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陪审制度的粗浅比较和借鉴

中美陪审制度的粗浅比较和借鉴作者:万潋刘洋洋张欣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陪审制度就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发展最好的国家,我国陪审制度与美国的相比很不相同而且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与美国的陪审制相比差距较大。
通过对美国与中国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合理借鉴美国陪审制的成功之处,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目标。
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制比较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员相结合审判案件的方式让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当今世界陪审制度两种主要形式,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基础上,又赋予其独特的中国特色。
一、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比较我国的陪审制度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我国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在当代美国陪审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通常是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负责起诉职能,又称“起诉陪审团”。
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它负责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第二种是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的小陪审团,负责审判职能,又称“审判陪审团”。
它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笔者在此讨论的美国陪审团制度主要就是指审判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从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的视角论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具有重大价值意义。
我国现行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有必要借鉴陪审制度发达的美国的成功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参审制;陪审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
[1]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梭伦改革所创立的陪审法院被认为是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2]现代陪审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形式。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形式上类似于参审制,但运作很不规范,存在较多缺陷,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
一、陪审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通过参与达到制约和监督司法的目的。
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体现。
陪审制度“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之手。
”[3]这一方面可使人民有参与司法的主人翁感受;另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可使审判活动集思广益,更广泛代表人民群众的观点,有效防止司法决策的主观片面和法官的独断专行。
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现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分权制衡理论发展的产物,是司法过程中权力制衡的表现。
[4]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但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这就相对限制了法官的权力,对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职业法官由于其专业的视角、思维的定势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使社会公众的意见得以在裁决中体现,使审判更加公正。
[5]陪审制度有利于更好的教育民众。
在案件涉及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时,可吸收相关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人员参加陪审,更好地对涉案人员进行说服教育。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_从美国陪审团制度谈起

作者简介:张莉娜,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助教,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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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8 .1 2(上)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司法天地
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按照此规定,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仅仅对 人民陪审员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在市场经济化的今 天,作为陪审员既不能带来政治利益,又不能满足经济要求。这在一 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赵信会.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6). [4]许锋.社会心理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5]喻贵英.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法学评论.2004(2). [6]卢淑和,饶世权.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中南民族 大学学报.2004(8). [7]刘校滨.中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第二,随着社会分工的复杂化和立法的专业化,法学理论界和司 法实务界对职业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差距,使 陪审员更容易附和于法官,而没有了自己的主见。再加之,中国传统 的中庸文化,人民陪审员基于上述原因,“看客”现象和围观心里会很 突出,主要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鉴于以上原因,使得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陪而不审”成为今天 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借鉴美国陪审 团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
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之优势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
关键词 陪审团 诉讼 民主 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中日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中日美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直至今日,在各国依然延续。
我国采取人民陪审员的模式,日本则引入裁判员制度改革司法,而美国与英国一脉相承又契合自身。
让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既可体现现代民主的进步,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诉求。
若陪审流于形式,陪而不审,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造成一定影响,也会销蚀陪审制度本身的价值。
我国正在司法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大有作为。
文章选择日本和美国作为比较样本,以求相互借鉴,更好地实现民主法治,推进公平正义。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裁判员;陪审员;比较一、引言追溯人类历史,可以看到远在古希腊时期,就有“陪审模式”的存在,可以说是司法陪审制度的最初形式。
一个仅有数万自由人的城邦,选出五六百人的一个代表大会或审判团,从而对犯有重罪的人进行审理。
到中世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已经深深扎下了根。
{1}随着近现代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人们更加倾向于扩大公民对司法的参与,陪审制越发受到青睐。
在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虽均称为陪审,但究其内容实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各国均有着本国的实际国情,陪审制度必然要为之而服务。
中国、日本和美国都有自己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等构成了各自国家的特殊的陪审制度。
2004年8月28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翌年5月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依据。
《决定》开篇即明确了人民陪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全文20条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资格、任期、职责等。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陪审员规定》),就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程序,以及陪审员的权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从《失控的陪审团》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失控的陪审团》观后感————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事件起因很简单,一个男人被一名持枪者在自己的办公室枪杀,他的妻子向地方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她觉得杀人者固然罪不可赦,但是凶器的提供者和残忍的元凶一样令人发指,为了其他人的安全考虑,避免再有人因为枪支的滥用而死于非命,被害者的遗孀决定向军火商发难,索赔更是震惊全美。
