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募捐余额处理
社会捐赠物资处理制度范本

社会捐赠物资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捐赠物资的处理工作,确保捐赠物资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公益事业的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的货币、物资和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物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捐赠物资的接收与管理第四条红十字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捐赠物资接收和管理机构,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保管、分发和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捐赠人向红十字会表达捐赠意愿时,应当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
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符合相关规定和需求后,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六条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者、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当场签署捐赠物资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捐赠物资的保管应当做到妥善、安全、有序,确保捐赠物资不受损失、损坏或者滥用。
第八条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遵循捐赠协议的约定,确保捐赠物资用于捐赠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捐赠物资的分发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和实际需求进行,确保捐赠物资合理分配,充分发挥捐赠物资的作用。
第十条捐赠物资的处理应当遵循捐赠协议的约定,对于不再需要的捐赠物资,应当及时处理,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捐赠物资的处理程序分为:接收、登记、保管、分发、处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捐赠物资的接收应当由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初步验收,确保物资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的登记应当详实记录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建立捐赠物资档案。
第十四条捐赠物资的保管应当由红十字会专门设立捐赠物资保管机构负责,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有序保管。
社会募捐款的使用及规范

社会募捐款的使用及规范作者:李丽霞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李丽霞(1988-),女,西北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摘要】社会募捐是帮助困难人群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帮助别人的美好愿景受到打击,本文在分析了社会募捐中出现的问题之后,对症下药,提出有效可行的对策,也为助人出一份力。
【关键词】社会募捐款;使用;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增长,慈善事业在我国也生长的葱葱郁郁,以前慈善事业主要是指公益捐赠,21世纪兴起的社会募捐成为了公益捐赠的重要补充。
对于慈善事业,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但是随着2011年4月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万元餐”事件、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8月中旬“卢宇星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的慈善信任风暴,大众对我国的慈善事业产生广泛质疑,导致陈光标这种不采纳公益事业捐赠方式的个人捐赠行为越来越多,同时现实中存在着很多以患病、事故等原因由学校为学生、单位为员工、个人为亲友自发的社会募捐活动,最终导致社会募捐的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也常有损害捐赠方和收益人感情的事情发生。
一、社会募捐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募捐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起人,也就是募捐人,以救助特定对象为救助目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倡议募集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存在三方主体:募集人、捐赠人和受益人,募集人主要负责捐赠人和收益人之间的衔接人,捐赠人和受益人互不认识,这样就出现了问题,首先,是否真的存在需要受益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募集目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其次,募集人在募集财产之后,是否真的用于帮助受害人,而使其受益;最后,虽然募集人是否将财产全部发给受益人,受益情况如何反馈给捐赠人。
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捐赠人和受益人当面赠与可能性非常小,那就只能靠制度和内心的良知。
捐赠资金管理

捐赠资金管理措施
捐赠资金管理是指对捐赠的资金进行接收、保管、使用和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关于捐赠资金管理的建议:
1. 设立专门的捐赠资金账户:为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透明使用,应该设立专门的捐赠资金账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该遵循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规范操作。
3. 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在接收捐赠时,应该明确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确保捐赠人知道自己的捐赠将用于何处。
同时,应该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
4. 定期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为了增加透明度,应该定期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用途等信息,以便社会监督。
5. 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规范操作。
6.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果,因此应该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增强与捐赠人的互动和沟通。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管理好捐赠资金,保障捐赠人的权益,同时提高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社会捐助资金使用方案

社会捐助资金使用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障人士、贫困家庭等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这些弱势群体中,有的生活困难,有的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因此需要捐助资金的支持。
