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常识202203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常识202203一、水利建设基金的概念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分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从车辆购置税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也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城市维建设税中提取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就需要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依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是由各地方政府规定,所以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计缴基数和征纳期限的规定有明显不同。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费期限与缴费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期限一致;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而福建省地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到5月31日申报缴纳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除了申报期限不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缴的基数也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作为计缴的基数比如内蒙古,自2022年起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缴基数,而免抵的增值税,即征即返、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要作为计缴基数,留抵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要从计税基数中减去,简单讲就是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缴的基数完全一致。
同内蒙古计缴口径一致的,还有山东,福建的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
2、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作为计缴基数比如陕西省就规定,非金融机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作为计缴基数,并明确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3、以流转税计税销售额为计缴基数比如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
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答者注:在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按以下标准征收水利基金:
(一)采掘业、制造业、城市供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等生产性企业及交通运输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
(二)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广告业、文化娱乐业、信息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四)金融、保险业,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
以上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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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1〕1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实现全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重大意义党中央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的战略抉择。
全面实施我省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战略,既是贯彻中央决策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实施“十五”计划,实现新一轮创业目标的必然选择。
面对我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客观上要求我省必须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实现山海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竞争力。
我省到2010年,基本建成海峡西岸繁荣带,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部分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求沿海地区加快发展,而且迫切要求山区加快发展步伐。
近年来的实施加快山区发展、山海协作的措施有力的推动了山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目前山区与沿海经济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
进一步推进山海协作,加快山区发展步伐,缩小山海发展差距,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小康建设水平,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
我省沿海和山区在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开放程度、市场开拓等方面存在许多互补性。
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有利于沿海和内地山区按照生产力合理布局的要求,从各自的地理区位、资源优势、交通条件及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出发,确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分工协作格局,也有利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克服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的弊端,发展大生产、促进大流通,使山区和沿海各种生产要素顺畅流动,不断调整优化山海经济结构,拓展山海经济发展空间。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与探讨

年 中央水 利建设 基金 计划 :水利 部 收
到文 件后 , 即办理转 下计 划文 件 , 各单
位 根 据 水 利 部 转 下 的 计 划及 项 目实 际, 层层下 达到 项 目实施单 位 。 水利建 设基 金项 目 ( 水 利工 程部 分) 政府性 基金 预算 编制 的程序 为 : 水
2 0 2 0年 1 2月 3 1日
见 的通 知 》 ,将水 利 建 设 基金 的具 体 使用 范 围调 整 为 : 5 5 %用 于 水 利 工 程 建设 , 3 0 %用 于水 利 工程 维 护 , 1 5 %用 于应 急度 汛 。新 颁 布的 《 管 理办法 》 规
定, 中央水 利 建设 基 金 专项 用 于 关 系 经 济社 会 发 展 全 局 的 防 洪 和 水 资 源 配 置 工 程 建 设 及 其他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水利 工 程 建设 、 中 央水 利 工 程维 修
养护、 防汛 应 急度 汛 。资 金 使 用结 构 仍 延续 了 2 0 0 2年 规定 ,同 时规 定 各
部 分资 金结余 可 统筹安 排使 用 。
主 义 新 农村 宏 伟 目标 的要 求 , 水 利 建
设 任 务 很重 ,投 资需 求 量 仍 然很 大 。 中 央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成 为 全 国 尤 其 是 中 央统 筹 水 利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重 要 资 金 来 源 和渠 道 . 是 建 立 完善 水 利 投 融 资 机制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求。 要 把 水 利作 为 国家 基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优先 领 域 , 把 农 田水 利作 为农 村 基
础 设施 建 设 的 重点 任 务 . 突 出加 强 薄
弱
1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来源和
2020年10到12月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2020年10到12月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2020年10月至12月,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一、水利建设基金概况水利建设基金是指为了支持和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一种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资金,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包括土地使用税、水资源税、排污费等。
水利建设基金在国家财政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的制定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的税收。
水利工程建设一般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因此土地使用税是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税收来源之一。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2. 水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使用、开采和排放行为征收的税收。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水资源的大量使用和调配,因此水资源税也是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
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水资源使用的数量、类型、地区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3. 排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排污费是对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征收的费用。
水利工程建设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废水等污染物,因此排污费也是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
排污费的计税依据是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4. 其他税费:水利工程建设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这些税费的计税依据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的。
三、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的调整为了适应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福建省制定了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取水用途和取水水源制定。
例如,对于工业取水,按照取水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征收;对于农业取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适当征收水资源费。
具体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征收程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等相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数据或者其他核定方法核定取水量,并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管理。
2、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
