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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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概述纪委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党员干部的言行,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执行。

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就如何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纪委案件监督管理机制1. 纪委应加强组织建设,增加监督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监督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道德素养,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2. 纪委应建立健全案件登记、分析、研究、调查、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妥善处置。

3. 纪委应积极开展案件督导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1. 在纪委内部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部门,负责对纪委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2.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建立高效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1. 纪委应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2.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加入自动化处理和数据分析功能,提高案件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对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1. 加强对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向社会公众传达纪委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清楚向公众解释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个人观点和理解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

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应从机制建设、人员培训、信息管理和舆论宣传等方面入手。

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建立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外的舆论宣传,才能确保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结和回顾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就加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理周期过长当前,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到重大案件或者复杂案件时更为突出。

审理周期长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也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效率。

1.2 审理质量参差不齐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工作不细致、疏忽大意、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庭审中证据收集不全面、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也会影响判决的质量。

1.3 法律规范性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规范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有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判决案件时偏离法律规范,过多地注重案情的复杂性和社会关注度,而忽略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权威性都会受到质疑。

二、案件审理工作改进的对策为了解决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2.1 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可以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卷宗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可以大大提高案件的查阅和处理效果。

此外,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案情分析和预测,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

2.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理水平,应加强相关培训。

通过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模拟庭审等形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问题处理能力。

此外,在培训中还应注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

2.3 完善法律规范为了解决法律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银行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行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行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金融业快速发展,银行案件的频发使得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然而,银行在案件防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并需要采取相应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从内部管理、技术手段和监管方面分析目前银行案件防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内部管理问题及对策1. 人员管理不完善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人员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导致了一些员工素质低下、职业道德缺失等问题。

这给案件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策:建立健全人员选拔考核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重视职业道德与操守的培养。

同时,加强员工奖惩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以提高处理风险事件能力。

2. 管理层意识不足银行管理层对于案件防控意识不强,在日常经营中常常只关注运营利润而忽视风险预防和控制。

对策:银行管理层应加强风险管理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并将风险管控列入各级经营目标体系中。

同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并分析潜在风险。

二、技术手段问题及对策1. 信息系统薄弱银行的信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容易被黑客攻击。

一旦攻击成功,则威胁到客户数据安全和资金流动性。

对策:银行应加大对于信息系统的投入,更新设备和软件以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机制,避免非法侵入。

2. 内部控制不力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例如操作权限过大或工作流程不规范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案件发生。

对策: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在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另外,采用先进的监控技术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报警机制,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三、监管问题及对策1. 监管部门的资源与能力不足银行案件较多,而监管部门的资源有限,无法全面监控银行业务的风险情况。

对策:加强监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合作,共同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

同时,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风险评估能力。

2. 监管手段滞后随着金融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案件层出不穷。

然而,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滞后于案件手法的演进。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条将案件受理工作单列出来,统一了案件的入口,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运行奠定了基础,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挑战。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一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不明,服务多于监管。

部分领导和同志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初衷和职能不了解,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不够重视,在人员配备、设施配置、经费保证等方面保障不足。

这样就造成,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受理、分流等事务性工作。

而管理职能因缺编缺人导致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低,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实施具体的监管行为,但目前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置仅仅与业务科室平级,这样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监督不能的尴尬局面。

再加之一些业务科室承办人对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存在抵触情绪,不服管理,造成监督不到位。

三是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程度不高。

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依托渭南市院《检察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案,但案件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不高,案件材料的流转多以纸质形式为准,办案工作、接待律师工作还停留在纸质审、阅卷的状态。

再加之该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网上网下两套办案流程,不但没有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工作麻烦,造成了办案人员对网上办案的抵触情绪。

二、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一)应进一步明确案管部门的定位,要求其主要对案件流程、时效进行监控,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评查,对业务工作开展监督。

(二)应减少事务性工作,突出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

(三)应建立公、检、法办案信息化共享平台。

尽快为案管部门配备电脑、高速扫描仪、复印机、案卷装订机等硬件设施,为卷宗电子化、文书集中打印提供条件和创造便利。

(四)应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奖惩机制。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承办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奖惩办法,与干警绩效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相挂钩。

案件监督管理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案件监督管理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案件监督管理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案件监督管理室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和管理案件的审理过程。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室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案件监督管理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首先,案件监督管理室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资源不足。

由于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样,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工作负担非常沉重。

