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情况记忆表格
高二政治构建知识图的方法介绍

高二政治构建知识图的方法介绍【导语】在政治的学习中,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的多,很多的学生记了又忘记了,的方法是构建知识网络,这样知识点连接在一起,会更好的记忆,下面作者将为大家带来政治的知识图的构建的方法,期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中政治构建知识网络的方法1、运用“是什么、(性质、本质等)、为何(原因)、怎么样(意义或危害)、怎么做(手段和措施)、怎么体现的(在具体材料中)”的摸索问题的逻辑层次来联系知识。
比如“国家的宏观调控”一框。
就包括“为何需要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含义和目标是什么”以及怎么样进行宏观调控?三个层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框则是依照“经济效益的含义是什么”、“为何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怎么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层次展开的。
2、经济常识教材的知识组合方法一样是依照“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归纳(个别---一样)与演绎(一样---个别)相结合的逻辑展开的。
比如:先讲什么是“使用价值”、“价值”,再讲二者的干系,这是分析与综合的运用;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先讲市场经济的一样特点,经济常识第二课第二节的三个方框就是依照“演绎法”展开的。
3、注意矛盾分析法(一分为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的运用。
比如第一课第一节,先把商品一分为二:使用价值和价值,然后具体分析二者的内涵,最后,确立“价值”应当是重点掌控的对象。
第三课地二节“企业的经营者”,先一分为二地也就是全面地的分析企业的经营者有三个方面,然后具体分析这三个方面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重点分析厂长(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应当具有的素养。
4、经济常识的8课内容,前两课是基础理论,后6课是我国具体。
后6课是依照“生产(3、4课)、分配(5、7课)交换和消费(7课)以及对外经济关系(8课)的顺序展开的。
以本为本、学会看书,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掌控。
课本是我们学习的根本所在,当然也需要在学有余力的情形下看一些参考书,但决不能抛开课本。
工业品命名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业品命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手段,一个富有创意、易于记忆、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有助于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工业品命名领域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名称重复、含义不明确、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工业品命名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工业品命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工业品命名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工业品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2. 公正原则:工业品名称应客观、真实,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3. 创意原则:工业品名称应具有独特性,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4. 简洁原则:工业品名称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
5. 易读原则:工业品名称应易于阅读、书写和传播。
三、工业品命名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工业品命名与商标注册密切相关,因此,《商标法》是规范工业品命名的首要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中的工业品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工业品命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内容。
”工业品名称作为产品标识的一部分,也应遵循此规定。
四、工业品命名规范要求1.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性词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词汇不得作为工业品名称:(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6)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司考过关必须养成的十大习惯提要:有人说司法考试是“中国第一考”,但每年都有人能顺利通过,学习前人的经验方法也可以为我们省下一些精力。
做一件事情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复习是一件很艰辛的事情但是当学习也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成功往往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当复习完成一遍之后,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
有考友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
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怕也来不及考试了。
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5、用司考题库分科真题做每周配套练习,用司考题库分届真题或司考模拟题做每月评测;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
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
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
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
这也是做到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有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
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
每天所定的进度,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
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回头看看什么都没记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考研政治徐涛背诵笔记

考研政治徐涛背诵笔记考研政治是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很多考生来说,政治知识的掌握和背诵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为大家分享考研政治徐涛背诵笔记,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和记忆政治知识。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等人在长期实践和思考的基础上,创立的一门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包括唯物论和辩证法两个基本方面。
1. 唯物论唯物论认为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根本实在,是世界的本原。
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有两个:物质决定意识和物质对意识的反作用。
我们要坚持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正确看待世界,正确对待和处理人和社会的关系。
2. 辩证法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是认识论的基础。
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包括五对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单一性和斗争性、事物的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通过对这些矛盾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可以正确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徐涛在背诵笔记中总结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1. 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要通过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包括稳定总需求、调节物价、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等。
2. 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待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待遇,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要通过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和任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徐涛在背诵笔记中总结了党的基本纲领和任务的要点。
1.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党的基本纲领。
我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这是党的根本目标和历史使命,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公务员行测常识分类总结

