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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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重点预计名词解释:1、本座:一个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地点。
2、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又叫做法律适用规范。
4、连接点:也有人称之为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准据法: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6、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7、识别: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8、反致:9、公共秩序保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10、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成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1、信托: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12、和解: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或遭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协议并经法院许可,以了结债权债务,改变困难处境的一种安排。
13、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14、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15、域外取证:指受诉法院国有关机构或人员为进行有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而在法院国境外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
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相关知识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1。
判断题(15×2′=30分)2.不定项选择题(10×3′=30分)3.简述题(2×10′=20分)4.案例题(1×20′=20分)简述题范围:1.连接点软化处理的途径:答: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接点;②规定复数连接点以提高可选性,或在其最后附“内容导向”或“结果导向”的指示,以求最可能达到某种“实质正义”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实现;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2。
单双边冲突规范之间的关系:答:二者的联系:①在具体案件中援引双边冲突规范时,总是需要从中分离出一个单边冲突规范来;②在运用单边冲突规范的时候,如果需要并允许据此推引出另一个相应的单边冲突规范,那么把两者结合起来,它们又可以构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二者的区别:在完备性与普遍适用性上单边冲突规范不如双边冲突规范。
3。
戴西的既得权说:答:①核心观点:戴西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主权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②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a.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b。
凡是依据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该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c。
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据外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权利,同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和英国的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例外地不予承认和执行;d.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为准;e。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③总而言之,该学说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他所作的仅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为了帮助大家进行期末复习,现将本课程的复习要点和考试题型向大家作一简单介绍,同时给出一些例题,供大家复习时参考。
其中第九章和第十章不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复习时注意把握重点。
本复习指导的依据是文字教材《国际私法》(赵相林主编,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
)一、期末复习要点参考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渊源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5.国际私法学的名称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基本概念】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基本理论】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概念】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属人法旗国法法院地法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准据法先决问题识别二级识别【基本理论】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2.准据法及其确定3.识别的依据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基本概念】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基本理论】1.反致制度的产生2.关于反致的理论分歧3.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4.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5.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6.法律规避的范围和效力7.外国法查明产生的原因8.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做法9.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0.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概念】国民待遇普惠制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住所居所国家豁免权【基本理论】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2.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3.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法人的国籍和住所6.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物权国有化【基本理论】1.涉外物权的特征2.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5.物之所在地法适用原则的例外6.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7.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8.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9.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基本理论】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4.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基本概念】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说【基本理论】1.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3.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 CIF CFR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票据汇付M/T T/T D/D 托收D/A D/P L/C【基本理论】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提单的职能5.铁路运单的作用6.保险单据的作用、形式7.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8.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同【基本理论】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2.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4.我国关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5.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产品责任【基本理论】1.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2.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4.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5.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6.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领事婚姻【基本理论】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5.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继承关系涉外遗嘱继承【基本理论】1.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2.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4.遗嘱继承概述、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5.无人继承的财产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概念】国际民事诉讼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领事代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司法协助【基本理论】1.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私法的关系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3.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4.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5.司法协助6.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1.国际商事仲裁概述2.仲裁协议3.仲裁机构4.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5.仲裁程序6.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考试形式及题型本课程的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名词解释1: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2(@):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
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
3: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4: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5: 反致(renvoi)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transmissin):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适用于丙国法,依丙国的冲突规范确适用于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内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内容复习重点内容在全面把握前面提到的复习范围基础之上,可以根据重难点辅导的方向和思路略有侧重。
具体而言,从章节角度看,各个章节的知识点分布都比较均匀。
第二、三、四、九、十、十二、十三、十四章相对而言更集中一些。
从题型角度看,客观题在各章的知识点比较均匀,同学可以把期末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与自我测试上的练习题做一下,一来可以起到考前模拟练兵的作用,二来上面题目的覆盖范围比较广。
主观题方面,也还是以复习指导和自我测试上列举的题目和范围为主。
重点名词解释举例:法律冲突法律域外效力国际惯例准据法选择性冲突规范区际法律冲突反致系属公式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领事婚姻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属人管辖平行管辖司法协助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协议重点简述题举例: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简述本地法说。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简述动产三分说。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重点论述题举例:试述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论系属公式。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doc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冲突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准据法)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范围系属分析结构并掌握冲突法的儿个主耍概念“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范围系属■结合具体案情找到了具体法律:准据法■特点:1、从功能上说,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间接调整规范。