然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往往难以满足所有案件的监督管理需求。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监督和管理,进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为解决资源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室的人员配备和培训。

招募更多专业人才,并提供专业培训,提升监督管理的专业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信息化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的便捷性。

通过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辅助监督管理工作,减轻人力资源的压力。

第二个问题是案件监督管理室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和不公正问题。

由于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影响力,一些工作人员可能滥用职权,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导致权力不公正的问题出现。

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案件监督管理室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职务犯罪和不公正行为。

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强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第三个问题是案件监督管理室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的协同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室需要与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协同推进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然而,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协同问题,可以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可以组织定期的联席会议和研讨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案件监督管理中的难题。

综上所述,案件监督管理室存在着资源不足、权力滥用和不公正以及协同问题等一系列问题。

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龙源期刊网 /doc/b114161583.html,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陈静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摘要新刑诉法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案件管理工作的运行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根基,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案管部门的运行现状出发,分析目前案管工作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解决途径,以期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案件集中管理管理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离不开各个业务科室的相互配合。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部门,其工作目标是通过合理整合检察资源,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控制和科学评估,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进行修订,在通则和具体章节中对案管部门的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新刑诉法和《规则》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奠定理论根基,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管理工作无法律依据的窘迫局面,但《规则》中的具体规定也为案管工作带来挑战。

一、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统一进出口,实现案件集中管理,对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年,山西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案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院已于2010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并开始试运行。

2011年10月28日,经中央领导同意,中编办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成立案件管理部门。

随着案件管理工作的不断展开,案件管理工作中凸显出许多问题,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条将案件的受理工作单列出来,统一案件的入口。

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重要的司法机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案件管理中心也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还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人员配备不足案件管理中心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结构,需要各类专业人才共同合作来完成工作。

然而,目前许多地方的案件管理中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便是人员配备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专业技能人员:案件管理中心需要拥有律师、调查员、司法鉴定师等各类专业人才来处理复杂疑难案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这些岗位缺编或者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情况。

2. 综合素质不高:除了专业技能外,案件管理中心还需要从事对外协调、文件归档、信息统计等多方面的工作。

然而,目前有些案件管理中心对于这些综合素质要求不高,招聘的人员普遍只具备单一技能,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案件管理需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大对案件管理中心人员配备的投入,提高培训力度,并优化招聘标准,确保人员素质高并具备全方位的专业技能。

三、信息化建设滞后当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案件管理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显得格外重要。

然而,现实情况是许多地方的案件管理中心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仍然滞后。

1. 数据集成困难:案件管理涉及大量数据和文件处理,这要求系统要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数据集成和共享。

然而,在一些地区尚缺乏统一平台来支持各部门间数据的互通互联。

2. 安全风险增加:司法案件涉及敏感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系统来保护信息安全。

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和专业支持,一些地区未能有效地应对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的风险逐渐增加。

为了跟上信息化发展的脚步,案件管理中心应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器材,建立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并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与能力培养。

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案件管理中心是一个法律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和处理各类案件。

然而,案件管理中心在实际运作中常常面临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主要探讨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案件管理中心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人力资源的不足。

由于案件管理需要大量人力资源进行调配和协调,但在现实中,往往面临人手不足的情况。

这导致了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负荷过大,员工压力过大,无法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

因此,应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包括招聘更多合适的人才,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以增加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力量。

第二,技术支持不足也是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的一大问题。

在信息时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案件管理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便利性。

然而,很多案件管理中心在技术支持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欠缺。

由于缺乏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设备,案件的记录和查询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因此,建议案件管理中心加强技术支持建设,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提高案件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三,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流程和机构设置也值得考虑和优化。

在一些案件管理中心中,工作流程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导致工作过程混乱和效率低下。

此外,一些案件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存在问题,职责划分不明确,协作不畅,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信息丢失、责任推诿等情况。

因此,建议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工作流程和机构设置的优化,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提高协同配合的能力,从而提高案件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四,案件管理中心在资源配置和分配方面存在困难。

由于案件繁多、种类多样,加之案件管理中心有限的资源,导致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变得十分困难。

一些重要案件可能因为人力资源的不足而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导致影响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因此,建议案件管理中心加强资源管理和优化,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用于关键案件的处理,提高案件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

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

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一种管理,它是司法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制约、评价、考核等方法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

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机制和体制、法规与制度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地说,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各层级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

