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第一讲)

1.1 美国概况

美国位于北美洲中部,北与加拿大接壤,南靠墨西哥和墨西哥湾,西临太平洋,东濒大西洋,领土还包括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岛。总面积9629091平方公里,人口3亿(截止2014年3月)。美国具有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其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均居世界首位,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162446亿美元(按2013年当年价格计算)。2013年中美医药贸易额约100亿美元,其中对美出口约70亿美元,自美进口约30亿美元。

美国具有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其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均居世界首位,有较为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制。工农业生产门类齐全,集约化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国民经济总值占世界首位。汽车工业和建筑业在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为美国经济的两大支柱。近年来,在信息、生物等领域科技进步推动下,美国产业转型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被淘汰或转移到国外。与此同时,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日益加快,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也取得进展。主要的工业产品有汽车、航空设备、计算机、电子和通讯设备、钢铁、石油产品、化肥、水泥、塑料及新闻纸、机械等。

1.2 美国的医药管理制度及机构

1.2.1 医药管理法规

美国具有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和详细的部门规章。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监管依据的主要法律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 andCosmetic, FDCA)及其修正案、《联邦管理法》(Code of Federal )第21主题以及CDER发表的系列指导性文件《政策和程序指南》、《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Act)等。

1.2.2 医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美国的药政管理机构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成立于1862年,隶属于美国健康福利部(HHS),是美国最早的消费者保护联邦机构。FDA作为美国专门从事食品和药品管理的科学管理机构和最高执法机关,其管辖范围包括所有在美国市场上市的人用食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诊断用品、化妆品、医疗用辐射性电子产品、兽用食品和药品以及组合产品等。这些产品年销售价值高达10000亿美元,约占美国市场年消费总值的25%。

FDA现有11000多名员工,包括生物学家、化学家、医师、生物医学工程师、药理学家、兽医、毒理学家、公共健康教育和建立专家等。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及马利兰州罗克威尔城,下设行政办公厅(简称OC。行政办公厅局长为FDA的最高领导,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同意下委任。局长办公室负责实际有效地执行FDA的宗旨)、药品评审与研究中心(简称CDER,负责评审所有药品)、生物制品评审与研究中心(简称CBER,负责批准疫苗、血浆和血液制品)、医疗器械与辐射产品中心(简称CDRH,负责批准医疗器械和放射性产品)、食品与应用营养中心(简称CFSAN,负责管理美国境内和进口食品、饮料、食品补充剂和化妆品等)、兽用药品中心(简称CVM,负责评审兽药和人用食物家禽的用药)、国家毒理学研究中心(简称NCTR,专门从事FDA监管的产品对人类毒性的研究)和法令条例事务办公室(简称ORA,施行FDA法律遵从活动)八个中心。其中,CDER是最大的业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新药审批注册,GMP,GLP、GCP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检查,药品进出口管理,对伪劣药品的调查取证、查封及依法向法院起诉等。CDER还负责监控和保证美国市场上一万多种药品在上市后继

续保持高质量标准。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FDA将全国划分成5个大区,分别为东北区、中部区、东南区、西南区和太平洋区,每区设一大区所,5个大区所的所在地分别是波士顿、费城、亚特兰大、达拉斯和旧金山。大区所下设若干地区所,地区所下设若干工作站,全美目前共有143个工作站。FDA总部和区所、工作站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责。药品的批准权在总部。在药品申报时,总部负责审查所有的数据、审阅所有的报批材料,区所负责确证公司所申报的数据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GMP及GLP的管理规范等。

美国各州也按地方法规对药品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对药师进行考试和注册、对药品经营部门和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放或换发许可证、吊销违法者的许可证、对所在地的药学院校进行评价、审查见习药房等。

图4-1:美国FDA组织机构图

来源:FDA

1.3 美国药品注册制度

1.3.1 药品分类

1.3.1.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把药品分为两大类:处方药(Rx)和非处方药(OTC)。FDA有权决定各申请药品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资格可以进行转换。

处方药是指基于药品的毒性或其使用方法、及其使用药品所伴随的其他活动存在潜在有害效果,FDA认为未经执业医师指导使用不够安全或在新药上市申请中注明处方药的药品。处

方药又细分为创新药(NDA)和仿制药(Generics)。创新药是指首次上市的品牌药,一般在上市的前几年有专利和市场专营保护。仿制药是指新药专利和专营保护期过后,由其他厂商制造的、含有同样药物成分并证明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

非处方药在美国被称为OTC(Over The Counter)药品。OTC药品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医药知识,或向药剂师咨询,或借助药品说明书,或根据对自己病情的判断,直接在药店柜台上选购的药品。OTC药品有一套与处方药品完全不同的法规管理系统--"OTC 专论"(OTC Monographs)。OTC专论是一种类似"食谱"的资料,被编入《联邦管理法》。列入该专论系统的非处方药上市无须经过上市前审批。未列入OTC专论的药品上市途径主要有:(1)向FDA递交申请,要求列入OTC专论;(2)首先申请作为新处方药上市,销售多年后再申请转为OTC资格;(3)按照仿制药申请程序上市。

植物药(Botanicals)和生物药(Biologics)在美国的法规上没有专类管理,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植物药成分已归入OTC专论系统,而新的植物药则必须经新药审批(NDA)途径上市,目前仅有两味药获得批准(Veregen和Fulyzaq)。生物制品分为两大类,血浆和血制品以及疫苗类等不用于"治疗"疾病的产品归FDA"生物制品评审与研究中心"(CBER)管理;另一类用于治疗目的的生物药属于近来发展起来的新技术领域,全部按照新处方药由FDA的"医药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管理。因为生物技术产品的复杂性,其"仿制"品很难证明与产品完全一致,因此生物药的"仿制"品不称为"Generics",而一般称为"生物相似药"(Biosimilars)。

美国FDA 生物相似药相关政策法规:

351(K):《美国医改法案》中新增的《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 Act)第351(k)条款规定了生物相似物药品的简化程序审批要求。

505(b):在美国已上市的生物仿制药如人生长激素、胰岛素等,大多是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管理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中505(b)(2)途径批准的。在2020年3月23日前,按照505(b)批准的生物仿制药可被认为获得了在351(k)的指导下获得的生物许可证申请(BLA)。