经济常识:河北中公教育/1. 在现代市场经济是,居支配地位的是公司(法人)制企业。
2. 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3. 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是指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4. 我国现行的税把税种分为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
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原因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
6. 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条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独立性。
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经济手段。
8. 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的最重要措施是优化产业结构。
9. 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是完备、统一的市场体系。
10. 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企业。
1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实行国有企业改革。
12. 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
13. 产业政策的内容有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布局政策。
14. 市场机制核心是价格机制。
15.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型经济。
16. 我国要求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其基本原则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承诺减少关税。
17. 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基础是资金市场。
18.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货币,发展经济。
19. 财政政策被称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稳定器”。
20.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通资金,称为直接融资方式。
2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22. 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是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
23. 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的是分配与交换。
24. 宏观经济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5. 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的是复式簿记。
26. 国际贸易按清偿手段的不同可分为现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27.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
28. 国际投资的最初形式是资本输出。
八下政治期中重点知识
八年级(下)思想品德期中考试重点知识考试范围:第11课~15课第四单元分清是非第11课心中要有杆秤一、追求公平1、公平含义: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
2、追求公平的意义:(1)对社会而言,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社会才会和谐。
(2)对个人而言,公正、平等地对待周围的人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
3、一个公平社会的关键在于它把获得社会地位和财产的机会平等、公正地摆在绝大多数人面前。
4、对待他人是否公平,将会对他人产生很大的影响,人们也能够从我们为人处世的方式中看到我们的价值标准和道德素养。
5、公平是相对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
6、正确态度:我们一方面要努力追求公平,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而尽我们所能;另一方面要学会接受,学会宽容,学会泰然处之。
我们追求公平,要求社会与他人公平地对待自己,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公平地对待别人。
二、维护正义1、正义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不要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二是面对不良社会现象,要勇敢地加以制止。
即:就是要维护社会的规则和秩序。
2、维护正义意义:人们只有心怀正义,才可能驱除内心的贪婪、自私和恐惧,敢于同不良社会现象作斗争,才能使邪恶无处藏身。
3、如何维护正义?(1)维护正义,就是维护社会的规则和秩序。
(2)维护正义,要有一颗同情心。
(3)维护正义,要勇于同不良的社会现象作斗争。
否则必然会助长邪恶势力的气焰,也必将最终伤害到自身。
4、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既要做到见义勇为,又要做到见义智为。
原因:敢于匡扶正义,是我们有良知的表现。
未成年人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我们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如拨打110报警,举报,记住犯罪分子特征等。
三、明辨是非为人正直1、判别是非的依据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2、是非不分的危害:不仅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而且破坏了社会风气,危害了社会秩序,也必将危及自身。
3、做一个明辨是非的人,(1)不要轻易“随大流”,要保持一份清醒和独立;(2)在面对“权势”时,能够不委曲求全;(3)在有利益冲突时,勇于主持公道,维护正义。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2023年的法考商经知背诵内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文,并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分别从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来介绍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的内容。
一、商法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商标法等。
合同法是商法的基础,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是指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反垄断法是指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和商业诋毁等方面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
专利法是指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是指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法是指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和理解。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参加培训班和模拟考试来提高自己的备考水平。
同时,也需要进行大量的背诵和记忆,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要点,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2023法考商经知背诵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麻醉中级知识点
麻醉中级知识点一、什么是麻醉中级?麻醉中级是指麻醉医生在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过程中,具备对较复杂的患者进行麻醉处理、指导疼痛治疗,并对急、危、重患者进行麻醉管理的能力。
在医疗实践中,麻醉中级医生需要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各种麻醉方法、镇痛治疗技术、急救技能等,并且能够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麻醉方案设计和实施。
二、麻醉中级的知识点有哪些?1、麻醉药理学:了解麻醉药物的分类、作用机制、药代动力学特点,以及常用麻醉药物的适应症和不良反应。
2、麻醉解剖学:掌握重要脏器和血管的解剖特点,了解手术入路和重要神经阻滞的解剖基础。
3、临床麻醉学:掌握各种麻醉方法的特点和应用范围,熟悉常见手术的麻醉处理,以及处理麻醉并发症的方法。
4、疼痛治疗学:了解疼痛的分类、评估方法,掌握慢性疼痛和癌性疼痛的治疗方法,熟悉分娩镇痛和术后镇痛的实践。
5、重症医学:掌握重症患者的监测、治疗和管理方法,熟悉机械通气和血液净化等重症监护技术。
6、急救医学:掌握心肺复苏、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急症的抢救方法和流程。
7、伦理与法律:了解医学伦理和法律的相关知识,尊重患者权益,保障医疗安全。
三、如何准备麻醉中级考试?1、系统学习:制定学习计划,按照考试大纲系统学习各个知识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重点突出: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学习和练习,提高对重要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3、模拟考试:参加模拟考试,模拟真实考试环境,提高考试应对能力。
4、交流讨论:与同事、同学进行交流讨论,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共同提高。
5、最新进展:麻醉领域的最新进展和技术革新,保持对专业知识的更新和补充。
四、总结麻醉中级知识点是麻醉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了顺利通过麻醉中级考试,我们需要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掌握各个知识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且积极参加模拟考试和交流讨论。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快速记忆高中政治常识的口诀有哪些
快速记忆高中政治常识的口诀有哪些高中政治常识的顺口溜(一)经济学部分(1)商品的基本属性: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
(记忆:十家商品统一体,十家承担家属鼠。
)(2)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值量是商品价值的大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记忆:量大小,设时定,会生产,成反比。
)(3)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生产部门的分配(调节作用、棒子作用);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刺激作用、鞭子作用);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淘汰作用、分化作用)。
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记忆:调配技术,上京广线上被驴踢,在静态的资源里培优提高。
)(4)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具体地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记忆:公主多吃鸡精,是牛根生拖关系理发做出的决定,具体的是设置出国决定。
)(5)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我国的分配制度;这是由生产力水平、所有制结构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记忆:贝多芬楼主在分配制毒,把生产力锁定在发誓的客人的道观里。
)(6)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记忆:瓶颈方法。
)(7)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且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需要国家的宏观调;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其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记忆:市场肉有缺,发空调调控,平衡同伙劫化肥,经常刑罚济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备考提示 修改亮点 1.删除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搭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串通招投标。和《反垄断法》衔接一致。 2.加重对行为处罚的力度。 3.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机制。
混淆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虚假宣传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诋毁商誉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涉嫌不正当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法律责任 原则: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混淆行为:(“停、罚、没+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1.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商品。 2经营额≥五万元,可以并处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额<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商业贿赂:“没+10≤罚款≤300+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没收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20≤罚款≤100,情节严重:100≤罚款≤200+可吊销执照;《广告法》处罚优先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有奖销售:5≤罚款≤5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诋毁商誉: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相关原则
明确信用监管原则: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妨害、拒绝和阻碍调查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当事人救济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考导学或考研重点记忆的知识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原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新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 2.混淆行为围的界定 原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新法条: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