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89-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
塔吊使用年限最新规定

塔吊使用年限最新规定
塔吊对于工程施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但是塔吊也是有工作年限的,要想塔吊可以好好的工作,大家一定要注意了。
塔吊是工程机械重要的一部分,它其实就跟人们吃的食物是一样一样的,它也是有保质期的,下面佳木斯挖掘机学校为您介绍下塔吊使用的年限年限。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nbsp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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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 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由上所述,大家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塔吊的年限问题,这样也是对工程和施工人员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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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报废标准

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报废标准本标准根据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摘录,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等,不适用于载人起重设备。
一、金属结构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式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4.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安全正常的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在额定载荷下处于跨中、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二、吊钩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扭转变形超过10%。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板钩衬套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5%时,应报废衬套。
7.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吊钩上的缺陷不应补焊)。
三、钢丝绳1.对于符合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规定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根据一个捻距内的钢丝数而定,达到“钢丝绳断丝报废标准表”中所列值时应报废。
更新标准是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钢丝数总丝数的10%。
2.钢丝绳磨损或腐蚀报废标准(1)当钢丝绳在径向外层单根细钢丝绳磨损或腐蚀达到钢丝直径的40%时,不论其断丝数多少都应报废。
钢丝绳断丝报废标准表(2)如果外层的钢丝绳有严重磨损,但尚低于钢丝直径的40%时,应根据磨损程度将上表报废断丝数按下表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折减系数表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

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42-20052006-01-01实施1 总则1.本规程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报废的定义,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塔式起重机延长使用年限和报废塔式起重机及主要部(构)件的处置。
2.本规程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建筑用(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600KN.M)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和轨行式塔式起重机,其它类型的起重机(不包括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可参照执行。
2 术语3.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自出厂日起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
4.塔式起重机的整机报废——塔式起重机到达使用年限(含安监部门批准的延长使用年限)或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钢结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5.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塔式起重机钢结构中承受载荷的主要构件指:塔身标准节、起重臂拉杆组、平衡臂、平衡臂拉杆、塔帽、回转塔身、上支座、下支座、顶升套架等。
6.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失稳——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心压力和弯矩作用下失去稳定平衡状态,发生弯矩作用平面内弯曲屈曲,弯矩作用平面外弯曲屈曲及弯扭屈面而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
7. 塔式起重机构件报废——指主要构件损坏或局部失稳导致该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
8.计算应力——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被校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
3 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9.塔机整机使用年限由塔机结构件使用寿命决定。
凡达到使用年限的塔机整机应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塔机安监部门办理注销。
10.重庆市规定:塔机整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
11.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小于12年的,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年限整机应及时报废。
12.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或规定超过12年的,按12年的使用年限报废。
4 塔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4.1 主要构件报废条件13.塔机主要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由于锈蚀或磨损导致工作应力升高,如这些杆件的应力能计算,当其工作应力大于或等于115%原设计计算应力时应及时报废。
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

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对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规定,作如下规定。
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
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
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
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
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
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确定的,则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x 10^5 次工作循环。
(1)下列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其评估有效期最长为3年。
1) 630 kN·m以下(不含630 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吊。
2) 630~1250 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吊。
3)l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吊。
(2)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规章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程一、法律1、《建筑法》(主席令46号,2011-7-1施行)2、《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11-1施行)3、《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2011-7-1施行)4、《消防法》(主席令6号,2009-5-1施行)5、《劳动法》(主席令28号,1995-1-1施行)6、《劳动合同法》(主席令41号,2011-5-1施行)7、《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47号,2011-5-1施行)8、《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41号,2011-5-1施行)二、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1-30施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2004-2-1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5-1施行)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1-13施行)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2011-1-1施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6-1施行)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1992-8-1施行)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2001-4-21施行)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12-1 施行)10、《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2006-9-1 施行)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12-1 施行)三、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号,2009-10-19施行)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2000-8-25施行)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2001-11-29施行)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2004-4-1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7-5施行)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2004-8-23施行)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1-1日施行)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6-1施行)9、《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号,2008-12-1施行)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号,2010-9-1施行)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2009-5-1施行)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09-5-1施行)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2-1施行)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7-1施行)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7-1施行)四、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4、《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2006-12-5)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52号-2010-4-11)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2011-2-21)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五、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湘建[2001]255号)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3、《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4、《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1]26号)5、《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9]304号)6、《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09]303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9]262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9、《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5]384号)10、《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6]23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6]25号)12、《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6]108号)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424号)14、《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15、《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管理的通知》(湘建设[2008]45号)1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9]340号)18、《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19、《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生活保障和劳动保护以及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7]292号)20、《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湘建建[2007]331号)2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5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23、《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77号)24、《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25、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08]154号)26、《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6]451号)27、《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75号)六、安全管理类标准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GB/T 28001-200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1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11、《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 198-2010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 13-81-200614、《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 13-91-2007七、文明施工类标准1、《安全色》GB 2893-20082、《安全标志》GB 2894-2008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7、《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八、高处作业类标准1、《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2、《安全帽》GB 2811-20073、《安全网》GB 5725-20094、《安全带》GB 6095-20095、《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安全技术技术规范》JGJ 80-91九、脚手架、支架类标准1、《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3、《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7、《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1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十、塔式起重机类标准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6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19995、《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8、《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 197-2010十一、施工升降机类标准1、《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 13-67-2010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DBJ 13-89-2007十二、施工用电、机具类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十三、建筑基坑、土方、拆除类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1999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7、《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8、《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DBJ 13-97-2008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