2009-《生物药价格竞争及创新法》(The Biologics Price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BPCI Act):订立了生物相似物药品上市的简化程序,希望通过竞争来降低药价,达到医改目的。

"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Pathway)-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Act):2010年3月,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2012 年 6 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拥护《2010 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US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

1.3.1.2 管制药品

处方药不但必须按照《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条款,遵从FDA的药品法规管理规定,还必须遵从《美国法典》(USC)中的"管制物质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CSA)条例。

该条例对那些具有潜在滥用性质药品如麻醉剂、兴奋剂、镇静剂、迷幻剂、合成代谢的类固醇以及用于被管制类的化学物质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并根据医疗价值、有害程度、滥用或上瘾的潜在程度将这些被管制物质划分为五类。美国"药物强制管理局"(Drug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在定论某药品为受管制类时有责任向FDA咨询,DEA对一、二级管制药品还设定年生产定额。

1.3.1.3 减免上市申请的药品

除上述药品外,有三类医疗产品在美国可直接销售,无须FDA上市审批:一是顺势疗法产品(Homeopathic),二是药房复合药品(Pharmacy Compounding);三是属于履行药效研究(DESI)类药品。

顺势疗法是德国医师Samuel Hahnemann在1976年创立的一种医疗系统,在原则上以同类相治为理论原则,基本上是用极度稀释的药物进行治疗。该疗法伴随着美国70年代兴起的整体论和自然疗法而复苏推广,该类产品的生产不受GMP中产品有效期、成品性质、计量的检验等制约。

药房复合药品是由医疗机构(药房)配制的制剂,药房仅在获得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药品配制,但也接受FDA的严格监管。

履行药效研究类药品是在1938年以前上市和历史上仅根据安全性研究上市的药品,这些药属于不断进行中的《药效研究实施方案》(DESI)项目,不属于上市前审批的药品。

1.3.2 药品的专利保护和专营保护期

1.3.

2.1 专利保护

药品专利保护是指专利持有者经专利注册后,由美国专利商标局(PTO)保护发明者创造的药品在一定期限内不被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申请在药品研发或上市后都可以申请。1995年6月8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使美国专利法规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如下:

1、1995年6月8日前注册的专利有效期为17年,从专利获准日算起;

2、1995年6月8日后注册的专利有效期为20年,从专利申报日算起。

对未过期的、在1995年6月8日前注册的专利,按旧法或新法规定中专利期较长的算法生效。为鼓励新药研发,补偿专利持有者在药品研发和审批的漫长过程中保护时间的损失,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允许人用药品专利可获得5年的专利期延长,但药品批准后加上延长的专利期不得超过14年。

1.3.

2.2 市场专营保护期

市场专营保护期是在新药批准时FDA依法授予药品申报者的市场专营保护期。其属于行政保护,与该药品有无专利无关,目的在于补偿药品在研发和审批过程中失去的专利保护时间。一般来说,专营保护期有以下几种:

1、新化学实体(NCE)5年保护期;

2、外加的临床研究3年保护期;

3、罕见病药品7年保护期;

4、儿科试验6个月保护期;

5、首次仿制药180天保护期。

经FDA审批的药品全部收入FDA注册药品大全《经过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即"橙皮书",其中明确列出了新药所涉及的所有专利和市场专营保护期信息。

1.3.3 医药企业注册和药品注册制度

根据美国1972年的《药品登记法》(Drug Listing Act),所有参与生产、制备、加工、包装、贴标签、储存、批发到上市美国的药品参与单位,必须将其所涉及的场地/设施逐一在FDA注册,并递交由该设施所生产的美国商业药品目录,根据2007年的《食品药品行政法修正法案》(FDAAA),在未经授权豁免的情况下,以上信息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

药品注册申请分为"临床申请(INDA)"和"新药注册申请(NDA)"两个独立阶段。临床注册申请(INDA)实施备案制度,申请者提出申请后,FDA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即表示已批准进入人体试验,可自动进入临床研究,新药注册申请(NDA)过程比较严格。一个新药在三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FDA进行新药申请。新药申请的审评程序包括:申请书的受理、新药技术审评、现场考察、通知审评结果、双方交流(申请提交前会议、中期会议、审评终结会议和其他会议)等。在充分证明药品的安全性、疗效、质量等达到药品标准后,才核发药品证书。OTC药物、仿制药等仅需要简化的审批程序,医院制剂不需要审评注册。美国对于原创新药以及市场特需的药品实行优先评审机制,平均注册时间6个月,对于仿制药要求严格,平均评审时间16个月左右。

对于进口药品。无论是创新药、仿制药、非处方药,还是临床研究用新药(IND),进口时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例如一旦新药申请后,如果临床研究部分通过,FDA便在批准前对所有参与该药品的制造场地和实验室进行GMP和其他现场检查。

对于原料药(API)生产商。一旦生产设施被检查并确认GMP标准过关,便可以进行设施注册和登记。FDA不将原料药作为"批准与否"之列,但各制剂必须使用该药品审批过的制造场地来源。

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第二讲)

1.4 美国药品审批程序

1.4.1 临床研究用新药

研究性新药(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一般指尚未经过审批、正在进行各阶段临床研究的新药。在实际应用中,IND常用于指代人体临床研究,广义用于药品、生物制品,以及包括医疗器械在内所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或临床试验的产品。

药品注册批准的指标为:安全和有效。因此,全部新药上市的工作均围绕如何有效地获得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以确证某种新医疗手段比现有方法更安全和/或有效。药品从研发到上市,主要包括早期的分子筛查、临床前研究(主要是药理和毒理研究)、临床研究、新药审批及上市后监查。主要过程见表1-1:

表1-1:新药的研发上市流程及时间概况

数据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依据海关统计整理

1.4.1.1 临床前研究

临床前研究主要是决定药物是否可以相对安全地用于人体的临床研究、以及药物分子是否显示药理效应而值得进一步的商品化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子筛选、合成和纯化

药品筛选和开发过程没有标准规律、途径或固定方式。其过程非常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分子筛选过程通常要综合利用各学科知识,诸如对疾病、药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了解,在新药物分子的筛选和发现阶段,药物分析方法的建立和检测手段也必须建立。同时需要对目标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进行系统研究,以便确定药品的剂型、配方、给药系统、给药途径、包装方法等。

