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2020
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

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2020^第1期: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写在全景展示司法前沿成果权威解读判例释法理念—本刊编辑部1.03《2019中国著作权典型判例司法评析专辑》刊行之际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06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5 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谭海华吴学知 1.23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32 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调研组1.40 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广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课题组1.48 2019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研析组1.56 2019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南京知识产权法庭1.65 2019年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1.71 2019年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1.76 2019年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合肥知识产权法庭 1.85 2019年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评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1.92 2019年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洪媳 1.100 2019年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1.107 2019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1.111 2019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祝建军 1.116 2019年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西安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调研组 1.122 2019年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1.128 2019年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1.135 2019年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薛永松 1.138《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著作权法修订的影响及日后适用杨吉 2.07《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译文本 2.13激发青年创新活力直立版权强国潮头仲闻 3.07——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结果在京揭晓惩罚性赔偿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谢甄坷曹丽萍 4.07民法典视阈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现代自觉余俊 5.07回应时代关切激发创新活力——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评述张红斌 6.0795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对著作权权利法定之理解陈锦川 2.26提供IPTV 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兼评"乐视诉杭州电信案"王迁2.28浅谈《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宋海燕2.32海外游戏设计的版权保护——基于游戏设计细节的语义分析孙磊 2.34对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定性的理解陈锦川3.32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王迁3.34为何是"著作权"?李琛 3.38真人秀娱乐节目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兼谈韩国《SNL KOREA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孙磊3.40准确理解著作权每项权利的内涵正确处理不同权利之间的 关系陈锦川 4.1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9条解读王迁 4.15浅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与娱乐产业相关的几个条款宋海燕4.19判断合理使用中"作品比例标准"的实践误区孙磊 4.22多主体分别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时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陈锦川5.18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视点下的著作权法定原则李扬 5.20为何不是"作者权"?李琛5.23"作者推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判断实质依据孙磊 5.26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几个热议问题李扬6.15著作权法权利限制模式阐释王迁 6.19适用新修订《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规定的几点建议陈锦川6.22近代著作权法律解释的一个样本李琛 6.24避风港原则何去何从——论欧盟及美国对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立法改革及趋势宋海燕6.26日本"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孙磊6.29{头条}出版者权与版权资产相关问题探析蒋茂凝2.37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完善版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周年有感王自强6.3396CONTENTS{探索争鸣}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兼评"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雷征伟 2.42古籍点校成果的可版权性探究鲁甜2.46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不能"因囹"保护张伟君3.43人为干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核心 '问题刘锦丽 3.49试论公共利益的解释方法——以著作权审判实践中的"侵权不停止"现象为例韦之 4.25也论"PTV 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段英子4.29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及其法律属性向波 5.29论著作权法视阈中的视听作品"制片者"及其权属配置罗施福解明5.34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及表演权条款的澄清与完善——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赵一洲 5.39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间的冲突及其消解孙山6.37IPTV 回看的法律定性徐家力张军强6.4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范畴认定毛铭浩6.46{实务研究}电影及衍生品版权运营与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程士庆钱永红2.50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条件下的版权授权模式考量——来自产业组织理论的解释郝艺 2.54区块链版权产业应用探析张建东3.53编剧维权之核心版权法律问题陶乾 3.59论洗稿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规制姚鹤徽曹佳涛 4.34音乐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探析—兼评美国"齐柏林案"唐雯琳阮开欣4.39音乐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判定研究华訪 5.47新兴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运用及发展趋势杨延超 5.52实质性相似判断中的创作空间考察初萌 5.57信用法治视野下的版权制度体系完善刘瑛胡梦婷6.53论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以欧盟国家为借鉴龙明明 6.60{综述}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形式流变黄彦钦 5.63从日内瓦寄来的"钥匙"——开启修改摄影版权塵战之锁林涛 6.65972020年《中国版权》总目录{第二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获奖作品选登}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判断路径的检视与优化刘琳 3.16——以"小茗同学"案为主样本—兼评"音乐喷泉"案程水旺 3.22驳"作品类型法定"—论音乐电视作品小权利人批量维权案件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陈为 3.26类推适用: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然路径张书青 4.44通知-移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张媛媛 4.48——价值.