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案例
工业产权法案例

第八章《工业产权法》案例案例(1)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
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
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
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1)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应否授予专利权?(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4)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2)陈某研制了“多路转阀浮动床水处理设备”委托某厂制造,并与该厂签订了对设备技术保密的协议。
某厂于1997年2月份在市场公开销售该设备。
1997年9月陈某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3月获得专利权。
陈某要求某厂不得继续销售。
某厂于1999年4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陈某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理由是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995年3月,退休一年多的工程师姚某回到老家沂蒙山区,看到家乡仍然落后,便与村委会商谈,自己有一个技术项目“内胎式高强度气囊”,用于船舶修造时上下水。
村里只需要投入2万元左右即可生产;出售后所得收益对半分成,以帮助村里脱贫致富。
双方口头协议:村里提供场地和资金,姚某提供技术方案和加工指导。
姚某的技术方案核心是:在橡胶内胎的外层用强度高、韧性大的尼龙绳编织成一个外罩,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抗压力的气囊。
从一专利复审案看如何分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从一专利复审案看如何分析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案情:FS8468号专利复审案涉及的是一种无损解码器及其方法。
实审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没有对“识别信息”进行描述,而本申请技术方案是将“识别信息”添加到第一预定数据单元和第二预定数据单元的数据上,从而在解码时利用所添加的“识别信息”将两部分数据合成为分割之前的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申请人认为“识别信息”属于现有技术,可以不加入权利要求中。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上述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理由为审查员所述的技术特征“识别信息”并非实现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且发出与实审审查员的观点实质相同的复审通知书:认为“识别信息”属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评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识别信息”是否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判断某一特征是否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原则,即,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能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从上述判断原则可以看出,在判断某一权利要求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首先需要明确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判断没有该特征现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即,应当看现有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就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来说是否是完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知识产权法案例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
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
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并签订了合同。
《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出异议。
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
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
袁牧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
由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1分)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案例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
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
一是深入现场调查。
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法办〔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9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
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一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打造过硬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0年4月7日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三、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姚洪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四、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五、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民事判决书〕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七、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八、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九、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鼎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人民政府、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十、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兴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终632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1.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民事判决书〕2.株式会社岛野与广东顺德顺泰智能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66号民事裁定书〕3.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民事裁定书〕4.黄峙伟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5.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康惟鹏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帅之媛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28号民事判决书〕7.克诺尔·伯莱姆斯股份公司与衡水永信制动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泽制动材料有限公司、克诺尔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亚东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辉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树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8.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9.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610号民事判决书〕10.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5号民事判决书〕11.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民事判决书〕12.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13.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俊伟、王水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14.湖南银成医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医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书〕15.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鲜仙乐凉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16.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17.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18.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鱼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20.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21.刘宝平与内蒙古阿儿含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巴音额日乐、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22.曹新华与濮凤娟、王信贺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2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民事判决书〕24.苗富华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25.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黄乾生与刘若英、叶如婷、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26.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27.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拉萨高度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案件28.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29.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与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书〕30.