2、药理学研究

药理学考察药物分子如何作用于动物体内的生物系统活动,由此建立药物作用的分子靶,获取药物的效益信息。它阐明药物与机体(包括病原体)相互作用的规律及其原理,为药物作用机制、改善药物质量、提高药物疗效、开发新药、发现药物新用途、以及探索细胞生化及病理过程提供试验资料。药理学研究主要包括药效学(PD)和药动学(PK)研究,用于建立临床试验用药方案,即确定给药剂量和时间间隔。

3、毒理学研究

毒理学主要研究药物对生物体器官产生的不良反应,包括毒性反应、症状、严重程度、毒性作用机理、中毒发现以及处理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化学毒性的主要指标是剂量。临床前的毒理试验目的是安全性评价,即发现药物及其代谢物毒性,确定用于人类试验的初始用药剂量,然后在健康的志愿者中进行一个剂量或一个疗程的耐受性试验。基于伦理道德原因,任何新药在首次IND之前必须首先在动物身上进行试验,证明它可以安全用于人类。毒性试验包括单剂量急性毒性、反复用药的慢性毒性、生殖、致癌、致突变、过敏、刺激性、药物依赖性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型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1.4.1.2 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是一种为寻求医疗产品的临床效果所进行的临床医学研究,即以人(健康志愿者或患者)为试验对象所进行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解释试验药物的效用、不良反应,以及了解药物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此来确定新药获治疗手段是否安全和有效。应该注意的是FDA对ND申请的批准并不是新药上市的批准,而仅仅是允许将所有研究的新药在人体上进行观察。在这阶段,药品距离上市还面临着漫长而坎坷的道路,而多数进入一期临床试验的药品,最终被淘汰,仅有少数药品最终成为上市药品。

FDA将调研性新药(IND)按临床研究的目的分为商业性和调研性两大类。商业性IND的申请主要由企业以新药上市为最终目的展开的临床试验,调研性IND分为调研者IND、紧急用途IND和治疗性IND。

商业性临床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临床一期、临床二期、临床三期和临床四期。前三期

为新药上市前必经阶段,四期为药品上市后的监督形研究。

表1-2:FDA商业性临床研究要求

数据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依据海关统计整理

四期临床研究涉及药品上后监察,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现实中,许多药品的慢性副作用只有在上市后才逐渐显现,而且上后发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导致药品从市场上撤回。如拜耳公司(Bayer)降胆固醇药拜斯亭(Lipobay)、默克公司(Merck)骨性关节炎药万络(Vioxx)均由于上市后发现严重不良反应而撤市。

1.4.1.3 临床研究申请

无论是否已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进行过临床研究,只要是在美国申请IND研究,必须填报FDA 1571申请表。IND申请必须包括三大方面的信息:药品的生产信息、动物药理学和毒理学数据,及其临床研究方案。申请资料基本内容包括原料药的来源、加工及炮制、制剂的制备工艺、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以及预期的临床研究方案。

申请资料的形式要求为:

IND申请及其修正报告应为一式三份:一份原本和两份复本,若采用电子申报形式,则无需复本。

所有IND都应以三位数序号形式编号。

IND试验申请至少应包括下列部分:

(1)首页函、申请表和目录

首页函(Cover Letter)内容包括主办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报日期、研究新药名称等。

申请表(Form FDA 1571)内容包括说明申请的临床研究阶段、不在IND生效之前开始临床试验的许诺、遵从伦理委员会审查等内容。

(2)引言

引言的目的在于将药品研发计划简单透露给FDA,主要包括药品研究的基本原理、适应证、评价的一般处理方法、预计临床试验方案、参与受试者的人数、风险评估等。

(3)调研者手册

该手册用于协助参与调研医师了解该研究药物(特别是安全性)的临床调研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

(4)临床研究方案

所有的临床研究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一系列规则进行,这套规则称为临床研究方案(Clinical Protocols)。主要包括:各项试验的安排、程序、用药方式、剂量和持续时间、对特别反应或过度反应的处理方法、实验室血液及尿液检查等。

(5)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CMC)

《联邦管理法》强调新药的化学生产控制资料的详细程度必须随着临床研究的进展而加强,以保障IND用药的质量、效力和纯度。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化学和生产介绍,②原料药信息,③药品制剂信息,④安慰剂,⑤标签说明,⑥环境影响评价。

(6)动物药理学和毒理学

该部分是临床试验申请的主要部分。根据这些临床前的试验数据,FDA进行评价该试验用药是否可以合理安全地用于人体试验。主要包括药理学及药物分布特性资料和毒理学资料。

(7)前人使用的经验资料

此项要求仅适用于有早期人类使用经验的调研药品。若调研新药没有人类使用历史经验,应在文件中声明。

(8)补充资料

对于某些申请,FDA也许会要求提供以下特殊主题资料:药品依赖性和潜在滥用性、放射性药品、儿科研究、其他信息。

(9)有关信息及其他

主要是指在FDA要求下任何有助于IND审批的有关资料,包括非英语资料在内,如果资料原文不是英文,除递交原文外,主办者还应提供准确的英语翻译。IND申请者还应递交执行诺言书,保证在试验开始前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经伦理委员会审阅、以及遵从所有与IND 有关的各项管理规定。

提示:IND申报后,FDA审查药品的安全性问题,并规定在30天之内给予批准与否的答复,若30天内没有得到FDA是或否的答复,申请者便可以开始临床试验,而对于同种药品的后期延续临床研究,在IND申请递交后不必等候30天,主办者可立即开始IND研究。

由于新药的临床研究是一个漫长阶段,有些可持续几年至十几年不等,在这期间,各种信息也在积累,若试验方案有所变更,申报者应及时与FDA沟通、申报。此外,申请者还可根据试验情况撤回申请,FDA也可依据安全性或申报者违规等原因终止IND申请,并给予申报者30天的申述期限。如果在申请IND后的至少两年都没有按计划进行临床研究,或该IND方案中的所有试验被勒令暂停持续超过一年,FDA便将此IND放在闲置状态(InactiveStatus)。一旦IND被置于闲置状态,所有涉及的临床调研者都必须被通知到,并按照法规(21CFR 312.30)规定将IND药品退还给申报者或立即销毁。

1.4.1.4 FDA对临床研究的审批

临床研究是对未批准药品最终上市之前的试验场地,目的为评价调研性新药是否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于防止或诊断某特定疾病或病症。临床研究结果将是药品批准与否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FDA对临床研究审批的主要流程如下:

图1-1:临床研究审批流程图

资料来源:FDA

在审批程序上,大部分IND不颁发批准件,主办者在申请后30天期限满后,即可自动进行临床研究。在这30天期间内,FDA评审该IND是否安全,以确保受试者不会受到不合理的危险。FDA审查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化学和生产评审

FDA主要审查生产资料以及企业能否保证批量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并验证制造商是否有充分的能力在研究期间提供足够的产品。

(2)药理/毒理评审

主要评审动物试验结果,并努力将动物药效与潜在的人体效应联系起来,原则上是把受试

者将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安全范围内。

(3)医学/临床评审

主要由医务官员负责评审IND申请的临床部分,该部分是IND审查的核心工作。核查临床研究方案是否具有明确的目的,确定受试者是否得到保护,确定试验是否设计合理,是否具有明确可靠的方法加以评价治疗后反应。此外,还考察实施临床用药的IND调研者(一般是医师)资历,评价他们是否有资格承担临床试验的角色和任务。

提示:自上世纪80年代起,在临床试验研究评审上,FDA评审员采取更为宽容的政策,即只要研究者不让受试者承担过大的风险,可给药物申报人在一期试验期间更大的自由,但在评价临床二期和三期试验申请时,FDA评审员则必须保证这些试验结果数据能提供可靠的科学结论,以作为评价该药上市的依据。

FDA评审结论:

暂缓决定--建议申报者提供新的数据支持。

不足通知--申请有微小不足,但没有严重到给予该项IND申请作暂缓决定,评审员将通过电话或发送书面不足通知申报者,申报者可以在更正不足的同时进行临床研究。

1.4.1.5 有关临床研究的法规和指导文件

相关法规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管理法》。实施规则为现行的良好操作规范(cGMP、GLP、GCP等)。

《联邦管理法》第21主题(21 CFR)是针对食品和药品的,而其中的312部分针对IND临床研究,该部分(21CFR 312)论述了法规的管辖范围、IND药品的使用和管理、IND申请程序和内容要求、主办者和调研责任者、调研者资格和责任、受试者知情同意、伦理委员会审查,以及其他关于预期治疗危及生命疾病和衰弱病症的药品条款等。

FDA认为有关新药审批(21 CFR 314)和生物药品执照审批(21 CFR 601)的法规条款也属于临床研究的法规条款部分。此外,以下通用的药品条款也适用于IND:

21 CFR312.6-调研性新药的标签说明;

《联邦公报》;

《FDA出口改革和促进法》;

FDA《政策和程序指南》。

除法律和法规外,FDA "医药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和"生物制品评审与研究中心"(CBER)还颁布了大量指导性文件,以帮助临床研究工作人员更有效地遵守FDA法规要求。具体可参考ICH和FDA的官方网站。

表1-3:临床研究(IND)申请表(FDA1571)

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第三、四讲)

1.4.2 创新药

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 NDA)是新药研发者向FDA正式申请在美国上市所必须遵循的程序。NDA不仅是针对新化学分子而言,符合以下情况均须经FDA新药审批程序:

新化学成分(NCE);

原批准药品相同化学成分的新盐基、新酯基;

原批准药品的新配方组成;

原批准药品的新适应症(包括处方药转非处方药使用);

新剂型、新给药途径、新规格(单位含量);

两种以上原批准药品的新组合。

1.4.

2.1 新药应具备的特点

美国医药法规要求新药上市前必须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而这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必须来自严格控制的、以人为对象的临床研究。FDA认为新药应具备以下特点:

明确的研究目的;

恰当的试验设计,能正确地对试验组和对照组进行药效定量比较和评价;

确切定义患者对治疗反应的评价方法;

有科学依据的患者筛选方法;

有适当措施将偏向性减到最小。

凡经过临床研究证明安全和有效的药品都可以向FDA(CDER、CBER和CDRH)申报NDA,FDA对新药的审评原则是:只要证明药品效益大于风险,便可以相对安全地批准上市。

1.4.

2.2 评审时间

在评审时间上,FDA根据药品的治疗特性,采取灵活的评审机制,在评审时间上一般分为"标准"和"优先"两类。

对"能够在治疗、诊断或防止疾病上比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进的药品类",FDA根据相关规定(《政策和程序手册》)采取"优先评审"(Priority Review),评审时间由10个月缩短为6个月;对那些"加速审批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的药品",FDA还可以实施"加速审批"(Accelerated Approval),即FDA允许在确切的治疗效益证据未全部收集到之前批准新药申请;此外FDA 审批还有"快径"(FastTrack)方式,即在药品研发的过程中,由主办者和FDA的共同协作,适用于填补一个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即针对那些有潜力治疗严重和危急生命疾病的新药研发和审批;针对治疗艾滋病和与HIV有关病状的药品而言,美国人类健康服务部建立了"平行双轨"(Parallel Track)审批政策,即允许那些没有被纳入临床研究的药品提前用于治疗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

1.4.

2.3 NDA申报格式

NDA的撰写和编纂可按照《联邦管理法》第21 CFR 314.50条NDA要求,也可采取ICH 建立并广泛实施的《通用技术文件》(CTD)模式。药物档案(DMF)也是NDA部分资料申报的形式之一,用以支撑临床研究申请(IND)和新药申请(NDA和ANDA)。申报材料形式可采用书面,也可采用电子申报,FDA目前鼓励采用电子申报,因容易检索,加快评审速度。

1、CTD简介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制药工业的质量管理规范(GMP、GLP、GCP等)、电子商务和电子文件的盛行和成熟,使全球性药品监管的协调统一也纳入各个国家的议事日程。ICH经过多年的协商讨论,指导委员会于2000年11月份正式建议新药申请采纳CTD形式。CTD是全球性药品申报撰写的大变革,目前,多数制药企业都在以CTD形式向ICH成员国家申报药品上市申请。CTD具有统一的新药申请内容设计(包括临床、非临床和化学生产控制信息),旨在可满足ICH成员国家和地区的申报要求,而无需对每个国家的新药申报资料进行重新组编,以节省人力和物力资源。

然而,各国药政部门各有其特殊的申报要求,基于这些差异,申报各国的CTD也随之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微小改动,但这种统一形式的CTD修改工作量很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药品申报资料编撰的人力、物力,并缩短了审批时间。

