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最新版)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最新版)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最新版)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最新版)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

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 * 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

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 * 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

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

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

检查,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需要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检验费、鉴定费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组织查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

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查处。

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

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一)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

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飞行检查的总结报告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自己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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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docx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启动药品飞行检查: (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 (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 (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 (四)调查违法违规行为; (五)随机监督抽查;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药品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程序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督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时运行有效,内部熟知飞行检查的政策,良好地配合好飞行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客户、公告机构或监督部门对本公司产品和工厂的生产检查。3.0定义 飞行检查:公告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4.0职责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在飞行检查审核员来到时,组织、陪同全程的审核;负责组织各部门配合 检查及首次/末次会议;负责组织对飞行检查的发现项进行整改。 4.2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有外来人员来访时,询问目的与登记;如果确定是飞行检查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者代表接待。 4.3文控中心:负责陪同审核,在经得管理者代表同意下,为审核要求提供、查找或复印相关记录/文件及证据。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首次与末次会议;否则配合审核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现场以供审核。 5.0程序内容: 5.1根据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一年一次); -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5.2根据2013/473/EU指令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三年一次); -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出现重大投诉或可能的医疗事故案例; 5.3飞行检查的内部临时通知 5.3.1根据质量体系的管理要求,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时保持有效的运行。 5.3.2门卫室在遇到陌生人事访问时,应询问其目的,查看其主证件,并且做好登记。 5.3.3当得知是执行飞行检查工作时,应立即通知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如果不在时,可通知总经理或者法规专员),并带检查员到接待室。 5.3.4飞行检查一般是两名审核员,审核时长为一个工作日。 5.4飞行检查的实施与陪同 5.4.1当审核人员安排好后,得到审核员的通知时,安排全体管理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在会议中审核人员会将此次审核的主要目的与要求予以讲明,各部门需要听取会议作出的安排。并且在会议时,签名确认。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5分,共75分) 1.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4.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 6. 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7.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9.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10.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 二、多项选择项(每题5分,共25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ABCDE) A、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B、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C、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D、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E、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ABCDE) A、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B、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C、需要立案查处的; D、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E、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ABCDE) A、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B、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C、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D、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局令 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4号) 2015年06月29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完整版)医疗器械全部法规汇总2018.1.8

目录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 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8) 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47) 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70) 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71) 6.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78) 7.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87) 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90) 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116) 10.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119) 11.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133) 1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54) 13.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165) 1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231) 15.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35 16.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42) 17.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56) 18.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78) 1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382) 20.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385) 21.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414) 22.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435) 23.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450) 24.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461) 2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65) 2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76) 2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492) 28.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 (499) 2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506) 3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17) 3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34) 3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549) 33.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 (560) 3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 (574) 35.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587) 3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596) 37.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607)

飞行检查的工作程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7〕61号)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阅读次数:436 【字体:大中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省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药品GMP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为加强药品GMP飞行检查管理,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省局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GMP飞行检查。 二、药品GMP飞行检查的企业名单及检查范围由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确定。 三、药品GMP飞行检查的具体时间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心负责下发《药品GMP飞行检查通知》(附件1),一式两份,于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分别交给企业及所在地药监局。 五、中心负责制定《药品GMP飞行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程序、重点检查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检查组组成及分工等。 六、中心负责抽调检查员。中心在抽调检查员时要告知检查员所在单位,检查员参加检查时要向所在单位报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要全力支持检查员的工作。中心要加强对检查员工作的考核,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不再聘任。 七、检查组由2至3名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员和药检所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对有举报、投诉或有违法案件线索的飞行检查,省局稽查分局须派人参加。 八、检查组成员应到中心指定的地点集中,到达时间由中心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检查组适时将被检查企业告知所在地市(州)局。市(州)局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检查组工作并负责安排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承担。

文档版-飞行检查方法及要点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方法及要点 一、飞行检查的形势 1、四个最严: 最严谨的标准-严格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 最严格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最严厉的处 罚-特别是针对弄虚作假行为,从严从重最严肃的问责-问责到 事,问责到人 2、2014-2015年国家局飞检 发现企业存在挂靠走票、违规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违规经营回收药品、严重违反药品GSP情况 检查结果:几乎所有被检查企业无一幸免,受到撤销、收回药品 GSP证书、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加强监管 必要的许可准入是为确保企业具备生产、经营药品的基本能力。无论药品GMP、GSP在其正文规范的总则部分,都明确指出药品生产/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企业的“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或“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是一道企业不应当逾越的基准线。 确定企业在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是否能长期持续具备保证 药品质量安全、渠道可控的能力,就要依靠各种检查,特别是飞行检查来加强监管。时时刻刻敲打企业,提醒别越基准线。