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31.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3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33.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3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022号民事判决书〕35.吴宗区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36.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7.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1号民事判决书〕38.蔡新光与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39.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40.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与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41.云南热点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云南小孩儿旅行社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六)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知识产权诉讼程序42.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43.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44.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谌洪涛诉前行为保全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45.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丁晓梅、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先予执行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6.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961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48.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9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许振纬等假冒注册商标罪、王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50.林义翔、叶晏呈、郑博鸿侵害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刑终361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机动车刮水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简称瓦莱奥公司)是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简称涉案专利)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41.要素替代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要素替代发明的创造性判断2003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8年12月9日 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名称为“液体管道加热器”的98243786.2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液体管道加热器,其特征是:PTC发热元件(3)的两侧粘接上导电板(5)组成发热体,发热体安装在两加热管(2)之间,加热管(2)与发热体之间粘接有绝缘层(4),加热管(2)上设有进口(1)和出口(12),两加热管(2)之间通过上导通板(10)和下导通板(11)接通,上、下导通板(10)、(11)利用螺栓(9)将其紧固在一起,并将加热管(2)紧固其间,导电板(5)上设有接线柱(6)。
”第47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96230173.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29日)作为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即热式电热水器,包括外壳、进水口、出水口、电热体部件、超温保护器,其特征是所述的电热体部件是由恒温发热元件即PTC热敏电阻5、电极板4以及位于电极板外侧的导热性良好的绝缘层3构成,在绝缘层外侧表面还附设有导热水槽2(或密排的导热水管2),通电后,PTC发热体的热量可以不断经过电极板和绝缘层传给导热水槽,并对导热水槽中的水流进行加热。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较可以看出,两者技术领域相同,公开的都是一种电热水器,并且后者公开的“PTC热敏电阻5”、“电极板4”、“位于电极板外侧的导热性能良好的绝缘层3”和“导热水槽或者密排的导热水管2”,分别对应于前者的“PTC发热元件3”、“导电板5”、“绝缘层4”和“加热管2”,并且从后者的说明书附图1中也可以看出,电极板4连接于PTC热敏电阻5的两侧,绝缘层3位于导热水槽2和电极板之间,电热体部件安装在两导热水管2之间,导热水管2上连接有进水口1和出水口10,因此,该特征对应于前者的“加热管2上设有进水口1和出水口12”;从后者的说明书附图中还可以看出,电极板4与电源线6相接,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通电后,PTC发热体的热量可不断经过电极板和绝缘层传给导热水管并对水管中的水流加热”,该特征对应于前者的“导电板5上设有接线柱6”。
第三讲2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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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 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 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 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 也全都收入囊中。 • 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 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 “巧合”地同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易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裁定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 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红罐和红瓶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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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 决。 • 2012.7.13,一中院裁决,驳回加多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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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加多宝拿出来第三份协议,这 份《商标许可协议》,2003年1月20日到2013 年1月19日。向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加多宝声明: 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 广药集团也一直都在收取该商标使用费。
《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 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裁决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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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田专 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 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 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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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表示,其广告是“怕上火 就喝 XXX”,与其原来的广告是有区别的,利用的 是王老吉自身的品牌资源,“与加多宝没有任 何关系”。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0年,北京三级法院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和不断加重的审判压力,圆满完成了全年审判任务。
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66710件,审结66973件,结收案比达到100.4%。
这些案件中,包括了一大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确定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的案件。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20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所有评选出的案例,均是2020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1.“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行终513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6121号原告: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案情】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129948.X)名称为“用于执行电信系统中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7日,专利权人为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为:“1.一种在无线电基站(120,400)中使用户设备(110,500)能够执行基于争用的随机访问的方法,向所述无线电基站(120,400)指配形成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一集合以及形成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池的第二集合,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它包括下列步骤:确定(201)随机访问前同步码标识符RAPID;向所述用户设备(110,500)传送(202)消息,所述消息包含所确定RAPID;以及从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接收(203)由所述用户设备(110,500)根据所述所传送消息中包含的所述RAPID所选择的非专用随机访问前同步码。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威极”酱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行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5.树脂专利相关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6.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7.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圣象”驰名商标保护案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9.“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67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假冒食用油注册商标犯罪案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1.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2.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4.谷歌公司与王莘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5.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6.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7.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8.李隆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9.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10.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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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号=第41号