表1-4:欧盟、美国和日本CTD适用范围

注:* 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除外;数据来源:ICH

根据ICH的"通用技术文件"(CTD)要求,CTD内容和格式如下:

①模块1:行政管理和处方信息

1.1 包括模块1在内的CTD总目录

1.2 各国家和地区要求的非通用文件

·新药申请表-Form FDA 356h

·专利信息和专利技术

·禁令声明书-Debarment Certification

·现场审查用复印件-NDA

·付费表-Form FDA 3397

·经济利益公开证书

·市场保护申明-Claimed Exclusivity

·处方信息、样品和标签

·其他行政管理信息

图1-3:CTD文件的三角结构

数据来源:ICH

2、CTD申报内容和格式大纲

②模块2:通用技术文件概述

2.1 CTD目录-CTD Table of Contents

2.2 CTD介绍-CTD Introduction

2.3 质量总体概述-Quality Overall Summary

2.4 非临床研究概述-Nonclinical Overview

2.5 临床研究概述-Clinical Overview

2.6非临床研究文字及表格总结-Nonclinical Writted andTabulated Summary ·药理学研究-Pharmacology

·药动学研究-Pharmacokinetics,PK

·毒理学研究-Toxicology

2.7 临床研究总结-Clinical Summary

·生物制药学和有关的分析方法

·临床药理研究

·临床效益

·临床安全性

·各个临床研究的摘要

③模块3:质量

3.1 模块3目录-Module 3Table of Contents

3.2 资料汇总-Body of Data

3.2.S 原料药(原料药DMF文件)

3.2.P 药品制剂

3.2.P.1药品制剂组成描述

3.2.P.2药品制剂的研发

3.2.P.3药品制剂的生产制造

3.2.P.4辅料控制

3.2.P.5药品制剂质量控制

3.2.P.6参考标样或物质

3.2.P.7包装容器和密闭系统

3.2.P.8药品制剂的稳定性

3.3 参考文献-Literature Reference

④模块4:非临床研究报告

1.1 模块4目录-Module 4Table of Contents

提供所有的非临床研究报告及进行地点。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004]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2010年8月20日 该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小组制定,按照ICH进程,已递交管理部门讨论。在ICH 进程第四阶段,最终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管理机构采纳。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文件历史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2010年8月20日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 本指导原则已被推荐给ICH三方的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简介 (1) 1.1背景 (1) 1.2 目的 (1) 1.3 范围 (1) 1.4 一般原则 (2) 2. 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结构 (3) 2.1第一部分:区域行政信息 (4) 2.2第二部分:摘要 (4) 2.2.1生物标记物验证的概述 (4) 2.2.2. 数据摘要(分析、非临床、临床;如适用) (8) 2.3第三部分:质量 (8) 2.4第四部分(非临床)与第五部分(临床) (9) 3.缩写 (10)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1.简介 1.1背景 使用生物标记物可能有助于获得更为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指导剂量选择和提高风险获益比。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各个地区先前提交的含有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经验而制定的。此类申请包括独立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或者药品相关管理程序中上市申请的一部分(NDA/BLA/MAA)。对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制定统一的格式将会使得跨区域之间的审评和评估交流更为简化和方便。 1.2 目的 本指南提出了关于基因组生物标记物(见ICH E151中的定义)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方面的建议。验证是指得出结论确认:在陈述的使用范围内,可依据生物标记物的评估结果来充分反映生物过程、反应或事件,并支持生物标记物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过程中的使用(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如果生物标记物能直接或间接地帮助管理决策,可以向管理机构提交该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制定一个一致推荐的结构,从而可以使不同区域的申请达到统一,并促进申请者与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讨论。在整个ICH监管区域内推荐使用一致的格式,还有助于降低申办者的负担。同时预期,本指南推荐的文件格式会促进生物标记物数据与特定产品的相关申请整合。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进行生物标记物验证,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在适当情况下,本文件提供了一般指导原则,用于将生物标记物验证数据整合至人药注册上市许可申请的通用技术文件(CTD)格式中。这种整合的CTD格式同样适用于生物标记物数据作为提交的NDA、BLA、MAA、其他批准后监管程序的一部分,或者是回应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 1.3 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范围是关于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包括转化医学方法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和非临床基因组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验证申请中可以包括用作分类标记的单个基因组生物标记物或多个基因组生物标 1ICH E15中将基因组生物标记物定义为“一种可衡量的DNA和/或RNA特征,可作为一项指标指示正常生物过程、致病过程和/或对治疗方法或其他干预措施的反应”。

新药注册分类

新药注册分类 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二类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三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 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四类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五类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六类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新手遇到几个问题,向各位前辈请教一下: 1、仿制药注册直接报生产,中试3批,验证3批,现场核查3批,一共需要做9批对吧?重庆CTD格式研讨班一位老师讲的名词解释中“注册批:在申报注册前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加上这3批的话一共需要做12批还是这3批就是指现场核查抽样的3批? 2、中试3批是要在符合GMP的中试车间中进行? 中试规模是大生产规模的十分之一?制剂处方量的10倍以上?固体口服制剂10万片?这3个说法应该是哪一个? 3、关于报产的工艺验证3批,报产3批,和动态现场检查3批 这几个概念我是真的弄糊涂了有的法规文件上说工艺验证3批和动态现场检查3批可以合二为一,就是说只要三批就可以了,但是在研讨班讲义上又有CDE的老师说必须经过工艺 验证才能通过现场检查。 1.中试三批,也是属于小试研究至放大的工艺技术转变,是在小试基础上验证你实验参数的 稳定性及放大的可行性,是属研究的范畴,不做为核查之中的样品;中试所做的样品提供给 制剂做样品及分析检验研究用,但专家核查时,还是会看你中试所做样品的去向的。 2.中试三批没必要再GMP的中试车间进行,只要你所用的设备跟你即将在GMP车间生产用的设备一致性就可以了,如果有GMP条件的中试车间最好。中试规模应该是你即将在今后大生 产的批量。在中试研究过程中,可以逐步将用量放大即可。而生产用量是根据制剂规模用量 而定。3.对于第三点,CDE老师说的是对的,现在必须要有工艺验证,必须有相应的文件, 产品,产品的分析检验,相关的制剂用量的去向,原辅料的详情等情况都必须要有,所以不 能偷懒,必须把工艺研究透彻,才能在大生产中做到顺顺利利! 小試,然後中試三批(生產能力的十分之一或10萬片,理論上應該是按照兩者中較大的批 量來做),中試產品是可以用來做穩定研究,方法學驗證和質量標準的;工藝驗證,顧名思 義,就是驗證你的工藝在實際產生中是否合適,是否需要再調整,理論上,中試三批和驗證三批是不應該合併在一起的,但實際上,因為仿製工藝已經較為成熟,生產產品穩定,國家局也默認可以合併在一起的(畢竟驗證批是拿到生產批件之前的產品,法律上不允許買賣, 只能等到期銷毀)。動態三批就是等上交檢查申請後,藥監局派人現場核查一批,其餘兩批 提交報告。之後就等生產批件,然後簽署驗證保證書咯。東西太多,樓主實實在在跟完一個 項目就知道了。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M4Q-中文

