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及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18第⼆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颁布⽇期:2018-05-29执⾏⽇期:2018-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规范⽊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符合输⼊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质包装是指⽤于承载、包装、铺垫、⽀撑、加固货物的⽊质材料,如⽊板箱、⽊条箱、⽊托盘、⽊框、⽊桶、⽊轴、⽊楔、垫⽊、枕⽊、衬⽊等。
经⼈⼯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的包装⽤⽊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于6mm的⽊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管理全国出境货物⽊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建⽴⽊质包装⽣产防疫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出境货物⽊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标识。
第五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三)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
第六条直属海关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符合《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并书⾯告知申请企业。
报检实务(第二版) 项目6 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的范围有哪些? 2.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有哪些规定? 3.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程序有哪些环节及内容? 4.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有何具体表现?
一、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范围
1. 列入目录内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 凡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内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 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2. 未列入目录内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 凡未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 录内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 放行后实施检疫。
• 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 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也不包含薄 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 6mm的木质材料。
2. 未列入目录内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 凡未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 录内的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 放行后实施检疫。
• 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 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也不包含薄 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 6mm的木质材料。
生产企业编号; – “YY”为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
处理为HT 。
3. 入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检疫管理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 识企业的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 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 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 施。
•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传入或传出,我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除害处 理,加贴IPPC专用标识作了具体规定。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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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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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农组织 2003年目录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管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一. 适用范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二. 受理报检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1、抽查比例集装箱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比例1) 以海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一个收货人、同一发货人及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木质包装件数抽查比例见下表。
木质包装件数抽查件数比例5≦100%6-20 50%(不少于5 件)21-50 30%≧51 20%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无木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用了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口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木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1) 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疫规定)。
2) 出具有关检疫证书的机构出具证书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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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mum concentration (g/m3) at: 2 hrs. 36 42 4 hrs. 31 36 12 hrs. 28 32 24 hrs. 24 28
≥11℃
64
48
42
36
32
注: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 检测。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报检
依据: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
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进境报检的具体操作
进口企业或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在:
出境货物木质除害处理技术要求
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 分钟以上。
注:目前我局采用的是热处理库内环境温度70℃,持续7 小时,这是参照澳大利亚的自定标准,是全球最严的技 术指标。
溴甲烷熏蒸处理
Dosage rate (g/m3) 48 56
Temperatu re ≥21℃ ≥16℃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1. 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 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69号 令) 2. 发布公告:联合海关、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3. 宣传:履行WTO SPS透明度原则、听证会、宣贯、 培训等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管理准则及 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植检处 张建军
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及背景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 管理准则及背景
国际植保公约(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是1951年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 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1979 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 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目前,签约国 为153个。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措施 a.标识加施企业的许可条件及程序
b.除害处理过程监管 c.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管措施 d.口岸抽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总体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由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 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 求的(总局会在网站上公布),还须符合其相关规 定。
查验和检疫结果及处置方法
针对未报检的: (一)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二)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a.总体要求
b.除害处理方式和技术指标 c.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式样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 No.15)
为有效防止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 象虫、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范围内 传播,同时确保对国际贸易影响降至最低,IPPC审议 并通过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 No.15)。
核心要点
一是确认木质包装溴甲烷(Methyl Bromide)熏蒸及热处理(Heat Treatment)的方法和技术指标(Technical Index); 二是国际贸易中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加施 IPPC专用标识(IPPC mark),不再需要出具官方证书 (Certificate); 三是输出国家或地区应建立出境木质包装官方监控体系 (Monitoring System),以保证除害处理的有效性; 四是输入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可对不符合要求(non-compliance) 的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或拒绝入境等措施。
往国家和地区”栏填写:
世界各地
确保出具相关证书时输往国家和地区的 灵活性
出境木质包装的离境口岸申报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时,应在《出境货物 报检单》的“包装种类及数量”栏中申明所使用的木质包装 的种类及数量,在“标记和号码”栏中申明“有IPPC标识”, 并随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使用非本地区标识加施企业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的,检 验检疫人员应核实该随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 凭证》是否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识加施企业(总局 外网上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名单)。 (注:本规定在原珠检植[2005]4号文中规定过,但由于少 数口岸执行起来难度大,所以未严格执行)
现场检疫
a.散装钢船重点查找垫木;使用垫木、撑木要重
点关注; b.分针叶和阔叶木查(针:松材线虫;阔:钻蛀); c.分包装新旧查(旧的容易小蠹类害虫甚至马铃 薯甲虫和美国白蛾、白蚁); d.粗木、带树皮、有虫孔及新鲜虫粪的重点查。
特殊情况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入内地的货物木质包装不符 合要求的,可以向港澳地区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认 定的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出 具证明文件。
查验和检疫结果及处置方法
针对已主动报检的: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 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 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 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 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 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 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 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中国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2005年10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驻联合国 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代表向FAO递交了关于中国加入 经1997年修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加入书,成 为公约第141个缔约方。《公约》在我国的官方联络 点设在农业部 。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
为了使各国的植物检疫措施具有一致性,IPPC 的最主要任务就是制定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是在IPPC秘书处协调下进 行的。
日常监管
除害处理过程监管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前,企业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等实施全过程监管。重点 检查除害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除害处理过程是否达到规定 的技术指标要求,标识加施是否符合规范。
标识加施过程的监管
原则上必须是除 害处理合格后才能加
施标识。
特别提醒: 签发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时,告知 IPPC标识加施企业在“合格凭证”的“输
确定查验对象
——离境口岸对木质包装按照不低于总批次数3%的查验比 例实施抽查。 ——对未申报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施检部门可结合货 物特点推定使用木质包装的概率大小,并结合口岸业务量等 情况,确定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批次数2%)对出口货 物使用包装情况进行抽查。
确定查验比例(与进境相同)
≤5 6-20 21-51 ≥51 100% 50%(不少于5件) 30% 20%
[包装种类及数量]栏申报木质包装的种类 及数量; [标记及号码]栏申报是否已加施IPPC标识。
确定查验对象
——装载法检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实施货物现场 检验检疫的同时,对其木质包装实施现场查验和 检疫。 ——装载非法检货物,但已报检木质包装的,按 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查验对象。 ——未报检木质包装的非法检货物,结合货物种 类特点,按不低于3%的抽查比例确定查验对象。
确定查验比例
≤5 6-20 21-51 ≥51 100% 50%(不少于5件) 30% 20%
现场查验——查标识
国家/地区编号, 如:CN TW 木质包装 标识加施 企业编号
检疫处理方式代码, 如:MB、HT
标识要求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 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标识加 施机构编号; 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 HT。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标识加施机构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 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标识查验:
来自本辖区标识加施实该木质包装是否 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识加施企业(总局外网上公布 的标识加施企业名单)。
特别提醒:
一、有必要检查是否携带活体有害生物尤其是输 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有害生物; 二、不必查验水分含量。
谢谢!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 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 约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不 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木质包装的定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 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 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 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 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 外。
国际植保公约的作用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 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 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由于认识到IPPC在 植物检疫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 IPPC为植物检疫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检疫领域起着重要的协 调一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