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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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办法。

1.成都市财政专门划拨资金;2.中央、省级、市级政府扶持资金;3.其他社会资金或捐赠资金。

二、资金范围1.文化创意产业;2.影视传媒产业;3.文化旅游产业;4.文化教育产业;5.文化艺术产业;6.文化体育产业;7.数字文化产业;8.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业。

三、资金管理机构1.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督;2.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审核;3.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申报1.申请资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资金申报应填写《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利用计划和财务预算;3.申请资金应在年度开始前提交,经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资金申报表执行;2.资金使用应经过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绩效评估1.資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2.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参考。

七、监督和处罚1.中央、省级和市级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采取罚款、停止资金拨付、取消资金使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以上就是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方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预算执行流程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第七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区(市)县应根据当地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制度,共同做好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坚持评审程序的原则。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为培育社会组织一次性补助资金、扶持项目资金、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支出范围为:(一)一次性补助资金。

对新设立或引入社区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服务的运行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助。

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二)扶持项目资金。

包括公益创投、慈善救助服务、抢险救灾活动、城乡社区服务、社工队伍建设、社工专业服务、发展能力提升、行业自律及规范、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承接政府委托事项费用。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成财企[2013]9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3]95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7月29日附件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我市支持工业类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工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重大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确保市委、市政府有关扶持工业类政策措施、决策部署的落实,优先确保中央、省下达我市工业类专项资金要求配套资金的落实,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及行政关系在我市的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的,均可按有关程序进行申报。

通过立项、评审、专项审计或确认经验收合格的,可享受专项资金的支持。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

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

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

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

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

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

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6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63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三日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感恩社会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工作部署,确保市级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压缩10%,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现就加强市级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今年内一律停止购置非应急抢险的公务用车,并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油耗、维修以及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等支出的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二、从严控制会议、培训等费用支出严格执行《成都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标准和会期,力争今年各类会议费支出比去年下降20%以上。

(一)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

确需集中组织召开的会议,应优先考虑使用机关内部会议室;因机关内部会议室不具备条件,确需在机关外组织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紧执行。

(二)除特殊情况外,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会期超过1天、需要安排住宿的,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会议召开地的参会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住宿。

(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严禁以会议名义发放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等物品,会场不得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笔记本、笔等会议用品一律由参会人员自带。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1—(三)贷款贴息。

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

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

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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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
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实施专项审计。

第八条(监察部门职责)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条件)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设立要求)专项资金设立应当从严控制,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工作任务符合已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通过相应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符合已有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设立程序)设立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重大专项资金设立,报市委审定。

年度预算执行中一律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研究论证)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
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三条(执行时限)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延期处理)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重新按程序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制定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调整程序)专项资金在设立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撤销条件和程序)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的;
(二)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或已完成的;
(三)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八条(清理整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全面梳理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对用途趋同、绩效较差的进行归并,对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实施整合,定期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编制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优先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市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重点民生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库制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项目,按照轻重缓
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或已纳入项目库但项目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编制程序)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

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作好项目储备,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预算细化)专项资金预算除预留部分应急项目资金和奖补类资金(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0%)外,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预算应当区分市本级支出和补助区(市)县支出。

跨年度项目预算应当根据当年支出需求编制,避免一年安排、多年结转使用。

第二十三条(协调机制)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
牵头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应当建立预算编制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

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应当遵循“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四条(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市本级支出项目的,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安排用于补助区(市)县的,财政部门告知主管部门预算额度,待资金按程序分配后,下达区(市)县;未落实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作为市级待批复预算管理。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二十五条(分配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审批。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避免重复投入和分散使用。

第二十六条(分配方法)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
金分配的具体方法,原则上应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分配:(一)因素测算。

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选择客观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成本支出、预期绩效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分配。

主要适用于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补助的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

(二)竞争立项。

指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主要适用于产业发展及不适用规划分配方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

(三)规划分配。

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支出计划,对纳入规划或计划的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主要适用于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四)据实据效。

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的实际支出、实际贡献或实际效果,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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