ICH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质量-M4Q 模块2:质量概述 模块3:质量 本指南于2000年9月,在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第4阶段,推荐被ICH践约三方采用。(编号方式和节标题已经被统一校订,在2002年9月11-12日华盛顿DC的会议上同意采用e-CTD。) 本指南由ICH专家工作组改进完善后,由常务方依照ICH的程序进行磋商。在程序的第4阶段,最终文件被推荐由ICH的三个践约方欧盟,日本和美国采用。

目录表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要 (5) 2.3:整体质量概述 (QOS) .................................... 错误!未定义书签。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 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1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2产品(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5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1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3产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5药品的控制(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6参考标准或原料(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7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2.3.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内容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 料药及其制剂。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 药品名称。 2. 证明性文件。 3. 立题目的与依据。 4.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 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 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 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品注册的概念

一. 药品注册的概念 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一).仿制药的概念及其由来 (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1.立项阶段:协助业务发展部门进行市场调研 (1).原研厂和上市日期 (2).正在申报和已获批文的企业 (3).市场上的主流剂型和规格 (4).各国药典、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的收载情况(5).各地的政府定价 2.准备申报资料阶段 (1).审核质量研究资料 (2).审核证明性文件 (3).撰写立题依据 (4).撰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5).撰写综述资料 (6).跟各部门讨论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 3.递交申报资料直至获得批准文号期间的工作 4.补充申请 三.注册人员在原研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一).原研药注册与仿制药注册的区别(二).注册人员在原研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四.结束语

一. 药品注册的概念 “药品注册”,业内又称为“药政事务”(Regulatory Affairs,简称RA)。《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的定义如下:“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这是从药政当局(drug authorities)的角度来讲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在一个具有良好研发能力的企业,从立项前的调研到获得上市许可,再到上市后的承诺研究和补充申请等,RA人员的参与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一个合格的RA人员除了需要按照药政当局的格式要求整理资料并跟踪审评进度外,还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原则、审评技术要求以及药政当局的各种电子刊物和相关文献,具备CMC、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商标专利、甚至市场销售方面的知识,熟悉药品的研发和审评流程,掌握跟药政当局和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技巧。高级别的RA人员还需要从大局考虑,进行战略性思考:“这件事对RA有什么影响,对其它部门又有什么影响?RA能够做什么?这样做有哪些风险和获益?这些风险和获益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不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更高级别的RA人员会跟药政当局进行更高层次的交流,比如FDA和EMA的最新动向、对跨国企业先进研发技术的介绍、对药政当局一些征询意见稿的反馈,等等。当然,由于企业规模和产品线的不同,一个RA人员通常只会专注于某一领域,再高级别的RA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也会有局限性。仿制药企业的RA不懂IMCT、原研药企业的RA不懂BE study是很常见的。这里的版友多在仿制药企业工作,我就先介绍RA人员是如何参与仿制药研发的吧。 二.注册人员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一).仿制药的概念及其由来 “仿制药”,英文名为“generic drug”,过去称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药品注册专员岗位知识(美国药事法规部分)II

1. 在NDA 被批准后,因为某种原因会出现改变。 A .改变二级包装的生产基地不需要提交专门的NDA supplement 。 B .改变测试标准属于重大改变,需要提交专门的NDA supplement ,等FDA 批准才能实施。 C .改换生产基地的名称因为不涉及到产品质量,所以不需要通知FDA 。 D .所有的非重大改变只要放在年度报告中就可以了。 B B B 2. “In God we trust,” A .的下文是“devil is in details!”说明细节里有恶魔。 B .的下文是“all others bring data.”说明数据很重要。 C .来自美钞,说明金钱就是上帝。 D .来自圣经,说明必须相信上帝。 B B B B 3. 研发原创新药的最大风险在于 A .药理机制复杂,成药配方难以把控。 B .保证质量稳定的因素不易掌握。 C .临床试验的费用高,耗时长,失败的可能大。 D .申报文件太复杂,难以保证合规。 C C C C 4. IND 阶段的药物不良反应与上市后药物不良反应的区别是 A .来自是否研究用药。 B .少量受试者或大量病人。 C .是否有非遵医嘱用药。 D .以上都是。 D D B 5. 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 (QbD)是 A .研发仿制药最关键的策略之一。 B .贯穿生产质量检验全过程。

C.研发化学药最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 D.是从人用药品研发提出的口号。 6. 仿制药 A.的质量可能优于原创新药的质量。 B.的质量不可能优于原创新药的质量。 C.的质量必须与原创新药的质量完全相同。 D.只要证明与原创新药有一致的生物等效性,两者的质 量也会完全一致。 B B D 7. 美国的处方药的药品说明书 A.包括医生用和病人用两种版本,虽然内容和格式都一样。 B.与欧盟的处方药药品说明书一致,因为都在CTD的范围内。 C.提交时与其他申报文件一样,必须用PDF版。 D.与研究者手册同属IND的药品说明书一类。 8. 美国的市场专有期 A.孤儿药7年,新分子5年,新临床试验3年,儿童药6 个月,4种类型,最多可有15.5年。 B.孤儿药7年,新分子5年,新临床试验3年,儿童药6 个月,首仿180天,5种类型,共16年。 C.有很多种,可以叠加,越多越好,没有限制。 D.FDA不一定向药企下首仿批准的书面通知。 A A A D 9. 临床暂停(Clinical Hold) A.可能出现在临床试验阶段的任何时期。 B.只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会有。只要取得临床批件,就不 用再担心会有临床暂停。 C.只是针对临床试验。只要临床试验方案没问题,就不 用担心临床暂停。 D.只是针对临床试验。质量问题或者动物实验问题不会 引起临床暂停。 A A A 10.药品广告和说明书 A.应该写得尽可能详细,让所有的用户明白。 B.应该写得尽可能靓丽,以获取最多的客户。 C.应该用layman language,不能让消费者懵圈。 D.应该简明扼要,因为言多必失。 C C C 11.CTD是A.在ICH 件标准格式。 D

