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关系与中国商法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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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关系与中国商法体系构建

——读《官商关系:中国商法前论》

徐少云

一、中国古代史上的官商关系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工商业的鄙视态度始于战国末年,在此之前,由于商业活动可以盘活经济,改善民生,商人的地位并不低。战国末年以来,反对商业的态度最为坚决的是怀有国家富强抱负的法家,商人倒卖货物,赚取差价的行为在法家的眼中是对国家与国民财富的掠夺。在法家学说成为秦朝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这样的观点成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使改朝换代,儒家代替法家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反商的观点也不曾动摇。

(一)官商关系的历史类型

中国历史上官商关系的第一种类型是官禁商,即国家或政府禁止民众从事商业活动,对民间商人严加打击。此种做法出现在秦汉时期,秦始皇曾将商人发配边疆,汉武帝时期发配边疆的七种罪犯中就有商人在列。禁商政策一直到魏晋之后才逐渐缓解。

第二种类型是官抑商,即国家或政府放弃对商业活动的严厉禁止和对民间商人的严酷打击,转而允许商业活动及民间商人的存在并对

其加以限制。比如,限制商人从政,向商人征收各种额外的税捐,加派额外的徭役等。这是耳熟能详的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中的"抑商"部分,较之于禁商显得要温和得多,是魏晋之后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倡导的。

第三种类型是国家经商,即由国家对特定的商品行业实行垄断与专营,禁止民间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比如汉代的盐铁专营,唐朝的盐茶酒专营,宋代的盐茶酒醋专营等皆为是例。为了利用商业利益的驱动,吸引商人服务于国家建设,这种方式后来演化为国家通过招商的方式,吸引商人资本,形成官商合作。最为典型的例子当属清代洋务运动后期开办的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

第四种类型是官劝商或者官奖商,即国家提供若干奖励措施鼓励商人进行投资,出现于晚清时期"实业救国"的社会背景之下。

上述四种类型的官商关系是站在国家的角度所确立的。

从商人的视角去窥视官商关系,第一种类型是商趋官,即商人对政府攀岩趋势,例如清末官督商办企业中的商人参与者,寻求与政府的合作以期获得庇护,再比如通过纳捐获得一定官衔的"红顶商人",将亦官亦商的身份视为其商业财富的保护伞。另一种类型的官商关系则与之相反,是为商避官,顾名思义就是商人尽量与政府保持距离,"是官当敬"、"倚官势,官解则倾"以及"少入公门,毋观囚罪"等警句在不少经商要义之类的著作中被反复强调。

该书认为,前述官商关系历史类型的发展演变,在表面上官方对商业与商人的态度以时间为轴体现出一种由严至松,逐渐宽容的趋势,

但是在这种趋势的背后,官方利益始终居于中心地位,调整官商关系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隐藏在演变的官商关系背后的政府的商业政策却至始至终只是"有利即用,无利即抑"的机会主义。我对此深表赞同,即使是清末的官劝商与官奖商此类表面看来官商最为和谐的局面也是以"实业救国",保全政权为前提的。商人对官方的态度,无论是较为积极的趋商抑或是较为消极的避商,本质上都是商人面对强势的公权力而不得不采取的自我保护。总之,中国历史上的官商关系呈现出"官为体,商为用"的格局。

(二)机会主义商业政策对商人的弊端

书中以清末时期的胡雪岩的荣辱沉浮为例,深刻地揭示了前述机会主义商业政策的弊端。早年间胡雪岩为左宗棠西征新疆筹集借款以作军饷,输送粮草以作军粮,助左宗棠的军事胜利以一臂之力,深得官府赏识,加封官衔。胡雪岩也凭借其"红顶商人"的身份叱咤商海。左宗棠死后,失去了最大的官府保护伞的他,被揭发在先前筹集军饷过程中收取高额的手续费,遭遇官府秋后算账,最终一生的积蓄悉数充公,在穷困潦倒中度过了自己的余生。

该书指出,机会主义的商业政策所带来的首要弊端就是加剧了商业风险之外的不确定性,主要是商人个人财产权的不确定性,商人在面对市场风险之余,还要提防来自政府的暗算与掠夺,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私人商业活动难以连续进行,而国家按照评估的财富多少为商人设定徭役的做法更使得商人不敢露富,宁愿掘地藏银,也不肯扩大经营。此外,选择改行,将资本投向土地务农者有之,鼓励子弟发

愤读书考取功名者也有之。[1]

第二个弊端是公平的缺失削弱了商人商业能力。国家在大肆掠夺部分人的正当财产与利益时,又人为地划定经营范围,将垄断特权赋予个别商人,运用公共权力帮助某些人致富,如此反差之举,实在有违公平。为了逃避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商人们往往选择公权力的寻租,找到一个有权有势的官僚或者官僚集团作为靠山。而商人获得的垄断特权则要以商人的独立性与竞争力作为对价,一旦失去庇护,特权商人不可避免会走向衰败。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被驱使和利用的处境,商人不得不选择顺从,当顺从成为一种习惯,商人只会听命于官方权威,而不懂得抗争,即使在拥有足够的正当权利基础时也是如此。

第三个弊端是造成商人内部自治规则的缺失。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长期的商业实践培育了一些商业制度与规则,例如东家、掌柜与伙计之间的职责划分,总号与分号的业务往来和账目核算等等。这些商业制度与规则是商人们自发形成的,相当于商人内部的自治规则。但是,上述自治规则是存在国家公权力构建的外部规则并且发挥巨大作用的情形之下发展起来的,与国家意志相比,商人意志实在是微不足道,商业进程的连续性常常被国家的介入打断,商人的精力过多地被耗散于应付国家的威胁上。从而,自治的念头在萌生之初就会在强大的国家意志面前灰飞烟灭。

(三)小结

由前述中国古代史上的官商关系类型以及机会主义商业政策的弊端可知,中国历史上的商人先天就缺乏自治的条件。在"官为体,

商为用"之下,商人始终缺乏独立性而只是官府的附庸,他们需要时刻提防来自于官方的侵害,为了自我保护,他们选择在官府面前顺从因而商业能力不断地被泯灭,商人团体的组建与商人自律性规则的构建也受到官方的严格管制,官方的裁判无可争议地具有权威性。因此,虽然中国古代的商业实践较同时期的西方社会更为发达,陆上丝绸之路与海上丝绸之路闪耀全球商业史,造船和航海技术令西方同行难以望其项背,但是由于缺乏商人自治的条件,指望西方商法的形成路径(经由商人的实践积累成为商人习惯法再经国家认可成为商法)在中国上演毫无疑问是不可能的。

二、西方商法的演化路径

(一)罗马法与西方商法的起源

罗马对于这个世界最为持久,最为彻底的征服所使用的工具——罗马法,是当今法学的起源,难以想象若是没有罗马法,如今的法学会是怎样一番景象。罗马法最为人称道的是其发达的私法体系,商法,根据普遍的观点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体系的范畴,然而,通行的观点认为,现代商法的兴起应当归功于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新兴的商人,经由他们的努力,到中世纪末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自治法体系,即商业习惯法。[2]于是,不经让人产生一个疑问:罗马法为什么没能成为西方商法的源头?

