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债务与担保规定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作者:钟颖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针对公司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实务界分歧很大。
要理顺这一问题,应从分析《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入手,然后才能明确该条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基本规则。
《公司法》第16条并不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而是对公司对外担保内部程序事项进行规制。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来判断,而公司章程效力的判定对该担保行为的效力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一、《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公司法》的规范依据可否由当事人意思变更或拒绝适用为标准,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可划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或称管理规范。
管理性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而效力性规范则会产生否定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后果。
《公司法》第16条由三款组成,第一款前半部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部分规定并无“必须”,“应当”等代表强制性规范的字样,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权利的基础上将担保决议机关的选择权交给公司。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法》的列举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未规定法律也未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授权股东(大)会决议,这体现了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意思自治,应为任意性规范。
该款的后半部分规定了公司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数额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以及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这几款使用了“必须”,“不得”等模态词,否定了公司得依意思自由而更改之的权利,属于强制性规范,但这几款并未对公司违法提供担保行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几款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取缔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所以,《公司法》16条是由任意性规范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组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控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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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模板 在当今社会⽣活中,⼤家逐渐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不由国家强制⼒予以推⾏,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定的规范作⽤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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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具有约束⼒。
第⼆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业产权或⾮专利技术”、“⽆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业务的经营;需要前置经营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份相一致。
股份公司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总裁直接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裁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二章投资决策及管理第一节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开发项目;向已投资的公司(企业)增资;(二)收购其他公司(企业)的股权、参股其他公司(企业);(三)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等生产经营性目的而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
第八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款所述投资行为的,视同公司进行投资,适用本制度。
第二节投资决策权限第九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本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江西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
江西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江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西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时间如下: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章程(工商局版)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注: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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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债务与担保规定
公司章程是一份规定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的文件,也是
公司法定的最高决策层级文件。
其中,公司章程债务与担保规定是保
障公司财务安全、防止违规行为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司章
程债务与担保规定的相关要点。
一、公司债务规定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公司债务的性质、规模、形式以及偿还方式等内容。
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特点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进
行具体规定。
1.1 债务性质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债务的性质,包括股东之间的借款及外部贷款等。
在债务性质的规定上,一般会明确债务属于公司债务,而非某一特定
股东或者董事、监事个人债务。
1.2 债务规模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债务的最大限度,即债务规模的上限。
这一限
度应当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
合考虑。
同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以确保债务规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1.3 债务形式
公司章程中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债务形式进行规定,比如融资租赁、
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以明确各种债务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
1.4 债务偿还方式
公司章程应明确债务的偿还方式,包括还款期限、付息方式、优先
次序等。
这有助于公司合理安排资金运营,确保债务偿还的及时性和
稳定性。
二、公司担保规定
公司章程还应该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形式、限额和决策程序
等内容,以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1 担保范围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公司担保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融资、
关联企业、公司高管、子公司等。
明确担保范围有助于规范公司担保
行为,防止滥用担保权限。
2.2 担保形式
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信用证、抵押、质押等。
不同形式的担保对公司财务风险和股东权益有不同程度
的影响,因此在规定时应慎重考虑。
2.3 担保限额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公司担保的限额,明确单笔担保和累计担保的上限。
通过限额设定,可以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
全和稳定。
2.4 担保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通常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决策才能实施担保行为。
明确担保决策程序有助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并加强内部风险管控。
三、公司章程变更与合规性
公司章程债务与担保规定是公司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
公司章程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1 变更程序
公司章程变更程序应依法合规,一般需要提前通知股东、召开股东
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变更。
变更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
司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2 合规性审核
公司章程变更应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变更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合规性审核有助于维护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结
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债务与担保规定对于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运营起着重要的作用。
明确债务性质、规模、形式和偿还方式,规范担保范围、形式、限额和决策程序,有助于规范公司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同时,在变更公司章程时要遵循合规程序,确保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章程债务与担保规定的健全与完善,对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