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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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内卫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6〕38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医疗信息公示制度,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一、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能力,尊重和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的竞争,使群众能够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二、公示目的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三是激励医院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医院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经济”的发展模式。

三、公示内容1.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等;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台次等;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CT检查阳性率等;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内卫妇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内卫妇字〔2014〕7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及《出生医学证明》做了调整,为进一步做好妇幼卫生年报报送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举办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解读;年报制度指标修改培训;2.妇幼信息统计年报网络直报系统使用培训;3.新增计生指标单机版软件培训;4.《出生医学证明》新版鉴别方法的培训;5.讨论《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14年1月10日,9日报到,11日离会。

培训地点:山水大酒店。

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山水小区西门。

电话:************三、参加人员1.各盟市妇幼(社)科科长;2.各盟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年报信息统计工作人员1人;3.各旗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年报信息统计工作人员1人;4.各盟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人员各1人.四、其他事项1.各盟市卫生局汇总参会回执,于1月7日下午4时前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2.各盟市妇幼保健机构年报负责人参会时请携带秘钥;3.参会人员食宿由会议承担,交通费用自理。

请提前自行预定返程票;4.培训会议不安排接站,乘车路线见附件2。

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信息科胡俊梅、焦旸联系电话:************邮箱:****************2014年1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内卫妇字[2010]400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批复(内卫妇字〔2010〕400号)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你院《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的请示》(内妇保院字〔2010〕2号)收悉。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卫生厅组织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对你院进行现场评估和复审,并以《关于对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批复》批准你院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

按照全区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要求和全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发展规划,自治区规划设立一所产前诊断中心。

你院产前诊断工作在组织设置、技术服务能力、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等方面初步具备产前诊断中心条件。

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在你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并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中心今后开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建立产前诊断中心的管理组织机构。

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区产前诊断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产前诊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全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的信息管理,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负责全区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检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承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和锡林郭勒盟4个地区人群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工作。

卫生厅根据工作发展情况对承担区域进行适时调整。

三、协助卫生厅制定自治区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规章制度,制订全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所负责区域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承担卫生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对2004年印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doc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目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3)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6)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8)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9)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10)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14)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15)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本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当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书面同意。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技术规范(试行)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技术规范(试行)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技术规范(试行)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是早期发现先天性心脏病,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先天性心脏病对儿童健康危害、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1。

筛查机构应当设在助产机构以及接受新生儿转诊的医疗机构,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

2。

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的先天性心脏病诊治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应当具有较强新生儿和婴幼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治水平和团队,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二)人员要求。

1。

筛查人员: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能力的医师或护士。

2。

诊断人员:经过培训具有相应能力的医师。

3。

治疗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临床专业技术职称的心脏专科医师。

4。

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

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安静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设置1间诊室,有“专窗”和“专人”接待筛查阳性转诊者,为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阳性患儿提供绿色挂号就医通道。

开展临床诊治的机构,除了满足作为诊断机构的要求外,还应设置用于收治先天性心脏病的心脏重症监护室至少1间。

2。

设备。

(1)筛查机构。

设备用途听诊器;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仪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数据录入、上报及分析(2)诊断机构。

设备用途诊断先天性心脏病的类型、评估严重程度多功能彩色超声心动图诊断仪及治疗效果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3)治疗机构。

设备用途多功能彩色超声心动图诊断仪、监护仪、呼开展临床治疗的机构,应配备有这些设备,吸机、DSA、体外循环机、麻醉机、除颤仪、用于进一步评估病情和治疗起搏器等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

1。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9年版)word精品文档28页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9年版)word精品文档28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我部对2019年印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9年版)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9年版)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5)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10)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16)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17)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25)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26)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本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卫办妇社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筛查的法律规定


胎儿异常
遗传学检查
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 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 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 学检查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
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 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 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 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 自行选按处理方案
申请技术鉴定
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组织机构
岁时进行智能发育评估
4.甲状腺发育不良、异位者需要终生治疗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的检测方法
以苯丙氨酸(Phe)作为筛查指标 苯丙酮尿症(PKU) Phe 浓度阳性切值根据实验室及试剂盒而定,一 般大于120μ mol/L(2mg/dl)为筛查阳性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的治疗
苯丙酮尿症(PKU)
1、血苯丙氨酸浓度监测,低苯丙氨酸可饮食治疗,并定期 进行体格、智育评估 2、治疗至少持续到青春发育成熟期,提倡终生治疗 3、对成年女性 PKU 患者,应当告知怀孕之前半年起严格 控制血苯丙氨酸浓度在120∼360μ mol/L,直至分娩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关于胎儿染色体检查的说明
羊膜穿刺、绒毛取样知情同意书
绒毛取材术
羊膜穿刺、绒毛取样
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目的和意义
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
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学疾病施行专项检
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断的组织机构
警告或者处分; 二次,撤销执业资格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 违法所得≥5000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指导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指导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26
•【字号】内卫办妇幼字〔2022〕252号
•【施行日期】202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指导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成立自治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指导中心的请示》(内医院字〔2022〕8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指导中心。

请充分利用你院在儿科、超声科的专业优势,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扶持基层、共同发展为目标,通过组织培训交流、实地进修、远程指导、双向转诊等方式,提高全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及早期干预治疗能力和水平。

请你院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做好全区小儿颅脑及髋关节疾病筛查的培训、指导及质控工作。

中心正式运行以后,请将年度工作方案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此复。

2022年7月26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晋卫妇幼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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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14
•【字号】内卫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1〕4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规范我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降低我区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预防措施之一。

为规范我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发布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目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需要在适当时候对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厅备案批准。

第四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主动促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财政预算,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保障机制。

对困难群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患儿的治疗应当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负责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健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

第十条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在全区设立1所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2-3所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掌握分管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分管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分管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第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在完成上述工作同时还应当负责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技术指导、质量评估、业务培训、信息统计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完成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网络,并保障网络运行的通畅。

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自治区、盟市、旗县设立三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有分中心的地区,同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设在分中心。

第十四条各级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信息上报及健康教育工作。

盟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考核、质控、业务培训,旗县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采血单位血片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递送、反馈和可疑病人的追访。

第十五条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接受当地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并协助开展可疑病人的追访,使可疑阳性婴儿在最短时间内得以确诊和干预。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第十六条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

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与辖区内的盟市(旗县)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签订新生儿疾病筛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双方责任、经费核算办法、考核奖励机制等。

第十八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协调,确保筛查工作网络正常运转。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接受卫生部的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自治区卫生厅应当及时停业整顿或撤销其资格。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
查。

第二十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第二十一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经过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分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治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厅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治疗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选用的功能性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未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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