4、强化检查 监管思路的调整: 4. 1.方式改变,改周期性的合规性认证检查为持续性的常态化飞行检查。 4.2.效果改变,考核指标由认证检查通过率改为飞行检查淘汰率。 宗旨,实施飞行检查就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其目的就是发现问题时及时启动刹车,消除在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将不具备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将违法分子驱逐出食药行业。 5、目前药品流通飞行检查要求 快、准、狠,严字当头 严尺度:能严绝不松,发现的问题如果能扣上* *项绝不要下*项! 二、2016年94 号公告检查要点与方法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挂靠、过票) 检查要点: 1、核实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是否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是否存在非核准地址经营药品的情况;经营品种是否在核准经营范围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2、调查: 2.1 企业经营模式(代理、配送)、经营规模;

如何应对GSP飞行检查

如何应对GSP飞行检查 中国医药招商| 2015-11-17 19:17 导读为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自2015年1月开展了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飞行检查。继国家总局飞检以来,各地陆续开展了飞行检查。 根据国家药监总局及各省公告,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11月13日,全国共有83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被撤销GSP证书,33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收回GSP证书。那么飞行检查是什么呢,又是怎么样的一个模式和实施特点呢?小编带你走入检查的真相。 一、飞检的由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200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派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广东省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检查组在事先不通知企业,不让企业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检查突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飞行检查的方式得以确认。 2006年4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2012年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检查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3.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5.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6.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7.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三、检查特点在飞行检查与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相比,有几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1.行动的保密性。飞行检查安排即使在组织实施部门内部也是相对保密的,只有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掌握情况。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在最后时限才得到通知。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2.检查的突然性。由于飞行检查的保密性,所以,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真实状况。 3.接待的绝缘性。飞行检查组要做到不吃企业饭、不住企业店、不用企业车,费用全部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支付。 4.现场的灵活性。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检查预案,主要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步骤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确保检查质量。 5.记录的即时性。检查员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时填写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进入每一工作现场,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好检查内容、接触人员、情况记录等项内容。 6.现场检查时限的不确定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重点及常见缺陷

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 检查重点 ●如需《药品经营基础知识培训-质管培训素材》等药店经营资料,可百度CIO在线合规智库免费下载! ●CIO合规保证组织-国健医药咨询提供药店筹建许可申请、药店GSP认证咨询、连锁筹建的服务。 飞检的特点: 1.不通知企业 2.不透露检查信息 3.不听取企业汇报 4.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检查 行政人事部 主要检查内容: 1、对照企业花名册核实人员配备情况 2、对照组织机构图检查质量管理部是否为专职人员 3、根据本企业业务操作流程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的实际履行情况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和许可内容一致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机构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6、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机构负责人、验收员、养护员等相关人员执业药师证或学历证书 7、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机构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8、采购人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9、销售、储存等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11、年度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体检) 主要检查: 1.质量管理相关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2.提供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管员等人员的工资发放记录,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不熟悉岗位职责 3.销售员不在公司花名册上,花名册上的查授权委托书 4.查看有签名的各类原始记录 5.查看企业人员考勤表 1、核对采购发票所载内容是否与供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一致 2、付款账号与质管基础档案中留存的供货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不一致 3、是否设立账外账,是否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 4、检查企业年度或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申领记录、连续一段时间的台账记录,核实企业销售量与企业提供的销售记录是否大致一致 5、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的情况,核查对账函和物流记录,调查药品流向的真实性 常见问题: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XX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XX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年月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年月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016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为防止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出现药品质量管理滑坡现象,巩固和深化GSP认证成果及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和《2016年陕西省药 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风险监管、强化检查督查、落实主体责任”为监管抓手,以“四个最严”为保障,通过继续推进药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监管信息公开等有效监管措施的落实,增强企业质量和主体责任意识,降低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全市药品流通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市局负责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二)跟踪飞行检查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结合GSP认证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跟踪飞行检查覆盖面100%。 (三)本年度跟踪飞行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完成,工作安排的 时间和内容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灵活掌握。

三、检查内容 (一)药品批发 1.重点检查内容: (1)购销方资质审查情况(购销单位是否合法,购进品种是否合法,购销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药品等); (2)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有无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过票、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 (3)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等购销、储存、运输); (4)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情况(执业药师配备及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5)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湿度监测记录情况); (6)药品销售运输管理情况(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是否杜绝现金交易及有无留存销售、运输记录凭证备查;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是否实时监测并记录相关温度数据,运输记录凭证是否完整规范); (7)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药企如何应对GSP飞行检查

