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创业辅导培训、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
(二)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融资担保等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
(四)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等活动,拓展市场渠道。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相关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级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京平经信发(2013)61号 平谷区中小企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京平经信发(2013)61号平谷区中小企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原则上本地人员不低于60%),产业带动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经济信息化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本区区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择优给予扶持。
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代扣代缴)、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的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补贴。
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增资扩规项目:凡进行增资扩张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代扣代缴),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申请增资扩规拨款补贴或贷款贴息补贴。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总结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按照《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现将财政部门落实措施及进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力度结合我县财力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04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截止到目前,一是已拨付企业扶持发展资金1204万元;二是从抗疫特别国债中安排企业复工复产资金1000万元。
今后,我们将加大对上争取,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尽可能争取更多上级转移支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我县积极贯彻落实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好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具体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是10%;3、六税两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4、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北京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XX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XX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我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X年绩效评价计划的通知》(x财预评【XX】x号)精神,按照《xx市财政局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财政局XX年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依托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绩效检查评价工作组,对XX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xx市XX年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初预算为5430万元,实际支出共计5353.48万元。
扶持项目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扶持专精特新小企业补助项目,二是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补助项目、三是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
其中支持专精特新小企业资金项目1650万元、支持融资服务专项资金项目1996.5万元、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项目(包括服务外包和中介机构发展)1709.98元。
(二)项目申报管理我委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管理非常重视。
为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在年初预算时,要求各相关业务处必须按照财政局有关预算规定,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和可行性论证。
二是经过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确定每项资金预算上报市财政局。
三是会同市财政局,起草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原则、重点、条件、程序、纪律等内容,规范项目申报,并通过网上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四是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公开组织企业(机构)申报项目。
五是组织委相关处室人员,会同市财政局,分组对各区市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先进性。
六是通过实地考查,选择比较好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部分项目报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将合格的项目作为预算项目。
七是年中在资金拨付前,组织相关业务处人员,对确定为预算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查,将部分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按期实施和已经获得国家和本级其他资金扶持等项目进行淘汰,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取得财政资金扶持。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2019)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2月23日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中小企业。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北京市政府实施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目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目标是提供财政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优化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
二、适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境内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贷款、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拨款和其他形式的资金合理确定。
四、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中小企业可以用于技术改造、生产设备购置、研发项目支持、产品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费用。
同时,也可以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训、企业标准化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五、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规定的时期内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解释申请理由等。
资金申请将经过审核和评审,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序,优先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六、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旨在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将建立资金管理系统,监督和管理资金的拨付、核销、使用和结算等流程。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进行追责。
七、资金监督资金监督旨在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效。
相关部门将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资金支持甚至取消支持资格的处理。
八、信息公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管等信息将对社会进行公开。
并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和报告,向社会公开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情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穗府办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3日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加快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推动完善低空基础设施、低空科技创新环境和低空多场景应用,促进低空经济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一)支持低空经济总部企业。
对本市低空经济领域总部企业,根据广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扶持。
对于研发制造类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等相应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户籍、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园入学、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粤港粤澳通行等各方面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对在本市建设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通航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粤府[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是壮大服务贸易、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抓住当前全球服务外包产业加速发展和转移的重大机遇,加快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内容(一)发展目标。
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不断增强全省服务外包产业整体竞争力,构筑起布局合理、价值链延伸、产业集群特色鲜明、产业核心竞争力突出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格局,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成为广东省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打造“广东服务外包”品牌。
到2015年,全省服务外包业务总额、企业规模、园区建设等方面赶上全国先进省份水平,全省服务外包企业接包合同签约总额在2010年基础上翻两番,达到150亿美元左右,其中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2010年基础上增长4倍,达到80亿美元左右,离岸服务外包总额占全国的比重稳步提升;全省培育和引进服务外包企业达到2500家,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数量达650个,推动100家以上跨国公司在广东省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培养和培训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40万人;吸纳就业人数60万人,其中吸纳大学生就业30万人。
(二)重点内容。
面向离岸外包和在岸外包市场需求,协调推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性发展。
1.基于广东省IT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信息系统操作服务外包、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外包、基础信息服务外包以及软件研发与服务外包;继续壮大通信网络研发外包优势,积极开拓物联网、云计算、超级计算等新兴技术领域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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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家用燃气具》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总页数】6页(P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76.5
【相关文献】
1.县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问题思考——以广东省博罗县为例 [J], 王歧红;
2.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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