3、从法律规范本身来看,它结构特殊。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一一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将其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一)单边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么i・i(要么i・i ■要・)■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内国法)■ 1926年的英国《(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条规定:“子女是否因双亲的事后婚姻而准正,如果该婚姻缔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适用该住所地法。
,‘(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可能i"-也可能i - i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三)选择型冲突规范它规定了两个以上的系属,但实际适用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 冲突规范的种类: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关联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最新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相关知识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1.判断题(15×2′=30分)2.不定项选择题(10×3′=30分)3.简述题(2×10′=20分)4.案例题(1×20′=20分)简述题范围:1.连接点软化处理的途径:答:①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接点;②规定复数连接点以提高可选性,或在其最后附“内容导向”或“结果导向”的指示,以求最可能达到某种“实质正义”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实现;③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接点;④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
2.单双边冲突规范之间的关系:答:二者的联系:①在具体案件中援引双边冲突规范时,总是需要从中分离出一个单边冲突规范来;②在运用单边冲突规范的时候,如果需要并允许据此推引出另一个相应的单边冲突规范,那么把两者结合起来,它们又可以构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二者的区别:在完备性与普遍适用性上单边冲突规范不如双边冲突规范。
3.戴西的既得权说:答:①核心观点:戴西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主权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
②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a.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b.凡是依据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该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c.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据外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权利,同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和英国的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例外地不予承认和执行;d.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为准;e.依照意思自治原则。
③总而言之,该学说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他所作的仅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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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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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制作 国际私法复习 ★★★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 一、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二、国际礼让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三、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其内容有 (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 (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 (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 (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 (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英国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戴西的这一学说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但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六、结果选择说——美国人凯弗斯。他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他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他还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 他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但缺乏可操作性。 七、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在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广泛影响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他的学说揭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终极目的是要解决利益冲突,受到了高度评价,但他全部抛弃法律选择规则也受到几乎同等程度的批评。 八、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该学说最早适用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该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准据法 意义(1)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科学性。 (2)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有些立法将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特征 1、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作用。 2、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3、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不具有明确性。 4、结构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同。 三、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所要调整的对象。 系属 指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这种用来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的确定或选择,是依据系属部分的连接点来实现的。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的系属在法律选择上的不同,可将冲突规范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等四种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表现:①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 ②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③明确指出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二)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接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接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三)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同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指法律条文系属中所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法律,不分主次先后,具有同等的被选择性,法院和当事人可任选其中一国的法律。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指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由法律实施者和当事人进行选择,这种选择适用有主次先后之分,只有在无前一顺序可选择时,才能选择次一顺序的法律。 五、连接点 连接点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核心的内容。 连接点的分类 1.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 2.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 六、系属公式 由于长期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作用,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在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趋向一致,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法律规定,被称之为系属公式。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characterisation),又叫定性(qulification)或归类(classification),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二、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们以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对于同一内容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其划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 (三)不同国家对冲突规范中所包含的名词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 (四)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三、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在识别问题上,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在理论上,学者一般都主张依法院地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考虑其他的识别方法。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所谓反致(renvoi)是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内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而依该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的反致、转致(transmission)、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和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
(一)反致 亦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 在法文中亦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结果是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 (三)间接反致 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法律,而依丙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于是甲国法院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四)外国法院说 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有的学者称之为“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完全反致”(total renvoi)或“英国反致原则”(the English doctrine of renvoi),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明确规定,但在合同领域实践中,不接受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