该书同样从官商关系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考察。第一,罗马的商业发展依赖战争,这是一个以军事立国的农业国家,永远处于战争状态,同时所有人都崇尚战争,执政官以此表现他们的雄心,元老院

借此转移民众的矛头,士兵以此获得战利品,甚至连留在城里的公民也能分享到军事胜利的果实。于是在孟德斯鸠眼中,罗马没有商业,又几乎没有工业,每个人要是想发财致富,除了打劫之外,没有别的办法。长期大规模的对外战争积累起来的财富,为罗马的商业繁荣打下了基础,但是商业发展对于战争的巨大依赖性,也使得罗马的商业注定会因为帝国后期对外军事失利而衰落。第二,罗马商人阶层受到压制。商人和商业始终受到罗马当时的道德价值观念、国家政策的鄙视与控制。在战争依赖性的商业发展模式下,在商业活动层面,商人利用战争,即依赖发动战争的国家而发财,国家反过来也会利用商人或者强制商人为战争效力。罗马商人始终都不是一支独立的力量,他们的命运最终都掌握在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手中。商人无力置喙国家强力制定的法律,自然就不难理解商人习惯与国法之间的距离了。

(二)西方商人法的产生

(1)商人习惯法阶段

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欧社会被自给自足、隔绝封闭的庄园经济所统治,商业活动陷入停滞,甚至倒退到了易物换物的原始状态。直至11世纪末12世纪初,西欧的商业活动开始恢复,商法逐渐取得了体系特征,西方商法产生的第一个阶段——商人习惯法阶段由此拉开序幕。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被自觉地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商人表现出巨大的创造力,各种新式的融资方法先后被发明,[3]诸多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如票据,有担保的债权也在这一时期被创造出来。

该书的作者认为商人如此巨大的创造力首先得益于城市的强大与国家的弱小。与中国古代社会城市承载的更多是政治与军事功能不同,西方的城市使得商人获得了从事其职业所必需的自由。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大量的农业人口过剩,农奴,自由农民和小贵族纷纷离开庄园来到城市从事工商业。中世纪多元政治权威并存,为了增强自身的军事防御并聚敛钱财,皇帝、国王、封建领主以及教皇和主教,时常用颁发特许状的方式换取城市在经济上的支持。政治权威之间的相互竞争,使得西欧城市获得了自治权,也为商人的自治实践留下了空间。

其次,商事法院的创立让基于商人自治产生的商事习惯变成了活的法律。商人们迫切需要一种较中世纪神判法和司法决斗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也需要熟悉他们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于是,他们同意从同行中选出法官,成立法庭。由于法官和争议双方都希望纠纷解决能有据可依,于是,商人们开始把每个案件的判决都记录下来,并从中编纂出可供法官和当事人遵循的习惯规则。

(2)商事习惯国家法化阶段

自14世纪伊始,西欧社会世俗君主的权力不断集中,民族国家逐渐形成,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并继续维持封建等级,中央政权需要与商人习惯法进行斗争。由此导致国家有意识地用国家法代替商事习惯规则,商人习惯法要么被固定化为国家法要么被废除。18、19世纪以后,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兴起,中世纪商人利用政权分化的裂缝

而分别进行商事规则创造的现象不复存在,商法在一个个独立国家的内部进行演变。

(三)小结

西方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人的实践而非罗马法,古罗马的商业活动因罗马对外军事战争的胜利而繁荣,也因国家战事的失利以及强制商人为战争服务而走向凋敝。在中世纪早期,庄园经济导致城市衰败,商人群体几乎销声匿迹,直至中世纪中期,随着生产能力的提升,在封建领主、国王、皇帝和教会等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不断斗争的夹缝中,商人与城市争取到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人习惯。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统一的中央政权,有意识地把商人法纳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序列中,并最终以国家立法取代了商人习惯法。由此可见,对后世商法产生决定性作用的商人习惯法恰好生成于世俗政权最为薄弱的中世纪中晚期,而在世俗政权较为强大的时期例如古罗马时代,商人的地位相对低下,商事规则的创造力无从发挥。由商法在西方的发展路径,该书最终推出一条历史经验:商法需要和国家政权保持适当的距离才得以实现前进与发展。

三、中国对西方商法的继受

(一)两条继受路径的尝试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的机会主义商业政策以及"官主商辅"的商业发展模式,中国商人无法如同西方同行一般自发形成商人习惯法。自晚清始,中国抛弃了自己的法律传统,走上了一条学习与继

受西方商法的道路。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民国成立之后,继续沿用了《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并于1914年7月19日颁行了《公司条例实行细则》和《商人通则施行细则》,与晚清的商事立法实现了衔接。然而在1928年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不再试图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而是尝试着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将行纪、仓库、运输等制度编入民法债权编,对于《票据法》、《公司法》等无法纳入民法的内容制定单行特别法。可见,20世纪上半叶中国以西方商法为蓝本进行的继受先后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条路径上展开,但都因为政权更迭而历时短暂。20世纪80年代商法研究再度兴起时,民商分离抑或民商合一的继受路径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并且持续至今。

(二)中国商法继受的特殊性

该书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商法继受的特殊背景。晚清时代的中国开始继受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文本是清政府应对西方列强的挑战,尽快摆脱治外法权的困扰,争取到平等国际地位而做出的种种努力之一,同时它也包含着西方借强权诱使中国法制变迁的意图。此时中国要继受的是国家法化后的商法,其与当初纯粹的商人习惯法已经产生了距离,加之中国固有的法制体系与商业实践并非一片空白,法律文本与商业实践之间存在间隙在所难免。对此,我十分赞同,商法就与实践紧密相关,以商业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法律效果的实现以法律文本与商业实践相互适应为前提,从美国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

中国水土不服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如此商法继受的结果,书中总结道,一方面,中国借鉴了西方所谓先进的立法体系,继受了最新的商法文本,另一方面,由于官方长期的机会主义商业政策严重削弱了商人的自主精神与创造性,中国当时的商业实践相较于西方社会还处于十分落后的境地。因此,通过继受在较短的时间里得以完善和提升的商法文本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了匡正或者"规范"商人的行为,这与西方商法源自商人的习惯差别巨大。商法的这种功能反过来又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商业实践中本已十分微弱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中国商人并没能像他们期望的那样取得商事立法的话语权,到后来,随着整个商业活动日益限于国家的有形之手,以及本源意义上的商人的消失,商人习惯难觅身影。