(完整版)欧盟GMP附录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简称欧盟。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国际协调会:ICH 欧盟GMP附录1 无菌药品的生产 注:冻干瓶轧盖的条款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原则 为降低微生物、微粒和热原污染的风险,无菌药品的生产应有各种特殊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质量保证极为重要,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制订并经验证的方法和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仅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操作或成品检验。 注:本指南没有对微粒、浮游菌和表面微生物等测试方法详细进行阐述,可参阅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CEN/ISO)及药典资料。 总则 1.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洁净区内进行,人员和(或)设备以及物料必须通过缓冲进入洁净区。洁净区应当保持适当的洁净度,洁净区的送风须经具有一定过滤效率过滤器的过滤。 2.原料配制、产品加工和灌装等不同操作必须在洁净去内彼此分开的单独区域内进行。 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终灭菌工艺;第二类是部分或全部工序为无菌操作的工艺。 3.应按所需环境的特点确定无菌产品的洁净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都应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以尽可能降低产品(或原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静态”标准,以达到“动态”的洁净要求。“静态”是指安装已经完成并已运行,但没有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动态”是指生产设施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的状态。 应确定每一洁净室或每组洁净间的“动态”及“静态”标准。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一般可分为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敞口安瓿瓶、敞口西林瓶的区域及无菌装配/连接操作的区域。通常用单向流操作台/罩来维护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须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单向流或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A级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生产无菌产品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的洁净操作区。 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施的级别 4.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施的级别应按照EN ISO 1466-1 划分级别。应将级别的划分与操作工艺环境的监测明确区分开来。在下表中给出了各级别最大允许的空气尘埃粒子浓度。

药品注册分类

化学药注册分类大变动,CFDA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昨日(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

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 (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其中,注册分类3是指仿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注册分类4是指仿制境内上市药品;注册分类5是指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仿制药的基本要求是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参比制剂须为原研或国际公认的药品。原研药品指境外或境内首先批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国际公认的药品是指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表1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说明及包含的情形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评析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的解读 版本概况:发布日期:2016年7月25日,征求意见至2016年8月26日 药审机构的职能 原文:第十条:药审机构可根据产品风险和技术审评需要提出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要求,并综合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报告做出技术审评结论。 评析:这条看起来很平常。可是FDA就是这么干的。也就是说,民间猜测的CFDA 的模式会趋向于美国FDA的模式是真的。CDE可能变成一个大中心,独立进行受理,收回省局的受理、批准权。省局将只有日常监管和补充申请审核的权利。而且 CDE可以发起有因核查、复核检验。FDA并非以复核检验为申报必须条件,一切都是因风险而选择的。那以后中检院的职能会不会有所改变呢?这里的药审机构定义是CDE,注意,是CDE,因为规定了国家局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省局没这职能,所以不包含省局技术审评部门。 由此省局职能只剩下日常管理,上市监查,被“抄报”。上市许可,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里不分新药和还是仿制药,一句话: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上市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同时看一眼第一百零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没有影响的变更,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都是总局的了。省局注册处已名存实亡…… 药品注册申请类别 原文: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的补充申请以及延续申请。 评析:药品注册申请类别已简化为临床申请、上市申请和补充申请三类,不再区分药品注册申请为新药还是仿制药 申请人主体资格 原文:第四条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主体或者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DMF药品美国申报注册文件模板资料

DMF申报资料撰写格式(制剂) 3.2.P.1 剂型及产品组成 3.2.P.2 产品开发 3.2.P.2.1 处方组成 3.2.P.2.1.1 原料药 3.2.P.2.1.2 辅料 3.2.P.2.2 制剂 3.2.P.2.2.1 处方开发过程 3.2.P.2.2.2 制剂相关特性 3.2.P.2.3 生产工艺的开发 3.2.P.2.4 包装材料/容器 3.2.P.2.5 相容性 3.2.P.3 生产 3.2.P.3.1 生产商 3.2.P.3.2 批处方 3.2.P.3.3 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 3.2.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2.P.3.5 工艺验证和评价 3.2.P.4 原辅料的控制 3.2.P.5 制剂的质量控制 3.2.P.5.1 质量标准 3.2.P.5.2 分析方法 3.2.P.5.3 分析方法的验证 3.2.P.5.4 批检验报告 3.2.P.5.5 杂质分析 3.2.P.5.6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3.2.P.6 对照品 3.2.P.7稳定性 3.2.P.7.1 稳定性总结 3.2.P.7.2上市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承诺 3.2.P.7.3 稳定性数据 CTD格式8号申报资料主要研究信息 (药学部分:制剂) 3.2.P.1 剂型选择依据及产品组成 (1)本品为普通片剂,规格为:10mg 每片XXXXX片的处方组成见表3.2.P.1。 附表3.2.P.1 XXXXX片药物组成表

(3)XXXXX片的内包装材料为铝塑板,有避光和防潮的作用,与XXXXX的内包装材质相同。 内包材的生产厂家具有内包材注册证,执行国家标准。 3.2.P.2 产品开发 XXXXX是HMG-CoA还原酶的一选择性、竞争性抑制剂,可以显著降低胆固醇水平,并降低心肌梗死或脑卒中的发病危险。临床试验已经证实XXXXX降低胆固醇的临床疗效明显优于其它汀类药物,对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包括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或混合型高脂血症患者以及纯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者有明显疗效。 XXXXX(商品名)作为目前世界上顶级降血脂药物,由美国华纳-兰伯特公司研制开发。1997年上市,之后并入辉瑞公司。自1998年以来取得了优异的业绩,成为当今世界增长最快的药品,连续三年名列全球畅销处方药第一位,2003年全球销售92.3亿美元,2004年高达108.6亿美元。华纳-兰伯特公司的XXXXX在1999年9月获准中国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在国内由大连辉瑞生产销售。目前,国内原北京红惠制药(现更名北京嘉林药业)已获得XXXXX 及片剂产品的生产批文,天方药业研制开发XXXXX胶囊,于2005年9月29日获得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 我公司立项仿制XXXXX片,规格与辉瑞制药(大连)有限公司的XXXXX相同,为:10mg/片。 3.2.P.2.1 处方组成 3.2.P.2.1.1 原料药 性状: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性粉末。 溶解性:XXXXX不溶于PH≤4的水溶液,能微溶于蒸馏水、PH为7.4的磷酸盐缓冲液、乙腈,轻度微溶于乙醇,易溶于甲醇。 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期:48个月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简介

