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

先秦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有嫡长继承制,王位继承制,世卿世禄制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荀子先秦思想家的法律中含有“黄老”成分的有慎到、韩非、申不害公开反对成文法的有叔向、孔子夏朝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夏商朝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嫡长子继承制(商末就确立)(二)36:是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末年确立我国神权法的极盛时期是在殷商商朝的刑法总称叫汤刑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宗教祭奠仪式西周西周的礼治建立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五刑已完备是在西周(墨、劓、髌、宫、大群)宗法制的中心是父权宗法制的产物:世卿世禄制(三)36: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将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段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西周宗法等级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其原则有亲亲,尊尊西周“亲亲”原则的行为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贵族儿子服从贵族父亲,“尊尊”的行为是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周公1、思想有“以德配天”,这是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2、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3、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出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5、先秦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治思想的人6、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罪止一身7、“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史以德配天8、“以德配天”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周公春秋与“刑不上大夫”说法最为接近的是“廉耻节礼以治君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刑罚不以处罚高官为高级的刑罚,而礼节不以礼待庶民而为下等”。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
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
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
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刑法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
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
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
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
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
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
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
”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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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伦理本位原则
• 隋朝文帝时期,《开皇律》开始将北齐的 “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其名目 也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十种罪名变化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 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 • 《大业律》,废除了“十恶大罪”,而将 其中的八恶分别纳入盗贼等各篇规定之中, 另外两恶则予以取消。 • 唐律重新继承《开皇律》的法律传统 。
• 4 、小功:丧服为熟麻布,丧期为五月。主要对象为曾祖 父母、伯叔祖父母、堂姊妹、弟媳、外祖父母等。
• 5、缌麻:丧服为细麻布,丧期为三月。主要对象 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 弟姊妹(未嫁)、表兄弟、岳父母等。
(一)伦理本位原则
• 中国古代刑法除了依照亲属关系贯彻身份 论罪外,还根据阶层的不同社会地位论罪 量刑,同时又赋予贵族与官吏及其亲属的 法律特权。尤其是在良贱、主奴间相犯的 行为,中国古代刑法对于良犯贱、主犯奴, 其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对于贱犯良、奴 犯主,其处分则较常人相犯为重。这其实 也是一种伦理本位原则下身份论罪的重要 表现。
(二)道德恤刑原则
• 2、恤刑主义 • (1)慎用死刑 • 西周基于“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在定罪量刑 上强调“中道”、“中正”、“中罚”,并且实 行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死刑的适用特别谨慎。 秦汉时期开始以迁徙式的流刑作为死罪减等之刑, 经过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最终确立起流刑制 度,大大压缩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逐步形成 了死刑复核制度,将死刑决定权交归皇帝一人掌 握。
(三)依律论罪原则
• 1、无正条不为罪 • 三代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罪刑擅断 主义。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开始明确提出“法布 于一”的政治主张,从而引发了公布成文法的重 大运动。法家坚持认为,必须颁布规范人们行为 的客观标准,确保法律的绝对权威,赏罚的适用 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条件。秦代“治国 皆有法式”,讲求依照法律定罪量刑,因此对那 些司法官员背离法律所导致的定罪量刑不当的行 为,还专门规定了“失刑罪”、“不直罪”等特 殊罪名。汉代以来,虽受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的深刻影响,但是也重视明文规定罪刑,在很多 实例中已经出现“无罪名不当坐”、“罪无正法,
刑法论文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刑法论文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中国古代刑法是一个广阔而丰富的领域,涵盖了从夏朝到清朝的几千年历史。
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中国古代刑法形成了许多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既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与演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些特色进行探讨。
首先,中国古代刑法强调以德治罪。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重视道德教化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执行来教育和感化罪犯,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回归社会。
