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招商引资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该地区投资经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兑现实施方案。
下面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机制1.成立专门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2.明确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政策协调机制,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3.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政策的动态更新和监测,及时反馈政策实施效果。
4.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推广机制,加强广告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投资者的参与度。
二、明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1.确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土地供应等方面。
2.明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
3.制定具体的政策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资源配置。
三、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服务和支持1.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的企业注册、项目评估和审批等服务,简化企业投资流程。
2.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企业注册、资质审批等在线办理功能,缩短审批时间。
3.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设立人才招聘中心,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4.建立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立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绩效评估制度1.建立企业投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税收贡献、就业创造、创新能力等方面。
2.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投资绩效进行评估,进行绩效排名和评分,对绩效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激励。
3.通过绩效评估结果调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1.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招商引资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招商引资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招商引资办法:一、引导优质资本进入北部湾经济区1.优惠税收政策:对于投资金额较大,并在北部湾经济区建立了固定资产的企业,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地方教育附加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国家财政支持:国家将提供一定资金作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资金,其中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优质企业的支持。
3.提供政府保障:政府将为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如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惠的土地租金,还可在行政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处理,提高办事效率。
二、创新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财务成本1.增加融资渠道:政府将加大对潜在投资者的招揽力度,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融资租赁、股权众筹等。
2.降低融资成本:在贷款利率方面,政府将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企业的金融成本压缩到最低。
3.加强风险管理:政府将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规范金融市场,降低企业风险。
三、加强人才引进和企业培训1.优化企业环境:政府将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道路、电力、通讯等,营造优质的企业环境。
2.优先引进高端人才:政府将引进大量优质人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让企业能够获得更优质的人才支持。
3.提供企业培训:政府将提供多种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府将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竞争力。
2.加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将加强对产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如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等,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3.优化工业布局:政府将加强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优质产业向北部湾经济区集聚,形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招商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招商政策的内容有哪些招商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招商政策中,税收优惠是吸引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说,政府会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实行税收减免或减免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
这些优惠政策可能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等,有些地方还会对科技型企业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
二、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也是招商政策中的重要内容。
政府可能会出台土地供应政策,为招商引资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
一般来说,政府会通过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发展用地,并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和发展需求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政策。
除了税收优惠和土地政策,财政支持政策也是招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可能会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财政补贴、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帮助企业降低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四、行政审批政策。
为了简化企业投资设立手续,各级政府还会出台行政审批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简化企业注册程序、简化项目立项手续、简化建设工程审批程序等,为企业提供便利的投资环境。
五、人才引进政策。
在招商政策中,人才引进政策也占据重要地位。
政府可能会出台人才引进计划,为企业引进急需的人才,提供相关的人才补贴和人才住房等政策支持,以满足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六、产业支持政策。
针对不同的产业发展,政府还会出台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包括对重点产业的扶持、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等。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产业发展基金、技术创新扶持、产业转型升级等,为企业提供产业支持和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招商政策涵盖了税收优惠、土地政策、财政支持、行政审批、人才引进和产业支持等多个方面,旨在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希望各地区政府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的招商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落户。
【最新公文】宜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宜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三条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应进入规模企业,且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应进入宜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开发项目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应进入限上商贸企业,且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
工业项目应进工业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建设。
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五条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综合包干地价应不低于8万元/亩(不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旅游开发、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六条为鼓励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和农业项目、旅游项目投资及发展,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工业、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入。
具体扶持标准如下:l、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一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3万元/亩;2、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一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4万元/亩;3、对于投资1亿元一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农业项目,扶持6万元/亩;4、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价格超出土地成本价格的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5、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年工商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项目、年工商税收达到lO万元/亩的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要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c14dd34e009581b6ad9eb37.png)
《[耒阳市]关于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耒发【202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市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转型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鼓励和促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第二条政务优惠政策成立由市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对重点招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代理审批制度,由市招商合作局全程代理,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全程代理。
建立“市委特派员”制度。
对重点企业,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的申请,从各职能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企业驻点,提供无偿服务。
建立“客商投诉制度”。
市优化经济环境办负责受理企业投诉,在本市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自投诉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每接受一次客商投诉,经核实后,由市委、市政府书面通报被投诉单位;年内被投诉两次,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对被投诉的垂直管理单位,将具体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
