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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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民诉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新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2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作为当事人与法官权限配置的关系原则——排斥职权探知)辩论主义的三个命题:1.主责任:主要事实只要没有在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中述,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如果当事人不主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该事实就被视为不存在,进而遭受不利裁判。

这种不利益就是主责任。

【主共通原则】2.自认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来认定,法院也不能作出相反的认定。

3.禁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主要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共通原则】证据共通原则:不论何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可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既可证明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也可证明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

自认约束力的限制《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解释》第94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二)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解释》第96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

民诉期末考试重点

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答: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这些条件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3)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

2.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案件: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依法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反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重大的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通过司法解释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第二类,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第三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等等。

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宪法规定的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有原则,共有原则是三大诉讼法和宪法、法院组织法所共有的,而特有原则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反映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原则。

特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二,同等与对等原则。

!民诉期末复习第一章~第二十章(终版)

!民诉期末复习第一章~第二十章(终版)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具有哪些主要特征?特征:①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限于财产)。

2、和解具有哪些主要特征?特征:①一种并不具有违法性的民事行为;②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

3、调解具有哪些主要特征?特征:①调解人的居中性;②纠纷主题的自治性;③非严格的规范性。

4概念: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程序的规范性强制性特征权威性终局性5、名词解释: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第二章【诉与诉权】1、简述诉的含义?含义: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审判,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是请求)2、诉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当事人);诉的客体:①诉讼标的:当事人提交法院审判的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②诉讼请求: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主张。

诉的原因(理由):权力发生事实(案件事实)。

3、诉的类型有哪些?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一个法律关系)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原告请求改变一个法律关系)4、简述诉的识别方法?①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②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③结合诉的原因(事实)来识别诉。

5、简述反诉的特征?①目的具有对抗性;(对抗原告)②请求的独立性;③主体的的特定性;④时间的限定性。

6、简述反诉的要件?(提起反诉首先具备起诉要件,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①主体特定: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②时间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③程序相同:本诉与反诉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④管辖合法:反诉应向本诉法院提起;⑤本诉与反诉在诉讼标的之间具有牵连性。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范围1、民事诉讼 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事纠纷 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 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 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 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 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 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 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 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本文旨在帮助学生们更好地备考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

本文将对该课程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解释,并提供一些难点解析和模拟考试。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公开、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辩论、合议、回避、诚实信用等。

二、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参与。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原则:合议庭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保障判决的公正性。

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按照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指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指被诉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人:指在诉讼中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三、难点解析如何理解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力来划分的,而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诉期末考复习资料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

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4、诉的要素:诉的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5、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①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与被告之间争议之请求。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确定状态②给付之诉指当事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请求。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a,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请求。

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a,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

b,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

6、反诉提起的条件①.反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因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一、案件的适用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规,旨在确保公正、公平、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纠纷。

下面将对两种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的民事案件,比如离婚、财产纠纷等。

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阶段:当事人根据自己受到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开庭阶段:开庭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开庭阶段,法院将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听取证据。

法院通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三)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重新审理。

2.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纠纷,比如债务纠纷等。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流程更为简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简捷的起诉状。

法院在接收到起诉状后,会迅速进行审理。

(二)调解阶段: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重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三)审理阶段: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进行审理。

与普通程序不同的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较短,并且不设法庭辩论。

二、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案件的胜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并最终影响法庭的判决。

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当事人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清晰明确的证据链:当事人应该从原始证据开始,逐步形成证据链。

证据链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清晰明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合法获取的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窃取、偷拍等。

否则,这些证据将无效。

民诉法期末归纳总结

民诉法期末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是指向广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动态调整民事纠纷关系、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性规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庭等。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接受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涉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法庭是审理案件的机关。

三、民事诉讼权益民事诉讼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诉讼权益和被诉讼权益两方面。

诉讼权益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查证权、举证权等。

被诉讼权益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益,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财产安全保障权等。

四、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是指法院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办理相关手续,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执行是指将判决书变为强制的行政行为。

五、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书证是指包括公文、商业文书和个人证件等的文字材料。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实物。

证人证言是指以口头形式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明。

鉴定意见是指专业鉴定机构对案件事实进行的专业意见表达。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进行勘验活动时记录的笔录。

六、民事诉讼费用民事诉讼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审判费和执行费用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费用的支付一般由原告先行支付,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被告承担。

七、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并且可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延长或者缩短。

八、民事诉讼的异议和上诉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时,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上诉。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

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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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16、司法协助: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

二、问答题
1、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A.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B.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C.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D.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2、管辖权异议及条件
A.概念: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B.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3、反诉及构成条件
A.概念: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B.条件:
(A)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3)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4)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上诉条件
A.上诉对象合法。

提起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裁判。

B.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C.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又称上诉期,是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期限。

D.递交上诉状。

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必须递交上诉状。

5、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A.概念: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成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B.作用:
(1)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

(2)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

(3)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成的证明程度的作

(4)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

C.证明标准与发现真实的关系
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的认定标准,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调节器。

D.我国的证明标准
“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现了诉讼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A.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B.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

错误主要是指这些司法文书缺乏事实基础,尤其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的。

3.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4.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7、简易程序的概念及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A.概念: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B.情形:
(1)起诉时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同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8、督促程序的特点
A.适用范固特定
督促程序只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适用条件。

B.审查过程简捷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无须传唤债务人,更不需开庭审理。

支付令发出后,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C.程序适用可选择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时,既可以选择督促程序,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普通诉讼程序解决。

也就是说,督促程序并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者唯一程序。

是否适用督促程序,由债权人自由选择。

D.与诉讼程序衔接
支付今失效后,法院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同意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

E.程序终结附期限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督促程序即告终结;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支付令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因此督促程序的终结都是附期限的。

9.执行担保成立条件
A.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B.担保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

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C.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
执行人权益。

D.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

《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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