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八条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
第九条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补征问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12〕18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而《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细则》的总体实施时间是从《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
涉及到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的水利建设基金应依法补征。
二、关于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的代征范围划分问题《细则》第八条第(四)项明确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
《细则》第八条第(七)项规定驻桂中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集中到其驻广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入(下称“专员办”)代为征收。
为了避免重复征收,拟请专员办定期核实,并向税务部门提供驻桂中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名单,以便税务部门开展代征工作。
三、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时限的掌握问题《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九条第(一)项明确按增值税、营业税期限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的标准为按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当年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
为方便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可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时限确定,即水利建设基金与营业税、增值税随征。
四、关于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部门问题《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不论《细则》列举的行业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一致,凡是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和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并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关于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征收划分问题《细则》第七条规定:对达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对达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00元征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鲁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中央共同负担跨流域、跨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渠道:(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水利建设基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8]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作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一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函﹝2009﹞280号【发文日期】2009-07-16【实施时间】2009-07-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税费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将近期各地请示的若干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浙江省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局另有文件明确的除外)。
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对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征前减免备案制,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上报备案类减免登记表。
三、浙地税发〔2007〕63号文规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三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本通知从2008年度(费款所属期)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第二条第(四)点、第(五)点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9(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政策出台背景——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
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
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

【税法大全】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2020年的这个夏天,真的是好难。
南方广大地域持续遭遇强降雨,汛情严重。
加强水利建设,确保河流水库等防洪安全,肯定将成为汛期以后的重点。
今天德新税悟给大家梳理一下与水利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征税品目与适用税率(一)水利建设兴建水利工程设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9%。
(二)销售货物、应税服务1、水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9%。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2、提供航道管理、航道疏浚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适用税率为6%。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打捞救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打捞救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
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4、提供水路运输光租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中的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3%。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5、水力发电企业销售电力,适用税率为1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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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益事业:用于农田水利、水资源管理、水利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救灾等公益性水利事业的项目。
2. 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用于国家安全和国防需要的水利建设项目。
3. 取得公益性的土地补偿费:取得国家的征收项目补偿费用中,已包含相关水利建设基金的补偿费用,不重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免征范围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来确定,因此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