在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案件办理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统一承担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查询、质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主要任务,对原来的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目前案管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目前案管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一、执纪审查配套措施及时跟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问责作出了规范,严格了工作程序,为纪委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规则中的新要求、新规定,总体性、原则性强,省市纪委应该尽快制定出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细则、制度、考核办法等,以便指导基层纪委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二、加强对执纪审查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十八大以来,执纪审查工作面临许多变化及调整,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执纪审查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出现诸多困惑,比如新规则、新条例实施中与旧规则的冲突的解决等。

为进一步提高执纪审查人员业务水平,省市纪委应进一步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不定期不定时,适时根据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经验、新做法,采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为形式;以内网设置课件,规范模板为指导,拓宽培训渠道。

三、探索建立纪律审查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模式对于县级纪委执纪审查工作来说,违纪问题大多情节简单,在程序处理方面应该区别对待,避免使执纪审查人员的精力耗费在形式上。

例如在进藏兵赴省上访问题中,因主管单位重视不够,造成进藏兵赴省上访,给我市信访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市委要求追究主管单位责任人责任。

此类问题占相当一部分比例,问题一目了然,没有必要制定初核方案,些经核确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程序进行,即按一般程序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案管工作的职能定位以往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信访件,我市延续多年来的惯例都是由信访室送批、分办,各检查室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掌握,这种办法相对于集中问题线索集中处置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因为各检查室相对独立,问题线索处置灵活性强,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机率较大。

二是因执纪人员工作任务重等各种原因造成线索积压,一些时效性强的问题线索甚至可能浪费。

新的《规则》明确规定案管室统一受理各类问题线索,这就需要改变原有流程,重新制定一套新的线索处置流程和制度。

同时,案管工作平行于单位内设科室之间,既是问题线索的梳理管理者,也是案件查办的协调组织者;既是问题线索查办的监督检查者,又是案件数据的整理汇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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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案件管理工作已经在各级院不同程度地开展起来,为保障案件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是要做好以下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全院干警对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的认识;二是重视案件管理中心人员队伍的建设;三是明确案
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 队伍建设 职能定位
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是在检察改革和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为
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
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对检察业
务管理模式的一次有效的探索和创新。检察工作的实践让我们越来越充分地认识
到,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抓手。抓住了案件管理,就抓住了检察工作的主
动权;抓好了案件管理,就会促进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全院干警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的认识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个全局的事情。加强沟通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很强
的工作,涉及所有的案件和业务科室,要加强全院干警对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的认
识。而这项工作刚开展,除了案管部门人员外,其他部门的人员对此比较陌生,
这对案管工作的开局是相当不利的。原因是高检院、省市院的重要指示、会议精
神往往只是从事案管工作的人员掌握情况,不能及时地传达到每一个检察干警,
这样就容易造成全局认识不高,开局成效不大。鉴于此,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初期
后的案管负责同志和案管人员必须肩负起双重责任,即是在学习领会好法律条
文、高检院和省市院指示精神的同时,传达到每一个检察干警,在自我认识提高
的同时,提高全局的认识。
检察机关长期形成的纵向办理案件、纵向管理案件的模式根深蒂固,且各自
为政。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检察事业的发展要求,与纵横相连、
信息共享的现代检察理念格格不入。打破这种传统束缚,开创一种崭新的管理模
式势在必行,是一场革命。因此,我们要做到广泛的宣传、深入的交流、良好的
沟通。这里的沟通不单是指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业务沟通,还包括人与人之间
的内心的沟通。单纯的机械的业务的沟通,只是为了应付工作,枯燥而乏味,不
可能出现业绩,内心的沟通则是一种无穷的力量,充满了生机。所以,承担案管
工作的同志,特别是案管工作开展的初期更需要这种沟通。