简介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 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ICH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并成立了子课题。

国内药品注册新药分类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三、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 欧盟与美国不同,集中与分权是欧盟实施药品GMP的基本特征。所谓集中,是指法令、方针,包括注册要求及药品GMP由欧洲委员会确定;分权,即现场检查工作由各国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是欧盟的分支机构,1995开始工作,总部设在伦敦。它的职能是协调欧盟的药品评估工作,包括注册及监督管理。EMEA有360人,有约3500名欧洲专家,承担了欧洲药品评价局及委员会的工作。欧盟的药事法规大体由三个层面组成: 第一层面是指法令(Directives) 和法规(Regulations),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实施,少部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法令是欧盟用于建立统一药事法规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第二层面是指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而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个层面指由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颁布实施的一些技术指南和对一些法规条款所做出的解释。 2003-10-08,欧盟委员会2003/94/EC号指令阐述了人用药品及临床研究用药GMP的原则及指南方针(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并按此指令制订了欧盟GMP主体文件以及19个GMP附件,均属强制执行。因人用药品及兽药采用同一个GMP标准,欧盟的GMP检查职能部门设在“欧洲药品评价局兽药及检查处”(简称检查处)。检查处的工作主要包括: (1)统一、协调欧盟GMP相关的活动; (2)参与GMP的起草及修订; (3)对欧盟GMP要求及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 (4)制订欧盟GMP检查规程。 检查处还参与欧盟内外的GMP合作计划,它与药品条约/合作计划组织(PIC/S)、WHO保持密切联系,将欧盟法规的信息和要求融人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研究中的GMP课题,这是GMP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又一表现。 欧洲药品评价局是指南和法规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负责药品注册及药品GMP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处每年召开4次欧盟各国药品GMP检查员代表的碰头会,交流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对药品GMP的法规或指南提出修订意见,这种会议也是一定形式的培训,对统一欧盟检查标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欧盟检查员为专职,注册与药品GMP 检查的协作与FDA相似。检查员有级别考核并须有企业工作经历,对检查员的经历要求事实上比FDA还要严格。欧盟药品管理相关机构和欧洲药品评价局职能部门图见下图。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在2002年2月76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三方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介绍 2杂质的分类 3杂质报告和控制的说明 3.1有机杂质 3.2无机杂质 3.3溶剂 4分析方法 5各批次产品杂质含量的报告 6规范中所列的杂质检查项目 7杂质的界定 8术语 附件1:阈值 附件2:申报表中鉴定或界定的报告杂质结果表

附件3:鉴定和界定判断图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1介绍 本文件旨在为那些尚未在任何地区或成员 国注册的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在注册时,对其杂质的含量和界定的申报提供指导。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期间所用的新原料药。本文件不涵盖生物/生物制品、肽、寡聚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和半合成产品、草药以及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应分两个方面阐述: ?化学方面:包括对杂质的分类和鉴定、 报告生成(report generation)、规范中杂质 的检查项目以及对分析方法的简要讨论。 ?安全性方面:对用于安全性研究和临床 研究的新原料药批次中不存在或含量很低 的那些杂质的界定的指南。 2杂质的分类 杂质可分为下列类型:

?有机杂质(与工艺和药物有关的) ?无机杂质 ?溶剂 有机杂质可能会在新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和/或储存期间有所增加。这些杂质可能是已鉴定的或者是未鉴定的、挥发性的或者非挥发性的。包括: ?起始物 ?副产物 ?中间体 ?降解产物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无机杂质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它们通常是已知的和已鉴定的,包括: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重金属或其他残留金属 ?无机盐 ?其他物质 溶剂是在新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用于制备溶液或混悬液的有机或无机液体,由于他们一般具有已知毒性,故较易选择控制方法(见ICH指导原则Q3C残留溶剂项下)。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质量标准: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检测方法和可接受标准: 化学药物 Q6A (中文版:征求意见稿) 现行第 4 阶段版本 1999 年10 月6 日 按照ICH 进程,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 专家组制定,并已经各药品管理部门协商进入第四阶段,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药品管理机构采纳。

Q6A 文件历史

质量标准: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检测方法和认可限度: 1 化学药物 2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3 1999 年10 月6 日在ICH 指导委员会进入ICH 进程第四阶段,推荐给ICH 三方4 管理部门采纳 5 目录 6 1. 前言 (1) 7 1.1 指导原则的目的 (1) 8 1.2 背景 (1) 9 1.3 指导原则的范围 (1) 10 2.一般概念 (2) 11 2.1 定期检测或跳检 (2) 12 2.2 放行与货架期标准的比较 (2) 13 2.3 过程检测 (2) 14 2.4 设计和开发中应考虑的问题 (2) 15 2.5 有限的申报数据 (3) 16 2.6 参数放行 (3) 17 2.7 可替代的方法 (3) 18 2.8 药典方法和可接受标准 (3) 19 2.9 技术进展 (4) 20 2.10 原料药对其制剂质量标准的影响 (4) 21 2.11 对照品 (4) 22 3. 指导原则 (4) 23 3.1 质量标准:定义和论证 (4) 24 3.1.1 质量标准的定义 (4) 25 3.1.2 质量标准的论证 (4) 26 3.2 常规检测/标准 (5) 27 3.2.1 新原料药 (5) 28 3.2.2 新药制剂 (5) 29 3.3 特定检测/标准 (6) 30 3.3.1 新原料药 (6) 31 3.3.2 新药制剂 (8) 32 4. 术语(下面这些定义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13) 33 5. 参考资料 (15) 34 6. 附件 (15) 35 36 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