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罗尔斯的规则功利主义惩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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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

伦理道德的四大观点西方四种主要的道德理论是:美德论、义务论、结果论伦理学、正义伦理。

这四种理论分别是由亚里斯多德、康德、密尔、罗尔斯这四位西方学者提出的。

美德论美德伦理学诞生于古希腊,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着作,其关注的中心词便是美德、强调存在而非作为。

柏拉图曾主张知识即美德,他以二元论的观点来看世界,将世界划分为理念的世界和现象的世界,并且认为由于经历了出生的血腥,人类原本干净纯真的灵魂被污染,而要回到理念世界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哲学思考,不断地汲取知识。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其最为擅长的正是哲学思考,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是建构在目的论基础上的。

义务论经过近代启蒙运动的价值颠覆,道德责任确定性的根据主要有绝对命令的义务论、功利主义、契约论、美德论等几个基本理路。

康德绝对命令的义务论思想给义务的规定性提供了一种令人震撼与景仰的理路。

这是一种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要求。

康德合理地揭示:一种善的道德义务必定具有普遍性。

结果论伦理学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杰瑞米·边沁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正义伦理《正义论》是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著作,作者是约翰·罗尔斯。

1971年初版,1975年与1999年出版修订本。

在该书中,罗尔斯尝试用社会契约的衍生方式来解决分配公正的问题。

由此产生的理论被称为"justice as fairness"(以公平体现的正义,或略作公平即正义),理论导出了他的正义两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详细表述为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伦理思想综述

罗尔斯正义论伦理思想综述

罗尔斯对于正义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批判传统的功利主义,他进一步概括传统社会契约论,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以作为可行的选择对象替代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

这种系统解释的结果,就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一、规范伦理学的定性研究在《正义论》出版之前西方曾有过“规范性的道德哲学是否还有意义”的疑问和讨论,而罗尔斯的《正义论》重开西方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

因此,中外学者大都将《正义论》中的伦理思想归类或定性为规范伦理学。

在中国,万俊人、白羽、周旺生、吴冠军等许多学者皆如此认为。

在万俊人看来,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核心和最终目的是两个正义原则,只不过罗尔斯的伦理规范主要是对社会的规范,而非对个人的规范,所以罗尔斯的伦理学仍然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

白羽等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我认为《正义论》中的伦理思想更确切地应该定位于应用伦理学范围。

首先,《正义论》出版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处于一个危机四伏的年代: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等,当时的贫困现象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

其中,越南战争和黑人抗暴斗争对于罗尔斯思考和解决正义问题影响尤大。

他认为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均和金钱转化为政治影响是美国卷入这场不义之战的原因。

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和代际正义等问题,恰似以一种伦理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其次,罗尔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来表示他要构建的以自由为基础的实质平等的社会,在他看来,这种社会是一种“政治正义的社会”,它要贯彻的是“政治的正义观念”。

他所讲的是一种政治哲学,而政治哲学作为关注政治问题的伦理学,我们可以称其为政治伦理学,就其属于“政治伦理学”而言,它又应该属于“应用伦理学”范围。

最后,在当今时代,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日益凸显,或说大家对社会公平的更加重视,《正义论》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解决政治、经济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实践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学说

罗尔斯的正义学说
体意愿相符。
11
到了20世纪,罗尔斯沿用了康德的意
志自由的自我观,并将它运用到自己的公
正理论当中。
12
罗尔斯的推理如下: 假设我们当时聚集在一起来选择一些
管理我们集体生活的原则,也即,起草一
份社会契约。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 我们可能会发现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13
现在让我们考虑一种思想实验:
1
约翰·博德利·罗尔斯
(John Bordley Rawls,
1921~ 2002),美国著名
哲学家、伦理学家,20世
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2
“无知之幕”背后的社会契约
公正的两个原则
源于任意性的公正理论
基于平等主义之上的差异原则
3
罗尔斯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 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
受到自我利益的驱使,而只是假设我们为 了这个思想实验而搁置自己的道德和宗教 信念,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
18
如果罗尔斯是正确的:思考公正的方
式就是询问,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的平等
状态中,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那么会 产生什么样的原则呢?
19
我们会选择功利主义原则吗?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
于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还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15
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 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因为没有人会 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 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
16
这就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念:
一种假想的 、在平等的原始状态中所 达成的协议。
17
罗尔斯没有假设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都
的、最具说服力的、支持一个更加平等的社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一、罗尔斯生平及理论背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