(三)官商关系的现代表现

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时间中,国家政权依靠作为国家商业附属物的国企全面控制了商业领域,私人的商业活动几乎无迹可寻,国企成为唯一的市场主体,企业变成了行政序列中的一级,国企的管理人员与政府官员一样属于国家干部行列,具有行政级别,可以互相调动。直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才使得私人的商业活动渐渐恢复。在此过程中,许多政府部门投身于组建具有垄断性的公司。与之前公权力代替私权利而导致的国企政企不分不同,此时出现的政企不分的公司兼容了计划与市场的弊端,它们首先利用公共权力取得名目繁多的许可证、批件、配额、指标,再在市场上将其转化为巨额的财富,最后输送给作为设立者的主管部门。这种所谓"官倒"的现象

虽然经过中央政府数次的大力清理整顿、公司制改革的深入,已经不那么明显,但是书中还是指出了仍旧存在的官商不分或者官商难分的问题。

第一,官商的人员流动与身份交叠。在国家继续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经理人员与政府官员的双向流动渠道始终畅通。政府高官转任国企管理人员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国企领导人调任地方党政负责人也是屡见不鲜。《公务员法》甚至为公务员到国企挂职锻炼以及国企人员进入公务员行列开辟了通道。某些地方政府还鼓励公务员带薪下海。反过来,私营企业家也热衷于进入政府部门,或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也会通过各种途径追逐公权力,例如企业付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第二,地方政府为求政绩而进行"招商"、"护商"、"求商"、"经商".在鼓励官员下海经商的同时,招商引资是许多地方政府热衷的事业,有的地方政府不惜用行政职务作为吸引投资的条件。地方政府还热衷于推动辖区内企业上市与确保上市资格,向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提供补贴。为了确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有的地方政府会收过头税,此外,公权力机关自行或者通过下属机构参股设立公司,参与经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显然更大。例如,各地方政府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驻京办)陆续建设了"集住宿、餐饮、办公、会议、娱乐、保健、购物等于一体"的宾馆或大厦,模糊、混淆甚至消解了政府与市场之间应有的界限。再比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政企合一。

(四)小结

书中的观点认为,任何对法律文本的过度倚赖和偏信其实都是危险的,把带有自治色彩的商法文本作为缺乏商人自治实践的中国商法的模本的观点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在一个没有自治传统的国度,仅仅依靠继受一套宣扬自治理念的法律文本不能有效确立和保护自治。中国社会自古至今都是政府主导了经济发展进程,只有政府才能制定法律的情况下,若将构建商法的希望寄托于公权力的拥有者与实施者国家身上,防范和控制国家公权力滥用的目标的实现,只能依赖于政府自身的政策判断与自律机制。因此,若不把解决官商关系问题作为讨论是否承认商法、是否以及如何制定商法这些技术层面讨论的前置问题,"商法"的根基恐怕是不稳固的。在反对中国官商不分的同时,该书也认可政府运用强制手段干预商业活动的必要性,行业习惯、商业习惯也需要接受合法性的检验,制定法律由国家施加强制有时非常必要。这一观点颇值赞同。

四、结语

官商关系是决定商法过去、现在乃至将来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官先于商,官、商地位差距悬殊等事实决定了官与商之间主要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一方积极施动,另一方被动接受,造成了中国商人自治实践与西方同行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然而,目前中国的商法仅仅着眼于继受西方而将"民商分立"抑或"民商合一"的争论作为商法体系构建的前提。在现实中,官商关系没有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在商事立法环节它甚至被忽略。继受"西方中心主义"的论调,单纯提

倡由国家继受西方现代商法文本,从而制定自己的商法体系,无助于培养中国商人的自治精神,更不能有效平衡官商关系。因此,中国商业法制进程的第一步,不是争论立法形式的设计,也不是探究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边界划分,而是首先应当对官商的界限加以有效界分,提供充分、有效的财产保障,确保每个人都有参与商业经营的机会和权利,限制那些手中握有公权力的个人和组织在这方面的权利,同时在防范私人强制方面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张钧:《明清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陈亚平:《清代法律人视野中的商人社会角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冯筱才:《在商言商——政治变局中的江浙商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1]张钧:《明清晋商与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2]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3]例如代替抵押的临时租借、作为直接投资形式的"康孟达"、风险资本以及另地借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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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售卖;也可直接到六务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师”[1]。4.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2]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走商贾”[3],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5.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4]。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者其罚倍”[5]。 所谓贴射法:1.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2.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斤收购,卖时56文/斤,净利为31文/斤,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3.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6]。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有地域有限,大多只行于淮南,所以北宋东南榷茶制度以交引法为主。 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榷茶:1.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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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交结的体制漏洞及治理之道 模糊的官商关系极易偏私化 2015-03-09 16:59 来源:人民论坛 2015年03上 作者:储建国 核心提示:地方官员的治理行为常常徘徊在“可能出问题”的边缘,胆子大的会往出问题的方向多走一两步,而这一两步对于商人来说则含金量十足。前者可以定义为官商合作,后者则可以定义为官商勾结。当前“官商合作”中哪些属于不合规的勾结成份,“官商勾结”中哪些属于合规“合作”成份,在当前政经关系的治理理念和制度中,还没有得到有效说明。那种模糊的官商关系在现实中极容易偏私化地运作,结果把官商关系的正规化部分也拉到偏私的方向,从而加剧了这个领域的腐败程度。 在当前反腐败运动中,“官商勾结”已成为正式用语。然而,要对它下个准确的定义,还不太容易。一方面,要把它与法定的行贿受贿关系区别开来,它是一种在法律上比行贿受贿更模糊的关系;其次,要把它与正常的政商合作关系区别开来,后者是为了实现某种治理目标,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过,官商勾结又总是发生在似乎正常的政商合作之

中,而行贿受贿又通常是开发和维持这种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只能勉强地下个定义:所谓官商勾结,就是官员与商人之间,在资源分配、商业经营等活动中,以法律之外或法律不及的手段形成的利益交换关系,使得既有或潜在的公共利益受损,或者不正当地流向私人或特殊群体。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官商勾结的手段,有的是违反现有法律的,有的只是钻了现有法律的漏洞,只能说是法律不及;二是官商勾结多是化公为私的行为,这里的“公”部分是既有的公共利益如土地等,部分是潜在的公共利益如未来的市场等,化公为私的过程要具有“不正当”的性质,包括法定和非法定的不正当。 官商勾结的前提:官员的治理目标和商人的营利目标相互需要。官商勾结现象的存在有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前提:一是商人的营利目标需要通过官员的治理行为来实现,二是官员的治理目标需要通过商人的营利行为来实现。 关于第一个前提,商人更容易体认到。尽管在商人的贱买贵卖活动中,似乎看不出官员治理行为的必经环节,但是商人买卖的东西,需要通过治理来定权;商人买卖的场所,需要通过治理来保护;商人买卖的资格,也需要通过治理来授予。因此,买卖天下的中国商人,很早就认识到治理天下的官员对于自己的重要性。被称为“商圣”的吕不韦不仅认识到官员在买卖活动中的价值,把在异国作人质的子楚视为

