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支持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各地方政府相继设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那么,这些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概念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行政区划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水利建设投入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预算拨款、税收收入和其他捐赠等。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水库、混凝土堤坝、渠道、抗旱设施等。
通过设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保障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的确定,对于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拨款和税收收入两部分。
预算拨款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给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税收收入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各类税收征收所得到的资金。
这些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税等。
其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的。
各级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水利建设的需求和财政状况,采取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核算。
这些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经过严密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公平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应该是透明的。
地方政府需要及时公布基金的计税依据,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透明公开可以有效增强基金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支持和认可度。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用于地方水利建设。
首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能被挪作他用。
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

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这档子事儿!你说这水利建设多重要哇,那可是关乎咱老百姓生活的大事儿呢!就好像咱家里要盖房子,得先算算要用多少材料、花多少钱一样,水利建设也得好好算算这笔账。
一般来说呢,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规定有不一样的算法。
有的地方可能是按照企业的营业收入来算,比如说,营业收入的某个比例就是要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啦。
这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菜价有高有低,根据不同的菜来算钱。
那咱举个例子哈,假如有个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是 100 万,规定是按千分之一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那算下来不就是 1000 块嘛。
你看,是不是挺简单的?但也别小瞧了这千分之一哦,积少成多呀,那加起来可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啦,能为水利建设出不少力呢!还有些地方呢,可能会根据其他的标准来计算。
这就好比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规则,咱得按照人家定的来。
那咱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可别算错咯。
你想想啊,要是水利建设没搞好,发大水了咋办?没水喝了又咋办?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所以这水利建设基金可真是重要得很呢。
咱老百姓交的每一分钱,那都是为了让咱的生活更美好,让水更清、河更畅。
而且呀,这计算方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哟,就跟天气似的,有时候会变。
政策调整啦,计算方法可能也就跟着变了。
所以咱得时刻关注着,就像关注天气预报一样,别到时候措手不及。
咱再换个角度想想,要是大家都不重视这水利建设基金,都不去交,那水利设施坏了谁来修?水坝垮了谁来建?那咱的生活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呀,交水利建设基金也是咱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呢。
总之呢,水利建设基金计算方法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用心去了解,去弄明白,其实也不难。
咱可不能嫌麻烦,这可是为了咱大家好呀!咱得积极支持水利建设,让咱的生活因为有了好的水利设施而更加美好,不是吗?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算方法咱可得搞清楚,别稀里糊涂的,该交的咱得交,为了咱的美好家园,大家一起加油!。
水利建设基金全解析(征收范围+优惠政策+申报缴费)

水利建设基金全解析(征收范围+优惠政策+申报缴费)水利建设基金,你知道是啥吗?具体情况都有详细情况哪些优惠政策可享受?今天网校将跟大家一起学习水利建设基金的要点,一起开启学习之旅吧~★水利建设基金是什么?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政府部门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发展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私募基金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由于中央水利建设债券基金一般从车辆购置税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等资金中提取,一般我们所说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征税基金征收对象和计征率是如何规定的?直属单位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保费支出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对职工个人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该基金乌丹县有何优惠政策规定?将免征工本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投资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营业额或营业额会计年度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不必少于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营业额或营业额会计年度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12号)★对账证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如何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实行核定这种方式征收。
★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以安徽省为例)【第一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第二步】在我要办税栏目下找到税费及缴纳菜单;【第三步】在综合申报里找到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申报菜单;【第四步】选择所属期或进行申报;【第五步】如实填写申报表;【第六步】如果发现申报数据不对,需要作废,在申报辅助功能菜单可以进行申报作废,要注意的是,缴费之后就不可以进行申报表作废了。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筹集,用于支持和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专项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于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和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地区和行业面临经济困难,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压力逐渐增大。
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一、背景和意义水利建设基金是一种通过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来支持和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财政手段。
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体系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同时,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建和维护也需要庞大的财力支持。
因此,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成为必然选择。
然而,一些地区和行业由于经济困难,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负担已经过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个人的生活负担加重,对水利建设的支持也面临一定的阻碍。
因此,出台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减轻税负压力,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也有利于推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减免标准,即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水利建设基金;二是减免对象,即确定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
减免标准方面,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减免比例。
一般情况下,减免比例在10%到50%之间,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对象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具有创业困难的小微企业,包括新创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二是低收入人群,包括低工资人员、农民工和失业人员等;三是发展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的重点行业,如农业、旅游业等。
三、减免政策的实施方式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政策的发布和宣传:地方政府应当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减免政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水利建设基金计算公式(一)