1根据企业纳税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情况,市委、市政府每年审定一批重点企业,其法人代表享受一定政治待遇,如邀请参加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活动,送阅有关文件、资料,推荐参选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聘为市政府特邀经济顾问等。
对工业、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实行“一证、一牌、一卡优质服务制度”。
(一)凡需进入投资企业收费的行政执法部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向企业发放缴费登记证。
(二)对上述类型企业予以重点挂牌保护。
由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联合对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重点挂牌保护的客商实行“绿卡”制度。
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市政府对重要外来投资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重要管理人员发放“绿卡”。
持卡人的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按本市城镇户口人员同等对待,车辆运行在耒阳境内享受优惠待遇。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1. 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产业类型、技术创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 税收优惠: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企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免征税等。
二、产业扶持政策1. 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2. 产业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聚度和企业竞争力。
3. 产业链完善:鼓励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完善产业链条,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土地扶持政策1. 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的用地需求,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
2. 土地使用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如优惠地价、免征土地使用税等。
四、人才扶持政策1. 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2. 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
3. 人才激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五、技术创新扶持政策1. 技术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 技术转移转化: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技术转化率和附加值。
3.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市场扶持政策1. 市场准入: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 市场推广:支持企业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 市场保护: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配套服务扶持政策1. 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2. 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人才服务:为企业提供人才中介、人才派遣等服务,解决企业的人才需求问题。
对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风险和涉税政策进行解读(涉税风险部分)
一、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分为几种类型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互联网服务、广告信息技术服务的一些企业(类似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1、“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指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一是核算地与货物交易地分离。
纳税人货物在全国各地采购,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实行异地仓储或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做直销交易。
二是交易对象广,业务流量较大。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面向全国市场,交易量大,变动性强。
三是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核算地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只有办公设备。
四是人员少,在本地常住人员少,流动性大。
人员只有3人~5人,还经常在外跑业务,直接见面少。
五是销售业务量大。
尤其是“两头在外”的经营煤炭业务的企业,销售收入特别大,但总体税负偏低。
二、兴起原因“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异地兴起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相对落后,税收任务压力较大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逐年递增的财政收入任务,以纳税奖励的形式,采取按一定的比率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本地落户,从而促进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蓬勃发展,“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成为地方经济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征管难点和执法风险由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投入少,企业获利快,流动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无法及时掌控货物真实交易情况,只能了解或看到纳税人的签约合同和账面资金往来。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时间久。
三是“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旦发生逃骗税行为,就迅速进行资金转移,税务机关查证后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难度大。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录入时间:08-07-15 11:41:24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
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临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临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鼓励、允许类产业政策和其它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型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结合实际情况,还可享受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用地优惠凡进入我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根据入园协议,按照土地招拍挂价格由财政给予不高于30%的奖励,但不能低于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落户工业园区以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按下列标准给予优惠。
落户工业园区以外(含城区、景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参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投资强度120—150万元/亩(含120万元,下同),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0—12万元/亩?年(含10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1—2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18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3—15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2—3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80—200万元/亩,且缴纳生产经营税收达16—18万元/亩?年,同时满足上述条件1年后一次性按受让土地3—5万元/亩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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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在资源县投资的外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对外商实施的优惠
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少数民族自治区享有的特殊政策。
(一)划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以及经自
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三)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
增值税分成部分,三年内部返企业,高新技术出口额占其总产值的50%以
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再返还5%,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主管
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渔业生产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以及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五)对专门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当前国家鼓励发
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
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和产品所得,自
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八)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第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二免三减”);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二免三减”征收。
(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
三减”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
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十一)新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征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的税款,按上
述条件,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限期不少于
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
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自2022年5月1日起,按期纳营业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
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超征
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
业额500元。
(十五)自2022年9月1日起,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
标准: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
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外商投资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确定主要税种,一般情况下,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等增值业务的新办企业,在地税部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县城5%,乡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水
利建设基金(0.1%)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
主营业务税种
在地税部门缴纳的新办企业,除上述税种外,还应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