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我国推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国有固定资产基本介绍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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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节约、有效地使用各类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
包括各类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同意,按审批权限,由本部门或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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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财资〔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资〔2022〕44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第二节转让、置换第三节报废第四节损失核销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公共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公共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刘爽
【期刊名称】《发展》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部强化我省公共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
它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52号省政府令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有7章33条,除总则、附则外,对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清查与纠纷调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范。
该《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化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总页数】2页(P11,13)
【作者】刘爽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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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西财资产〔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西财资产〔2024〕18号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4年1月14日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处置,包括报废、转让、置换;(二)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四)所办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_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__国资事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__(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四章资产配置方式第五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三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三)对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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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定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职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
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寂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的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报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