从影片的开始,律师双方就选择陪审员展开了一场“激战”。
双飞都想选择倾向己方的陪审员,起码要筛去有明显偏见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挑选过程中,双飞律师采取了提问的方式选择陪审员,除此之外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维轻公司的陪审员顾问兰金芬奇。
以他为首,由各界精英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通过监控、心理分析等众多途径来了解陪审员从而达到控制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目的。
即便蓝金芬奇用如此多的人力和心智,他还是没有排除异己的势力,让尼克伊斯特成功成为9号陪审员。
我们从影片的最后可以知晓,尼克并不是仅仅在履行他的公民义务。
由于几年前的枪支事件,尼克的女朋友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妹妹,而在审判中枪械公司却胜诉了。
尼克和女朋友玛丽的用意很明确,他们就是要让枪支公司付出代价。
尼克用他的智慧操控了陪审团。
撼动了原本貌似稳固,实则脆弱不堪的司法律制。
看完这部影片最大的收获是让我了解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
我也对其有了相关的思考。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只有人认为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人的家庭背景、本人经历等有可能对公正审判有影响的,都可以提出调换,直至双方包括法官都认可了,才能做为正式的陪审员。
这就是说,陪审团将凭着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基本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来判断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
相应的我国也有类似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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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比较研究
( 作者,赵静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论文摘要中美两国陪审制度差异甚大,美国施行的是以陪审团为主的陪审制度,而中国施行的则是人民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制度。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具体比较,提出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值得中国借鉴的部分,借此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文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司法民生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
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
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
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
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
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
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
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04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
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
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
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
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
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也要符合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方式主要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征服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是必须是美国公民、
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必须达到一个基本年龄,各州的规定不同,范围一般是十八岁至二十五岁之间。
其禁止性规定是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书写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且这种缺陷在其本人被选为陪审员时已经证实会阻碍其行使正常的职能,不懂英语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
而在美国,陪审员的名单一般是从选举者的名单、驾驶执照的登记者的名单中产生的,也可以从其他时间更新的涉及面更广的名单中选择产生,只要根据这些名单,就能从社会中全面而公正地产生陪审员了。
被选出的人还要通过法官或者律师的筛选,符合了上述的条件,才能真正成为陪审团的一员。
三、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
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在美国,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
大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其性质相当于检察院,经常是由案发所在地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它的功能主要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从而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大陪审团在作出裁决以后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小陪审团,又称为审判陪审团,其参加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对刑、民事等案件的初审。
其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在民
事案件中则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或者不构成侵权,则被告人或被告就当庭释放,但如果陪审团裁定有罪或者构成了侵权,则再由法官进行法律判决,科以惩罚。
美国的陪审团通常都只会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而法律的适用问题,则是专业法官的工作。
( 作者,赵静发表时间,2014年11月 )
四、陪审员组成人数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组成合议庭审判按键式,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也就是说,民事、行政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一人以上,刑事审判中
陪审员的人数为1到6人。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具体组成人数,但一般来说其陪审
团是由12人组成。
联邦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是由12个人组成,但是,如果在被告和公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人数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的刑事审判中通常陪审团也是由12人组成,但如果只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是被认为符合宪法的。
五、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这样就使得经过法定程序选拔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享有并行使到了审判权,而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到了国家管理中来,行使了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行使其对司法的监督权,监督司法制度的有效进行,保证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捍卫和保护了自由。
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
从而保障公民自由。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
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也即可以视为陪审团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
同时,参与审判作为公民的权利,陪审团的参与有效地制约了司法权的滥用。
另外,陪审团制度不仅有司法的功能,还有造法的功能。
有的时候,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这是因为他们被当事人的一些言语或行为所感动,进而作出了这样的裁决。
而在实践中法官并不会去否认这种裁决的力量,相反的他会为这个裁决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也就是说,美国的法律更多的从法律的适当性去考虑修改法律,而不是否认陪审团。
那么这个时候,陪审团也在无形中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角色。
六、总结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步提升。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却是步履维艰。
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导致人民忽视了自己的“主人”地位,而是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全全交给了法官,毫不夸张的说是完全由法官主宰,他们忘记了自己才是权利的真正享有者。
因此,我们更需要的是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得公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行使自
己的权利,借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实行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陪审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