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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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7篇

存款保险制度7篇

存款保险制度7篇存款保险制度 (1) 赋予早期纠正功能存款保险天然地具有内在动力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

银行发生风险和倒闭时,存款保险要及时进行存款偿付,承担风险处置成本。

因此,存款保险具有内在的动力追求处置成本最小化,及时识别和校正风险。

我国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时,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存款保险不能做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应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风险监测和早期纠正职能,以利于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

存款保险与金融监管部门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共同提升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

近两年来已经开展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监测核查,初步摸清投保机构风险底数。

20__年以来,在做好保费征收与基金管理、实施风险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加强对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识别,通过评级、核查、评估、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保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沟通,及时掌握投保机构运行和风险状况,尽量做到“心中有数”。

对个别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按月进行监测和“诊断”,进一步查清、核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情况。

第二,建立多方合作的风险处置机制。

20__年以来,人民银行不断加强与相关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的沟通,发挥存款保险风险识别和警示作用,建立“共商共研”工作机制,形成化解风险的合力。

例如,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投保机构存在不良贷款率高、资产质量不真实、实际资本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异地设立的村镇银行违规开展业务、风险状况恶化等情况,及时通报各级监管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探索开展早期纠正工作,推动风险早处置。

20__年底以来,对于风险较高、问题较多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推动其及时采取重组改制、提供资金支持、置换不良资产、税费减免等措施化解风险。

对于问题和风险较为突出的村镇银行,及时将相关风险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和主发起行,要求主发起行通过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措施化解风险。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建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遭遇重大风险或破产时,通过向存款人提供赔付来保障其资金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市场开始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更大的冲击,保护民众的存款资金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我国决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构成。

1.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基金。

其职责包括筹集基金、定期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制定存款保险费率等。

该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2.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直接承担存款保险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当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将根据规定的赔付标准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 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监督。

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监管和检查,并确保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益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效益。

1. 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确保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当金融机构发生破产或风险时,存款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至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2.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

存款人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增强,市场交易更加稳定,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保险制度。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旨在确保银行系统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款资金的安全。

作为银行的客户,我们每天都会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这些存款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我们的存款在银行出现问题时得到补偿和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机制是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银行每年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存款保险费,这些费用会被纳入银行存款保险基金。

当银行出现问题或破产时,该基金将用于支付受损的存款,以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得到偿还。

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一些基本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各种类型的存款。

存款保险的赔偿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加上利息总额的5万元人民币。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非常重要。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存款人的信心危机。

在金融危机或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往往面临资金无法取出或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的风险,这会导致存款人对银行的不信任,引发恐慌性的大规模取款行为,加剧金融危机的扩散。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信心不会轻易动摇。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金融体系的稳定是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如果存款人资金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风险较小的领域,这会导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危机,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资金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他们也就不会轻易撤离金融市场,这对金融稳定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但是,监管机构无法完全避免金融机构出现风险。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监管机构在银行风险发生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来快速赔偿受害者,减轻金融风险的扩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

存款保险制度细则引言在金融市场中,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的出现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包括其背景、运作机制和保障范围等方面。

第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背景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时期。

在那个时候,银行业出现了大规模的破产,导致存款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金融危机也进一步扩大。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各国纷纷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每个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存款保险制度。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 存款保险基金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向银行征收保险费,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时的损失,以及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3. 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流程:当一家银行出现破产或严重财务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会介入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机构会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符合支付存款保险的条件。

然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受影响的存款人支付其受损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1. 存款保险的金额限制:大多数国家对存款保险金额设有一定的上限。

这一上限可以是一定数额(如每位存款人保险金额最高为100,000美元),也可以是账户余额的百分比(如保险金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

2. 存款保险人群的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适用于个人储户和小额企业储户。

对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大额存款人,一般不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

第四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效果1. 保护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当银行出现破产或资金问题时,存款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

2. 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当一家银行遇到困境时,存款保险机构的介入可以避免存款人的恐慌性提款,从而减少金融风险的传染。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

名词解释: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中央银行设立的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免受损失。

该制度通过提供存款的保险保障,帮助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增加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

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立有助于防止金融危机对经济产生过大的冲击,同时也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1. 覆盖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设定了最大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对象。

保险金额通常对每个存款人或每个账户设置了上限,超出该限额的存款将不受保险保障。

保险对象通常包括个人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和其他常见的存款类型。

2. 保险费用:为了覆盖保险赔付和管理成本,存款保险制度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是根据存款额度或银行的风险等级来计算的。

