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4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标准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效劳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方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工程自有资金到达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归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工程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9]24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9.07.21【实施日期】1999.07.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6.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6.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
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银行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广大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切实发挥**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社会和广大客户对本行的认知度,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授权管理办法》、《**银行信用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信用贷款是指本行依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包括保证金)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业务要坚持“监控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以“神舟兴陇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
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原则上由*级支行审批。
各分行和直属支行应依据有关辖属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监控能力、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主要依靠本行工作人员来履行,可以借助但不得完全委托村两委(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农村组织等履行。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保持基本生造成或产生活所必要的融资需求,详细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教育、医疗等生活所需。
(四)外出务工、自主创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申请农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于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其中,农户类贷款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需要制定相应的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为规范农户类贷款管理,保证资金用途、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农村信用社业务规章》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所有农户类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担保等管理活动。
三、农户贷款申请1、贷款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2)合法的收入证明材料;(3)贷款用途明细。
2、农户贷款申请材料应提交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如贷款申请资料不齐,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申请。
3、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当注明其拥有的其他借款或应付款项,或向社保机构或民政部门查询其惩戒记录。
如果农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贷规章制度,有过贷款欠款不还的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失信,其贷款申请将面临审核不通过。
四、农户贷款审批1、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审批程序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目的、担保能力等方面。
2、在审批过程中,经反复核查并取得确证的真实情况下,才予以签发验资证明。
对于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夸大宣传、虚假信息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其贷款申请。
3、对于暂时无法获得贷款的申请人给予明确的答复。
答复信件应注明未批准贷款的原因,答复时间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间相对应。
五、农户贷款发放1、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进行放款。
2、放款前,申请人应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特殊情况下,如有申请人未及时履行法定或约定的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质押抵押、执行担保等方式进行强制偿还。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升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各级经营机构;所称县联社是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指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贷款的农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等情况,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小额农贷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六条小额农贷业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
第七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第九条贷款人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
第十条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农贷证)制度,贷款以户为单位,每一农户家庭只允许发放一本贷款证,严禁向同一农户家庭不同成员发放多本贷款证在信用社获得贷款.第十一条小额农贷业务应与创建信用小组、信用村、信用乡(镇)为载体的信用工程相结合,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用途第十二条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在借款人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的,所在地的营业区域内借款人必须有个人独立的固定住所);(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六)贷款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广昌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广昌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方便农民贷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人总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办《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通知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到期归还”的管理办法。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三、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管理能力或业务技能;4、有可靠的收入,保证贷款偿还;5、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服务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以及农户用于购臵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五、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农贷协管员和具有一定威望的社员代表组成。
六、农户信用评定步骤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2、信用社做好农户调查摸底工作。
依靠当地政府,以村委会为单位,召开村小组干部会,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作用;按照条件聘请好协管员,协助搞好调查模底工作;信用社要以会代训,培训协管员,掌握调查模底工作方法,学会填制基本情况调查表,在此基础上信贷款员要分片包干,指导协管员全面推开本辖村、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措底工作。
3、由信用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收集的调查情况,按照农户信用评定依据(标准)及方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七、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方法;实行百分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11 合同主体甲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农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农户贷款相关事宜。
乙方因农业生产经营等需求向甲方申请贷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贷款用途限于__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12 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1121 有权审查乙方的贷款申请资料,评估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1122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
1123 有权监督乙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1124 当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时,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讨贷款本息。
乙方的权利义务1125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贷款资金。
1126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改变。
1127 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1128 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113 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13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应按照未发放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2 若甲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乙方相关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1133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乙方按照挪用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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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
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
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
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
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
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
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
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
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呼吁农户文明偿还贷款,并对拖欠
贷款的农户及时采取催收措施,避免贷款逾期严重。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贷款合同的规定,对拖
欠贷款的农户进行催收和追偿。
如情况严重,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
1. 农户贷款申请表格
2. 农户贷款合同书
3. 农户还款通知书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农户: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
2. 担保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担保
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
联保担保等。
3. 财政扶贫政策:政府采取的扶贫政策措施。
包括政策贷款、
金融补贴等方式。
第六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部分农户缺乏信用记录或征信不良。
解决办法:金融机构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信用评估方式。
如简化审批流程,设置信用额度,加大贷款期限,对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方式等。
2. 部分农户在经营状况上不稳定或风险较高,容易产生还款风险。
解决办法: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把关农户贷款申请和担保物品的真实、合法性,根据农户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担保物、财务、风险等多个因素,科学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加强贷后管理和催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