#决定日=1988年12月18日
#发明创造名称=齿轮自支承输油泵
#国际分类号=F04C2/18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
#申请号=85104242
#申请日=1985年6月5日
#公布日=1986年12月10日
#合议组组长=邓亚琥
#合议组组员=张大明(主审)、张长兴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33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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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要点:
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消除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克服了一种技术上的偏见,解决了技术人员一直渴望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因此,认为该申请的内容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撤消原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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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第 41 号)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1985年6月5日受理的85104242号发明专利申请, 其名称为“齿轮自支承输油泵”。
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轮齿自支承回转式输油泵是由一对齿轮副构成的,
其特征是无向心滑动轴承,滑动轴承的功能完全由呈弧状的轮齿齿顶和约束齿轮的壳体
孔在一运动副来实现。
”
1987年2月11日,专利局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其理由为:上述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A—3881849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
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为,齿轮轮齿的端面制成斜面,其坡度为0.02—0.03/10(注:文字上
并未表示倾斜方向),这是根据动压原理及对比文件—A—4386893无需创造性劳动
而能做到的,而权利要求2和4仅表示了一般的硬化处理措施,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在正弦曲线一双圆弧齿轮泵中,齿轮的齿顶圆弧和壳体孔
构成了类似滑动轴承的油楔是这种泵本身固有的特点,并不是发明人的创造,而利用这
一点取消了现有的正弦曲线一双圆弧齿轮油泵的支承轴和向心滑动轴承才是发明人的
创造,然而这一点恰恰为已有技术所概括而失去创造性”。
1987年5月7日,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
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无向心滑动轴承的轮齿自支承回转式输油泵
,其特征在于轮齿轮顶圆弧半径小于约束齿轮的壳体孔的半径。
经前置审查,专利局的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1988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指出,经修改的权利要求没有表示出所申请的输油泵同已有技术的区别,仍然不具有新颖性。
按照
目前的申请文件文本只能维持驳回决定。
此外,合议组要求请求人提交关于证实其动压
效果的实验数据材料。
合议组在收到回答上述复审通知的《意见陈述书》及实验数据材料之后,于1988年11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就有关创造性问题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并要求请求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同时对说明书的相应部分做出必要的修改。
口头审理的结论是:在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要求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做
出撤消驳回决定、继续审批程序的决定。
1988年11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经进一步修改的申请文件文本。
合议组认为,所修改的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其权利要求1为:“回转式齿轮输油泵,在由壳体和两侧端盖构成的泵体内,设有主动齿轮及从动齿轮,两齿轮的
齿顶和齿根圆弧的曲率中心位于节圆上,其特征在于,在泵体内不设有用于支承主动齿
轮及从动齿轮的轴承。
”
二. 决定的理由
1. 该专利申请所提出的回转式齿轮输油泵同现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油泵相比
,省去了用于支承主、从动齿轮的支承轴承。
这个结构上的差别体现在请求人1988年1 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
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检索,不能说明在申请日之前的已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一种不带有支承轴承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
因此,该权利要求1 具备新颖性。
2. 虽然可以认为,在原有的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基础上,考虑到其齿形的
固有特点,受到已有技术中无轴承齿轮泵的启示,并发现了液体动压理论在此可以得到
应用,即可导致本发明的出现,但是,基于一种发现或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利用某种已有技术的固有特点,对某种产品做出结构上的改进,这正是许多发明的共同特点,这并不能排除其中存在创造性的可能性。
正如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取消了现有的正弦曲线一双圆弧齿轮油泵的支承轴和向心滑动轴承才是发明人的创造。
”
3.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结构,从而减小体积、降低成本,这是任何机械设计都要考虑的问题。
通过取消轴承来减少齿轮泵的必要零件数量,自五十年代起人们即开始在此方面做了许多努力。
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的出现是在六十年代,然而结合两者的技术特征,提出在节点中心圆弧齿轮输油泵中取消支承轴承的技术方案则在二十年之后。
无论同许多可以称之为发明的技术改进所用的时间相比,还是相对于泵类设备的整个发展过程来说,这段时间都可以说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了。
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正是解决了技术人员在此之前一直渴望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4. 从对比文件所表示的无轴承齿轮泵来看,其齿顶表面的曲率与壳体孔内壁的曲率基本相同,因此取消轴承不会造成线接触;并且在取消轴承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解决尽量减少齿顶磨损的问题。
;例如,采用耐磨陶瓷作为齿轮及泵体的材料,或通过加宽无轴承支承的齿轮的齿顶宽度来减小接触比压。
而本发明则不需采用特殊材料,反而在线接触即接触比压无穷大的情况下取消了支承轴承。
这在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上与所说的已有技术是不同的。
因此,很难说本发明的提出可以由已有技术得到直接的启示。
5. 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虽然可以认为他们应该掌握液体动压理论,并且能够认识到相对运动而形成收敛油楔的表面之间会产生动压现象,但是这并不足以导致本发明的完成。
最关键的是确定所产生的动压是否足以同齿轮所受的外载相平衡,如果动压小于齿轮的外载,则在相对运动的表面间不能建立油膜或完整的油膜而形成液体润滑状态。
考虑到节点中心圆弧齿轮泵的运动参数及几何参数,在相对运动速度大于材料
的许用相对运动速度,并且接触应力无穷大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常识,接触表面之间将会产生胶合现象。
动压的大小与多种因素有关,首先,接触表面的曲率差越大则动压越小。
这种泵的齿顶表面与壳体孔内壁的曲率差远远大于现有的一般动压轴承的接触表面
的曲率差,因此同现有的一般动压轴承进行直接的类比,不能得到确定的结论。
从这个
角度来看,本发明的效果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根据检索结果,在此之前没有人提出这样的技术方案,正说明了人们没有预想到在齿顶表面同壳体孔内壁之间可以建立起足以支承齿轮的动压油膜这一直接的技术效果。
因为如果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个效果,而仍然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保留这种泵的轴承,则是无法解释的。
6. 任何技术人员都不会在所设计的产品中设置不必要的零件。
在原有的节点中
心圆弧齿轮泵中,不仅没有取消轴承,反而采用专门为这种泵设计的专用滑动轴承。
显然,作为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之所以在此之前没有做到在这种齿轮泵中省去支承
轴承,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种泵中轴承是必不可少的零件。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不采取相应措施而直接取消支承轴承,无法保证泵的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那么,如果试验结
果证实了无需设置轴承而这种泵的所有性能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这正说明了上述
认识是一种技术上偏见。
鉴于上述,并且由于请求人于1988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消除了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合议组认为,认定该申请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是不充
分的。
三. 决定
撤消专利局1987年2月11日对该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继续依法进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