为了有效高效地利用社会捐助资金,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科学的使用方案。
目的本文旨在制定社会捐助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经费的使用范围、具体事项和使用流程,确保社会捐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正公开。
使用范围本次捐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困难群体。
例如,生活贫困、患病需要救助的人群,如借助民政部门鉴定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对象,进行精准帮扶,包括救济金、医疗补助等支出。
2.改善社会福利事业。
例如,投入到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提高福利设施和服务水平。
3.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例如,投入到公益事业,推动公益活动、慈善募捐等活动的开展。
4.保障基层组织的稳定发展。
例如,投入到基层组织的建设中,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具体事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捐助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到,并及时进行登记并入账。
2.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捐款筹集和使用情况。
3.项目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计划,申报使用资金。
4.财务部门进一步核实和审核申请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5.如果申请项目符合使用规定,财务部门将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划拨至申请方的指定账户。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1.聘请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团队,定期检查捐款资金的安全管控和流程监督。
2.设立有针对性的专项会审机制,及时对资金流向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管,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加强信息共享,营造诚信氛围。
通过各种信任保障机制,让社会各界捐款者放心捐赠,让接受捐赠的人群获取到更好的政策和服务。
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捐款资金使用情况需要进行全面公开,公示内容包括捐款金额、项目名称、受助对象、支出情况等。
社会募捐善款余额的归属问题探析

社会募捐善款余额的归属问题探析
伏蓉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我国目前立法对社会募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募捐目的因已成就或不可能完成而消除,善款余额权属无法确定的法律问题,导致了对捐款余额所有权归属纠纷的频繁发生,因此,司法实践的要求凸显了对社会募捐善款余额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性。
【总页数】1页(P116)
【作者】伏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社会募捐行为法律分析——兼谈江苏省善款纠纷第一案 [J], 王炳军
2.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2018年募集善款31.7亿元吸引84.6亿人次参与 [J],
3.当传统公益组织遇到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深圳市慈善会联手轻松筹12天汇聚50万救助善款 [J], 王冰洁
4.病毒无情人间有爱--共战疫情,恒辉展览员工募捐善款在行动! [J],
5.保证16亿善款一定善用搞募捐尚待规范募捐法有望出台 [J], 李东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社会捐赠收入使用整改措施

社会捐赠收入使用整改措施1. 背景介绍社会捐赠收入是指社会各界向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捐赠的资金、物品等。
这些捐赠款项对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福利状况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管理和使用方式,社会捐赠收入的使用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引发一些不良现象。
因此,有必要对社会捐赠收入的使用进行整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益。
2. 问题分析2.1 不规范的使用流程在一些组织中,社会捐赠收入的使用流程可能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机制,导致资金的使用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2.2 缺乏有效的项目管理部分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在接收社会捐赠收入后,缺乏有效的项目管理,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确,项目执行效果难以评估。
2.3 信息公开不透明社会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缺乏透明度,公众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了解不足,难以建立起公众对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的信任。
3. 整改措施3.1 建立规范的使用流程制定明确的社会捐赠收入使用流程,包括审核、审批和监督机制。
确保每一笔捐赠资金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避免资金滥用或挪用。
3.2 强化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捐赠收入用于具体的公益项目。
每个项目都应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定期的进展评估和成果展示,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3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将社会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化,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展。
建立公开的信息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3.4 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评估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捐赠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效果。
3.5 加强人员培训与专业化管理加强对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管理能力。
引入专业人士参与社会捐赠收入的管理和项目执行,确保资金的科学使用和项目的高效运行。
论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作者: 曾言[1]
作者机构: [1]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出版物刊名: 湖南社会科学
页码: 207-212页
主题词: 社会募捐;募捐剩余财产;所有权归属