3. 赔付程序:当金融机构无法履行其对存款人的还款义务时,存款保险制度将介入并赔付存款人的损失。

通常,赔付程序会要求存款人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对赔付金额进行审核和确认。

赔付金额通常是根据存款余额来确定的,但也可能受到保险限额的约束。

4. 监管和合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

监管机构会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对存款人的保险责任。

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公众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信心。

它为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他们更容易放心地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这种信心有助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限制和局限性。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只保障特定的存款类型和特定金额范围内的存款,超出这个范围的存款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完全防止金融机构破产或经济危机的发生,因此仍然需要其他监管措施和风险管理手段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法定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采用的是法定存款保险制度,即由国家法
律明确规定的银行存款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个人储户和同业、外国机构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农民专用存款等。

2.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维护银行金融安全和保障储户合法
权益的基金。

银行机构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按照存款规模和风险等级
向存款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负责管理和领导,用于支付储户的保险赔偿金。

3.保险赔付额度:存款保险法规定,在一个银行或合并后的银行系统内,每个自然人储户享有的最高保险赔偿额度为50万人民币。

对于同一
自然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同一种币种的存款,保险赔偿额度为100万人民币。

5.风险监测和评估:存款保险制度中还包括对银行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监
管措施,确保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赔偿。

6.存款保险信息公告:为了让储户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信息,银
行要在网点、营业场所等适当位置公示存款保险法律、规定和赔偿程序;
存款保险机构也要及时向储户宣传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储户的保险意识和
知识。

总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
险基金、保险赔付额度、保险赔偿程序、风险监测和评估以及存款保险信
息公告。

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保障存款安全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度体系。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由国家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来运营和管理。

该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并承担存款保险责任。

2. 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制度通常对存款人的存款金额设定了上限,即存款保险范围。

超过该上限的存款金额不在存款保险的范围之内。

3. 存款赔偿:当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偿还存款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对符合条件的存款人提供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是存款人在存款保险范围内的存款金额。

4. 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征收存款保险费或其他方式,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该基金用于支付存款赔偿和维护存款保险系统的稳定运行。

5. 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运行。

监管机构负责审查存款保险机构的运营情况、监督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并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设定存款保险范围,提供存款赔偿,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由国家订立并实行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银行存款的安全性。

在银行抵押、建筑垮塌等意外事件发生或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会向受影响的存款者供给肯定的赔偿,以减轻受影响群体的经济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目前,存款保险制度重要可以分为两类:定额制和比例制。

定额制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规定每个存款户最高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度,而比例制则是以每个存款户在银行存款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按肯定比例进行赔付。

目前,美国采纳的是定额制,而欧洲和中国则重要采纳比例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倒闭和存款损失事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案》,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

该公司会向美国全部存款者供给肯定的赔偿,以保障他们的存款安全。

自此,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了各国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保障金融市场平稳进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紧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作为一项金融保险制度,存款保险的优缺点是不可避开的:优点1.保护投资者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保护了大众在银行存款中投资的合法权益。

2.稳定金融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民众的信念,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进展。

3.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效果: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会更加严格管束自身的风险管理,致力于防止存款损失事件的发生。

缺点1.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不当:存款保险机构本身也有经营风险,如管理不当、投资亏损等,会给国家带来肯定的风险。

2.激励银行冒险行为:有些银行可能会利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实行高风险投资,从而加添了全国性的金融风险。

3.对于大资产客户的影响:对于一些大资产客户来说,保险的保障额度可能会限制他们存款的数量,从而给他们带来不便。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在全球范围内,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就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作用、实施方式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设立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用于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在金融市场中,存款人作为金融机构的客户,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和资金安全保障。

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则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问题时,存款人资金无法及时兑付的风险,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无论是银行破产、倒闭,还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存款,存款保险制度都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保障。

二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遏制金融市场的恐慌情绪,减少存款人的挤兑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是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金融机构能够更加稳健地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者,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两种形式,即存款保险基金和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是由政府或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专门基金,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存款保险保障。

而存款保险机构则是专门负责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负责接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存款保险事务、协助破产清算等工作。

这两种形式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

最后,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风险的不断变化,存款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应对能力,以应对金融市场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险制度,旨在保护银行客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

它可以作为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银行业务的可靠保障,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设立并管理的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提供保险保障。

当银行发生破产或不良资产导致的风险无法偿付存款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向存款人支付其存款额度的赔偿。

这可以帮助遭受损失的存款人恢复部分或全部损失,减轻金融风险对个人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会设立一定的保险基金,由银行机构定期向其中缴纳存款保险费。

