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全版)幼儿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认定及管理措施

(全版)幼儿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认定
及管理措施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情况是我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幼儿园阶段,孩子们的成长和教育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对于这部分家庭的孩子,我们需要制定更为科学和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二、幼儿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认定
1. 家庭经济状况
主要根据家庭的年收入、财产状况、人均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特别是对于有残疾人、老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家庭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应给予更高的关注。
2. 家庭社会状况
此外,家庭的社会状况,如单亲家庭、失业家庭等,也应作为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管理措施
1. 经济支持
对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免费食宿、资助课外活动等措施。
2. 心理关怀
经济困难的学生往往面临更多的心理压力,学校应提供心理咨询和关怀,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保持良好的研究和生活状态。
3. 教育支持
学校应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如提供免费的课外辅导、组织特别的研究活动等。
4. 社会参与
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如公益机构的捐助、志愿者的帮扶等,共同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支持。
四、结语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关注并帮助那些在经济困难中
的学生。
通过科学合理的认定方式和有效的管理措施,我们可以为
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发展机会,让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走得
更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水平:参考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三)学生家庭供养人口: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供养情况;(四)学生家庭特殊情况:包括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五)学生本人经济状况: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二)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较大困难;(三)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传发动:学校、院(系)、班级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让学生了解认定标准、程序等;(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评议,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四)院(系)审核:院(系)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五)学校审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六)公示:学校将最终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七)资助:学校根据认定结果,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应的资助。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县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成立三级认定小组(一)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德育副校长副组长:德育主任、办公室主任、后勤主任成员:各班班主任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
学校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全面领导全校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职能分工:组长负责监督,统筹,人员安排等;三个副组长具体负责对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查、管理,档案组建等工作;所有成员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二)年级评审小组组长:各级部主任成员:各级部级副主任、各班主任主要职能:级部主任负责对本年级困难学生的评审、名额分配及上报。
(三)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成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不少于10%主要职能:班主任负责本班困难生的评议及推荐工作。
三级认定小组成立后,由学校资助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级部具体负责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定标准与条件(一)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1.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120%-160%(以当年政府公布标准为依据)。
2.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认定1.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80%-120%(以当年政府公布标准为依据)。
2.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学生认定1.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低于80%(以当年政府公布标准为依据)。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程序及办法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程序及办法班级贫困认定程序及办法:1、由班主任及班干部组成认定小组,班主任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应至少包括2-3名班干部,班干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2、认定小组成立后,应通过班会等形式将小组成员在班级予以公布;3、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和《认定申请表附表》,并负责收集《情况调查表》(说明:经当地民政部门签字盖章认定过的为有效表)和相关贫困证明,一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17%(其中一等助学金人数不超过认定人数的30%),个别班级贫困学生人数较多,可在班主任审核下适当增加申请认定人数;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附表》和《情况调查表》及贫困证明,以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5、认定标准档次可设置为特殊困难(特困)、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四档,并将困难学生按贫困程度进行排序。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特殊困难(特困)学生一般为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父母离异无力承担生活费及学费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特困生必须有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签字盖章认定过的《情况调查表》或特困证明。
困难学生一般为父母务农且收入微薄或无收入,以及由于上学子女较多等原因家庭无力承担生活费。
一般困难学生为父母失业和部分下岗子女等不能保证每月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不困难学生为个别虽经当地部门认定过贫困,但经调查和民主表决,该同学在生活和个人消费方面并不属于贫困生认定标准。
个别情况应在班主任审核下予以考虑贫困档次;6、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第五条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残疾学生;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6.五保户;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案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案一、认定标准1.家庭低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将家庭年收入低于该标准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成员重大疾病。
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有严重疾病,需耗费大量医疗费用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高额债务。
家庭负债过高,无力偿还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特殊情况。
如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遭受损失,无力支付学生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的学生,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流程1.申请表。
学生家长根据学校提供的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审查。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学生家庭进行调查。
3.家访。
认定委员会可以派遣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访问,了解家庭实际情况。
5.评估确定。
根据申请表、证明材料、家访以及家庭调研的结果,认定委员会评估并确定学生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6.公示。
认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保护学生和家庭的隐私。
7.申诉机制。
如果学生或家长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学校将组织申诉委员会重新审查并进行决定。
三、认定结果的使用1.优惠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教材补贴等优惠政策。
2.学习辅导。
学校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额外的学习辅导,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
3.心理辅导。
学校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压力和困扰。
4.活动参与。
学校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参加各种活动的机会,让他们积极参与并发展兴趣爱好。
5.社会资源支持。
学校可以协调社会资源,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的支持和帮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案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实际情况和社会资源等因素,确保公正、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关怀和支持,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发展机会。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负责,学生资助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2名任课教师和2名家委会成员代表为组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统筹全校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班班主任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以下条款执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孤儿需提供材料:儿童福利证。
民政部门提供,资助中心与学校共享(下同)。
2.烈士子女需提供材料:须提供优扶证复印件。
3.重点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提供。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的材料:提供学生本人残疾证,家长残疾证复印件5.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的材料:本县低保学生不提供材料,本县低保家庭学生或家长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由学校或教管办到资助中心来审核真实性。
县外市外没在资助中心下发名单中,没在全国系统名单里的,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低保证明模板。
在名单截屏附申请表后。
低保学生是指学生享受低保;低保家庭学生是指学生不享受低保,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享受低保。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需提供的材料:本县和市内县外不提供材料,市外建档立卡不在全国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需要提供证明,详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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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在校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三者比例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国家助学金指标比例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比例之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系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定性评价。 (五)凡没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一般不得给予困难认定。 第五条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院系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X)×6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院系综合评价分(Z)×10%。 (一)家庭经济测评 各院系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附件4“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各院系以此 - 2 -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二)民主评议测评 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在“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5)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三)院系综合评价 各院系辅导员(或班主任)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6)中填写系综合评价分(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父母双亡)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父母重病或无直接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各院系学生总数的5%。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实现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各院系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予以认定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0%。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 3 -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院系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测评得分M≥50分)予以认定把关,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5%。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认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各院系在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在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申请学生困难等级的,由各院系将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含量化测评、民主评议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系共同研究确定学生的困难等级。各院系报送的特殊情况学生数不得超过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所报送特殊情况的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占用各院系的困难生指标(即各院系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仍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1%)。 第七条 符合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2.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3.经常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水平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违犯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校纪处分的; 8.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选修课除外)考试不及格的(含补考); 9.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或助理任副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按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认定前准备 - 4 -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本,内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要提交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一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组织实施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1.个人申请 各院系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5)。同时组织学生根据“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者,需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提交《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老生再次申请认定时,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填写提交《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如过去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老生,申请认定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新生),并填写提交《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系认定工作组。 3.院系认定 院系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 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审核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后,在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特殊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