水利建设基金计算公式(一)水利建设基金计算公式1. 简介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支持水利大工程、水利设施及相关水利事业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为了确定合理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取额度,需要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下面将列举一些相关的计算公式,并举例解释说明。
2. 计算公式建设费水利结构设施费建设费水利结构设施费是指用于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建设费水利结构设施费 = (工程用地面积 × 地价系数) + (建设工程量 × 单位工程造价)其中,工程用地面积是指水利工程需要使用的土地面积,地价系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地价系数,建设工程量是指工程中的数量单位,单位工程造价是指单位工程所需的经费。
举例:假设某水利工程的工程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地价系数为,建设工程量为2000个单位,单位工程造价为500元,则建设费水利结构设施费为:建设费水利结构设施费 = (1000 × ) + (2000 × 500) = 1500 + = 元运行维护费水利管理费运行维护费水利管理费是指用于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运行维护费水利管理费 = (年度投资计划值 × 运行维护费系数) - (年度房屋建筑物折旧费 + 年度设备折旧费)其中,年度投资计划值是指规划年度内投资计划的总额,运行维护费系数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系数,年度房屋建筑物折旧费是指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年度设备折旧费是指设备的折旧费用。
举例:假设某水利设施的年度投资计划值为元,运行维护费系数为,年度房屋建筑物折旧费为50000元,年度设备折旧费为100000元,则运行维护费水利管理费为:运行维护费水利管理费 = × ) - (50000 + = - 150000 =元总结本文列举了两个与水利建设基金计算相关的公式,并通过例子进行了解释说明。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以上公式进行计算,以确定合理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取额度。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计提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款:揽税费
缴款后借:应交税费
贷款:银行存款
其性质和教育附加相同,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其他应交款科目,水利基金属于流转税所
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及应交税费科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
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水利建设步伐,提升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发生改变重点水利工
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落后的状况,减轻水资源供需矛盾,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
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创建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额外)中抽取3%.应当抽取水利建设基
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额外)项目包含:车辆添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额外、中央分为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一、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2. 我们常见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部分。
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二、征收时间1.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三、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四、减免优惠1.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23年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2023年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推动水利建设的进程,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2023年将实施一系列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本文将就这些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政策背景水利建设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水利建设的基金。
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基金等。
然而,由于成本压力和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对水利建设项目持观望态度。
因此,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对加快水利建设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内容1. 资金补贴政策2023年,将对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具体数额将根据投资额度进行补贴,金额上有一定的上限。
这一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投资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企业参与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2. 利率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政府将提供利率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将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长的贷款期限。
这一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3. 税收减免政策根据最新的税收法规,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劳务等,将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对于水利建设企业来说,这将减轻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负担,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4. 项目评估和审批加速政策为了加快水利建设项目的推进速度,政府将推出项目评估和审批的加速政策。
具体而言,将通过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环节等方式,缩短项目审批的时间。
这不仅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还能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政策影响本次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实施将对水利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政策的推出将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水利建设。
水利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的投入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优惠政策的推出将降低企业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其次,政策的实施将提高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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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农[2014]1488号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4年9月29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号8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须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征收及使用范围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四)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
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三)对电力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内蒙古国税局征收;对我区的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自治区地税局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除电力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及时缴入国库。
(五)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六)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七)以上缴入国库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六条各代征代缴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税务代收票据。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划转、入库由人民银行国库和各商业银行办理。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视各代征代缴单位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入库情况由财政预算安排征管经费,用于征缴过程中的正常开支。
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应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重点支持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基金用途包括:(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二)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三)农田水利和草牧场节水灌溉工程;(四)城市防洪设施;(五)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六)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七)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八)防汛和应急度汛;(九)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十)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项目。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以及其他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项目开支。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流程单独编制基金预算。
第十四条在自治区本级部门列支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下达盟市、旗县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安排。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按项目将预算资金细化到地区和具体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虽已列入年初预算但在编制预算草案时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在预算执行中收到的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其分配和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基金可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年度中间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和防汛、防凌、抗旱等不可预见支出。
预留资金列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一般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0%。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水利建设基金收支计划,连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汇总形成自治区本级基金预算草案,报自治区政府研究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年度终了后,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水利建设基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公开水利建设基金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水利建设基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
绩效考评工作由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提早做好项目库建设,搞好项目储备,做到先有成熟的项目,后申报项目和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根据申报和实施主体不同,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分为自治区本级项目和盟市项目。
自治区本级项目包括水利建设投融资项目及前期工作类等项目。
水利建设基金单个申报项目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申报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符合自治区水利建设总体要求。
(三)属于水利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下达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控制额度和申报指南。
各盟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在5月底前将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自治区重点水利投融资项目须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前期费项目须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文件、项目前期经费使用预算支出明细和情况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盟市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人员对自治区和盟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规范性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评审报告应明确申报项目的名称、申报单位、总投资及申请补助额度和评审标准,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提出规范性评审意见。
报告出具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于4月底前,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盟市。
盟市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水利建设基金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三条年初预留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及时安排使用,并严格履行财政预算管理审批程序。
对防汛、防凌、抗旱等救急救灾支出,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原则上当年收入,当年支出。
当年预算执行完成后,年底收支清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可在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水利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资金余额由财政部门全部收回。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内容依照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对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