精品范文-关于近代民族企业中的官商关系探析

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关于近代民族企业中的官商关系探析 关于近代民族正如任恒俊先生所评的那样“拨转中国近代新式机器缫丝生产机捩的陈启沅和他的继昌隆缫丝厂,迈出的第一步竟然得不到当地官府的保护、支持。但是,比陈氏开办早的近代机器生产的工厂,如李鸿章创办的江南制造局、金陵机器局、左宗棠创办的福州船政局、崇厚创办的天津机器局,地方当局却没有哪个敢去为难。他们都是经过朝廷批准的官办企业,李、左、崇诸人权重势大,像南海知县那样的七品芝麻官纵然看不惯,也只能腹诽,岂能造次?在中国企业的发展史上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的现象呢?其实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企业发展史上也同样存在大量的官督现象,企业开始发展时,也是官办、官督商办等,我们的企业发展的命运却与他们的企业发展命运截然不同。“我们治中国经济史,须不忘记其乃在在全部文化体系中来作此表现。若专从经济看经济,则至少不足了解中国的经济发展史”,经济决定着文化,但是,文化反过来又深深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方式,自古以来,我国古代有悠久的历史文化,这种悠久的文化对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诞生与发展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公司科学经营思想的底蕴,而且传统文化中也具有许多非现代性因素足以阻碍着我们的企业的发展,其中官本位思想的文化沉疴就缚束人们的行为方式,“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正如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分析“中国古典官僚政治形态”时指出的那样:它有三个“性格”即延续性、包容性、贯彻性,“一是延续性——指那是指中国官僚政治延续期间的悠久,它几乎悠久到同中国传统文化史相始终。二是包容性——那是指中国官僚政治所包摄范围的广阔,即官僚政治的活动,同中国各种社会文化现象如伦理、宗教……等等方面,发生了异常密切而协调的关系。三是贯彻性——那是指中国官僚政治的支配作用有深入的影响,中国人的思想活动乃至他们的整个人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中”,在这种文化背景之下,近代我国企业的产生、发展也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一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而不是如西方国家的早期工业化,是一个完全由民间自发创业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介入就容易导致产生政企不分,官府的权力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筹集、经营管理、盈利分配等各方面都表现强烈的“官本位”思想,因而有关企业制度的思想主张就相应的缺乏资本主义自由企业精神。 三 启新洋灰公司是近代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企业,它的发展史充分说明了官势力在近代企业发展史上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在近代中国传统的社会里,国内有封建势力的阻挠,国外有西方列强的经济压迫,在夹缝中生存的近代企业只有靠官势力企业才能开办,另一方面,近代企业对官势力的无休止的报效、捐税、勒索等又限制了企业本身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使近代企业的发展活力受到了伤害,也最终断送了近代企业的发展命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官势力几乎在企业发展中还无处不在,官商企业还是最大的盈利模式之一,每一个企业的倒闭背后几乎都有官势力的背影,官督对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坏事,“我们可以谴责清政府及其官僚对近代工商业之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但不能认为政府参与工商业一定起坏作用,更不能认为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形式也是错误的,这种指责是脱离了现实的时代条件来考虑问题”,问题是官督一直下去是不是坏事呢?正如xx说“官僚监护制度对于工业来说无疑是死路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企业发展中官势力现在的仍然存在,从根本上说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的延续和发展,只有大力发展和繁荣先进文化,改变官本位思想文化的存在的环境,才能从根本上发展的我们的企业,也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开发商拿地有潜规则 自爆地王身后官商间利益

开发商拿地有潜规则自爆地王身后官商间利益来源:2009年08月16日08:51 阳光房产网 没有人知道开发商在拍地现场频频举牌之前,在忙着什么。 而王石的言论似乎在暗示着什么:“现在不行贿成了过街的老鼠,行贿反而成了英雄了。”在这句评论背后,土地出让招拍挂的光天化日之下隐藏的不能说的潜规则,浮出水面。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土地拍卖过程中,灰色交易普遍存在,而地王现象背后更是存在弄虚作假、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利益分成的真相。 “没有一个公司不行贿” 2008年8月3日,金地集团通过挂牌方式以6.85亿元获得西安曲江新区住宅地块,总建面积约32万平米,折合楼面地价约2100元/平米,这也是金地2008年唯一拿下的一块地。 该地块便是金地前期投入所得的回报。金地一高层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金地先是斥资几个亿,给西安市政府建了一个人工湖,西安再将这人工湖周边的所有土地内定给金地,让其盖别墅,售价1万以上。当时万科、中海等其他开发商愿意出更高的价格,也没有得到。 “参与一级开发,有合同和协议,政府没钱还,拿地做补偿,也不违背法律的。”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前期有这种情况,但现在不会再有了,别的开发商也一样可以去拿,这种现象也很普遍。”金地总裁张华纲对记者表示,金地在西安有优势拿地,就是因为预付款比其他开发商付的多。“金地在西安和政府关系搞得非常好。”上述金地高层也毫不避讳这一点。 实际上,金地在西安的拿地模式,和碧桂园“协议”拿地、“零地价”拿地模式类似。碧桂园以“别墅+五星级酒店+大型购物商场”的形式进驻博得当地政府好感后,以较低价格拿地,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而对于王石关于万科“不行贿”的言论,业内同行也有异议。“万科不行贿是指不直接行贿,通常的方式是请代理机构做,比如让民营企业去搞前期关系,扫除障碍将土地变成熟地后,万科再介入,一起合作开发,或者是直接出钱给民营企业,拿来熟地。”深圳一中型房企负责在珠三角拿地的人士对记者说,如今拿地,没有一个公司不搞潜规则的。不搞关系,基本上很难拿到好地。万科不直接行贿,所以拿的地都比较贵,而且都是偏远郊区。 潜规则作假细节曝光 一位在深圳某大型房地产上市公司负责找地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拿地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第一是招拍挂;第二是收购方式,包括收购项目公司,或者直接并购土地;第三种是在一级市场跟政府合作开发。 据这位负责拿地的人士介绍,除了招拍挂环节是公开透明的之外,并购是两个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第三种则是猫腻最多的,而不了解内幕的人根本想象不出应该如何操作。 据记者了解,第三种方式是源于很多地方政府没钱搞建设,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让企业先出资搞市政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或是吸引大的开发商进驻,政府再拿地给开发商作为回报。 “双方会提前签好协议,约定一个土地保底价,假如拍卖的保底价是4000元/平米,但最后实际拍卖价格是7000元的话,如果仍是该开发商拍得土地,政府便将3000元差价归还,若由其他开发商拍得,这3000元的差价,便按比例分成,多数情况是政府与开发商四六或三七,甚至五五分的。”上述人士说。 让人想不通的是,如果是必须走招拍挂的程序,何以阻止其他参与者不出高价呢? 另一家中型开发商专门负责在珠三角拿地的人士告诉记者,政府会尽可能去劝退来报名参加拍卖的其他开发商。“前期没做贡献,就不要来抢地了,如果实在无法阻止外来者,最后被别的开发商买走的话,便按上述比例来分成。” “那种超额分成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开发商一般是参与前期一期开发的。”上述上市公司拿地的人士给记者算了一下账,底价是4000元,最后别人拍走的价如果是10000元/平米,按三七分成的话,开发商得4200元/平米,这样,对该开发商来说,前期的土地成本就只有5800元/平米,其他开发商要抢,明显不划算。 而对于地王现象,上述拿地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不为人知的地王内幕:“有些地王是假的,参与前期开发的开发商去拿地,都会提前跟政府协商签好协议的,外界看到的成交价并非开发商的实际拿地价。”他表示,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中国历史上得“官商” 中国历史上得“官商” 李宝柱 在我国历史上,官员个人凭借政治特权与经济垄断而经商(简称为“官商”)得现象,衍续了两千多年。这一悠远得历史现象,赖以存在得根源就是什么?它与商品经济发展得关系如何?考察一下这些问题,认识“官商”得本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危害,就是有一定意义得。 历史上得“官商”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 历史上得官商,自两汉迄于明、清,始终就是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得。官僚经商全就是凭借其封建特权,概莫能外。 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曾将蜀郡铜山铁矿收益权赐给宠臣邓通。汉武帝时曾一度取消了这种特权,下令严厉禁止官员经商,在她去世后,霍光当政,官僚经商得特权又东山再起。霍光之子霍禹即率先经商,私营屠宰业并兼售酒业。至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近臣,多私自贩卖。成帝时,丞相张禹就就是个内殖货财得大官僚兼大商人。 东汉时期,对官僚经商从未加以限制。政府官员仍享有经商特权,追逐商利之风在官场极为盛行。降及两晋南北朝,官僚经商仍属合法。东晋以后,又赋予其免税特权。因此,官员于商利所在,更就是趋之若鹜。上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余者“渐冉相仿,莫以为耻”。

