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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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分支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及个人资金、证券的操作流程,完善相关的文件报备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权机关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单位名称及职权见附件《执法机关权限一览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我公司的经办人员配合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客户在本公司托管的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客户指定第三方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行为。

协助查询包括对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币种、证券明细、证券数量以及其他资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协助冻结是指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禁止账户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账户中的部分或所有资产进行提取、交易、抵押、处置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将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附《执法机关权限一览表》的规定核查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对于超越其执法权限的协助内容应当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合规部。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申报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

因协助执行的证券品种较多致使在当日收市前不能完成的,应告知有权机关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可以受理有权机关对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冻结,不得受理有权机关对客户证券账户的冻结;有权机关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冻结的,经办人应告知其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请求协助。

第七条有权机关请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应当派遣执法人员亲自到分支机构办理;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受理有权机关函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八条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资金和证券再行冻结的,分支机构应不予办理;符合条件时,有权机关可对已被冻结的资金和证券实施轮候冻结。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协助执行规章

协助执行规章

中国工商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一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行及其营业机构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依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我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执行以下工作:(一)查询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存款;(二)冻结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存款;(三)扣划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存款。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

有权机关的具体名称及其权限参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执行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不介入纠纷原则;(三)维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原则;(四)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及其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是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个人金融业务、运行管理等有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协助执行管理具体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执行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组织处理有关争议或纠纷。

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个人储蓄存款的协助执行工作,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存款的协助执行工作,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协助执行工作的岗位,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掌握协助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参加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协助执行前,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协助:(一)要求协助的机关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要求协助的事项和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执法人员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项证明;(四)要求协助的机关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户名、账号或其他相关信息,有关要素应填写正确并相互一致;(五)相关法律文书应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与执法措施

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与执法措施

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与执法措施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参与主体众多,市场监管和执法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承担着监管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探讨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和执法措施,分析其作用和实施方式。

一、市场监管措施1.信息披露监管证券交易所通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时披露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交易所会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处罚措施,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进行禁止交易、暂停上市等处理。

2.交易制度监管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维护交易制度,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管。

交易所会规定交易的时段、方式以及交易规则,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同时,交易所还对交易数据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

3.市场风险管理证券交易所设立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市场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

交易所通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风险防控措施来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二、执法措施1.处罚措施证券交易所拥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主体进行处罚。

交易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勒令停职、吊销有关从业资格证书等。

2.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所通过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受损害的投资者提供赔偿。

交易所还设立了投资者维权机构,协助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高投资者的维权能力。

3.合作与协调证券交易所与其他监管机构、执法部门进行合作与协调,加强市场监管。

交易所和其他机构可以共享信息、协同执法,通力合作,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

总结起来,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和执法措施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交易制度监管、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交易所能够维护市场公平、透明和稳定。

而通过处罚措施、投资者保护和合作与协调等方式,交易所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监管效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员: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并经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

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协助执法业务实施细则

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协助执法业务是指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依据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出示的相关文书,协助查询、冻结、股权扣划等事项。

第三条、协助事项包括:(一)股权持有人开户资料、持股数量、持股变更情况、持股冻结情况及其他事项的查询。

(二)股权持有人名下股权的冻结、续冻和解冻。

(三)股权扣划。

第四条、执法机关申请查询应出示介绍信、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介绍信上应列明查询原因、查询具体事项。

第五条、执法机关申请股权冻结(含续冻和解冻)、扣划,除出示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外,还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六条、办理股权冻结、续冻、解冻、扣划手续,执法机关可提前核实被执行人的持股情况,如需查询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办理查询。

第七条、办理股权冻结,执法机关应在相关文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股权所在公司全称、冻结股数、冻结期限、冻结范围(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现金红利是否一并冻结)等。

第八条、办理股权续冻、解冻,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原冻结日期、原冻结股数、原案件号、被执行人全称、股权所在公司全称、续冻期限、续冻(解冻)范围(红股、配股是否一并续冻或解冻)等。

第九条、股权冻结期限(或续冻期限)应注明具体起止日期(冻结起始日期为协助执行当日,续冻起始日期为原冻结或前次续冻到期日的次日)。

第十条、不同执法机关同一日要求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协助对同一笔股权办理冻结手续的,股权管理中心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股权扣划,执法机关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股权所在公司全称、扣划股权数量、股权过入方全称等。

第十二条、扣划已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必须由原冻结执法机关办理解冻后方可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结、过户证券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本指南所称证券,是指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内记载的由本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A股、B股、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品种,按其股份性质分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查询、冻结、过户时,应当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法机关要求协助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相关条文的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一。

1.4 执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协助办理查询、冻结、过户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第二章查询2.1 本公司提供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的以下信息的查询:(1)证券账户开户信息;(2)证券持有情况;(3)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不含成交价格);(4)证券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5)其他可以提供的信息。

2.2 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符合规范要求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文书应列明以下内容:①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②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号码;③查询对象的证券账户号码;④具体查询事项;⑤执法机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3)查询对象在20人/户(含)以上的,应同时提交含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

建设银行司法协助查询办法与操作规程

一、操作流程(一)审核相关资料柜员应按规定审核执法机关提交的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经办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二)办理查询1.活期存款账户查询(1)启动“1191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交易或“1192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对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以及交易明细进行查询或打印。

