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版)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规范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文件,结合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部遵循投资者与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适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准则,为合适的客户,以合适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开公正,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营业部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XX总监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负责执行。
小组工作内容:负责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战略和长期规划;研究和指导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阶段性重点;决策并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事项等。
第五条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适当性管理工作小组统筹资源,分工协作,各尽其职,工作内容主要涵盖:制度和流程设计、投资者分类和了解、产品评价和分类、投资者适配和落实、系统实现和优化、组织推动和改进、督导核查和控制。
第六条营业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版)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规程(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类型评估及转化流程第三章风险测评与适当性匹配流程第四章合格投资者认定流程—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中基协发〔2017〕4号)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了投资者适当性在营业网点柜台的业务操作流程,包括投资者类型评估与转化、风险测评与匹配、合格投资者判定等。
投资者适当性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该业务在各渠道的操作手册执行。
第二章投资者类型评估及转化流程第三条投资者类型评估(一)个人投资者类型评估1.个人投资者在柜台口头提出业务申请,并将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有效身份证件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提示投资者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
— 2 —2.系统自动完成评估后,经办人员将评估结果口头告知投资者,并打印“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纸质版,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3.经办人员在“投资者类型问卷(个人版)”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随当日凭证上缴。
如果投资者需要,可以复印一份交投资者作凭证。
(二)机构投资者类型评估1.机构投资者持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台口头提出业务申请,经办人员录入被授权经办人相关信息并提示其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机构版)”。
2.系统自动完成评估后,经办人员将评估结果口头告知投资者,并打印“投资者类型问卷(机构版)”纸质版,交授权经办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预留印鉴。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了解客户第七条证券公司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除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债券交易品种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债券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债券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第五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六条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分离债;(五)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第七条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四)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最新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2024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总结(3篇)
2024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总结为提升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品质,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提供与投资者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依据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我部决定在____年度深入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现将____年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遵循监管机构、交易所、协会及公司制度,结合营业部实际,我们坚持以“了解客户”为根基,以持续监控和定制化服务为手段,坚决执行合规及持续管理原则,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二、已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小组,由营业部经理____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客服主管、技术部主管及合规专员,全体员工参与其中。
小组负责制定并执行适当性方案,向客户通报产品风险,处理问题,评估管理效果,对有效方案和建议进行____讨论并推广执行。
全体员工在业务处理和客户营销中全面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三、定期组织管理小组和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新产品和新业务,确保在每个工作环节都能将适当性管理落实到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
规范营销行为,营销人员在业务中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定期进行投资者教育活动,通过研讨会、讲座等形式及时传播证券知识,介绍交易规则,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相应投资建议、理财规划和产品风险特征。
配合公司____年度新业务上线,确保适当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客户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我们持续做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明确告知客户服务或产品的风险特性,按照规定程序建议客户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严格进行留痕工作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留存。
六、在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要求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将投资者划分为积极成长型、一般型和保守型三类。
对于高风险业务,如创业板权限开通及后续跟踪,加强适当性管理,若认为某项服务或产品不适合客户,将提示客户并记录其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 今天,CN⼈才公⽂⽹⼩编给⼤家介绍的是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希望对⼤家有帮助。
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基⾦的募集,基⾦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财产的投资,基⾦收益的分配,基⾦份额持有⼈⼤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的规定,遵循⾃愿、公平、诚实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管理⼈运⽤基⾦财产进⾏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招募说明书、基⾦合同等信息披露⽂件,⾃主判断基⾦的投资价值,⾃主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基⾦⾏业协会)依据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律规则,对基⾦运作活动进⾏⾃律管理。
第⼆章基⾦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拟任基⾦管理⼈、基⾦托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拟任基⾦管理⼈为依法设⽴的基⾦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托管⼈为具有基⾦托管资格的商业银⾏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融机构;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相适应的基⾦经理等业务⼈员; (三)最近⼀年内没有因重⼤违法违规⾏为、重⼤失信⾏为受到⾏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为、失信⾏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案调查、司法机关⽴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法得到有效执⾏、财务状况恶化等重⼤经营风险;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C170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100分
C1701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及总体考虑-100分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以下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说法,说法错误的是(D)。
∙ A.《办法》核心逻辑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B.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C.《办法》的一条基本思路是要督促引导经营机构实现适当性管理理念的转变∙ D.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2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要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专业投资者,以下条件正确的是(A)。
∙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B.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C.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D.具有3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3 .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每(B)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 A.3个月∙ B.半年∙ C.1年∙ D.2年∙ A.分散立法∙ B.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差异∙ C.标准不一,无底线要求∙ D.权责不明,约束力不强2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ABCD)。
∙ A.解决了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 B.强化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C.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适当性监管职责∙ D.强化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约束3 . 下列选项中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有(ABC)。
∙ A.商业银行∙ B.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C.社会保障基金∙ D.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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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者分类与评估第三章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第四章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的实施保障第六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代理销售行为,确保代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政策法规、自律规范及我行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行代销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行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所称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包括基金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及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期货资管计划”)。
第三条适当性定义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给适合的投— 2 —资者。
第四条指导原则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应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性原则。
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四)差异性原则。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第五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和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三)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 3 —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五)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与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与评估第六条投资者分类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投资者须进行风险评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4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七条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一)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保守型、C2-稳健型、C3-平衡型、C4-成长型、C5-积极型五种类型。
其中C1-保守型投资者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二)C1-保守型投资者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第八条投资者类型评估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要进行投资者类型评估,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完成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根据投资者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类型问卷。
(三)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其中自然人投资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四)将投资者类型结果告知投资者时,应由投资者本人抄录类型结果并签字确认。
(五)收集投资者信息过程中,应告知投资者如实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在自身情况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资产、负债、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诚信记录、实际受益人等)时,及时到营业网点柜台进行更新;投资者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虚假填报信息,我行有权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由此造成的— 6 —投资者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条投资者风险评估(一)在投资者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或首次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或接受有关服务时,应对其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先了解其风险评估结果,并请投资者本人确认。
(三)对于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投资者,应先进行风险评估,才可继续办理各项交易。
(四)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有关服务时,应先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进行确认。
(五)为投资者办理风险评估时,应向其提供风险评估问卷,并遵循以下要求:1.对参加风险评估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授权经办人员进行身份信息核查。
2.在评估过程中,经办人员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参加风险评估的人员进行干扰,影响评估结果。
3.风险评估问卷填写完毕后,得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4.每个投资者每天只能做1次风险评估。
(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
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告知说明义务— 7 —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投资者真正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
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风险提示文件等,全面客观地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情况,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投资者转化(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我行在开展销售过程中应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我行有权根据申请结果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应通过营业网点柜台,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基金募集机构的转化结果,不能作为转化依据。
(四)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提供资质证明、资产证明及投资经历证明,— 8 —自然人要提供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以及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
(五)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应由一级分行指定辖内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信息保密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投资者信息的使用遵循监管机构的规定及行内有关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投资者评估数据管理投资者评估数据应妥善保管,系统保留时间为5年。
超过5年后,自动转为历史数据,历史数据的保留期限为至少20年。
投资者评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投资者历次填写投资者类型问卷的全部内容;(二)普通投资者历次填写风险评估问卷的全部内容;(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四)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全流程情况;(五)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六)基金销售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七)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 9 —(一)私募类产品应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6.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且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定: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在我行过去一年AUM月日— 10 —均最高超过万元或过去三年在我行年均代发超过万元个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