唐、宋以至明、清,历朝虽曾屡颁官僚经商得禁令,但都很不彻底。例如:唐朝因官僚经商积重难返,遂下令一律依百姓例差科,实际上就是默许其合法性;明初,所禁经商者仅就是四品以上得大官;清初,亦只禁地方官“恃势贸易”。在通常情况下,官僚经商实际就是一种特许得权利。 纵观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瞧出,官商所以绵延不绝,主要就是靠了历代朝廷赐予或默许得封建特权。 官商之所以根深蒂固,又在于它常与皇权串通一气。历史上皇帝、皇族、外戚直接利用皇权经商者,也大有人在。 南朝宋孝武帝诸皇子、公主、后妃皆置邸舍,追逐什一之利。北魏太武帝时,太子拓跋晃亦贩酤市廛,与民争利。北齐后主亦曾置穷儿之市,躬自交易。唐朝诸王、公主置邸店贩鬻者,亦颇为不少。明朝武宗朱厚照则更为典型。正德年间,她于京师繁华之处强拆民居建店,或以官店改易,或强夺权贵之店,作为皇店。这些皇店拿着皇帝得敕书,打着皇帝得招牌,拦截商贾,横敛多科,肆行勒索,而莫敢谁何。 皇帝、太子、公主、后妃及宗室诸王纷纷经商,对官僚经商形成一种世风起了推波助澜得作用,使官商如虎添翼,益发有恃无恐,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历代得官商,也正就是倚仗着以皇权为后盾得封建特权,几 乎垄断了所有最能赚钱得行当。汉代得辜榷,即独揽某项生意得专利,只有达官贵人才能拥有;开设邸店,搞囤积居奇,自南

明代官商生态初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明代官商生态初探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专业历史学(师范) 年级2012级 学号222012313010012 姓名罗建波 指导教师陈宝良 成绩 2016年4月10日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第1章导论 (2) 第2章明代畸形官商生态背景 (4) 第3章畸形官商生态下的商业经营 (5) 第4章几种畸形官商生态的模式 (8) 第5章明代畸形官商生态的历史困局 (15)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明代官商生态初探 罗建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俗语有云“富贵险中求”,然而在中国古代环境中,“富贵官中求”在商业实践中比“险中求”成本更小,收益更高,存在更为普遍,推究其源在于畸形的官商生态。本文以明代畸形官商生态为切入点,重点探讨官员与商人的不正当交往的原因、几种畸形的官商生态模式以及此种交往对商业发展的限制等内容,力求揭示明朝商业大发展下商业发展的历史困境。 关键词:明朝官商生态畸形形态弊端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in the Ming Dynasty LUO Jianbo School of History ,Culture and Ethnology, Southwest China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 Chinese environment," rich executives seeking "in commercial practice" risk seeking for less cost than the, higher income, there is more common and philosophically the source lie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cient Chinese deformity of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In this paper,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Ming Dynasty unfair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as the starting point, focusing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ing Dynasty unfair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ing Dynasty several unfair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and this kind of communic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influence, and strive to reveal relationship unfair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Ming Dynasty commercial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development restrictions.. Key words:Ming Dynas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 ; malformation;Imalpractice

