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范-XXXX021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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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配工程开闭所、配电室土建验收标准

居配工程开闭所、配电室土建验收标准

居配工程开闭所、配电室土建验收标准1.总述1.1.根据政府有关居住区配电工程文件要求,居住区开发单位需承担规划红线内配电设施土建工程。

为了规范和指导居配工程中配电设施用房(开闭所、配电室)土建的交付验收工作,明确开发单位与供电公司的工作界面,特制订本验收标准。

1.2.居住区开发单位需承担的土建工程包括:开闭所、配电室的主体建筑、门、窗、室内照明、通风系统(含变压器通风及风管)、空调系统、排水、消防、工器具室(安全器具室柜、安全用具、模拟图板等)、封堵、门禁、消防报警、水位报警装置的材料及施工。

规划红线内的高低压电缆沟道、桥架、排管、接地网及接地装置、SF6泄漏报警装置的土建施工(电力电缆管材、接地装置材料、SF6泄漏报警装置由供电公司提供)。

如政府部门对土建工程范围另有调整,按照最新要求实施。

以下内容除特别注明外,均由开发单位负责采购并实施。

2.验收依据2.1.经供电公司生产部门审定的本居住区配电工程项目土建设计图纸(要求)。

2.2.设计中未明确的项目,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国家《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国家《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相关标准执行。

3.土建交付条件3.1.开发单位完成所承担土建工程范围的内所有工作。

3.2.土建交付资料完成。

交付资料应包括:规划红线图,土建竣工图纸,土建监理资料。

3.3.开发单位将有关土建交付资料提前三个工作日送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工区。

4.验收原则及方法4.1.原则上居住区内同期项目的开闭所、配电室应作为一个验收批次进行验收。

4.2.验收由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工区组织,小区开发单位、土建施工单位、电气施工单位参加。

4.3.验收应采用现场测量、交接试验、外观验收、自检报告等方式进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淮南供电公司移交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 城市居住区 (1)3.2 建筑面积 (1)3.3 住宅 (2)3.4 变电站 (2)3.5 开关站(开闭所) (2)3.6 配电室 (2)3.7 配电变压器 (2)3.8 箱式变电站 (3)3.9 环网柜 (3)3.10 高压电缆分接箱 (3)3.11 低压电缆分线箱 (3)3.12 配置系数 (3)3.13 电能计量装置 (3)3.14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3)3.15 IP防护等级 (3)3.16 移交和自管定义 (5)4供配电建设原则 (5)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5.1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 (5)5.2 居住区供电要求 (6)5.3 居住区开关站及供电线路建设 (7)5.4 居住区配电室建设 (8)5.5 居住区箱式变建设 (9)5.6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9)5.7 电缆通道建设 (10)5.8 公共设施建设 (11)5.9 电能计量装置设置原则 (11)6设备选型 (12)6.1 高压设备 (12)6.2 低压设备 (13)6.3 高、低压电力电缆 (13)6.4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14)6.5计量装置 (14)附录一:10 KV环网柜选型通用技术要求 (16)附录二:10KV箱式变电站选型通用技术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三:移交箱式设备基础与围栏设计施工要求. (27)附录四:配网电力电缆沟井设计施工通用技术要求 (30)附录五:配电线路名称、标识、编号、警示牌制作标准 (34)为规范全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环保、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居民一户一表供电技术规定

居民一户一表供电技术规定

居民一户一表供电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l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电质量,保证人身、设备、配网系统安全,推进一户—表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居民日趋增长用电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全市城区居民生活用电实际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一户一表系指居民生活用电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到户的客户。

城区系指xxx市市区、各县(市)城区范围。

1.3新(改)建商品房的开发商向供电部门申请临时施工电源时,应落实“一户一表”工程方案,供电部门才能给予办理。

1.4配电工程用主要设备材料选择的厂家必需有IS09000系列认证和入电力网资格。

1.5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城区新建、扩建、改造商品房和住宅一户一表供用电工程。

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和电力行业其它专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用电申请2.1新建、扩建商品房或住宅小区在其立项初期,需向供电部门咨询供电条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电网络布置(规划)图。

供电部门应依据配网规划和现状,向新建、扩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或其他居民客户提供供电条件或供电许可意向意见。

2.2商品房或住宅小区改造居民用电设施需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图纸和用电负荷组成情况。

2.3新建、扩建、改造商品房和住宅小区,其供电方案需由供电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4新建、扩建、改造商品房和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经验收合格,无故障运行六个月后方可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办理无偿移交。

第三章供电方式及用电容量3.l新建商品房和住宅小区每户用电容量至少按6kW设计,低压分户线采用铜芯导线,导线截面积不低于10mm2,且按“一火一零一地制”布置到户。

