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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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31号文件

成都131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3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综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劳动保障部规章综合性政策法规其他劳动保障法制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就业服务就业服务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就业培训释。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厦人社〔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精神,决定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相关事项如下:一、放宽缴费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放宽证书要求参保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得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其中,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询到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证书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含1日)后(以发证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查询证书的,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2017〕338号)规定标准进行补贴。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10篇(最新)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10篇(最新)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10篇达内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6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个人可以缴纳20xx 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要在8月26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20xx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于6月1日起至8月26日结束。

期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同时核定并缴纳20xx年当年保费。

20xx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7.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136.00元/月。

为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起,市社保局将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一是建立预约申报制度:全市百人以上参保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确定办理业务时间;二是开通网上经办:参保单位可申请数字证书和网上经办权限,通过社保局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启动批量办理: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涉及5人以上时,可下载固定模版,申请办理批量业务,模板可至业务经办大厅拷贝或在市社保局网站直接下载。

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法惩处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因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养老金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20xx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补齐欠费,否则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将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处以欠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缴费仍自由选档20xx年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按社平6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5825.28元/年、按社平8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7767.00元/年、按社平10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9708.84元/年。

缴费后缴费标准本年内不得更改。

有意愿选择按社平110%或120%缴费的人员可于至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具体标准并办理缴费业务。

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尽快缴费目前我市20xx年当年社保补贴申领工作已准备就绪,参保人员需及时缴纳保费,并于缴费下月办理申领手续。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一节缴费基数第二节缴费规定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一节个人账户建立第二节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第三节个人账户转移第四节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一节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第二节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第六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第七章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缴费工资指数第三节增发养老金第四节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第五节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整第八章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133 号印发,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二条《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制外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豫人社办〔2017〕9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社保调整通知_69

社保调整通知_69

1 社保调整通知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锦集六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使用上通知的情况与日俱增,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通知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社保调整通知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保调整通知 篇1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xx 实际工资 收入 2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 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3

收入 14370 工伤 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 保险 0.5%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无 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附: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5

成都市历年职工平均年工资与社保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成都市历年职工平均年工资与社保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成都市历年职⼯平均年⼯资与社保养⽼保险交费标准2007年有关计算(适⽤2006年度统计数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社会保险业务中使⽤全市职⼯平均⼯资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43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城镇职⼯平均⼯资的通知》(成统计发〔2007〕12号),2006年成都市城镇职⼯平均⼯资为19293元。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2007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中涉及上⼀年全市职⼯平均⼯资的,以19293元为标准。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统筹基⾦起付标准暂保持不变,统筹基⾦最⾼⽀付限额调整为77172元。

⼆00七年三⽉⼆⼗九⽇成劳社办〔2007 〕 102 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06 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统计公报》), 2006 年四川省在岗职⼯平均⼯资为 17852 元。

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 〕 134 号)第⼀百零三条的规定, 2007 年我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业务中涉及上⼀年四川省在岗职⼯平均⼯资的,以《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

从2008 年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统计公报》公布后,我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业务涉及上⼀年四川省在岗职⼯平均⼯资的,均以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

⼆00 七年五⽉⼗⽇1、计算标准:注:养⽼使⽤省平,即17852÷12×60%=892.60,即上表中的893元为60%的缴费基数;其他使⽤四险使⽤市平即19293÷12×60%=964.65,即上表中的965元为60%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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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
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
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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