明清山西官商一体家族浅议

明清山西官商一体家族浅议 【数据库】人大全文1997年文史类专题 【文献号】2542 【摘要】 【原文出处】晋阳学刊 【原刊地名】太原 【原刊期号】199606 【原刊页号】81-86,107 【分类号】K24 【分类名】明清史 【作者】孙丽萍 【复印期号】199701 【标题】明清山西官商一体家族浅议 【正文】 明清时期国内最大商帮之一的晋商,兴起于明初,鼎盛于清代,山西边商、内商、外商、票商的足迹遍布长城内外大江南北,这支商界劲旅积极参与了明清时期国内外的重大经济事件,曾在漫长的五个世纪里为封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晋商的大规模活动引起了当时和后来人的广泛兴趣和关注。笔者在借鉴了有关山西商人和族谱学研究领域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明清时期山西商人与官僚一体化的进程、作用、特点以及官商一体对明清经济发展的影响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明清官商合体家族的出现 古代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历来奉行重本抑末政策,限制商人的发展,商人在社会上没有地位。从汉初开始国家就禁止商人衣丝乘车、为吏作官,明令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这种政策一直沿续了一千五六百年。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有诏:“‘土庶之间,车服之制,至于丧葬,各有等差,近年以来颇成逾僭,宜令翰林学士承旨,李fǎng@①详定以闻。’fǎng@①奏:‘今后富商大贾乘马,漆素鞍者勿禁。……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请禁断;听乘车、篼子,舁不得过二人。’”[①]明初洪武三年规定庶人服饰“不得僭用金绣锦绮zhù@②丝绫罗,止许绸绢素纱。……十四年令农衣绸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绸纱。……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②]这种歧视商人的做法随处可以看到。然而国家的统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大发展,给商业繁荣创造了条件,商人积极寻找机会,力求改变社会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他们不断向官府渗透,俟机发展势力。汉朝时就有富商大贾“周流天下”,甚至“富埒天子”,“交通王侯”[③]的记载,到东汉王朝建立以后,一批新贵族与官僚、地主、豪商相结合,形成一个新的豪强地主集团。西晋时,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封建官僚做官的同时也在大肆敛财。唐代的则天女皇出生于一个木材商人之家,其父早年经营木材生意,以财力支持李唐起兵,后迁工部尚书、荆州都督,封应国公。”[④]就是这样,武则天在她后来的政治生涯中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中国历史上的“官商” 李宝柱 在我国历史上,官员个人凭借政治特权和经济垄断而经商(简称为“官商”)的现象,衍续了两千多年。这一悠远的历史现象,赖以存在的根源是什么?它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考察一下这些问题,认识“官商”的本质、特点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危害,是有一定意义的。 历史上的“官商”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 历史上的官商,自两汉迄于明、清,始终是与封建特权息息相关的。官僚经商全是凭借其封建特权,概莫能外。 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曾将蜀郡铜山铁矿收益权赐给宠臣邓通。汉武帝时曾一度取消了这种特权,下令严厉禁止官员经商,在他去世后,霍光当政,官僚经商的特权又东山再起。霍光之子霍禹即率先经商,私营屠宰业并兼售酒业。至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近臣,多私自贩卖。成帝时,丞相张禹就是个内殖货财的大官僚兼大商人。 东汉时期,对官僚经商从未加以限制。政府官员仍享有经商特权,追逐商利之风在官场极为盛行。降及两晋南北朝,官僚经商仍属合法。东晋以后,又赋予其免税特权。因此,

官员于商利所在,更是趋之若鹜。上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余者“渐冉相仿,莫以为耻”。唐、宋以至明、清,历朝虽曾屡颁官僚经商的禁令,但都很不彻底。例如:唐朝因官僚经商积重难返,遂下令一律依百姓例差科,实际上是默许其合法性;明初,所禁经商者仅是四品以上的大官;清初,亦只禁地方官“恃势贸易”。在通常情况下,官僚经商实际是一种特许的权利。 纵观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看出,官商所以绵延不绝,主要是靠了历代朝廷赐予或默许的封建特权。 官商之所以根深蒂固,又在于它常与皇权串通一气。历史上皇帝、皇族、外戚直接利用皇权经商者,也大有人在。 南朝宋孝武帝诸皇子、公主、后妃皆置邸舍,追逐什一之利。北魏太武帝时,太子拓跋晃亦贩酤市廛,与民争利。北齐后主亦曾置穷儿之市,躬自交易。唐朝诸王、公主置邸店贩鬻者,亦颇为不少。明朝武宗朱厚照则更为典型。正德年间,他于京师繁华之处强拆民居建店,或以官店改易,或强夺权贵之店,作为皇店。这些皇店拿着皇帝的敕书,打着皇帝的招牌,拦截商贾,横敛多科,肆行勒索,而莫敢谁何。 皇帝、太子、公主、后妃及宗室诸王纷纷经商,对官僚经商形成一种世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官商如虎添翼,益发有恃无恐,正所谓“上有好者,下必甚焉”。 历代的官商,也正是倚仗着以皇权为后盾的封建特权,几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认识体会思考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认识体会思考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自古以来,官商之间的交往尺度都很难“把控”,今天的政商关系治理作为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要求服务意识和法治思维“双管齐下”,这在无形中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催化剂”作用。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新常态的经济背景“孵化”出新型政商关系,“亲”为驱动力、“清”为规范前提,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公平有序,才能获得更加强劲的动力。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无良官商的“沆瀣一气”会使得腐败之风向社会蔓延,反之,用清正和谐的政商生态去矫正“异化”的政商关系,能够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腐败“亚文化”、破除交往“潜规则”,进一步推进形成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文化。 要想真正“操刀”落到实处,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政府作为“看不见的手”,“主角光环”不容忽视。领导干部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官商不要勾肩搭背”。政府要打造

特色服务,合理划定治理“边界”,逐渐向“有限政府”转变。 关注“简政放权”,列明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法无禁止即可为”,保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真正让市场说了算。良性的政商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利的,要减少政府权力对企业的干扰和侵犯,为其提供独立自主发展的机会。 新型政商关系的前提是发挥“价值规律”的支配作用,商品“跑”到哪里,价值规律就支配到哪里,但是要警惕公共权力的商品化。一旦公共权力发生商品化,企业家不再“找市场”转而“找市长”,腐败就滋生了。因此,“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而兼顾经济发展的两个主题——效率和公平。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最终“落脚点”都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新时代的新型政商关系要求“隆法明德”,法是根本,社会伦理和优秀传统文化是依托,摒弃政商“个人化”的“非正式会晤”,在制度化的平台载体上实现更高效的对话互动。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干部,不能摆出一副“官架子”,要坦荡真诚地与企业家交流沟通,积极作为、靠前服务,真心实意解决企业“燃眉之急”。 企业家也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反馈情况,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把握好“亲”“清”之间的博弈关系,“清”是前提,“亲”要有度。“水至清则无鱼”,在法治

官商关系与中国商法体系构建

官商关系与中国商法体系构建 导读:本文官商关系与中国商法体系构建,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官商关系与中国商法体系构建 ——读《官商关系:中国商法前论》 徐少云 一、中国古代史上的官商关系 中国古代思想家对工商业的鄙视态度始于战国末年,在此之前,由于商业活动可以盘活经济,改善民生,商人的地位并不低。战国末年以来,反对商业的态度最为坚决的是怀有国家富强抱负的法家,商人倒卖货物,赚取差价的行为在法家的眼中是对国家与国民财富的掠夺。在法家学说成为秦朝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这样的观点成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使改朝换代,儒家代替法家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反商的观点也不曾动摇。 (一)官商关系的历史类型 中国历史上官商关系的第一种类型是官禁商,即国家或政府禁止民众从事商业活动,对民间商人严加打击。此种做法出现在秦汉时期,秦始皇曾将商人发配边疆,汉武帝时期发配边疆的七种罪犯中就有商人在列。禁商政策一直到魏晋之后才逐渐缓解。 第二种类型是官抑商,即国家或政府放弃对商业活动的严厉禁止和对民间商人的严酷打击,转而允许商业活动及民间商人的存在并对