二、重视案件管理中心人员队伍的建设
案件管理制度创新成与败,队伍建设才是关键。“根据当前案件管理机构的
设置的职能定位,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岗位性质及人员数额,根据岗位特点需求
再确定具体的案件管理人员,实现岗位于管理人员专业的最大匹配,从而实现案
件管理机构的高效运作。”
案件管理中心是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部门,同时也是保障案件质
量的“防火墙”,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高级参谋与助手”,因此,应把政治素
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中心。为此,案件管理队伍在选人
用人时应注重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有敬业和耐得住寂寞的精神。按照
传统办案的模式,业务科室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时限内,要拿出大量的精力去处理
诸如送达、当事人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加之又常常存在人员少案件多的突出矛盾,
相应的用于考虑案件审查处理的时间相对减少。而案件管理中心的任务之一就是
要代替案件承办人去做这些的繁杂案外事务。二是要有保密意识,守得住秘密。
以往的检察内设机构之间的各种业务工作是条块化分工和运作,他们所办的案件
相对来说信息流转性不强,知情范围有限,利于案件秘密的保守。与之相反,案
件管理中心则属于“统管”方式,各内设机构所有案件的受理、全部侦审流程都在
其监控之下。这样一来,不同阶段、不同类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信息都能显现在
案件管理中心这一环节。三是要有业务能力,能审查出问题。“案件质量是检察
工作的生命线。”既然是案件质量统一管理,那么无疑案件管理中心就要对检察
机关管辖、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因此,这就要求管理中心人员要有通
晓全部检察业务的“通才”。同时,仅是“通才”还不够,还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只有两者兼备才能保证在案件质量监控中善于发现问题,以发挥监控环节的作
用,实现提高案件质量的初衷。四是要有碰硬的勇气,能履行好职责。发现问题、
纠正错误、使业务考核阳光化可以说是案件管理机制设立的又一重要目的。较高
素质的案件管理中心人员解决了“发现问题”的方面,但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
敢不敢依规提交处理,这些都考量着案件管理中心人员有没有依规办事的勇气。
五是要有调研功夫,能及时总结经验。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检察业务信息
的收集、分析、总结、研判在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检察工作能否始终不偏不倚
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能否始终准确无误把握社会治案形势,深入推进
三项重点工作;能否做到与时俱进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既宏观全面又细致入微地
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动态的案件管理中心,需要经常不断地站在检察工作的高
度,站在一个行政区域的高度,甚至站在全国的高度来总结发现突出的社会矛盾、
各个行业的制度性漏洞、检察工作中的规律性问题。并通过及时高效地给领导提
供有价值的信息及调研材料,来保证领导正确决策,从而充分体现检察职能,提
升整个检察工作。

三、明确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经验,结合高检院有关职能定位的精神,案件管理中心的
职能应该重点从管理、监督、服务这三个方面予以定位。
(一)规范管理
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建立检察案件管理系统,主要作用就是控制法律
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失误,
通过自体化的法律监督控制权力的运作,防范权力滥用,并在实践中起到保证案
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在最
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
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这里面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
重点突出了管理的范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要管理什么,管理哪
些案件,管理的范围怎样界定。高检院的指示精神明确要求,对人民检察院的执
法办案实行内部监督,监督的对象是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那些办案属于执
法办案,那些活动就属于执法办案活动,因此,只要是某项活动涉及到执法,那
么这项活动就应该受到管理和监督,不管自侦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也不管是立案
前还是立案后,这应该是最高检察院决定实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初衷和范畴,
将所有执法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与此同时,案件管理部门还应该对公安、法院到
期未报、到期未结的案件及时督促,扩大案管工作的触角,这也是依法履行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二)有效监督
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之下,对案件的内部监督多依赖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
的监督。案件的办理进展如何,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
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只注重结果,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
纠正检察环节中的问题,难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案件集中管理机制的引入,
使原来的只纵不横的相对封闭管理,转变为纵横结合新的管理模式,相应地监督
制约机制也由原来的纵向监督,转变为现在的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
模式。围绕着涉案款物、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实体认定、判决情况、社会效果
等方面进行监督,将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流程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
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步监测、实时监控、事后案件
评查。这样一来,“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置,使得检察业务的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
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
(三)明确服务
明确服务,主要就是弄清为谁服务的问题。从目前各地工作开展状况来看,
有的院把卷宗装订也纳入了案管的范围,应该说这是一项庞杂的工作,工作量大,
但是却看不出是为谁服务;有的院把业务科室的事务性工作纳入到案管部门,比
如告知、换押、复印,这些工作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这些做法都没有解决一个
为谁服务的问题,而相关法律规定及高检院的指示精神关于这一点已经非常明
确,为案件质量服务是最根本的,并没有明确非得为那个科室去服务。在人手少
任务重的情况下,在以上这些工作上消耗的力量太大是不妥当的,也不是高检院
当时要求成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牢记检察理念和高检院的
精神,把服务于案件质量作为最主要的服务对象,这是案管部门非常重要的一项
职能,它要求案管部门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来评查、分析、考评、研究各种数据、
各种材料,客观、公正、及时地汇总到检察长和检委会面前,为决策提供依据,
以充分发挥案管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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