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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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

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

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详情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2017年有关水利基金的政策有哪些,关于水利基金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水利基金减免政策各有关单位(企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于2016年7月,申报并缴纳2016年全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需要上门办理所属期为11、12月多缴的水利基金退费。

分局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以2015年度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的,因此将按2015年11、12月的收入为基数计算应退费金额。

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2015年之前成立的老企业:注意:费率根据收入类型不同,为1‰,或0.6‰;具体的减免金额,请参照《税务事项通知书》上的金额。

(2)2015年成立的企业:2015年成立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依据,是以2015年的实际收入经换算而得的,因此在计算应退费金额时,也按照简易计算方法计算,如下:2、办理退税所需的资料:(1)申请报告(包含申请理由,退税计算的过程和金额,退税银行帐户信息等内容);(2)A07112(误收、汇算退税)《退(抵)税申请表》两份;(3)税费扣缴凭证;(4)2015年度11、12月的利润表或其他相关财务报表(2015年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5)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受理通知书(没有申请过减免的,无需提供)。

注意: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水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水利减免条件

水利减免条件

关于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为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在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保持一定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权限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家庭工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⒋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水利基金的收取

水利基金的收取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征收标准及征收途径:(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水运附加、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对属于省统收统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提取的3%部分,由省财政厅负责提取、划转。

各市、地、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应提取的3%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划转。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交纳20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等六个城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六个城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划转。

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可比照办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5月21日)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我省“五水共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制定如下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四化”协调同步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实现治水思路转变,深入实施“五水共治”重大战略,着力构建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2.总体目标。

深化水利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坚持政府主导办水利,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坚持权责一致,合理划分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水利事权。

坚持统筹兼顾各项水利改革,突出关键环节创新突破。

坚持市、县先行先试,激发各地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坚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用深化改革来促进水利持续稳定发展。

到2020年,构建有利于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完善的水利制度体系,建成与“两富”现代化浙江相适应的现代化水利。

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主要任务(一)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水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水行政管理效能。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国家实行了“水利基金”制度,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用,为水利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用户,如困难户、低保户等,水利基金的征收可能会增加其经济负担。

因此,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以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生活和基本用水需求。

一、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水利基金减免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群体:1. 困难户和低保户:指由当地政府认定为特困、困难或低保户的家庭。

2. 农村特困人员:指无法自理、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农村特困人员。

3. 农村五保户:指享受国家五保待遇的农村老年人或残疾人。

4.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指由当地政府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家庭。

5. 农村特困地区:指国家确定的特困地区,如西藏、青海、甘肃等地。

二、减免政策的具体措施根据不同的群体情况,水利基金减免政策具体措施如下:1. 困难户和低保户:对于水利基金征收的部分,给予50%的减免。

2. 农村特困人员:对于水利基金征收的部分,给予100%的减免。

3. 农村五保户:对于水利基金征收的部分,给予100%的减免。

4.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对于水利基金征收的部分,给予50%的减免。

5. 农村特困地区:对于水利基金征收的部分,给予50%的减免。

三、减免政策的实施水利基金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用户必须是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群体。

2. 用户必须持有有关证明材料,如困难户、低保户需持有当地政府颁发的相关证明;农村特困人员需持有农村特困人员证等。

3. 用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水利管理部门申请减免。

4.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剩余的水利基金。

四、减免政策的意义水利基金减免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用水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增强国家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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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各地可采取按月(季)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季)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季)申报期限参照主税种的申报期限执行。

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

第六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属地原则确定缴纳地点。

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营业部或连锁门店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做好规定征管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就地缴库,缴费凭证与纳税凭证一致。

第八条境外经营者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我省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其省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省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四)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五)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七)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3年内;(八)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九)购臵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十二)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十三)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十四)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十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3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十六)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3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十七)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3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十八)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3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3年内的服务企业;(二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二十一)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二十二)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二十三)安臵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十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二十五)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二十六)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二十八)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二十九)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三十)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审核,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做到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的实施要体现鼓励做大做强和支持创业创新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自主创新及扩大生产等投入情况,合理确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幅度和额度,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减免条件中相关损失、亏损、投入、支出等金额。

第十二条减免额度和幅度的特殊规定:(一)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安臵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其中,安臵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臵当年起3年内可按实际安臵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臵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三)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减免条件中,涉及对特定收入类别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减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收入类别进行单独核算。

未实行单独核算且无法确切提供特定收入类别收入金额的,不予减免。

第十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不得累加使用,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只可选择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受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报批类减免。

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负责审批;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批。

备案类减免。

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

第十七条受理期限和备案期限。

报批类减免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受理;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

第十八条下列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一)安臵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二)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退役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四)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六)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申请优惠时,应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后)要求提供资料。

主管地税部门在受理时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提取和打印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入报批档案。

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报送资料。

(一)审核中发现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二)审核中发现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所申请的减免条件。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减免备案时,主管地税部门应当查验相关证件,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所属时间。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不属于优惠范围。

第二十一条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以及境外和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4‟浙税三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3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8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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