药企如何应对GSP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 根据CFDA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经超100家药业企业被撤销或收回GSP认证证书,甚至更为严重的有近10家由于违规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被公示,导致的结果是停业关门,这些企业主要涉及的问题我们海典软件进行了收集汇总,在GSP飞行检查的热浪里,海典软件给大家带来些许凉意,给药企提供飞行检查的方便。 新办法还明确了飞检,除了明察之外,还可以暗访,可以以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但需在检查方案中予以明确,实际上飞行检查就是检查企业GSP新规的实施情况。如何能够在认证时或者飞行检查时得心应手?答案只有一个,各大企业管理需按GSP条款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执行,将这些工作日常化,360度无死角任你检。 综合检查重点 A、GSP认证通过后,企业需要按GSP定制的管理流程进行日常工作管理; B、首次GSP认证通过后,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在软件中按要求整改完成; C、所有数据的可追塑性,即每一药品的来源是否是有记录可以查; D、各岗位的人员是否在岗,特别明确驻店药师必须在岗,各岗人员相关的管理软件 操作熟练(质量负责人对管理软件要熟悉); E、冷链药品运输管理(即疫苗、生物制品等冷链保存的高风险品种); F、特殊药品的销售是否按GSP条款进行销售控制(零售与批发两大块); G、无中药饮片的不允许销售花茶类的中药,即不允许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 H、所有药品的采购或者销售、库存要做到证、票、账、货、款等必须一一对应; I、下游单据的创建时间不能大于上游单据的时间; J、仓库现场管理中,货位划分是否清晰,所有库存药品是否严格划分区域管理; K、此次飞检特别对中药饮片以及医疗器械着重检查,切记无此经营资质一定不售,没有票的药品,一定不能上架销售; L、检查时需注意,对门店操作人员的提问都不同; 企业自检时,需查看海典管理软件的数据是否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合法性原则:

药品GMP飞行检查

药品GMP飞行检查是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飞行检查主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 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00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派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广东省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检查组在事先不通知企业,不让企业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检查突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飞行检查的方式得以确认。 200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内部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试行稿),并在随后的飞行检查工作中执行。 2006年初,在总结2005年飞行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药品安全监管司委托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起草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讨论稿)。经多方讨论研究,听取意见,最后形成了《规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规定》主要分为五个方面:目的和依据。为适应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加大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力度,保证药品生产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规定》。 检查性质和范围。飞行检查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其重点检查对象是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如:被举报的企业、药品质量公报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等。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将无菌药品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纳入飞行检查范围。 检查特点。飞行检查与以往GMP跟踪检查相比,有五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行动的保密性。飞行检查安排即使在组织实施部门内部也是相对保密的,只有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掌握情况。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在最后时限才得到通知。二是检查的突然性。由于飞行检查的保密性,所以,被检查企业事先不可能做任何准备工作,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管理的真实状况。三是接待的绝缘性。飞行检查组要做到不吃企业饭、不住企业店、不用企业车,费用全部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支付。四是现场的灵活性。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检查预案,主要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步骤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确保检查质量。五是记录的即时性。检查员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时填写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进入每一工作现场,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好检查内容、接触人员、情况记录等项内容。 观察员选派。《规定》中明确规定,观察员应是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主要协助检查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陪同检查。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问题,应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COPA飞行检查准备程序

C O P A飞行检查准备程 序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文件编号:COP-3-20 发行版次:A 页码:第1页,共6页

文件编号:COP-3-20 版本号:A 程序内容:飞行检查准备程序页码:第2页,共6页 1.目的

为督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时运行有效,内部熟知飞行检查的政策,良好地配合好飞行检查 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客户、公告机构或监督部门对本公司产品和工厂的生产检查。3.定义 飞行检查:公告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 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4.职责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在飞行检查审核员来到时,组织、陪同全程的审核;负责组织各部门配合 检查及首次/末次会议;负责组织对飞行检查的发现项进行整改。 4.2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有外来人员来访时,询问目的与登记;如果确定是飞行检查的人员时, 应立即通知管理者代表接待。 4.3文控中心:负责陪同审核,在经得管理者代表同意下,为审核要求提供、查找或复印相关记 录/文件及证据。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首次与末次会议;否则配合审核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现场以 供审核。 5.程序内容: 5.1根据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 法》的要求,在如下 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银行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银行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银行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日常行为检查,促进其遵守纪律、提升自我约束力、防范案件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派遣员工、外包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飞行检查是指检查部门根据事前制定的检查方案对被检查机构是否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突击现场检查。 第四条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三章 第五条飞行检查的牵头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其他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 第六条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分管综合管理部的高管担任。飞行检查组由综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纪检监察相关职能人员或合规稽核相关职能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选有关具体业务骨干参加。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七条检查方式包括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特别检查等方式。分行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员工检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检查机构、检查时间、调查了解员工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要素。 第八条覆盖全分行的检查频率为每三年不少于一次,期间两年每年至少抽查两个部门,其中至少包括一个基层网点。 第九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机构出示证件,告知检查事由,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条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一条被检查的单位负责人应在《飞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飞行检查组应予以注明。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陈述、申辩。 第十二条检查结束后,飞行检查组应及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检查纪律 第十三条飞行检查实行“两不两直”原则: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违法线索等信息。 第十四条拒绝接受检查和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依纪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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