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逐渐凸显,户籍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和利用,进一步推动农村居民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和举措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就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转户进程户籍制度改革转户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政策,为农村居民提供转户的具体方案和保障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二、加强农村居民土地权益保护农村承包地是农村居民的重要财产和生活来源。
在户籍制度改革转户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土地权益的保护,防止因转户而导致土地流转、处置和利用的不合理问题。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和合同的监管,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三、优化农村承包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承包土地的效益,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监测,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的市场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土地利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土地利用能力和效益。
四、加强农村居民产权保护在户籍制度改革转户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村居民产权的保护。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和保护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对自己的产权的知情和维权能力。
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加农村居民参与度在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工作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对转户政策的了解和参与意识。
可以通过宣传、培训、咨询等方式,向农村居民传达政策措施和相关权益保障,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户籍制度改革转户过程。
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在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方面,要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二)出让土地必须明确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
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供地计划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1998.10.28 国土资发[1998]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10.28 国土资发[1998]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92dcd233d4b14e8524681f.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166号发布日期:1998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在牧草地上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条件和可能,对影响生态、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计划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布局制订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苏政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2004年6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开发利用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下同)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
从严控制开发区开发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
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在开发区推行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
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对城市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和被征地拆迁农民。
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豫政办[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土地资产管理,切实解决省直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省直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省直单位用地归口管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省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省直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省直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省直各单位(省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征购的郑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纳入省直单位用地管理的郑州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全面开展省直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加强权属管理开展省直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省直单位用地的数量、结构、分XXX地上建筑物状况。
调查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及郑州市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
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
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
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津党发[1997]17号【发布日期】1997-07-15【生效日期】1997-07-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津党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一、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
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
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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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0 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容摘要】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二)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 (三)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三、强化管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 (一)完善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二)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二)提升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 (三)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四)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五)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 2 页 共 10 页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 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 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 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 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 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 4、66万亩,中等地74 2、72万亩,没有优等地。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 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 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 第 3 页 共 10 页
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 2、3亿元/平方公里)的30%。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 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 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 6、44亩、1051 8、11亩、546 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 第 4 页 共 10 页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制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地块,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优质耕地面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二)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科学编制整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每年整治耕地不低于10万亩,到2020年累计整治100万亩。 (三)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实施的原则,完善增减挂钩推进机制,严禁安置区擅自变动位置、超范围用地及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留地安置政策,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项目区内节地率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不超过 1、0。经批准节约的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城镇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坚持先建新、后拆旧,拆旧区腾出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 三、强化管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 第 5 页 共 10 页
(一)完善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出让方案。 (二)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5%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建房需求。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严格限制低层建筑,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 1、0,并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区域和项目差别化管理,对超出用地标准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符合标准但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供地。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市区不低于260万元/亩,各县不低于200万元/亩。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者用地面积小于20第 6 页 共 10 页
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 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用地。除公共租赁住房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提升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深化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尽快推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三)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规范闲置土地发现、调查、认定与处置利用程序,推进土地闲置预防体系建设。实行供地率月通报,落实处置整改措施, xx年年底前,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截止每年一季度末,前3年(不含当年)供地率分别不低于第 7 页 共 10 页
75%、65%、40%;自xx年起,每年年底前前5年(不含当年)供地率总体水平达到80%以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等比例核减用地计划指标等措施。 (四)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等,分类施策,稳步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新兴产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年底盘活利用各类存量土地10000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方式,提高保有环节的用地成本,形成“倒逼”机制,推动工业企业预留地、非生产用地向集约高效用地转化。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五)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以“十二五”时期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34%为目标,积极探索实施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掌握建设用地集约状况、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作为其计划指标安排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 8 页 共 10 页
(六)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党委主要领导统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抓,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党委政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不予推选参评模范县区。xx年,所有县区力争全部达标,积极推选各1个县区分别参评省级模范县区和国家级模范县区并力争实现创优目标。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 (七)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适时出台《菏泽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地价确定等工作,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四、综合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一)严格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以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开竣工申报、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现场核查等为手段,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建立巡查档案,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相关巡查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更新,切实提升建设用地供后全程监管、灵活反应能力。 (二)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全面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区监管,包干负责,责任到人,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坚持约谈一批、查处一批、挂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