摘要: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纠纷是当前社会募捐纠纷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通过对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之性质的分析,对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募捐剩余财产产生和处分的探讨,以明确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为解决由社会募捐剩余财产处分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提供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的参考,达到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问题,保障捐赠人的积极性,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募捐事业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捐赠收⼊的会计处理⽅法是什么民间⾮营利组织为核算其接受其他单位等所取得的收⼊,需设置“捐赠收⼊”科⽬;并按照捐赠收⼊是否存在,在“捐赠收⼊”科⽬下设置“限定性收⼊”和“⾮限定性收⼊”。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民间⾮营利组织存在多个捐赠项⽬,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限定性收⼊”和“⾮限定性收⼊”明细科⽬下按照捐赠项⽬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明细科⽬。
“捐赠收⼊”科⽬的贷⽅反映当期捐赠收⼊的实际发⽣额。
在会计期末,应当将该科⽬中“⾮限定性收⼊”明细科⽬当期贷⽅发⽣额转⼊“⾮限定性净资产”科⽬,将该科⽬中“限定性收⼊”明细科⽬当期贷⽅发⽣额转⼊“限定性净资产”科⽬。
期末结转后该科⽬应⽆余额。
注意:对民间⾮营利组织的捐赠承诺、劳务捐赠都不予确认。
例1:20×9年4⽉2⽇,某社会团体收到⼄企业捐赠款项。
协议规定,⼄企业向该社会团体捐赠54000元,应当在协议签订当⽇转⼊该社会团体银⾏账户;该社会团体应当将这笔款项⽤于某项学术课题。
账务处理如下:借:银⾏存款54000贷:捐赠收⼊——限定性收⼊54000例2:20×9年6⽉16⽇,X基⾦会与⼄企业签订了⼀份捐赠协议。
协议规定,⾃20×9年7⽉1⽇⾄20×9年12⽉31⽇,⼄企业在此6个⽉的期间内每售出⼀件产品,即向X基⾦会捐赠1元钱,以资助贫困⼈员医疗救治,款项将在每⽉底按照销售量计算后汇⾄X基⾦会银⾏账户。
同时,⼄企业承诺,此次捐赠的款项不会少于600000元并争取达到1000000元。
根据此协议,X基⾦会在20×9年7⽉底收到⼄企业的捐赠款项90000元。
X基⾦会的账务处理如下:20×9年6⽉16⽇不满⾜捐赠收⼊的确认条件,不需要进⾏账务处理。
20×9年7⽉31⽇按照收到的捐赠⾦额,确认捐赠收⼊。
借:银⾏存款90000贷:捐赠收⼊——限定性收⼊9000020×9年8⽉⾄12⽉的每个⽉底,分别按照收到捐款⾦额,确认捐赠收⼊。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2.1 公司成立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2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由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公关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审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3)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4)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三、捐赠资金接收3.1 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社会捐赠资金。
3.2 捐赠资金接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捐赠者信息、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确保捐赠信息的真实、准确。
3.3 捐赠资金接收后,应及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四、捐赠资金使用4.1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公益事业支出;(2)公司公益活动支出;(3)其他经审批同意的支出。
4.2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后实施。
4.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进行支出,不得挪用、挤占。
五、财务管理5.1 公司财务部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5.2 社会捐赠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5.3 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财务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监督与检查6.1 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小组应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6.2 对社会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6.3 公司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社会捐赠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接受捐赠物资财务处理探讨
医院接受捐赠物资财务处理探讨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公立医院成为抗击的主战场,举国上下、团结一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医务人员在病房无论生死、不计代价、救死扶伤,社会各界也纷纷向我们抻出了援手,慷慨解囊,通过不同方式、渠道向医务人员直接、间接进行捐赠。
做为财务人员,疫情期间在做好患者收费、结算、物资管理、疫情专项资金支配的同时,也面临着新业务——捐赠。
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制度》及《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及疫情期间国家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和捐赠款物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出医院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全部纳入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明细核算。
从而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从捐赠的接受、开具票据、办理入库、财务处理等业务和大家进行探讨。
一、关于捐赠的接受问题在疫情期间,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红十字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捐赠物资接收和分配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直接接受捐赠,定向捐赠需通过各级红十字会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红十字会是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主要接收方之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进行募捐。
按照此文件,医院是不能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直接捐赠的,定向捐赠的必须要通过红会办理有关手续。
医院接受企业、个人捐赠分为资金、物资和其他三类。
(1)接受捐款的处理医院通过红会接受定向捐款时,由于红会已向捐赠方开具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院在接到红会的定向捐款时,就不能再对企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只需按捐款金额向红会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行来结算票据”,医院按此确认“捐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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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募捐余额处理