问诊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专家答疑解惑(图)2012/02/27 19:20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随着高层大型建筑逐年增多,塔式起重机成为建筑施工中使用最为普遍、且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施工机械,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起重设备,同时,国家也将其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
技术发展快、市场需求旺、管理难度大是塔式起重机行业发展的明显特点。
2007年,《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发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情况作如下规定:630kN·m以下(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虽然建设部做了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且有关塔式起重机寿命界定的话题长期以来在业内并没有形成统一共识,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建设部的规定是否合理?有哪些措施可提高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寿命?本文就这些话题展开讨论。
影响塔式起重机工作寿命的因素周馥隆:塔式起重机作为特种工程机械,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其工作寿命?龚春明:塔式起重机尽管有其自身的结构特点,但是还是和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影响其使用寿命的因素也存在于以下3个环节。
首先是设计环节。
目前,我国对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单位没有特别的要求,即未进行设计许可管理,除了大型企业可以自行设计和开发新型塔式起重机外,中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是依托科研院所设计产品。
目前设计人员所依据的设计标准主要为《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1992)、《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等标准,当然也得首先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要求,前面2个标准均采取根据塔式起重机的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确定其工作级别,再根据工作级别、利用等级及其应力循环次数的范围进行设计计算,而应力循环和工作循环有一定的关系,再由工作循环结合塔式起重机的假定使用条件折算出塔式起重机的预估使用寿命,即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也就是说塔式起重机在设计时会有一个设计寿命,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是使用寿命的基础。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⒈ 630kN。
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⒉ 630~1250kN。
m(不含1250kN。
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⒊ 1250kN。
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
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1。
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
2。
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
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B)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C)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3。
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件变形和碰撞损坏。
4.每半年至一年喷刷油漆一次。
油漆前应除尽金属表面的锈斑、油污及其它污物。
钢丝绳及其维护保养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或粘上杂物,防止与机械或其他杂物相摩擦。
2。
塔机安装完毕(使用前)应对钢丝绳进行润滑,用石墨润滑脂涂抹一遍,以后对钢丝绳的润滑按“起重机润滑表“进行。
DBJT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67-2010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699-2010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specificationforsafetyofbuildingconstructionheavy-liftingmachinery2010-09-28发布2010-11-15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Testspecificationforsafetyofbuildingconstructionheavy-liftingmachineryDBJ/T13-67-2010J11699-2010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5日2010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通知闽建科[2010]4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修编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3-67-2010,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同时废止。
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学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0]14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0]1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J11699-2010。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
215-2010
2
8.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9.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1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1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1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 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员必须遵守“十不吊” 的规定。
(1)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准吊。 (2)斜拉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超负荷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使用单位应审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 并配备下列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是否在 有效期内: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 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 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每台塔 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 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 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 工各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安装前, 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塔机使用年限的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
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630~1250kN。
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1250kN。
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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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89-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065-20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Tower Crane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征求意见稿)2017-01-00 发布2017-1-00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Tower Crane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89-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065-2017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年01月00日前言本规程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办科[2017]1号文要求,2007年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次规程修订编制由建筑机械分会负责。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对全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状况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单位,国内起重机械制造厂商,建筑起重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意见,对条款文字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公称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这两个术语,以便对后面3.1.2增加的条款更好理解。