其加以限制。比如,限制商人从政,向商人征收各种额外的税捐,加派额外的徭役等。这是耳熟能详的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中的"抑商"部分,较之于禁商显得要温和得多,是魏晋之后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倡导的。 第三种类型是国家经商,即由国家对特定的商品行业实行垄断与专营,禁止民间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比如汉代的盐铁专营,唐朝的盐茶酒专营,宋代的盐茶酒醋专营等皆为是例。为了利用商业利益的驱动,吸引商人服务于国家建设,这种方式后来演化为国家通过招商的方式,吸引商人资本,形成官商合作。最为典型的例子当属清代洋务运动后期开办的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 第四种类型是官劝商或者官奖商,即国家提供若干奖励措施鼓励商人进行投资,出现于晚清时期"实业救国"的社会背景之下。 上述四种类型的官商关系是站在国家的角度所确立的。 从商人的视角去窥视官商关系,第一种类型是商趋官,即商人对政府攀岩趋势,例如清末官督商办企业中的商人参与者,寻求与政府的合作以期获得庇护,再比如通过纳捐获得一定官衔的"红顶商人",将亦官亦商的身份视为其商业财富的保护伞。另一种类型的官商关系则与之相反,是为商避官,顾名思义就是商人尽量与政府保持距离,"是官当敬"、"倚官势,官解则倾"以及"少入公门,毋观囚罪"等警句在不少经商要义之类的著作中被反复强调。 该书认为,前述官商关系历史类型的发展演变,在表面上官方对商业与商人的态度以时间为轴体现出一种由严至松,逐渐宽容的趋势,

政商关系案例分析

政商关系案例分析2016/10/24 21:53:00 案例一:建龙参与通钢改制酿悲剧 7月24日,吉林通化钢铁集团总经理陈国君遭受工人围攻致死。北京建龙重工集团董事长张志祥参与通钢改制以悲剧告终! 成立于1958年的通钢集团几乎是通化市的代名词:通化市各种产业均围绕这个庞然大物而建立,与通钢上游关系密切的产购销一条龙的各个环节无不产生了巨大的财富光晕,各种利益盘根错节。 2005年12月27日,建龙集团参与通钢集团重组,持有通钢集团36.19%的股权。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陈富贵称,“2005年建龙入股通钢是非常正常的市场行为”。 按照建龙经验,只要整治好采购和销售两大环节,3个月内就能使成本压缩1/3。但通钢的复杂性显然超过了张志祥以往并购的任何一个钢厂。 2005年,通钢开始大面积压缩人员,3.2万在岗职工被削减至1.9万人,在岗工人薪酬落差进一步拉大。建龙入股之前,职工对通钢也有不满情绪,建龙入股之后,职工将所有愤怒都发泄给了建龙。 2009年7月22日,吉林省国资委与建龙确定最终方案:建龙集团以10亿元现金及其持有的通钢旗下矿业公司股权,实现对通钢控股,建龙承诺不裁员。建龙控股通钢成为7月24日惨剧爆发的直接诱因。 记者点评:体制改革不到位的代价 散见于全国媒体不同角度的海量报道中,通钢事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这是一场改革力量与反改革力量之间角力酿就的悲剧。这场改革中,当地政府是强力推动者,民营企业是参与者,企业内外的既有利益群体形成强大的对抗力量。 矛盾的焦点对准了这样一些问题:由政府强力推进的改制过程中,股权出让的价格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存在腐败与国有资产流失?在新的利益调整中,各方利益分配是否合理? 员工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否得到了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商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商关系 作者:雪珥 一部当代中国公司史、甚至整部当代中国改革史,无论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商关系史。政府与企业、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既是改革的基础,又是改革的对象,还是改革的结果。 甚至可以说,所谓改革史,就是政府在找寻与探求自己权力边界的历史。 政商关系所涉及的对象,其中的“政”,既有中央政府,又有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与“商”的关系问题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甚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如同“政”与“商”一样,存在着巨大的博弈——此时的地方政府,更类似“商”的地位,与掌握了更强资源配置能力的中央政府进行博弈。考诸中国历史,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正是考验“国家治理结构与治理能力”的难题之一。 “商”也有多个层面。当代改革35年历史中,政商关系的最主要层面,一度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学界此前研究颇为着力的“政企关系”,基本聚焦于此。普通民众与媒体,则似乎更为关注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政”对“商”的管制及为此展开的博弈;二是“政”与“商”的非规范性合作,即通常说的钱权交易、官商勾结。 容易被忽略的是,围绕着政府与国有企业展开的政商关系博弈,其过程与结果却往往也对民营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比如市场管制的强化或放松、比如宏观调控的落实或者落空(所谓“空调”),比如产权的私有化改制(那是能直接变身为民营企业的)。 政商关系的不同层面与不同组合,都值得深入而细致的记载与研究。 改革之前 “改开搞”(改革、开放、搞活)之前,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相对简单。 建国后,中国集全国之力推进工业化,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绝对的主导地位。“商”方面,除了“国营企业”之外,就是“集体企业”,政府对所有经济部门下达指标、提供生产资料,实行统收统支。私营经济并没有生存空间。 在这期间,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出现过两次以放权为标志的改革尝试。第一次是1958年的“体制下放”,一些中央部属企业被下放给地方,但次年为了应对“大跃进”造成的经济困境而被收回。第二次是1970年的再度“下放”,工业、交通等主要“条条”上的2600多家央企及事业单位,连同其财权、物权、计划管理权、劳动工资权等,下放地方。 这两次低力度的改革,丝毫没有触及政商关系的核心,仅仅是将企业的“婆婆”,从中央换成了地方,婆媳关系的核心没有改变。即便如此,地方及企业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激发,凸显“放权”对利益的引爆作用。 1970年的“下放”之后,地方政府日益成为管理经济的主体,除了接收部分央企之外,地方性国企以及集体企业也开始加速发展,各省因此也成为小而全的经济体,产业结构的趋同性日趋严重,再度呈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中国特色央地关系。 无论是归哪个婆婆管,计划经济的“父爱主义”光辉,始终笼罩着彼时的中国企业,雷霆雨露,都是“父爱”,企业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行动、甚至不需要也不允许独立思考。“市场”则是一个万恶的名词,代表着资本主义的腐朽与没落。看似和谐的政商关系下,其实是脱离、甚至背离了成本收益法则及价值规律的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也因此,改革之初对文革的声讨,就有“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的表述。 当代改革的第一阶段,是“放权让利”,就是为企业——当然是国有企业,因为彼时只有国有企业——松绑,扩大企业自主权,落实企业的经济责任。