基金规模通常与国内银行业的总存款规模相对应,以确保能够覆盖大部分银行的存款损失。

保险基金会在出现大规模损失时起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它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预防机制,防止银行出现大规模存款流失,避免因此引发的连锁反应,维护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它向存款人传递了一种保障感,即使银行发生问题,自己的存款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这有助于防止公众恐慌性提款,避免对金融体系的信任破裂,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制度,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存款免受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

它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的预防机制,增强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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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提要存款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纳的、爱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信用的制度安排。

本文通过比拟美、日两国存款保险制度,介绍了现今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进展特点。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1、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根底。

存款保险制度是社会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是在金融体系中设立的一种爱护银行业以及商业稳定的制度安排。

商业银行或其他吸纳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存款保险机构承诺在银行或其他存款金融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为其供应流淌性资助或代为清偿债务。

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

由于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即使在存款银行倒闭破产时,仍旧可以从相应的存款保险机构获得肯定程度的赔偿,这样就削减了存款人的损失和恐慌心情,并在肯定程度上防止了存款人的非理性挤兑行为,从而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当社会中消失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才有了其确立的前提。

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针对中小存款机构,由于中小存款机构的破产风险大于大型存款金融机构。

对于经营货币存储业务的中小存款机构,其自身实力有限,反抗风险的力量弱,往往最简单发生支付困难,倒闭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因此,中小存款金融机构对信用体系存在更特别的依靠性,当一家存款金融机构消失支付危机时,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响。

为了防止由于一家中小存款金融机构破产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危害,从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遏止破产风险的扩散。

西方理论界依据银行体系产生危机缘由的不同,将存款保险理论分为银行恐慌理论和清算危机理论。

银行恐慌理论认为,在银行体系的不稳定因素中,存款人行为变化是关键因素,存款人集中性地大量提取存款会破坏银行效劳效率,并中断正常的生产性投资,存款保险是削减存款人提取行为动机的制度性安排。

依据恐慌缘由的不同,银行恐慌理论又分为随机提款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随机提款理论认为,当全部存款人在不同时点的提取量与银行资产组合能够供应的现金流量相平衡时,银行体系处于良性均衡状态;否则处于非良性均衡状态,此时银行原有资产组合一时无法承受变化了的取款量,银行被迫将非流淌性资产变现以满意挤兑,这种变现行为不仅使银行付出昂扬本钱,而且会打破原有的经营、生产和投资规划,影响银行体系及与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其他经济体的正常运转。

通过征收保险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以此做后盾,可以使银行在不受原有资产组合限制的状况下变现,以防止变现本钱巨大引发系统性危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人由于缺乏专业学问和信息渠道,往往无法正确评估单个银行的债务风险,只能通过银行以外的渠道,利用总的宏观信息进展推断,一旦有某一错误的风险信号使存款人误认为与银行债务风险有系统相关性,存款人就会不加区分地从全部银行提取,引起银行挤兑恐慌。

从该理论动身,一方面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信息披露,限制个别银行冒险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削减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使存款人在信息不对称下,不会因个别风险大事而对整个银行体系失去信念,避开银行系统性恐慌。

清算危机理论重点讨论银行的清算支付功能,认为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扩大与金融创新的涌现使银行担当的清算支付功能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进展,全球清算网络形成并不断扩张使银行间清算系统更为快捷;银行间短期同业拆借和资金网上划拨规模不断进展,使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日趋简单。

一旦清算系统中某一较大银行消失支付危机,将会影响到整个清算系统,甚至使其他银行也陷入逆境,因此银行间清算系统无力承受由于个别银行的支付危机而引发银行系统性恐慌。

存款保险制度能给银行清算系统的恢复供应盘旋余地,稳定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念,避开形成大的恐慌。

2、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美国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20世纪三十年月经济大危机中,美国有近10000家商业银行破产,存款人损失约14亿美元,严峻影响了金融系统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动摇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念。

为了重新树立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念,防止银行挤兑,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据这一法案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1934年建立了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SLIC),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供应存款保险。

由此,开创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在日本也经受了30多年的进展历史。

20世纪七十年月初期,为了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当时的日本金融体制讨论会提出,应当引入金融机构竞争机制,但同时也不能损坏存款利益。

有鉴于此,创设存款保险制度被提到了历史日程。

1971年日本公布了《存款保险法》,设立了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拟1、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依据各国国情而设立,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国家来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由政府出资建立并进展治理型、由政府与民间私人金融机构合资建立型、全部由民间私人资本组建型。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代表了由政府出资并进展治理的模式。