原来划分使用年限以最大起重量来划分,比较混乱,同时采用公称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划分使用年限更加清晰明了。
另大吨位塔机使用寿命偏于保守,一刀切,不能引导企业采用大塔及新技术,影响今后市场向装配化发展,因此3.1.2第2条细化6t~8t(不含8t),8t~10t(含10t)两个档次;原3.1.2第3条细化增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三个档次。
原没有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因今后受领空影响,市场逐步向这方面发展,所以增加3.1.3 建筑施工动臂式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的规定;3.2.1第一条中主要受力杆件(如标准节、塔顶、起重臂、平衡臂等主弦杆、起重臂拉杆、平衡臂拉杆等)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如------都放在条文说明中,使正文更加简明扼要。
第四条孔直径的磨损量改为 2% 是根据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表5.1.2 轴孔与销轴磨损变形量△﹥3%不合格而定。
本规程修订后共5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修订人:王建国、何友泉、刘光华、邓里、兰荣标、林霍明、黄治郁林进椿、林炎钟、陈志湖、肖长振、林健辉、张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塔式起重机 (4)3.1 塔式起重机报废条件 (4)3.2 塔式起重机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条件 (6)4 施工升降机 (7)4.1 施工升降机报废条件 (7)4.2 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条件 (8)5 报废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处置 (9)本规程用词说明 (10)引用标准名录 (11)附:条文说明 (1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The Tower Crane (4)3.1The Condition of Scrapping Tower Crane (4)3.2 The Condition of discard, Repairment & Replacing forTower crane’s Main Metal Components (6)4 The Passengers-and-materials Hoist (7)4.1 The Condition of Scrapping Passengers-and-materials Hoist (7)4.2 The Condition of discard, Repairment & Replacing ForPassengers-and-materials Hoist Scrap’s Main Metal Components (8)5 The Disposal method of Scrapping Tower crane & Passengers-and-materials Hoist (9)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10)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2)1 总则1.0.1 为确保福建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管理。
1.0.3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2 术语2.0.1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顶部的可回转臂架型起重机。
2.0.2 施工升降机builder,s hoist临时安装的、带有导向的平台、吊笼或其他运载装置并可在建设施工工地各层站停靠服务的升降机械。
2.0.3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work lifetime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 or builder,s hoist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自合格出厂之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
2.0.4 安全评估safety assessment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安全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别其安全度,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活动。
2.0.5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main metal components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 or builde r′s hoist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
2.0.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失稳instability of main metal components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 or builder,s hoist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心压力和弯矩作用下失去稳定平衡状态,发生弯矩作用平面内弯曲屈曲、弯矩作用平面外弯曲屈曲及弯扭屈曲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
2.0.7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报废scrapping of metal components for construction tower crane or builder,s hoist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金属构件损坏或局部失稳导致该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
2.0.8 计算应力theoretical stress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主要金属构件被校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
2.0.9 公称起重力矩maximum load moment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为基本臂长时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的乘积值。
2.0.10 最大起重量nominal load moment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正常工作条件下允许起升的最大额定起重量。
3 塔式起重机3.1 塔式起重机报废条件3.1.1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塔式起重机应及时报废,并向原特种设备备案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1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2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或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产品。
3. 1.2 建筑施工的塔头式、平头式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以下年限:1公称起重力矩为63t·m(不含63 t·m)且最大起重量为6t(不含6t)以下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2公称起重力矩为63t·m~125t·m(不含125t·m)且最大起重量为6t~8t(不含8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3公称起重力矩为125t·m~160 t·m(含160 t·m)且最大起重量为8t~10t(含10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4公称起重力矩为160t·m~250t·m(含250t·m)且最大起重量为10t~12t(含12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8年;5公称起重力矩为250t·m~315t·m(含315 t·m)且最大起重量为12t~16t(含16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6公称起重力矩为315 t·m以上且最大起重量为16t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3.1.3 建筑施工动臂式塔式起重机整机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以下年限:1 最大起重量为6 t~10 t(含10 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2最大起重量为10 t~16 t(含16 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3最大起重量为16 t~20 t(含20 t)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4最大起重量为20 t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3.1.4 塔式起重机工作机构宜选用变频技术的;安装先进有效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好、可靠性高、节能环保的产品。
3.1.5 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不大于本规程3.1.2、3.1.3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整机及时报废。
3.1.6 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整机使用年限或规定整机使用年限大于本规程3.1.2、3.1.3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应按本规程3.1.2、3.1.3条规定的使用年限整机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