作者:李倩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5期
摘要: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募捐的数量迅猛增长,但是社会募捐募捐由于缺少专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且在立法上尚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所以导致在社会募捐过程常伴有各种纠纷。
本文从捐赠财产性质的认定,捐赠财产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募捐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在现有的法律的框架下得出募捐余额的所有权归属结论。
关键词:社会募捐赠与合同公益财产
一、捐赠余额财产的性质的认定
社会募捐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展开的募捐活动对正于处于危难困苦中的特定人就特定事由进行救助。
社会募捐财产是研究社会募捐法律关系的核心,解决社会募捐纠纷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募捐财产余额的法律性质。
募捐的善款如果全部已经用在捐款目的上,那么就并不会产生捐款余额,也谈不上权属争议。
本案正是在捐款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了捐款余额,故原告请求将捐款余额作为受益人的遗产来处理,首先就应当判断捐款余额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公益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若将捐款余额作为遗产来处理,那么前提就是捐款余额的性质应为个人财产。
不过显然这种说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如下:第一,捐款过程中,捐赠财产往往由募集人管理,受益人享有针对指定事由请求使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受益人仅对其已经占有使用的捐款享有所有权。
如果捐赠目的不能实现时所产生的善款余额,受益人不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故捐款余额不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第二,受益人也不能请求该余额财产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因为鉴于受益人已无法享有该款项的使用的请求权,同时该请求权并不能被继承,故捐款余额不能是受益人其亲属的个人财产。
第三,募集人作为捐款的管理者,仅对捐赠款项进行监督管理,而不享有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捐款余额已不是募集人的个人财产。
第四,当捐赠目的不能实现赠与合同解除时,原则上捐款余额会返还给当初的捐赠人,捐赠人对捐款余额是一种共有关系,而捐款余额作为一个整体时不属于任何捐赠人的个人财产。
捐款余额是否可以认为是公益财产,由以下两方面判断:第一,募捐的财产具有公益性。
捐赠人在赠与过程中是基于社会公益对特定人的特定事项进行救助,而并非简单直接的对受益人进行赠与,也就是捐款有明确的用途。
第二点,捐赠财产鉴于其公益性,其所有权变动规则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变动规则。
即占有该捐款余额的主体并不一定是该捐款余额所有权享有主体
捐款余额财产的性质应为公益财产。
首先捐款余额不是受赠人个人的财产,进一步说不能作为受赠人个人遗产。
再者,捐款余额不是受赠人家属的个人财产。
捐款余额作为公益财产应暂时由本次社会募捐的募集人暂时管理并尽快进行统筹安排。
二、捐款余额财产具有独立性
捐款余额财产的性质不同于一般财产,基于社会募捐的的特殊法律构造,导致捐款余额财产相较于其他财产的具有明显的独立性。
捐款余额财产的独立性是的他在解决其权属纠纷时要结合其他处理原则。
捐款余额财产的独立性主要可以归结到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会募捐过程中,捐赠财产所有权的管理职能和收益职能相互分离。
由于社会募捐是特殊形式的捐赠,三方法律主体(募集人,捐赠人,受益人)分别对捐款享各自范围内的物权。
即当捐赠人捐赠财产时,放弃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募集人和受益人分别获得对募捐财产所有权的占有管理权和基于特定目的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此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主体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捐赠行为开始后受益人使用前都不能获得捐赠财产全部的所有权。
这也就导致之后产生捐款余额时其所有权仍处于分离状态。
第二,由于捐赠目的无法实现时捐赠活动终止,产生捐款余额。
该剩财产与募捐过程中的捐赠的全部款项、受益人收益款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由上文所述,捐赠过程中募捐的财产的所有权的管理使用相分离,即任何主体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捐赠过程中,受益人已使用的财产归其所有;捐款余额因赠与合同的解除,原则上返还捐赠人。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是否出现因捐赠目的无法实现导致捐赠合同解除的事实,这是三个款项在时间上、权属问题上的关键结点。
三、捐款余额处理的原则
维护受捐助人合法利益为第一原则。
社会募捐其意义在于解决在无助危难中人的现实迫切问题,但不是受益人获取额外收入的方式。
只有基于募集时注明的特定事项出现,受赠人方可使用捐赠款,获得捐赠款完整的所有权。
同时捐赠款项的使用请求权不具有转让性,由此可以推断出,也就是说收益权是不能被继承。
充分把握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募捐的特定事由不能实现时,善款的剩余款项由募集者占有管理。
募集人是否可以基于其管理人的身份对其所占有的捐款余额进行处理,答案是肯定的。
但此时募集人处理捐款余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平正义原则。
第一,捐款余额在处理时去向明确。
也就是募集人处理此财产时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而更多的是要站在捐赠人此次捐赠意图的角度对捐款余额进行再次处理。
通常募集人会将余额转交给专门的机构。
第二,募集者处理善款剩余款项时程序应当公开。
这样不但维护慈善募集的秩序,通是也保障了捐赠人捐赠的热情和积极性。
结合社会募捐自身的价值取向进行权衡。
社会募捐是基于扶贫救助的社会传统或道德义务对于因特定事由而处于弱势定位的对象进行捐助。
考虑到捐赠人的心理预期是其捐赠目的得以实现,倘若捐赠时的捐赠目的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实现,善款余额应使用到相近或相关的领域,使之物尽其用、专款专用。
若善款被挪用或另作他用时,破坏捐赠人对社会募捐的新来。
基于此善款余额往往会转交给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并将其用于相关的慈善事业。
基于以上原则相关考量,再审法院对案件最终的判决后,又作出相关的司法建议,即建议募捐人将此笔关于受赠人的善款余额转交给本地相关的慈善组织或相应的民政部门用于慈善事业,假使作为募集者的救助的专门委员会在宣判时已经解散,故由设立募捐人的组织代为为行使。
虽然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捐款余额的最终去向,但结合以上处理原则,保障该司法建议的合理性和建设性。
参考文献:
[1] 杨团.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 谢慧敏. 论我国社会募捐信托制度的构建究[J].理论观察,2015,(1)
[3] 谢慧敏.论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定性[J].知识经济,2014,(16).
作者简介:
李倩,(1992.08—),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师范大学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