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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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对保险业的经营和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和法规。

以下是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是中国对保险业进行管理
和监督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中
国保监会是中国保险业的主管机构,其发布的相关规定对
保险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和监管。

3.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央行,对保险业的监管也有一定的职责,其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保
险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IAMC)属于金融机构的
一种,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并发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如保险业协会的自律规定、保险业务操作手册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三条

保险法释义第⼀百七⼗三条第⼀百七⼗三条【对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百六⼗⼀条⾄第⼀百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释义与适⽤】本条是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由原保险法第150条修订⽽成。

⼀、保险类机构的违法⾏为,其机构董监事和⾼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保险公司的违法⾏为。

保险公司违法属于法⼈违法。

法⼈违法是指法⼈意思表⽰机关的⾏为违法。

保险公司的意思表⽰机关是由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级管理⼈员组成的经营管理机关。

因此,保险公司违法,除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对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违法⾏为,构成犯罪的,对该犯罪⾏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该违法⾏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的⾼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定期限直⾄终⾝的任职资格,对其他责任⼈员责令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禁⽌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定期限直⾄终⾝进⼊保险业。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的⾏为之⼀,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各该⾏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罚:(1)违反保险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拒不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的;(2)超额承保的;(3)为⽆民事⾏为能⼒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的;(4)未按照《保险法》第97条规定提存保证⾦的,或者违反这条规定动⽤保险⾦的;(5)违反《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设⽴保险公司;(6)违反《保险法》第7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设⽴分⽀机构的;违反《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设⽴⼦公司、分⽀机构、代表机构;违反保险法第80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擅⾃设⽴代表机构;(7)违反《保险法》第8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公司或者分⽀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或者分⽴、合并的;(8)违反《保险法》第95条规定,超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9)未按照《保险法》第98条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责任准备⾦的;(10)未按照《保险法》第99条规定提取公积⾦的;(11)未按照《保险法》第100条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的;(12)违反《保险法》第105条规定办理再保险的;(13)违反《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利⽤保险公司资⾦的;(14)未按照《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将应当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15)违反《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作⼈员从事欺骗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投保⼈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履⾏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被保险⼈、受益⼈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保险法》规定,挪⽤、截留侵占保险费、利⽤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式套取费⽤等违法活动、利⽤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

保险法第七条

保险法第七条

保险法第七条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就该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要求保险合同书面形式。

这意味着,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将无法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要求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有利于证据的保存和审查。

因此,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注意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法第七条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自订立时生效。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合同达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立即产生,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起始时间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而不是保险费交付或保险单签发的时间。

这一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就需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一旦保险合同成立,就有权获得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法第七条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重要内容。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拟投保的财产或利益,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且与投保人的意愿一致。

只有在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的情况下,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保险法第七条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

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这意味着,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应以保险合同的文字为准,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解释需要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

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注重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并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保险法第七条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保险合同的效力自订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且与投保人的意愿一致。

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理赔行为,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保险理赔活动。

第三条保险理赔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制度,明确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险理赔活动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国家鼓励保险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保险理赔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理赔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保险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二)身份证明;(三)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四)损失清单;(五)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保险人核实证明和资料的过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审查相关证明和资料;(三)进行现场查勘;(四)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二条保险人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决定:(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退保的规定如下:1.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2.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4.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但下列情况除外:(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已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1)未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2)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退回或者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等,以及投保人退保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退保的具体操作流程1. 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退保申请,并说明退保原因。

2. 保险公司审核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退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保条件。

3. 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国关于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关于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制度,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保险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了解。

二、保险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后,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法律体系。

三、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设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五)保险期间;(六)保险费;(七)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有关事项。

”3.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

”2.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五)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险费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险法47条

保险法47条保险法第47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范围。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享受保险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的人,而保险人则是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的机构。

二、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不存在强制保险合同。

其次,保险合同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签订的,并且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保险合同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才能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三种:合同期满终止、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

合同期满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间结束时合同自然终止。

解除合同则是在某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一方或多方将合同无效化,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范围保险合同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时间。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请求可以决定是否承保。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而保险合同的效力时间则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一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无限期。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生效条件、终止方式和效力范围。

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和执行保险合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的权益,并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交易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各方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总则(一)保险制度的宗旨为了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强政府管理,保证保险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财产性保险活动。

二、保险活动(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并具备发布、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机构,有权代表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合同。

(三)保险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或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资金的机构,包括财务资金的永久投资、收益分配、本金支取、办理资本充值与提取等。

三、保险合同(一)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请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未另行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和报酬,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和投保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标的(一)实质内容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性物品、行为或事件,或者接受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责任承担或者赔偿。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保险标的可分为人身标的、财产标的和责任标的。

人身标的是指以具体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标的是指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标的是指保险标的为责任而不是财产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出现保险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符合保险合同义务规定的确定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导致的保险风险的实际发生。

六、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出险时承担的义务,就事故给予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补偿的财力赔偿。

七、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是指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理赔等保险活动的实际行为。

八、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保险法第98条

保险法第98条保险法第98条规定了关于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

保险欺诈指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伪造或者夸大被保险标的的价值、损失或者索赔金额,以获取不应得的保险赔偿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对于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了诚实投保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环境,保险法第98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时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保险公司发现保险欺诈行为后,应当及时停止支付保险赔偿,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其投保或者索赔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解释。

其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算鉴定,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损失或者索赔金额。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这将对理算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伪造或者夸大保险标的价值、损失或者索赔金额,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法第98条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防范职责。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他们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加强客户认证、风险评估等手段,尽量避免或减少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最后,保险法第98条还规定了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故意伪造或者夸大保险标的价值、损失或者索赔金额,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甚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并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总之,保险法第98条的规定为防止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履行防范保险欺诈的职责,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共同构建诚信的保险市场环境。

关于保险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险法概述1. 定义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保险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关系: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2)保险业务活动: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各方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3)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保险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4)保险监管:包括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2. 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可分为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

(3)按照保险金额的不同,可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不定额保险合同。

3. 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人审查投保人的投保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承保,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

4.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1)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等。

(3)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

三、保险业务1. 保险业务的定义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承保、理赔等活动的总称。

2. 保险业务的种类(1)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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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臵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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