1933年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FDIC最初的资产总额为2.89亿美元,其中财政部出资1.5亿美元,其余局部由联邦储藏银行按其1933年底盈余额的50%认购股份。

FDIC最根本的职能是存款保险,现为全美9900多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供应保险,爱护存款人免受或少受由银行倒闭带来的损失;其次是对银行进展监管,其直接监管5616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

除此之外,FDIC还对倒闭的银行进展处理。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71年,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也于同年7月1日成立。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为4.5亿美元,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民间私人金融机构三方各出资1/3。

1996年7月日本政府出资50亿日元从房屋贷款治理公司购置其转出的不良房屋抵押贷款,使日本政府的资本金占到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全部资本金的90%以上。

2、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形式分为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性投保。

强制性投保使全部存款者的存款都能受到肯定的爱护,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自愿性投保则会面临一个逆向选择的问题,即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和经营治理较差、冒险性较强的银行会参加。

而一些大银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借助于其自身的实力和信誉,而没有兴趣参加。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采纳的是强制性投保,要求全部金融机构都必需参加存款保险体系。

美国存款保险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美国1933年银行法规定,联邦储蓄体系的全部会员银行都要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而联邦储蓄体系以外的州银行可以自行打算是否参加。

这样就使得参加的银行比未参加的银行在汲取存款上更具有优势,面对竞争的压力,非联储委员会的州银行和其他汲取存款的民间金融机构也都情愿参加存款保险体系。

3、投保范围及保险费率。

从理论上讲,存款保险应当爱护全部存款人利益才能避开挤兑。

但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弱化了市场约束,形成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者们都认为,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账户金额设定一个上限,能够在爱护中小储户的同时,促使大额存款人积极参加到对银行和其他存款金融机构的监视中来。

所以,多数国家通常并不对全部类型的存款供应保险,只对小额存款人供应爱护,同时要求大额存款人和简单的存款人(如金融机构、大公司和政府等)对银行经营状况进展监视。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投保机构采纳属地原则,凡在美国境内汲取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都在承保之中,包括本国的、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但本国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则排解在外。

在承保标的上,美国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全部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账户供应存款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存款实行局部保险,并规定最高投保限额。

1934年,美国的保险赔付限额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依据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掌握法》,FDIC提高了存款保险限额,对全部种类的存款账户保险限额都提高到10万美元,即在FDIC保险的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储蓄、支票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合并在一起,保险的最高额度到达10万美元。

银行在取得保险资格后,必需根据规定交纳保险费。

美国联邦保险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统一费率制,各投保银行按同一费率交纳保费,最初的费率为0.08%,1991年提高到0.23%,1992年开头实行差异保险费率制度,将保险费率与银行风险挂钩,费率从0.23%到0.31%不等。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则规定,全部在日本注册的银行和在该行海外分行的日元存款均受到爱护,而外国银行在日本的经营机构的存款则不受到爱护。

详细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对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施行强制投保,而政府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以及除上述两项之外的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水产加工协同组合等另设储蓄存款保险制度。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爱护存款的种类有:存款、《银行法》规定的定期缴款和缴存款和附带有还本保证契约规定的金钱信托。

日本在1971年开头采纳存款保险制度时,每个存款者只有上限为100万日元的保险金偿付,到1986年保险金偿付限额提高到1000万日元。

4、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

存款保险机构对破产的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清偿破产银行的债务,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金额;二是安排对破产银行的收购和存款继承,即存款保险公司帮忙另一家金融机构对破产机构进展重组,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收购机构。

存款保险机构在选择处理方式上遵循本钱最小化原则。

FDIC对问题银行的处理通常采纳以下方式:第一,对破产银行进展资金救济。

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濒临破产的银行,FDIC通过对其发放贷款、注资等方法,削减其破产的可能性,避开其破产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收购破产银行和担当其债务。

当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公司会查找一家经营稳健的银行来担当倒闭银行全部债务,并由其购置破产银行的局部或全部资产。

第三,对破产银行进展重组。

由FDIC购置破产银行的股票直接接收并改组该破产银行。

第四,对破产银行直接理赔。

对不适合予以挽救或实行挽救措施无效的中小银行,FDIC可以通过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在存款保险限额内对存款人进展赔付。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运用两种方法处理银行倒闭问题:第一种是直接偿付法,DICJ在最高限额内直接赔付存款金给存款人;其次种方法为购置和接收法,先由DICJ找到一家情愿兼并倒闭银行的收购银行,然后由收购者对倒闭银行进展重组,并接收倒闭银行的良性存款,DIJC对收购者供应资金救济,并帮忙倒闭银行顺当破产或被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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