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

我认为,罗尔斯个人的思想特征及倾向与其独特的人生际遇联系非常紧密。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大萧条及二战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政治哲学家能够与世隔绝的脱离这些时代的精神议题。

在生活中时常可见的种族主义和女性歧视,以及反战运动对于哈佛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罗尔斯自己自幼的口吃疾患,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都能找到救赎的影像。

罗尔斯所面对现实问题的尖锐性和复杂性是后来的那些批评者无从切身体会的。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结构1、思想来源与旨趣“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藉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TJ第2页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 3]
。罗尔斯的程序
罗尔斯还进一步强调了界定和处 理以
正义理论是为实现他的社会正义而提出的, 他认为, 按照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 , 这样无论出 现怎样的结果都是正义的。在程序正义的建设过程 中, 合理的制度设计是根本。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 换句话说, 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就当前 我国的社会实际而言 , 主要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分配 制度 ,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确保分配过程的科学 性、 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 制和约束机制, 规范社会分配秩序 , 加强对垄断行业 收入的监督和管理, 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要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 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 费脱节的状况, 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从 法律、 制度和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切实 保障人们在政治、 法律、 机会、 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 位, 保证社会成员都能接受教育和进行劳动创造, 都 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 , 都能依靠法律和 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也 就是说, 只 有从法 律、 制度、 政策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才能最大限度 地实现公平正义 , 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 使各个 阶层实现共赢共荣,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3 . 3 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罗尔斯认为 : 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 种正义观
[ 1] 胡锦涛 . 高举中国特 色社 会主义 伟大旗 帜 , 为夺 取全面 建设小 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 N ]. 人民日报 , 2007 - 10- 15( 1 ) . [ 2] [ 3] [ 4] 程世礼 . 评罗尔斯的正义 论 [ J] . 华南师 范大学 学报 : 社 会科学 版 , 2002( 10 ) : 43- 44 . 罗尔斯 . 正义论 [M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988 . 张凤阳 . 政治哲学关键词 [ M ] . 南京 : 江苏人民出版社 , 2006 .

最大最小化原则:功利主义和公平的社会契约

最大最小化原则:功利主义和公平的社会契约

最大最小化原则:功利主义和公平的社会契约高东茁【摘要】在学术上,"公平"这一概念深刻地影响着如何对人的行为进行描述.而一旦涉及到对"公平"含义的理解,则表现得相当复杂.论文着重阐述的是罗尔斯(RawlS)、穆勒、哈萨尼(John Hansanyi)以及宾默(Ken Binmore)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公平正义原则;穆勒对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哈萨尼对罗尔斯的平均主义(最大最小化原则)提出了质疑,而宾默则通过在公平社会契约形成的过程中引入"生存博弈"和"道德博弈"的概念,并通过引入"移情偏好"这一分析工具,重塑了一个可以判断"平均主义"和"功利主义"并非永不相客的理论模型.【期刊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6)003【总页数】7页(P158-164)【关键词】原始状态;差别原则;人际比较;同情偏好;演进【作者】高东茁【作者单位】德国弗莱堡大学经济与行为学院,德国弗莱堡,7909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对于一个奉行共和主义的国家来说,国家宪法应遵循何种原则,美国经济学家穆勒(Mueller)曾引用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康德(Immanuel Kant)的观点,认为“一个共和国的宪法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原则;第二,各支系单独法律相互依赖原则;第三,全体公民平等原则。

宪法应源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此契约是所有法律的基础”。

[1](597)基于全体一致通过的宪法被每个个体成员接受以解决霍布斯丛林问题(Hobbes jungle①关于霍布斯丛林((Hobbes jungle)的含义,可以做如下解读: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齐爽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

