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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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

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综[2007]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综[2007]3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陕财办综[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发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的主要精神,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省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罚没收入为重点,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造成分配主体多元化,弱化了政府调控能力,肢解了财政分配职能,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和财政经济的健康运行。

当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尽快建立统一完整的财政预算,不仅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健全财政经济运行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加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谋划,稳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级推开”的总体思路进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2023年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2023年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2023年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推动水利建设的进程,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2023年将实施一系列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本文将就这些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政策背景水利建设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水利建设的基金。

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基金等。

然而,由于成本压力和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对水利建设项目持观望态度。

因此,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对加快水利建设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内容1. 资金补贴政策2023年,将对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具体数额将根据投资额度进行补贴,金额上有一定的上限。

这一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投资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企业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2. 利率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政府将提供利率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将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长的贷款期限。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3. 税收减免政策根据最新的税收法规,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劳务等,将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对于水利建设企业来说,这将减轻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负担,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4. 项目评估和审批加速政策为了加快水利建设项目的推进速度,政府将推出项目评估和审批的加速政策。

具体而言,将通过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环节等方式,缩短项目审批的时间。

这不仅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还能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政策影响本次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对水利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政策的推出将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水利建设。

水利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的投入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优惠政策的推出将降低企业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其次,政策的实施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水利建设基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建设基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8]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关: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作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事实细节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一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正文:----------------------------------------------------------------------------------------------------------------------------------------------------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收费项目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第三条除第二条所列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暂不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警总队集中地市的规费收入,省高院、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等部门集中地市的上解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文物和旅游部门的门票收入,各种募捐和集资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三)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专项资金,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以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不实行收支统管,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有关规定的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资源税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9日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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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办综﹝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11-19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

《办法》第七条规定。

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

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

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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