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31号文件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3.《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办法》(2006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决定过程
3.决定和送达。在承诺时限内,区发改局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发改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
审批结果
内容
附件
结果送达
结果送达
是
是否现场取件
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停车场备案通知》原件、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鲜章;
5.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图及车位规划草图;
6.占到停车场需提供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1份。
备注
1.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是复印件的申报材料还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
申请接收
是否开通网上审批
是
网上审批网址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审批公众服务网http://221.237.182.201:8056/welcome.jsp/
是否可以提供预约办理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2001-8-1 10:51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一)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三)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 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五)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建筑;(六)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设计方案;(五)用地红线图;(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七)经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八)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要表;(九)初步设计图纸;(十)初步设计概算;(十一)初步设计概算;(十二)地勘资料;(十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十四)应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提交地震安评报告及搞震设防要求。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成府发[1995]131号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成府发[1995]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6d97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9.png)
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通知(成府发〔1995〕13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成都市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我市居民生活在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降低等级质量或减少服务程序等手段变相提价;(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三)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利用交易对方无选择余地制定高价;(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信息交互功能浅析

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信息交互功能浅析作者:付凤平安琪王勇来源:《数字化用户》2013年第22期一、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工程建设背景配电自动化是实现坚强智能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坚强智能电网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以及国网公司《关于下达坚强智能电网第二批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智能〔2010〕131号)文件要求,成都配电自动化建设列入国网公司坚强智能电网第二批试点工程项目。
二、成都市配电自动化系统工程整体规划目标按照智能电网总体要求,通过配电自动化试点工程的建设,逐步建成符合集成化、多样化、智能化特征,具备系统自愈、客户互动、高效运行和分布式电源灵活接入等功能的配电自动化系统,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等标准和《成都市城市配电网“十二五”规划》要求,建设符合IEC61970/61968 国际标准,以“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为特征的配电自动化系统。
(二)实现主城区(193平方公里)配电线路及设备的数据采集和监控(SCADA),开关站、环网柜、柱上开关、用户分界隔离装置全部实现三遥;分支箱实现二遥,公变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交互的方式实现一遥,配电自动化终端覆盖面遍及整个区域。
核心区71条线路(13平方公里)全部实现配电线路馈线自动化(FA),缩短对客户的停电时间,提高供电可靠性;一期实现配电自动化系统实时信息接入数量支持60 万点。
(三)利用配电自动化扩展应用的相关功能,进一步提升配电自动化系统整体性能、提高数据可信度和实用化水平,为配网运行可靠性、降损、电压合格率等达标提供技术手段;(四)遵循IEC 61968 标准,通过信息交互总线,实现与现有I、III区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最终可达到调度自动化系统(EMS)、电缆网监控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营销管理系统(含95598)、生产管理系统(PMS)、调度运行管理系统(OMS)等系统互联,以及能与国网统推电网GIS互联,大幅度提高企业信息集成化,信息利用效率、提高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分布式电源接入、实现用户互动、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5.22
•【字号】成价函[2007]53号
•【施行日期】200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的批复
(成价函[2007]53号)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持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的请示》(川机场集团〔2007〕70号)收悉。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费〔2006〕287号文印发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设施设备投入及近两年停车场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对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
小型车:起价4元/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下同),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下同)2元;
大型车:起价8元/1小时,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6元。
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起价8元/1小时,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2元。
三、机场停车场应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停车场手续和本文到双流县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本文从2007年5月25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9〕13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综合
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劳动保障部规章
综合性政策法规
其他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就业培训
释。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时,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
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援助
其他
劳动报酬
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劳动报酬分配劳动力市场价格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特殊劳动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通知》规定的被征
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计算出的金额,为其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以及个人账户计息、退还和继承,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曾经服兵役期间的军龄,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作为以往年度缴费基数。
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一个自然年度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以前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300% 。
其他
劳动仲裁
仲裁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程序
人民法院诉讼
法律援助
其他
劳动保护
工时与休假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其记录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0年的年限,为被征地农民记录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或个人缴费的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期间和领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职业培训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职业标准
其他
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时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未就业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通知》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特殊情形
(一)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市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之一处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按两种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记录为累计
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本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本人按两种办法参保计算的合计缴费指数之和,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重新计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同时退还个人缴费。
其中,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改按《通知》规定计发。
(二)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规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市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
补充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综合保险
企业年金
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其他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基本制度
定。
(三)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4]7号)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其综合社会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执行。
市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其他
《通知》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其他问题,按照市政府令第133号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4号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其他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