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

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

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

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

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

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

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罗尔斯政治哲学方法论述评

法论 已显得“ 过时 ” 。 利主义 以强劲 的势头 开始主 了 功
的本性 , 也是人行动的心理依据 。换言之 , 人们总是希
望外物能够给 自己带来快乐 、 幸福和利益 , 不希望痛苦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2 2
基金 项 目: 国家社 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1 Z 0 5 1B X 1 )
第 2 4卷 第 1期
21 0 2年 报
J u a fC o g i g Ra i o r l h n q n d o& T n v r i n o V U ie st y
VO . 4 N0 1 I . 2 F b 2 e . 01 2
作者简介: 马俊峰(99) 16L, - 甘肃 ̄T q - ,4 ., - & 西北师范大学副 教授、 研 究生导师, 硕士 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究。 研
2 6
和不幸 的事情发生 。这种功利原则使人们变得 更为理
原则相一致 ; 在公平 的机会平等 的条件下 , 使所有 的职 务和地位 向所有 的人 开放 。” ̄6第一原则一 般被称 [o 2- 为平等 的 自由原则 ,第二原则 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 原则 , 二部分被称 为公平 的机会平等原则 。 第 在这两个
“ 政治革命 ” .使得古典政治哲学和中世 纪的政治一 神
中的应 有地位 , 而建构起 了 自己的政治哲学 。 ] 从

学 的合法性依据 相继丧失 。霍布斯开启 了神义论 向人
义论的转变 .使 得政治哲学 的合法性和正 当性不再依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主 张功利 是衡量立法 、 府政策 和道德 政 原则的尺度或标准 ,凡是能够给人带来快乐的就是好 的。根据这样 的观念 , 功利主义提 出“ 最大多数人 的最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⒈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一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表达了罗尔斯正义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和最高价值,即保障个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

罗尔斯的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是具有道德人格的理性个体,他们同等地具有获得自己有关“善”的观念的能力和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或潜在的能力。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康德意义上意志自由或道德理性的个体,作为道德主体构成了平等自由的充足条件。

第二原则要求人人生存发展的机会均等,这就为个体全面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一致,让每个人能够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为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

而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不在于人们之间利益分配是否均等,而在于是否坚持公平正义的和谐原则和价值取向,是否营造一种平等、公正的机会、条件和社会环境。

它关系着民心所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

它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既能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又能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和公正的机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也就是实现了社会发展的目的。

⒉罗尔斯的正义观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一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要求在市场交换面前经济主体的人格和权利必须平等。

每个经济主体都具有独立自由的决定权和参与竞争权,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或侵犯他人,不得以出身、背景、民族、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来剥夺他人参与市场自由交换的平等权利。

交易者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他们在人格和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

这种自由进入的平等权利正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最重要的优势。

简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简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摘要】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政治哲学中的一种理论,是现代西方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转变的一个突出表现。

当代正义理论的重要特征是论证社会正义问题。

英国的卢卡斯、金斯堡,美国的罗尔斯对此有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后者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至善主义和直觉主义等各种正义论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的古典正义理论感到不满。

他要创立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新的正义理论。

在理论创立过程中,罗尔斯吸收了多种哲学传统思想。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通常被概括为正义即公平的理论。

在他的理论推演中,各种原则的前提是社会契约的产生过程,这里存在一个逻辑上的假设即“原始状态”。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论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意在提供一种能替代而且是优于传统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

通过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并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认为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一、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的背景和必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战以后产生世界性影响的重要政治哲学著作。

其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社会正义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政治统治合法性,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每个人生活前景及现实利益的重要基本问题。

罗尔斯的著作之所以受到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不仅是因为他抓住了这一敏感的时代课题,而且还因为他创造性的努力,把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而且还因为他创造性的努力,把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其理论涉及的“基本自由”、“机会均等”、“程序正义”、“弱者保护”等问题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大课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社会转型、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也是突出问题。