3、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4、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水资源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台账和统计制度,定期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假如不太了解,别焦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学问,一起来看看吧。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是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水利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假如您有何疑问,可以询问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心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支配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还是管理费用?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训练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有哪些一、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二、征收的标准: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3、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以上就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的具体介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期望本文对你有所挂念。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年一遇潮位加 级台风标准 重点中小河流
达到能防御
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重点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基本相适应 城乡缺水问题得到有效缓
解 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基本解决 基本建成节水型农业 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水土流失基本得到遏制 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根本性控制 江河湖库水质明显改善
法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及有关规定 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在国务
院正式发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前 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执
行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 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确定水利建设重点 按有关规 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 甲类为防洪除涝 农田灌排骨干工程 城市防洪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 公益性较强的项目 乙类为供水 水力发电 水 库养殖 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 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甲乙类项目的确 定 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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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替代法规 制修订履历 年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 水利产业政策
年 月 日水利部制定并发布本细则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年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规划及建设重点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价格 收费和管理 节水 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附则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水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水规〔2024〕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1日第13次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4年4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管理第三章专家选取与使用管理第四章专家表彰第五章附则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福建省水利厅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科学管理,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在水利行业监督与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单位抽选专家开展水利工作咨询、论证、评审、评价、审核、验收、督查等活动(以下简称“评审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定期更新、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统一组建、管理。
第四条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和专家履职评价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专家库安全保障的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厅属有关单位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专家使用、评价,并配合专家资格审核、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评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项目评审费用纳入厅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评审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管理第六条通过专家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专家入库出库、专家抽取、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条专家库设置专业类型,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造价、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文水资源、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土保持、移民专项、检测、计算机和信息化、政策管理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8•【字号】呼政发[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0]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八日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水利局、呼和浩特市计划委员会、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二OOO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充分发挥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水库、泵站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等。
第三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收取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等,须按照各项收费总额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储存,专项列收列支。
每年年初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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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加强福建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政策,福建省水利厅制定了本细则,以
规范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二、筹集渠道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1.财政拨款
福建省财政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定期安排资金进行拨款,作为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渠道之一。
2.社会捐赠
福建省还将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并予以认可和优惠。
对捐助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发行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捐赠收据并按
照比例回报其出资。
三、使用管理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坚持科学合理的用途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必须用于水利建设领域,符合省水利基础设
施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需要,同时坚持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使用。
2.严格管理和拨付程序
福建省水利厅将建立健全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制度,严格募集、拨付和监管程序,确保基金安全、合法。
3.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水利建设
为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福建省水利
建设基金将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以及水利薄弱环节的水利建设。
4.加强监管和追责机制
福建省水利厅将加强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
立健全追责机制,对基金滥用、浪费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四、监管机构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管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具体职责如下:
1.制订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福建省水利厅将拟定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并组织实施。
2.募集、拨付和管理基金
福建省水利厅负责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募集、拨付和管理,确
保基金安全可靠,合理透明。
3.制定基金使用计划
福建省水利厅将按照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使
用计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基金的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水利厅负责对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基金滥用、浪费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5.报告和评估基金使用情况
福建省水利厅将按规定定期对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报告和评估,向社会公示其使用效果。
五、违规处罚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福建省
水利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对其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
进行修订,并按程序予以公告。
本细则所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将同
时废止。
注:本文档参考了《福建省农村教育发展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适当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