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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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一、复议选择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一般原则是“复议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37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40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选择案件的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复议选择兼终局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选择,行政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相对人将因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而丧失起诉权。

(1)国务院对原级复议决定的裁决

(2)省级政府根据特定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复议决定

(3)出入境管理处罚案件的复议决定

具体见24章“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三、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在此情形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复议前置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

甲村与乙村相邻,就某块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政府根据申请,经过调查后作出该块土地属于甲村所有的决定。问:如果乙村不服,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2.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案件

《反垄断法》第53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法》第28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反垄断法》第29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案例:

可口可乐公司拟收购汇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批准收购。商务部以可口可乐公司控股汇源公司具有排除饮料行业竞争效果为由,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对商务部的该决定不服的,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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