显然,研究罗尔斯正义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的20年,美国社会正陷入深刻的危机之中:对外,20世纪50年代卷入朝鲜战争,60年代再陷越战泥潭,还经受过古巴导弹危机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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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罗尔斯的规则功利主义惩罚思想 摘要: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对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证明源自两种理论分野,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关于法律惩罚的混合理论,他首先对惩罚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两个层面对惩罚进行证明,认为惩罚的制度层面可以用功利主义进行证明,实践层面可以用报应主义进行证明。这样他就调和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在惩罚证明上的冲突。但是,由于规则功利主义自身的缺陷,也由于罗尔斯本人对传统报应主义、功利主义认识的局限以及对法官和立法者之间界限的划分的理想化,这种调和的努力被证明是失败的。 关键词:惩罚、报应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 一、引言 长久以来,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根据何在?换句话说,国家惩罚一个罪犯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为什么惩罚?这个问题令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冥思苦想而仍困惑不解。在1955年“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写道: 惩罚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道德问题。关于惩罚的困惑不在于人们在惩罚是否具有正当性上持有不同意见……很少有人完全拒绝惩罚……困难在于如何证明惩罚的正当性:道德哲学家们为此进行了各种各样的争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但没有一种理论获得普遍的接受,没有一种理论能够远离嫌恶。[i] 罗尔斯为什么对惩罚的正当性问题感到如此困惑呢? 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对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证明源自两种理论分野,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两种理论看起来水火不容、誓不两立。功利主义把报应主义描述成一种非理性的直觉反应,是复仇情感的发泄,因此否认它的道德地位。早在古希腊时期,在这场争论伊始,柏拉图就指出: 在惩罚行为不当者的时候,除非是像野兽一样盲目复仇,人们并不关心这个行为不当者过去所犯的错误,或者依据它过去所犯错误对它施加惩罚。一个理性的人不能根据行为不当者过去所犯罪行来施加惩罚,毕竟覆水难收,他所要考虑的是未来,是如何防止行为不当者再次犯罪,或者通过施加惩罚的场面,防止其他人犯同样的错误。[ii] 报应主义则指出,功利主义因为忽视了正义原则,不管功利主义的惩罚对社会多么有益,那么结果是导致各种各样不公正的惩罚。维斯特马克在《道德理念的起源与发展》一书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评,他说:“那些试图实现功利主义所要追求的所有惩罚效果的人,不仅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反对者看来,而且可能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坚决拥护者看来,他们比惩罚的罪犯更具有罪恶性。”[iii] 正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各执一端的争论里,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很多学者试图化解这种困惑。他们把建构一个规范性的惩罚理论视为自己的使命。这种规范性理论能够包纳一切可能性,但这种规范性理论是否可能呢?在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思想之外,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各有一定道理,一个关于惩罚的正当性的理论应是两种理论的混合版,即把二者综合起来,在两种理论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强调过去与强调现在、强调正义与强调共同体的善的主张加以调和。显然,这些理论尝试是一种中间路线,它们把两种理论之间的巨大差异看作是劳动分工的不同。这种混合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罗尔斯对法律惩罚问题的认识主要体现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empirenews.page--] 二、罗尔斯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中的认识 《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发表于1955年第1期的《哲学评论》。这篇文章一经问世,就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这不仅因为罗尔斯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种关于法律惩罚的混合理论,而且他的证明思路也大大不同于以往学者们的研究进路,他的思路是首先对惩罚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两个层面对惩罚进行证明。 什么是惩罚(制度层面)?