例如,在唐朝时期,有一种刑罚叫做“放养”,即将罪犯放到农村或寺庙中接受监管和劳动,以期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使其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这种以德治罪的理念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次,中国古代刑法注重以刑止刑。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中,刑罚被视为一种手段,用来制止犯罪行为,并起到威慑作用。
因此,在执行刑罚时,通常会选择一些比较严厉的刑罚,以示威慑。
例如,在明清两代,斩首、凌迟等残酷的刑罚被广泛应用,目的就是通过对罪犯实施严厉的刑罚来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这种以刑止刑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此外,中国古代刑法还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刑法在应对各种犯罪行为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
例如,唐朝时期的《律令》中规定了许多刑罚,但也明确规定了“有情可原”、“有理可宽”的原则,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度的减轻或变通。
这种灵活性和变通性使得中国古代刑法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个案情况。
最后,中国古代刑法还注重家族责任和社会监督。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观念中,个人的行为往往与其所属的家族和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在刑法执行中,除了对犯罪个人进行惩罚外,还会对其家族和社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例如,在明清两代,如果一个人犯有重罪,不仅会被处以刑罚,其家族也会受到牵连,甚至会被剥夺财产或迁徙。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我国古代刑法体系的演变
我国古代刑法体系的演变古代中国的刑法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简单的私法到完备的刑法体系,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刑法的起源、演变过程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古代中国的刑法起源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极为艰苦,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部落首领或长老会根据部落的习惯和法则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这种刑罚主要采用的是私刑制度,由受害人或其家族直接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始社会逐渐演变为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中,国家开始崛起,法律逐渐取代了私刑制度。
当时的刑法主要分为律法和习惯法两大类。
律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而习惯法是由社会习俗形成的法律规则。
律法主要适用于贵族和官吏,而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平民百姓。
到了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秦朝的刑法体系以严厉和苛刻著称,采取以往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将其统一为一部法典——《秦律》。
《秦律》规定了严苛的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实施了严格的监察制度。
然而,由于刑法过于严酷,导致社会不稳定,秦朝的统治也因此走向了衰落。
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封建社会中,刑法体系逐渐完善和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律法典籍,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划分。
宋朝时期,又制定了《大宋律例》,进一步规范了刑法体系。
这些律法的制定和完善,为后来的明清时期奠定了基础。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法体系发展的巅峰时期。
明朝时期,颁布了《大明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籍,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
明朝的刑法相对较为人道,注重的是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对明朝的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古代中国刑法体系的演变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完善和规范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程度,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古代的刑法
古代的刑法我国古代的刑法制度极为发达,其中最重要的是封建五刑。
所谓五刑就是墨、劓、剕、宫、大辟(死刑)。
这些刑罚都属于肉刑,即剥夺犯罪人身体上某部分器官的权利。
如墨刑,割去犯罪人的鼻子;劓刑,割掉犯罪人的耳朵;剕刑,砍断犯罪人的足跟;宫刑,阉割犯罪人的生殖器等。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它们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对犯罪人实行惩罚,必须从身体的某一部位开始,逐步向四肢及头部进行,直至最后杀害犯罪人,使之无法继续残害社会,这才算彻底完成了对犯罪人的惩罚。
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折合成若干年或若干月来执行。
但总而言之,这样做还是非常残酷的。
例如,在汉代,死刑犯往往被关押到宫中,并且被剥光衣服示众。
他们赤裸着上身,任凭风吹日晒雨淋,甚至连脸面也难以遮挡。
这种惨状,真让人毛骨悚然!在宋代,除了将犯罪者的手脚砍下外,还要挖去犯罪人的眼睛,割去犯罪人的舌头……由于汉字远比英语复杂得多,因此我国古代的法律文献往往采用音译,如“髡”,在现代汉语中意思是剃光头发,那么在古代,“髡”指的就是脱去头发。
另外,又如“笞”,在现代汉语中意思是打板子,而在古代,“笞”指的却是鞭打屁股。
再如“徒”,在现代汉语中意思是流放,而在古代,“徒”指的却是蹲监狱。
“廷尉陈《春秋》义则悖矣,宜付有司案罪。
”——《后汉书·张衡传》张衡认为,汉宣帝时,御史大夫陈咸注解《春秋》经文时所讲的道理与儒家经典相违背,应该交给主管官吏审核定罪。
不料皇帝反驳说:“你读的什么书?汉朝的廷尉陈述《春秋》义理怎么能说是错呢?按照礼制,只有读通了《春秋》,才能懂得治理天下的方略啊!”显然,“读《春秋》,才知治国方略”,是封建君王们自诩的专制特征之一。
因此,历代封建君王都要求臣民熟读经书,而不许私自研究其他学问。
事实证明,这种办法确实起到了禁锢思想、钳制舆论的效果。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书有一种叫作《北齐律》和《魏律》,虽然这两部法规早已失传,但其内容仍然引起了我们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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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 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 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 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① 《礼记·乐记》 无等级”。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礼多规定应为之事,法多规定禁为之事;礼限之于未然,法紧之于已然;礼之不容,多为法之所禁,礼之所容,亦为法所不禁;违背了礼,轻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重者必受刑法的制裁。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礼法并用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刑法的影响十分深刻,为历代儒家所宗,并有大量的阐发论述。 (三) 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 这一点同出礼入刑的思想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出礼入刑,讲的是礼和刑的关系,以刑弼教,讲的是刑法的作用。一般论者多认为封建刑法只讲惩罚作用,不讲教育作用,这未免失之片面,至少在三代之时不是这样。据史料记载,《大禹谟》是大禹和皋陶在舜的御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舜提出“明于五刑,弼于五教,期予于治”的要求。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通过公正严明地执行五刑,促进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的正常化,达到治理国家的要求。 不仅如此,当时的统治者对刑法的目的也有很深刻的认识。如《尚书·大禹谟》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命题,《尚书·君陈》中,周成王对被任命为京畿东郊成周地方行政长官的周公之子君陈训话时说:“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意为:对那些不遵守法令、不接受教化的顽民,也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只有当刑罚能够起到防止或消灭犯罪时才使用刑罚。《尚书·酒诰》提出对聚众饮酒的要处以死刑,而对于殷商的旧臣和工匠沉湎于酒的则应“勿庸杀之,故惟教之”。在当时,能提出“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主张刑法的终极追求是“无刑”、“止辟”。可以说是对刑法目的认识的深化。 (四) 刑法宜“中”,追求刑法的平允 从《说文解字》对“灋”字的解释“平之如水”到《大禹谟》主张的“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从《君陈》提出的“无倚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到主张执行刑法的标准要“唯厥中”等论述来看,都强调刑法应当平允、宽和。《吕刑》对“中”有更充分的阐述,如认为刑法的制定要贯彻宽大精神,指责苗民丧国绝祀的原因就在于滥施刑法,只有公平公正地执行刑法才能使百姓崇德向善,在具体的刑法制度上,则实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 (五) 原心论罪,强调主观罪过 西周以其以前的统治者们都主张刑故宥过。“眚灾肆赦,怙终贼刑”,①“宥过无大,刑故无小”。②《尚书·康诰》言之甚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说,故意犯罪、累犯,哪怕是小罪,也要严惩不贷;若是过失犯罪和偶犯,即使是大罪,只要彻底坦白交代,也不能处死。 二、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学术思想的极盛时期。在政治领域内,是五霸七雄,纷争滋扰;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则表现为诸子学说的百家争鸣。其中最具影响、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他们或倡
① 《尚书·尧典》
② 《尚书·大禹谟》 仁义,或主兼爱,或言无为,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法家倡言法治,坚决主张以法和刑作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在刑法理论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一) 法家的刑法思想 1、 主张成文法,认为法律应当公开 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制定成文法,是儒、法两家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管仲认为“号令必著明”,①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商鞅不但主张成文法,而且主张“以吏为师”,认为制定法律者应当向百姓宣讲法律。不仅如此,他甚至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得改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子产铸刑鼎于前,李悝著《法经》于后,都是法家的杰作。 2、 主张刑无等级,认为法律应当平等 这是法家思想中最具有民主性的一点,也是中国封建主义刑法中最带进步意义的成分。管仲一方面从正面讲平等执法的重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③另一方面又从反面指出不平等执法的危害。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这方面也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他的名言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④常为后世学者所引用。法家学者们的这些主张与儒家所强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谓针锋相对。
① 《管子·任法》
② 《韩非子·难三》
③ 《管子·任法》
④ 《韩非子·有度》 3、 主张“法后王”,认为刑法应当随着世代的发展而演变,反对泥古 “法先王”与“法后王”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争论的焦点之一。法家主张“法后王”,认为“法与时转而治,治与时宜则有功”。①商鞅入秦后与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甘龙、杜挚就变法与守旧进行过一次有名的辩论。商鞅将甘龙所说的“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的陈腐言论斥之为“世俗之见”,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变国不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②最终说服了秦孝公,在秦国实施了商鞅变法。 4、 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法家是有名的重刑主义者,几乎所有的法家流派的人都热衷于与严刑峻法。重刑主义在哲学上的依据是当时流行的“性恶论”;在刑法作用的理论上则是坚持恐吓主义。法家讲重刑是是非常绝对的,即不但主张重罪重刑,而且主张轻罪重刑。理由是“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③对重罪处以重刑,固然能制止重罪,但未必能制止轻罪,但如果对轻罪也处以重刑,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当然更不敢犯重罪了。这是法家的逻辑。至于该不该对轻罪处以重罪,他们就不管了。
① 《韩非子·心度》
② 《商君书·更法》
③ 《韩非子·六反》 法家和儒家及其所著述的三代时期的刑法思想都主张“以刑去刑”、“刑期无刑”。但二者的办法却大相异趣。儒家及其所著述的思想认为只有实行以刑弼教,德主刑辅,加强教育,人人改恶向善,遵礼守法,没有人犯罪,才可以不再使用刑法。法家认为只要严刑峻法,甚至轻罪重罚,就可以使人惧怕,不敢以身试法。没人敢犯罪,刑法自然也就无须动用了。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二) 儒家的刑法思想 儒家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且一向以正统自居。 1、 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是儒家刑法思想的核心。认为治理一个国家,根本的方略是推行德治仁政,刑法虽也必不可少,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孔子有一段人们很熟悉的高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德治和仁政又是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人格都相联系,因此,几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主张人治。孟子强调“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可存者,幸也”。②儒家的另一大师荀子发展了孔孟的人治思想,主张“以法为末,以人为本”,认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自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
① 《论语·为政》
② 《孟子·离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