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支持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各地方政府相继设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那么,这些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概念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行政区划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水利建设投入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预算拨款、税收收入和其他捐赠等。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水库、混凝土堤坝、渠道、抗旱设施等。
通过设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保障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的确定,对于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拨款和税收收入两部分。
预算拨款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给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税收收入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各类税收征收所得到的资金。
这些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税等。
其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的。
各级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水利建设的需求和财政状况,采取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核算。
这些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经过严密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公平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应该是透明的。
地方政府需要及时公布基金的计税依据,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透明公开可以有效增强基金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支持和认可度。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用于地方水利建设。
首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能被挪作他用。
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

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这档子事儿!你说这水利建设多重要哇,那可是关乎咱老百姓生活的大事儿呢!就好像咱家里要盖房子,得先算算要用多少材料、花多少钱一样,水利建设也得好好算算这笔账。
一般来说呢,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定有不一样的算法。
有的地方可能是按照企业的营业收入来算,比如说,营业收入的某个比例就是要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啦。
这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菜价有高有低,根据不同的菜来算钱。
那咱举个例子哈,假如有个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是 100 万,规定是按千分之一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那算下来不就是 1000 块嘛。
你看,是不是挺简单的?但也别小瞧了这千分之一哦,积少成多呀,那加起来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啦,能为水利建设出不少力呢!还有些地方呢,可能会根据其他的标准来计算。
这就好比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规则,咱得按照人家定的来。
那咱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可别算错咯。
你想想啊,要是水利建设没搞好,发大水了咋办?没水喝了又咋办?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所以这水利建设基金可真是重要得很呢。
咱老百姓交的每一分钱,那都是为了让咱的生活更美好,让水更清、河更畅。
而且呀,这计算方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哟,就跟天气似的,有时候会变。
政策调整啦,计算方法可能也就跟着变了。
所以咱得时刻关注着,就像关注天气预报一样,别到时候措手不及。
咱再换个角度想想,要是大家都不重视这水利建设基金,都不去交,那水利设施坏了谁来修?水坝垮了谁来建?那咱的生活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呀,交水利建设基金也是咱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呢。
总之呢,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用心去了解,去弄明白,其实也不难。
咱可不能嫌麻烦,这可是为了咱大家好呀!咱得积极支持水利建设,让咱的生活因为有了好的水利设施而更加美好,不是吗?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方法咱可得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该交的咱得交,为了咱的美好家园,大家一起加油!。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08-13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正文: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实现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自2011年8月1日起负责代收。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结束——。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款:揽税费
缴款后借:应交税费
贷款:银行存款
其性质和教育附加相同,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其他应交款科目,水利基金属于流转税所
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及应交税费科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
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水利建设步伐,提升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发生改变重点水利工
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落后的状况,减轻水资源供需矛盾,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
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创建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额外)中抽取3%.应当抽取水利建设基
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额外)项目包含:车辆添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额外、中央分为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假如不太了解,别焦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学问,一起来看看吧。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是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对没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业按当期收入计征.水利基金的解释权在省财政厅,假如您有何疑问,可以询问省财政厅.《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心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支配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还是管理费用?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训练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有哪些一、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二、征收的标准: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3、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以上就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的具体介绍,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期望本文对你有所挂念。
财综〔2011〕2号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一、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2. 我们常见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部分。
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二、征收时间1.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三、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四、减免优惠1.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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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包括: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条规定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
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并就地缴入县(市、区)级国库。
年终财政部门按如下分成比例进行体制结算。
(一)市县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
市、县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区的市不参与省直管县(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成;
(三)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九条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需征管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3801-103013802。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01-99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2136401-2136499。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二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二十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其中,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