罗尔斯认为,一个人不论什么时候被依法剥夺了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一些正常权利,那他就是接受了惩罚;当然惩罚的前提是他触犯了法治,这种触犯要依据法律的正当程序、通过审判来确认,而对权利的剥夺要由国家公认的法律权威机构来实施;同时,法治要明确说明什么是犯法行为,对这种犯法行为应该适用什么刑罚;法院要严格解释法律,法律的公布实施在时间上要先于犯法行为的发生。[iv] 显然,罗尔斯所说的法律惩罚外延很广泛,泛指由国家根据法律正当程序而施加于罪犯身上的所有可能的处罚,相当于刑事惩罚。这种惩罚不包括学校对学生、家长对子女实施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惩罚。 罗尔斯对传统的惩罚理论是如何认识的呢?对于报应主义,罗尔斯认为,在报应主义者看来,“惩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恶行应当受到惩罚。一个做了坏事的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在道德上是恰当的。一个刑事罪犯在犯罪后就应当给予惩罚,刑罚的轻重取决于他犯罪行为的邪恶程度。”[v] 那什么是功利主义的刑罚观呢?罗尔斯认为,所谓功利主义的刑罚观是指:“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对于当下的决定而言,只有未来的结果才是重要的。惩罚正当性的证明与它所能带来的可能结果有关,结果是惩罚可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机制。…如果惩罚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最大利益,那它就是正当的,反之,它就是不正当的。”[vi] 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所讲的报应主义强调犯罪行为的恶性,并根据恶性决定刑罚的轻重;而一般报应主义关注罪犯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并根据伤害、罪犯的责任和应得性决定一种比例惩罚。 显然,在罗尔斯看来,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存在冲突。报应主义强调只有犯罪才应该得到惩罚,而功利主义认为,是否惩罚则取决于惩罚能否促进社会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冲突突出体现在如何对待无辜者上。根据功利主义,如果惩罚一个无辜者会带来社会的稳定,那无辜者就可以成为国家利用的手段,国家可以惩罚无辜者;在报应主义看来,无辜者绝对不能受到惩罚,因为他没有犯罪,也就不应该得到惩罚。 那么,如何解决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冲突呢?罗尔斯认为,在惩罚的正当性证明问题上,两种理论事实上回答了不同的问题,确切说,回答了不同层面的问题。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写道:“必须在所应用和实施的规则体 系与该规则体系指导下的具体行为之间做出区分。对于规则而言,功利主义的考虑是合适的;对于具体规则在具体个案中的适用而言,报应主义的考虑是合适的。”[vii]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是从惩罚制度本身出发来证明惩罚的正当性;而报应主义则从具体的惩罚个案出发来证明惩罚的正当性,比如说,对一个具体犯罪行为应该根据罪行的轻重而施加相应程度的刑罚。[!--empirenews.page--] 罗尔斯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认为立法者与法官在惩罚正当性的证明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也就是说,制定惩罚制度的立法者,考虑的是共同体的善;把惩罚制度的规则适用到具体个案中的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人的罪行做出惩罚,并宣告无辜者无罪。他说: 法官和立法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惩罚:一个关注的是过去,一个关注的是将来。法官本人对惩罚的证明似乎像报应主义的观点;立法者本身对惩罚的证明似乎像功利主义的观点。两种观点都有一个情境……那么,一旦人们发现这些观点是承担着不同职责、在不同的办公室里的人们,在不同的情境下谈论刑法(刑法是由规则体系组成)时,最初的迷惑就会得到澄清……,把两种观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境,是个由来已久的策略,根据这个策略,就会对两种观点加以调和。[viii] 可见,在罗尔斯看来,法官和立法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审视问题:一个关心的是过去,另一个关心的是未来。法官所做的,就其本身来讲,可以用报应主义的观点来证明是正当的;立法者所做的,就其本身来讲,可以用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证明是正当的。 就这样,依据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适用于不同的场域,或者说,在不同的时间段上,罗尔斯把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惩罚理论进行了调和。显然,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比之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法律是主要的;比之法官的作用,立法者的作用是主要的。相应地,由于把报应主义放在次要的位置上,这种混合理论从根本上说是功利主义的。 罗尔斯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罗尔斯对报应主义所做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他认为,报应主义并不必然关心作为制度的惩罚的正当性问题,报应主义关心的是作为个案的具体惩罚的正当性。他写道:“作为一种制度,法律机器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和保持道德恶行与其造成伤害之间的相当性,一个报应主义者会这样主张吗?