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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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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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2017年有关水利基金的政策有哪些,关于水利基金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于2016年7月,申报并缴纳2016年全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需要上门办理所属期为11、12月多缴的水利基金退费。

分局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以2015年度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的,因此将按2015年11、12月的收入为基数计算应退费金额。

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2015年之前成立的老企业:注意:费率根据收入类型不同,为1‰,或0.6‰;具体的减免金额,请参照《税务事项通知书》上的金额。

(2)2015年成立的企业:2015年成立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依据,是以2015年的实际收入经换算而得的,因此在计算应退费金额时,也按照简易计算方法计算,如下:2、办理退税所需的资料:(1)申请报告(包含申请理由,退税计算的过程和金额,退税银行帐户信息等内容);(2)A07112(误收、汇算退税)《退(抵)税申请表》两份;(3)税费扣缴凭证;(4)2015年度11、12月的利润表或其他相关财务报表(2015年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5)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受理通知书(没有申请过减免的,无需提供)。

注意: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水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水利减免条件

水利减免条件

关于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为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在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保持一定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权限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家庭工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⒋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水土资源,维持生态安全,改善民生环境的重要手段。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建设过程中跨越省份,甚至跨省界,这就要求统一的税收管理,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关于这一问题,国家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统一按照规定纳税。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三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基金的税收管理和征税管理。

一是政府发布的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征税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税务税收管理及计收税收,范围涉及水利经济业务活动(包括水利、供水、建设和土地改造)以及由水利工程基金发放的补贴、支出、投资等所有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基金收入和支出等项目。

二是地方政府实施的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

按照国家的要求,省、市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例如,可以设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税比例,减免或免除某些收入等。

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省级地方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积极探索水利建设基金计税政策,提高民众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热情。

三是税务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发放的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有关水利工程基金计税的政策、指令和其他指引性文件,以帮助管理各地水利建设基金计税和监管工作。

此外,有关财政部门也可以发放对水利工程基金的资金分配、财政补助政策等政策性文件,以帮助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是关于水利工程基金计税的大环境。

在历史上,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巨大,经济效益又很有限,征税面临不少困难。

为此,国家实施了多种惠民政策,例如免税、减免税、财政补贴等,以促进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改善民生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水土资源。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税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未来国家、省、市、税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都需要及时更新关于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的相关政策,给予同等的关照,以更高效地促进水利建设。

财综〔2011〕2号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号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一、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2. 我们常见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部分。

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二、征收时间1.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三、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四、减免优惠1.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概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申报缴纳(一)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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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筹集,用于支持和推动水利工程建设
的专项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于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和保障
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
利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地区和行业面临经济困难,水利建设基金
的征收压力逐渐增大。

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推动水利工程
建设的持续发展,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一、背景和意义
水利建设基金是一种通过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来支持和推动水利工
程建设的财政手段。

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体系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的加速,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同时,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建
和维护也需要庞大的财力支持。

因此,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成为必
然选择。

然而,一些地区和行业由于经济困难,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负担已
经过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个人的生活负担加重,对水利建设的支
持也面临一定的阻碍。

因此,出台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减轻税
负压力,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推动水利工程
的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减免标准,即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水利建设基金;二是减免对象,即确定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

减免标准方面,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减免比例。

一般情况下,减免比例在10%到50%之间,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对象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具有创业困难的小微企业,包括新创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二是低收入人群,包括低工资人员、农民工和失业人员等;三是发展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的重点行业,如农业、旅游业等。

三、减免政策的实施方式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政策的发布和宣传:地方政府应当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减免政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2.减免申请和审核:纳税人需要根据政策要求,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批结
果告知纳税人。

3.减免比例的确定和发放: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获得相
应比例的水利建设基金减免。

减免金额可以直接从纳税人的税款中
扣除,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发放。

4.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减免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减免政策的影响和建议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和推动
水利工程建设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减免政策能够降低企业和个人
的负担,增加其投资和消费能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其次,减免
政策可以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减免政策有助于增加水利工程的投资和建设,提高水资源的
利用效率,推动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财政的可持续
性和水利工程建设的需求。

同时,减免政策应当与其他相关政策相
配套,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

此外,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严格执行
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滥用和浪费现象。

综上所述,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的出台对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减免资金的合理使用,实现政策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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