企业战略与融洽的官商关系

企业战略与融洽的官商 关系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企业战略与融洽的官商关系 将官商的身份融入到企业发展战略的制订中,十分符合中国特有的“国情”。在难以抗拒的诸多巨大利益面前,拒绝与政府官员称兄道弟实在找不到合适的理由,毕竟谁会愿意跟钱过不去呢! 杨斌、周正毅和唐万新,最近被开庭审理的顾雏军和张海,再到目前的张荣坤和处在飘摇中的严介和等人,无不游走在政府和市场的边缘。不敢说他们是不是有意沿着胡雪岩的足迹,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在政府官员鼎立“支持”下的资本运作,只不过是在相互玩弄智商并加速社会动荡而已。同时,从个人的人生成就的角度而言,即使玩出了名堂,也无法逃脱被永久钉立在良心耻辱柱上的厄运。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攫取的财富,是建立在剥夺大众福利的基础上。 不要将企业的发展战略跟自己融洽的官商关系联系起来,更不可将此融入战略中。 首先,看似融洽的官商关系实质是相互利用的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先天的GDP增长冲动,当你的资本能够为地方带来GDP的增长业绩,牺牲当地民众的福利为你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似乎天经地义。但转念一想,你只不过是地方官员理想棋盘中的一粒棋子。国家有国家的长远规划,地方政府也不例外,暂且不论这些规划的正确性,至少

他们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规划和按部就班地前进着,当你和你的资本主动出现在他们视野时,他们没有理由会错过,甚至拿出十分优越的条件来吸引你,尤其是当你和地方政府官员之间有了某一些暂时的“默契”后,你和你的资本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地方GDP中的一组数字。然而,你的投资构想和政府官员的发展设想并不总是一致的,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走渐远,而且在民间反对的声音变大的时候,他们将你和你的资本推到公众视线之下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因为,你们的关系仅仅是建立在相互利用的基础上的,你所获得的投资利益不是拼搏市场得来的,并且政府官员没有将责任揽上身的义务。因此,你当初的企业战略图谋,并且当你在政府官员看来没有利用价值的现实中,只会变成你永远抹不去的痛,甚至倾家荡产或丧失自由也不是没有可能。 其次,看似融洽的官商关系实质是非市场化的产物。你不能否定政府的实际职能是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更是为企业和竞争服务,当政府职能变成管理人民、市场和企业,干扰自由竞争,这不仅没有出路,更是会使人民福利日趋恶化。笔者从不否定自己崇尚自由经济社会,尽管这也可能会减少一些人的收益,但这只能靠国家公平的救助和再分配机制来解决。你的资本和你眼花缭乱的运作手段在博得政府官员欢心的时候,实际上你可能在侵害大多数人的福利、侵害自由市场和竞争、同时更是侵害自己长远的战略构想。因为你并不是凭借自己高超的市场竞争能力而获得的收益,也没有促进竞争,而是在制造不公平。资源配置的不效率,排除自然形成的垄断以外,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这种非市场化的根本成因就是变味的官商关系促使的。这种官商关系不仅侵害了市场机体,也深深地伤害着包括自己在内的众多企业的利益。在地方官员的庇护下,企业非常容易养成自大的习惯,并十分自然地丧失竞争力,在将过多的

全国各地商人性格剖析

各地商人性格特征剖析 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商业化的时代满眼是市场到处是商人商战如云不同地域不同性格的商人们进行合作或竞争交往越来越密切越来越频繁但是各地人经商的风格各不相同有着不同的经商风俗习惯和作风中国商人从一形成就开始表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历史上曾形成过十大帮派进入新的世纪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各地的商人更是各显身手在经商过程中奇招百出经商方式竞相斗艳表现出新一代新经济人的特色在这样一个大经济时代做生意驰骋商海是时代的主旋律但是做生意必须了解对方 知己知彼才能游刃有余百战不殆永做商海中的不败者为此我们组织人员对北京上海广东安徽山西武汉西安杭州温州宁波闽南石狮东北13个城市和地域的商人性格和经商风格进行了调查 北京商人性格特征--带政治味能言善侃 上海商人性格特征--精明自负自傲勇于竞争 广东商人性格特征--以钱为人生第一要义勇于开拓 安徽商人性格特征--多儒商爱打文化牌 山西商人性格特征--勤俭吃苦讲究信用和质量 武汉商人性格特征--小心不服输讲面子 西安商人性格特征--善抓商机敢做敢为 杭州商人性格特征--面子心太强少有大商人 宁波商人性格特征--四海为家冒险犯难 温州商人性格特征--从小处着手善于推销 闽南商人性格特征--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 石狮商人性格特征--天生爱做生意好打侨牌 东北商人性格特征--强悍易怒酒场谈生意 商性与人性

北京商人性格特征 带政治味打政治牌 北京作为伟大祖国的首都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浓厚的政治氛围使北京人对于政治情有独钟对于大多数北京人来说崇尚政治是没有职业之分的即使是街头小贩甚至也会当街大谈特侃政治政治就像北京人生活中的盐没有它北京人的生活就会变得寡然无味 因为政治和权力中心的缘故从历史上看北京的商业者首先是一种权力商业在过去从皇室到小吏往往都利用手中的权力抓钱京都生意场都是官商的气派在新时期官商仍然是北京商人的一大特点原商业部部长胡平先生说京派新商人一般从传统商人和政 府官员中脱颖而出经商方式比较多地表现为权力的转移北京市场不算大但做生意的场面却最多主要是因为北京信息丰富可以说权力和信息构成了京派的经商特色 京派商人不少与京城大大小小的官员有联系路子广信息灵他们热衷于做大买卖 而且往往能成功由于权力也可以经商变成钱北京商人的政治神经十分敏感即使一个微不足道或与政治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件他们也能嗅出它的政治气味例如文化艺术现象最容易在京城引起轰动上海人一般看文艺就是从好看不好看的角度去评判的而北京人则是从政治背景人事关系领导人态度等各个角度去分析去揣摸去猜测 去评价直搞得满城风雨 由于政治情结的心理缠绕北京商人俨然像是政治家朋友聚会就像是政治家沙龙北京商人侃起国家大事政治形势就像高山流水气势磅礴因此有顺口溜说北京人 侃主义广东人谈生意北京街头多口号广东街头多广告北京人脑袋里装的除了赚 钱外就是最新最全的政治新闻胸中存的是独到的政治见解有人曾戏言说在北京街头随便挑几个生意人其政治水平都够得上外地县长一级的水平北京商人做生意时多喜欢带点官味爱打政治牌 就商人而言关心政治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北京商人常常钻到政治里这势必导致市场意识的淡薄和迟钝而商业行为容易随长官的意志变化而变化对官场负责有余对市场负责不足因此北京人的政治情绪往往对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企业容易染上投机色彩表面文章做得有余实干苦干精神不足企业对市场缺乏敏感官场考虑有余市场开发不足商人缺乏对商业的忠心官气有余商气不足 但是从做生意的这一角度来看与北京人打交道倒不能对他们的政治情绪大加指责相反更应该去利用他们的这一特性为做生意服务 能言善侃 对北京人最传神的写照莫过于侃大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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