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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补偿办法

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补偿办法

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补偿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河南省卫生厅豫财社〔2010〕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豫发〔2009〕23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偿原则(一)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年提高,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不降低。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分级负担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

县级政府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省辖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多渠道筹资各地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安排医疗保障等各项基金,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四)绩效考核科学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建立绩效考评体系。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豫卫农卫[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20号)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各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的通知》(豫卫基妇[2005]17号)精神,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审核,确定河南省人民医院等38家医疗机构为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希望上述医疗机构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定点服务协议,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以确保我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附件:河南省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南省2010年度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一医院河南省直属机关第二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河南省职工医院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河南省老干部康复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〇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河南风湿病医院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郑州艾格眼科医院。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豫卫妇社[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妇社[2009]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全省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在全省积极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卫老龄发〔2019〕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61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健康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1.建立完善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豫卫合作〔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豫卫合作〔2014〕25号中国援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和厄立特里亚医疗队:为进一步加强援外医疗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优秀医务人员参加援外医疗队的积极性,提高援外医疗队员的生活待遇,实现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发放同年度考核挂钩,参照有关省市做法,特制定了《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8日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不断完善政策,提高援外医疗队员待遇”的指示精神,为规范我省援外医疗队省级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途和标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办〔2012〕72号)要求,借鉴其他有关省市做法,结合我省援外医疗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用途援外医疗队员省级补贴主要用于援外医疗队员在外执行援外医疗任务期间在生活、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补助以及队员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费用补助,其目的是不断改善援外医疗队员在国外的生活条件,提高队员的整体待遇,进一步激励我省优秀医务人员踊跃参加援外医疗队,认真履行国际医疗援助的光荣使命,扩大我省援外医疗队的影响力,为提高非洲人民的健康水平和支持我国外交事业作出新贡献。

二、发放范围自2014年开始,按照援外医疗队选派工作要求,积极参加援外医疗队,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和受援国法律法规,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援外工作,援外期间无法违纪现象,圆满完成规定的任务的援外医疗队员。

职业危害文件

职业危害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监[2009]15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表彰卫生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近年来,在厅党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系统各职业病防治机构及其广大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主动、依法规范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为工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了进一步激励全省卫生系统广大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河南省卫生厅决定对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等14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灵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5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先进集体和马良庆等60名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今后的工作中创造新的业绩,取得更大成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省卫生系统各单位广大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知难而上、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团结协作、勤奋工作的优良作风,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从源头上消除控制职业病危害,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全省卫生事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附件:1、河南省卫生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河南省卫生系统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3、河南省卫生系统职业病防治先进工作者名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河南省卫生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先进集体名单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所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许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2:河南省卫生系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先进集体名单河南省灵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沁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辉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汝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宜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淮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濮阳县卫生防疫站河南省长葛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禹州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巩义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新郑市卫生防疫站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附件3:河南省卫生系统职业病防治先进工作者名单马良庆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黄志军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科室副主任主任医师程晓军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科长主任医师李磊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副主任医师崔庆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科室主任主治医师周世义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崔守明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副主任技师冯会民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孙世义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所副所长副主任技师汪海生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防所长顾光霞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严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李魁中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主管技师岳杰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杨书乐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李举跃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长主任医师李志刚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王书超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副主任医师郭瑾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长主治医师姜民生许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主管医师康宁许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张晓杰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杨冠荣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马永志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长主任医师康智忠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所长主任医师赵祖昌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长主管医师马振云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杜世民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王江明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张华宁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海改生河南省新郑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主治医师张爱敏河南省巩义市卫生防疫站科长王卫军河南省灵宝市卫生防疫站医师马仁斌河南省沁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长何天有河南省辉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张爱国河南省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太斌河南省汝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付照民河南省伊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郭叶河南省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雷园林河南省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劳永生河南省淮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主任张洪涛河南省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郭秋献河南省濮阳县卫生防疫站副站长主管技师李书敏河南省禹州市卫生防疫站科长王亚丽河南省长葛市卫生防疫站医师阎玲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科长张瑞芹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长主任医师杜芳丽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科长主管医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豫卫医〔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推进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为目标,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和必需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发挥质量控制中心的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基础上,不断提升可以实现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的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互认范围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

2.原则上,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二)调整互认项目互认项目在原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深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3〕136号)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互认项目仍然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见附件)。

(三)明确不予互认的情形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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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医 [2011]186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超声诊疗工作的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厅医政处。

联系人:王秀萍联系方式:0371— 65897865电子邮箱:yzcwxp@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并将超声诊疗工作中的医院感染管理、消毒隔离及消毒灭菌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超声诊疗相关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展超声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并认真落实超声诊疗管理的消毒隔离、消毒灭菌及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从事超声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须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与超声诊疗环节相关的清洁、消毒或灭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并落实与超声诊疗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区域分开设置,满足诊疗工作需求。

第八条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室须做到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及设施,并便于移动和清洁。

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室应达到一般手术室Ⅱ类环境标准,并按照卫生部《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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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监[2005]16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参照卫生部有关审定工作的规定,我厅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河南省职业卫生服务机 2

构资质审定条件》、《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卫生部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二、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进行资质审定。省卫生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评估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的审查和汇总。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经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四、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同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 3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2、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3、河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表1);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 4

6、实验室有关资料;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第二条 所有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 受理经办人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原因。 二、评估考核 第五条 评估考核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60日内向省卫生厅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 省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考核专家组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定,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职业病防治机构派1~2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长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 5

卫生厅组织评估考核前5日将考核日程安排告知申请单位、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 第七条 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备齐现场所需考核样品、有关资料。现场考核盲样应经过实验室比对或人员比对,或采用标准物质,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考核组应按照审定标准,依据现场考核计划,对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考核。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模拟评价试题、考核样品的交接。考核组成员到达申请单位后,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样品及模拟试题的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现场考核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现场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现场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介绍考核组成员和分工; 2、宣布现场考核日程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3、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介绍资质审定准备工作情况。 (三)书面考试。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申请人数的80%,管 6

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分别答卷。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四)模拟评价。申请单位组织评价人员写出模拟评价报告。模拟评价报告应在24小时内提交。 (五)考核样品。申请单位应组织检验检测人员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24小时内提交检测报告。 (六)口试。由考核组从参加书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口试。 (七)资料审查。由考核专家按照分工分别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进行记录: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资格证明; 2、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始记录及检测(监测)报告; 4、近两年内出具的评价报告书; 5、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6、现场考核应审查的其他资料。 (八)实验室考核内容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样品保管; 5、人员操作技能; 7

6、现场考核专家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九)召开现场考核组会议。会议由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书面考试、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样品分析等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2、填写现场考核表; 3、按照审定标准给出评估考核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4、起草评估考核报告,评估报告由考核组全体人员签字。 (十)召开现场考核反馈意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考核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考核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考核组组长宣读技术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2、考核专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条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通过”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其理由。 对评估考核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 8

复核”的,10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表2)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要求整改的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厅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考核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卫生厅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凭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卫生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未通过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1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 四、其他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9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十六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申请续展,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附表3)。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审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附表1: 豫卫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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