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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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水利厅决定,宣布《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水利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水利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水利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水利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7〕70号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省水利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4〕17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湘水财〔2004〕50号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湖南城市防洪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8〕30号关于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意见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7湘水政〔2005〕39号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6〕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二)型水库安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导引》的通知1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2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水建管〔2007〕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1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1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1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1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1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的通知1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5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湘水建管〔2008〕27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1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规划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2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规划内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项目实行打捆招标和集中招标的通知2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7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度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集中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科教〔2006〕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1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25号关于做好城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8〕11号各市州财政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08〕51号)已失效,现将重新制定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13日附件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全省境内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今后新建投产发电的大中型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属于库区基金的征收范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非税题库

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发文单位:省人民府发布日期:1997-6-26执行日期:1997-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7号)和《省人民府进一步水利建设的决定》(冀〔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级人民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府性基金和其他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第四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级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及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二)从省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三)省财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的65%以上;(五)按《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六)由省水行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10%;(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八)国家和省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市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市及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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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综〔2011〕45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
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省国土资源厅应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注明缴款项目、金额、期限和账户,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缴款义务人缴款后凭银行缴款凭证领取批文。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车辆通行费,是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
《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省国土资源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5%,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市州、县市区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
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份开始,按月汇总所辖区(县市)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见附件2)。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
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各市州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年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第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