人员。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办法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办法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院校企合作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章程》,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加快推进我院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性改革,扩展和密切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强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找准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点,建立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校企合作的基本任务根据学院的要求,每一专业方向要至少建立二至三家专业对口、相对稳定有实质性合作的校外合作基地。

校外合作基地应是该行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的地位。

其基本任务是:(一)接受学生参观、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综合实训等。

每届学生在基地顶岗实习、工学结合不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师参观、调研、实践锻炼和进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三)实现资源共享,定期互派专业人员讲学、培训和现场实践。

(四)共同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计划编制、教材编写。

(五)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推广及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推介工作。

(六)共建实验、实训室和生产车间。

(七)力所能及地承接合作基地的生产任务。

(八)优先满足合作基地的用人需求。

(九)其它方面的合作。

三、校企合作的模式校企合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学院和企业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合作模式可以灵活多样,检验的标准为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

根据我院办学实际和特点,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订单培养”模式。

即按合作企业的要求开展人才培养。

(二)共建实验实训室模式。

学院与合作企业或基地共建实验实训室,共同参与生产、科研和技改项目,共同培养合格员工。

(三)培训互动模式。

利用学院教育资源,为企业员工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利用企业生产现场,为学院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条件。

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

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

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促进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的深入开展,提高教学质量,本文将从合作的背景、教学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管理过程的监督与评估以及合作模式的创新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合作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学院校企合作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我国,学院校企合作教学已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的实施既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贴近实际的教学环境,也可让学校和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企业员工素质,有利于培养更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二、教学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1. 合作协议的签署学院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首先需要由学校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合作责任及分工等内容。

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求,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合作双方权责清晰。

2. 教学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了保证合作教学顺利进行,学校和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合作教学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明确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合作教学顺利进行。

3. 教学管理制度的完善为了规范合作教学的管理工作,学校和企业需要共同制定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教学任务、教学计划、评估标准、教学成果等内容,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三、管理过程的监督与评估1. 教师队伍的建设学院校企合作教学需要建立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这是保证合作教学质量的基础。

学校和企业需要共同制定培训计划,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2. 教学过程的监督与评估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对合作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重点关注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情况。

双方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听课评课、学生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教学质量。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二)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二)

学院校企合作管理方法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讨论稿)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年)》精神,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打造职业教育航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开展效劳的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实施工作的通知》,组建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严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名称: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第二条理事会的性质。

以推进市职业教育快速开展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根本目的,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由职业学院、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原那么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视下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以契约为保证,以合作工程为依托,以有限资本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组建的跨行业、多元化的教育理事会。

第三条理事会的宗旨。

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开展,增强办学活力。

形成以职业学院为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严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开展和经济建立效劳。

第四条理事会的准那么。

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理事会的制度。

实行会员理事制。

第二章目标第六条理事会的目标。

通过组建理事会,加强企业、行业协会、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

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学院各教学系、部积极开展与校外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高职实训、实习教育资源,促进高职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保障学院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系、部等教学科研类校企合作。

第三条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院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归口管理。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校内各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各教学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平台和高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

第六条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学院实行项目审批制度。

院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

第七条代表学院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须逐项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一般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立项报批手续;重大的校企合作项目经实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后,送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校企合作项目应由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八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顶岗实习人才培养、工学结合科研成果、就业或服务收入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 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

(三)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产学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企合作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双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校企合作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尊重人才培养规律,确保合作协议的履行,切实维护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校企合作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企合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企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企合作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起草校企合作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二)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总结;(三)协调学校内部各部门、企业和其他合作方之间的关系;(四)收集和整理校企合作的相关资料,建立校企合作档案;(五)定期向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六)完成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开展工作,推动校企合作在本部门的实施。

三、校企合作内容与形式第七条校企合作内容包括:(一)人才培养: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生就业等活动;(二)科学研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申报等活动;(三)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师企业实践、企业工程师进校园等活动;(四)社会服务:共同开展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合作事项。

第八条校企合作形式包括:(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经费等;(二)设立校企合作基地:在学校设立企业人才培养基地,在企业设立学校实习实训基地;(三)举办校企合作论坛:定期举办校企合作研讨会、洽谈会等活动,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四)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根据双方需求,共同申报、实施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合作形式。

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中心):《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理工学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主题词:校企合作办法通知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2015年9月9日印发1厦门理工学院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企合作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校企合作教育健康发展,构建多形式、多领域的合作教育体系,进一步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时以立项的形式开展,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所有校企合作教育项目,这里所指的合作教育是一种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学生三方合作的教育方式,它将学校教育和企事业单位中实践教育有效结合。

第三条校企合作教育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这些条件也将是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1、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课程不少于6门,其中至少3门课程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教学、考核。

2、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培养时间不少于1学期,其中学生工作经历的总时间不少于 1 个月,且学生数不少于10人。

每一个工作岗位需经认定,是与专业培养目标和职业技能培养结合的实际工作,而不仅仅是认知学习、顶岗实习;学生工作表现由企事业单位科学评价。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实际生产过程,并主要有企业导师指导完成,当学年参入学生数至少达10人及以上,且学生论文答辩成绩均达合格及以上。

4、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编制省级或国家级规划教材1门及以上。

5、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学生工作室、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实践场地,场地单次接纳学生达5名及以上,其中学生连续实践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6、其他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由二级学院申报,经学校评审并立项。

第四条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教育项目,并将项目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作为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研究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规划和涉及项目其它重大问题,指导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开展,并为校企合作教育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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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地方产业发展需要,深度拓展校企合作领域,加强学院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专业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教科研单位、高校等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1、创业就业、培训、科研、技术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任等组成。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各院系成立校企合作
工作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系校企合作工作。

第六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

做好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2.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
3.负责指导各院系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对跨专业、跨院系的校企合作特色项目加强协调和管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强化项目运行监督;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各阶段运行情况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4.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审查与管理;
5.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第七条各院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作方案,规范本院系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制定本院系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
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订单培养、冠名班、科研合作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项目立项后,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4.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学院的考评和验收;
5.建设“双能结构”教学团队。

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习实训技能课等教学任务,为教师举办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内容的培训班和讲座。

有计划安排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实践锻炼。

积极组织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学年各专业应进行不少于1次调研,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6.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

引进合作企业为校内的实训基地投入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教学实习设备,设备无偿赠送给学院,建立专业实训室。

负责对企业冠名的实训室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7.校企共同开展科技研发或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针对企业的需求和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或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师生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
8.联合企业举办或参与各级各类技能大赛。

第三章合作条件、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和软件实力。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校企合作的内容可以涉及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实训1、教学评价等领域。

第十条各院系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合作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院系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由院系对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不占用学院资源、不需学院投入经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

占用学院资源、需学院投入经费的合作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由承担项目的院系负责拟定。

第十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的流程具体见《XX学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图》。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院系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院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按协议约定执行,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院系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XX学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项目验收结
束后,相关材料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二
种。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
处理:
1.未实施《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合作项目和《校企合作协议
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给予项目负责人表彰。

第二十六条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将纳入各院系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七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业绩和工作量列入个人
绩效考核,可享受相应加分,作为年底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未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个人擅自以
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的,学院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
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校企合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擅自改变合作内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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