标准(示范)小区每户用电容量可按l0kW设计,低压分户线采用铜芯导线,导线截面积不低于l0mm2,按照“三相五线制”布置到户。

进入单元后的内线按有关城市住宅建设标准设计、施工。

3.2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和其他居民住宅,楼房必须按一户—表设计、施工到位,采用三相四线制0.22/0.38kV供电方式供电到每个单元,按楼层负荷将单元内负荷均匀分配到三相上,每户原则上采用单相0.22kV供电方式。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6
6.1 高压设备
设备选型
6.1.1 配电变压器 6.1.1.1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6.1.1.2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 压器。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建筑内的配变 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6.1.1.3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全密封变压器,其噪 声水平应低于45dB。 6.1.1.4 干式变压器的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5.4
供配电设计
5.4.9 居住区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低压主干线宜采用电缆或密集母线,并 根据规划一次建成,避免重复建设。在能够取得规划批 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低压线路可采用全绝缘架空线路。 5.4.10 居住区内配变布点应考虑低压供电半径,必要时进 行电压质量校核。 5.4.11 每座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总数不宜超过12回。 5.4.12 低压电缆可采取电缆沟槽敷设、管群敷设、桥架敷 设等方式。 5.4.13 低压线路截面需考虑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可参 考表1进行选择,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 与相线截面相同。
5.4
供配电设计
5.4.14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式 密集母线或预制分支电缆。 5.4.15 配变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 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 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计算。 5.4.16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 接地型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中性点直接接 地的低压绝缘线的中性线,应在电源点接地。在 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处以及三相四线供电的低压 绝缘线引入用户处,应将零线重复接地。 5.4.17 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参见附录C。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2 容量配置 5.3.2.1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 85%。 5.3.2.2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 的配置系数配置。 5.3.2.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 1.0的配置系数配置。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用房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并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的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电表出线侧)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

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六、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一)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4千瓦;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配置容量按提高型75瓦/平方米负荷密度确定,但每户不得低于10千瓦。

合肥住宅小区,供电验收规范

合肥住宅小区,供电验收规范篇一:合肥供电公司移交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合肥供电公司移交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了统一本公司移交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工程验收是土建工作和电气设备安装工作的中间工序交接,只有验收合格,才能开展电气设备安装工作。

在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验收工序要求主动提出和接受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具体验收工序包括:1.2.1 建筑工程实施过程的中间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和材料抽检。

1.2.2 建筑工程实施完毕后,电气设备安装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1.2.3 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的竣工验收。

1.3电气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条件:1.3.1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内外装饰全部结束,屋顶、楼板应无渗漏,门窗及照明安装完毕。

1.3.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

1.3.3基础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1.3.4埋入基础的电缆排管、导管和电气设备进、出线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1.3.5室内于外部接口电缆沟、排管、工井及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无积水。

1.3.6验收人员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本标准,对是否可以安装电气设备作出判断。

1.4本标准适用于110kV、35kV工井、排管以及配网所有建筑移交工程的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1.5本标准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的法规、规程和制度等规范文件,并结合设备管理的实际而制定。

1.6本标准仅作为建筑工程最基本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应在不低于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开闭所建筑要求2.1开闭所原则上不得设置于地下,必须设置于地下时,必须满足合肥供电公司《开闭所设置于地下的技术规定》。

2.2开闭所宜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共建,开闭所与住宅相邻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满足环境评价要求。

2.3开闭所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合政办[2013]5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5日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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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范-XXXX0211I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XXX-2011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技术规范 (初步讨论稿)

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DB 34/TXXX—2011

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施行日期:2011-XX-XX 2011 合肥 前 言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09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通知》(建标函[2009]303号)要求,编制组结合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该规范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具体实施,对进一步保障居民用电可靠性、提高用电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及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本规范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供配电系统;5.配变电所;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系统;8.线路敷设;9.变配电装置;10.电能计量;11.防雷与接地;12.施工、验收和维护。 本规范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政编码23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目 次 1 总 则 4 2 术语和定义 5 3 供电规划 8 4 供配电系统 8 5 配变电所 15 6 自备应急电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低压配电系统 20 8 线路敷设 23 9 变配电装置 28 10 电能计量 31 11 防雷与接地 36 12 施工、验收和维护 39 附录一 45 本规范使用词说明 47 规范性引用文件 48 条 文 说 明 49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系统建设中采用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产品。 1.0.6 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应由具备国家相应电力专项资质单位实施。 1.0.7 系统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settlements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 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 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 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 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 民所需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配电设施。 2.0.5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户外配电装置。 2.0.6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组合柜。 2.0.7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 用于电缆线路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电力设备。 2.0.8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2.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power user elecoerergy data acquire system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系统,实现用电信息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0智能电能表 smart electricity meter 由测量单元、数据处理单元、通信单元等组成,具有电能量计量、信息存储及处理、实时监测、自动控制、信息交互等功能电能表。 2.0.11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electric energy data acquire terminal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电能信息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控制命令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 2.0.12集中器 concentrator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设备。 2.0.13低压采集器 acquisition unit 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设备,以下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命令将储存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命令和数据。 3 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城市居住区中20(10)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建设。 3.1.3 布置、预留城市居住区内变电所、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3.1.3 供配电系统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维护。 3.1.4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3.1.5 供配电系统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有关规定。 3.2 电力规划 3.2.1居住区电力规划编制,应采用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关系,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电力发展规划; 2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干扰和影响; 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防治措施; 3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 防要求; 4应根据其所处地段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5应与城市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2 规划容量超出30000KVA居住区宜设置城市区域220(110)kVA变电站。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A及以上居住区,应同步规划110kV变电站及高压线路通道,预留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居住区内用电应由新建变电站出线供电。 3.2.3 居住区内应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转供容量不应超出15000kVA,开闭所建筑面积宜符合200~300平米规划要求。 3.2.4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划分设置分变配电站(室),每个分变配电站(室)供电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2.5居住区内分变配电站(室)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方式,如需采用,其外廓与住宅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且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并应采取防噪声、防电磁干扰、防触电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下列规定:35,20,10kV和380/220V。 3.2.7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网络结构宜为2级、变压层次1个。 3.2.8居住区内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方式,不应采用架空线路敷设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规定。 3.2.9 居住区内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城市区域开关站至小区市政电源线路可根据各地现场情况采用铝或者铝合金电力电缆。

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一、二、三级。 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表4.3.2规定。其他未列入表中用电负荷宜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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