当然不。”[ix]但是,报应主义者却确实在关注作为制度的惩罚的正当性问题,并非对此视而不见。事实上,报应主义对惩罚的证明是在总体上进行的,而非仅在具体个案的层面上进行。如果作为制度的惩罚缺乏道德基础的话,报应主义怎么会断言惩罚的轻重应该与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成比例呢?也就是说,为什么还会主张罪刑相当呢?依据报应主义,惩罚之所以得到证明,不仅在于一个罪行应该根据其罪行的大小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作为制度的惩罚的正当性在于它所具有的道德基础,也就是说作为惩罚的制度在逻辑上与社会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这些社会道德原则并没有把威慑或者未来效果作为惩罚制度的首要原则。这样看来,罗尔斯断言报应主义者忽视了对制度层面惩罚的证明问题,是有问题的。 其次,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认识也是有问题的。他说:“在惩罚只能施加于法律的触犯者这点上,功利主义者是持赞同态度的。”[x]其言下之意,报应主义者认为,一个受到惩罚的人,必须要有罪过,功利主义者对报应主义者的这个观点也是持相同立场的。另外,在他看来,功利主义者会认为,不管一个官员是否相信惩罚会带来良好社会效果,他都不应该拥有实施惩罚的自由裁量权力。[xi]当然,这是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而不是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在一个奉行规则功利主义的社会,罗尔斯的主张应该会如愿以偿的。这样一来,那种认为功利主义会在特定情形下惩罚无辜者的反对意见就不攻自破了。因为按照罗尔斯的逻辑,功利主义不能为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侵犯无辜者的权利。进一步说,在罗尔斯看来,从长远看,侵犯无辜者的权利并不会带来好的社会效果。如他所说:“如果一个人把惩罚制度的实际运作描述成惩罚无辜者的制度,那这种制度就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显然,这种制度不会促成有益目的的实现。”[xii]而事实上,功利主义者对惩罚不会作出如罗尔斯这般的证明。[!--empirenews.page--] 第三,罗尔斯把法官与立法者之间界限的划分过于理想化了。事实上,法官在量刑时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力,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甚至可以造法,其自由裁量权力是相当大的。这么看,立法者与法官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而不像罗尔斯想像的那样,界限清晰,法官负责向后看,立法者负责向前看。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在适用惩罚时不仅向后看,也向前看。[xiii]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官给犯罪人处刑时,法官一般拥有相当的裁量自由和回旋余地。这样法官和立法者之间的界限就是模糊的。 综上,罗尔斯试图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作出一种调和,他做了,但是这种调和并不成功。但是,罗尔斯对制度与实践的划分非常重要,对于惩罚问题的研究富有启发意义,其后的哈特以及苯等学者都顺延了他的这种论证思路。[xiv] 三、对规则功利主义惩罚观的进一步分析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标明他是康德道义论的继承者。他在《正义论》一书的开篇之初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 加以改造或废除。[xv]可见,正当对善具有优先性。这个规则同样适用于惩罚制度的设置,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但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在对刑罚问题的认识上,他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确切说,是规则功利主义者。 如前所述,罗尔斯试图对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进行调和,证明二者在惩罚理论中都能找到自己的立足点。罗尔斯的调和建基于作为制度的惩罚与作为实践的惩罚。他认为,惩罚制度,包括对一个具体犯罪如何适用刑罚、量刑的规则,可以用功利主义证明是正当的;对一个具体犯罪如何量刑的规则可以用报应主义证明是正当的。例如,法官对一个有罪的盗窃犯处刑,他只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刑罚,而根本不考虑这个刑罚是否具有威慑犯罪的效果。法官判处刑罚的根据在于被告人进行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立法者考虑的是,法律规定的刑罚能否取得威慑盗窃犯罪的效果。那么,按照罗尔斯 的观点,既然功利主义理论适用于惩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处刑,那么对功利主义导致可能惩罚无辜者的批评就会不攻自破。因为如果一个惩罚制度允许法官惩罚无辜者,那这个制度就不是功利主义,不是为了谋求社会的利益。因为对无辜者的惩罚会极大伤害社会和法律的权威,无益于社会。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当且仅当一个行为与其它行为相比产生最好的结果时,这个行为才是可证的。这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行为。规则功利主义则要求,每一个行为都应遵循最佳规则。这个最佳规则是对功利主义的最好证明。例如,在对待惩罚无辜者问题上,行为功利主义认为,一个行为只要能带来好的结果就是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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