(2)查询某一个活期存款账户所发生过的冻结、挂失、没收、上缴等特殊业务时,柜员启动“1193活期存款特殊事务查询”交易→提交主机后系统显示查询期间该账户的冻结/解冻、挂失/解挂、户名修改等记录。

2.定期存款账户查询(1)启动“1691定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交易,查询定期存款分户账的基本资料;启动“1692定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按系统提示输入账户账号等相关内容→提交主机后可查询、打印账户明细。

(2)柜员查询某一个定期存款账户所发生过的冻结、挂失、没收、上缴等事项时,启动“1693定期存款特殊事务查询”交易→输入账号、查询起止日期→提交主机,系统反显查询期间账户所发生特殊事务。

3.集团签约账户信息查询:查询、打印集团分公司的存款额度、透支额度、利息明细等信息。

柜员启动“1197-1集团客户额度(汇总)查询打印”及“1197-2集团客户分公司额度查询”、“ 1197-3集团客户分公司利息明细查询”交易,输入相关要素进行查询打印;查询集团客户资金划转方式变更等情况启动“1188集团客户特殊事务查询”交易;通过“1191-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交易查询分公司的帐户资料时,“可用余额”栏显示分户可用额度(包括存款额度及可透支额度);总户及分户的存款交易明细帐都可启用“1192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查询打印,其中“1192-4集团帐户明细查询”功能,可以查询集团分公司帐户明细(不含归集记录),并可依据客户与我行签定的协议向客户提供对帐清单补打服务。

总公司开户行可以查询所有分公司帐户信息,分公司开户行只能查询在本行开户的分公司帐户信息。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配合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作要求一、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办理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业务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三、有关客户存款原始凭证、账薄、对账单等资料的原件不得交有关机关带走。

第二章受理条件第四条对于有权机关已知客户存款账号和开户行的,原则上应到开户行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和开户行所在省市,而不知具体开户网点的,可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集中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而不知开户网点所在省市的,可由总行集中办理查询。

冻结和扣划工作必须回原开户行办理。

原开户网点已被撤并的,由承接其业务的网点或其所属支行或分行负责办理。

第五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机构及网点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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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查询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协助执法查询(以下简称协助查询)工作,明确协助查询办理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所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的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应信息,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及提供其他协助的,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查询单位包括:
(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军事、海事、铁道等专门司法机关;
(二)各级审计机关、税务机关;
(三)各级监察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其他党政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

第四条协助查询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
(二)证券账户参与证券交易的申报、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代码、成交时间、成交数量及成交金额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含证券上市、挂牌申请文件);
(四)查询、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会员席位;
(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供协助的其他事项。

查询单位向本所提出有关业务咨询的,按协助查询办理。

第二章协助查询的提出
第五条查询单位向本所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原则上由两名执法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文件前往本所指定的办公场地,或者将相关查询文件寄送至本所(联系方式见附件1),由本所指定部门负责接收。

第六条查询单位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一般由本所法律部负责接收和安排回复。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协助查询需求,由本所纪检办公室接收,并按照规定协助办理及回复。

第七条查询单位提出协助查询需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查询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执法人员介绍信;
(二)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本所核查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加盖查询单位公章的各类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

查询单位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会员席位的,还需提交相应裁定书及其他生效文书。

第八条查询单位向本所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函件应当至少列明如下内容:
(一)送达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案号(如有);
(三)查询单位名称及其签章;
(四)明确、具体的协助内容;
(五)查询自然人个人相关信息的,应当列明投资者账户(证券账户或一码通账户)和姓名;
(六)查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列明投资者账户(证券账户或一码通账户)和全称;
(七)查询会员席位的,应当提供会员全称和席位编号。

第九条查询单位要求本所对证券交易的原始记录进行分析或者加工的,应当提供明确的分析或者加工方法。

本所根据查询单位要求提供对证券交易记录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或者加工的结果,仅供查询单位参考。

查询单位要求本所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本所不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本所指定部门收到查询单位相关协助查询文件的,对文件进行核对,并对符合法律、本指南规定的协助查询需求予以接收。

查询单位、协助查询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本所不予接收并说明原因。

查询单位提交的文件形式不符合法律或者本指南规定的,本所一次性告知查询单位补齐后再予以接收。

第三章协助查询的接收和回复
第十一条本所指定部门接收协助查询需求后,按照业务范围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办理,并由本所指定部门将查询或办理结果反馈给查询单位。

查询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收取查询或办理结果的,应当在签收单上签字(样本见附件2)。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

查询单位依法要求本所协助查询投资者交易相关信息的,原则上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查询对象。

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查询范围,同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为查询依据。

查询单位应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确定查询范围,说明查询信息的具体用途,并承诺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本所相关人员应当对协助查询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本所接收的协助查询业务,原则上自本所指定部门接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对于内容较多或者较为复杂的协助查询业务,本所可视情况延长办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查询单位补充、变更需求的,回复期限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查询单位要求协助对会员席位进行冻结、续冻、解冻或者强制转让的,应当先办理会员席位的查询。

对于已经被其他单位依法冻结的会员席位,应当先依法解除冻结后,方可办理强制转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查询单位与本所就协助执行方式等另有约定且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相关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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