秩序与规范版权声明条款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效力的认定李文超 4.53——以期刊数据库平台被诉案例为分析视角{案例分析}游戏画面直播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欧丽华陈中山 2.61——以"梦幻西游"直播纠纷案为例由舞协被诉侵权案看舞蹈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认定规则谭雅文 2.66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相关问题探究张晓丽 3.65——以《倩女幽魂》手游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家具造型作为美术作品的司法认定标准叶菊芬 3.71——评梵华公司诉美旋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体育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胡宓 3.76——评侵害《昆仑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从"梨视频诉今日头条案"看短视频侵权与平台责任承担易嘉 4.60 "刀靶大捷雕塑"著作权侵权案评析白帆 4.66试题的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探析凌宗亮 4.70网络"洗稿"文章的著作权认定与审查——以"企业文化邓丹云吴博雅 5.71文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合成图片作品类型的审查认定张苏柳 5.75——以华风雅图公司诉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游戏构成要素作品属性的认定及其侵权判断黄娟敏朱晓瑾 5.79——以创梦天地诉嗨翻科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探讨袁滔 6.70—以《傅雷家书》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陈为 6.75 98CONTENTS{审判研究}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特定类型作品的认定——基于实践争议问题的分析苏志甫 2.71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侵权纠纷中的四个焦点问题杨德嘉 2.75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定性探讨张军强 3.81涉互联网教育著作权纠纷焦点问题初探尹斐洪嘉君张璇 4.76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探究尹为陈佩佩 4.81关于作品署名顺序纠纷问题的研究范静波邵望蕴 5.84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其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罗瑞雪 5.89文创产业与版权保护——产业激励视角下的版权司法保护进路徐俊 6.81同人作品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及判定方法主持人:李睿娴嘉宾:王迁刘炫孜李燕蓉2.8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的三维影响主持人:郑晓红嘉宾:韩志宇丛立先亓蕾3.86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判定研讨主持人:李睿娴嘉宾:李訪杨馥宇梁飞4.89从一起北高再审案谈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主持人:李吉力嘉宾:苏志甫李杨王立岩6.87第三届新时代版权强国青年征文活动启事 5.946.9599。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专题08 走进法治天地(第01期)-2021中考道德与法治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解析版)

专题08 走进法治天地考点法律在我们身边1.(2021年云南)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下列体现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有①在公交车上,我主动为老人让座②到了法定上学年龄,父母必须送我上学③出生后,父母要为我申报户口④父母经营饭店,主动申报纳税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C【详解】本题考查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①:公交车主动为老人让座,属于道德义务,故①不符合题意;②:到了法定年龄父母必须送我上学,表明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故②符合题意;③:出生后,父母为我申报户口,表明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故③符合题意;④:父母主动申报纳税,表明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故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C。
2.(2021年江苏连云港)网络小说被抄袭,得到的赔偿会不会不够支付维权成本?创作短视频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使得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问题有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这表明①法律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②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调整③著作权法是处理著作权矛盾和纠纷的标尺④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此有了判断是非的依据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A【详解】本题考查对法律与生活的认识。
①②③:题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出台使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问题有了新的法律依据,表明法律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调整,著作权法是处理著作权矛盾和纠纷的标尺,故①②③说法正确;④:著作权法的出台为保护著作权提供法律依据,不是判断是非的依据,故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A。
3.(2021年黑龙江大庆)下列四个选项中,能体现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的是A.公司制定员工考勤制度B.学校处分违反校纪学生C.郭某传播疫情防控虚假信息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D.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答案】C【详解】本题考查对法律最主要的特征的认识和把握。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20年修订)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第五条对未发表的外国作品的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第八条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此种保护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进行编辑。
第九条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
日本著作权法律的新变化及其特征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海峡珐争C r os s st ra i t L egal Sci enc eM ar.2010N o.1(Sum N O.43)日本著作权法律的新变化及其特征杨和义(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400067)摘要:日本共4次通过均名为《修改著作权法一部分的法律》修订著作权法,它是保护日本文化产业的重要法律。
为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而频繁立法和修法、为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修法、扩大权利人权利和保护公益并举、高度重视著作财产权是日本著作权法律变化的特征。
关键词: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律变化的特征中图分类号:D93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36—052l世纪初,B本为走出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长期低迷的困境,振兴经济,提出了许多立国战略,诸如观光立国、信息立国、知识财产立国等战略,④知识财产立国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修改著作权法律,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2009年4月10B,日本制定15万亿日元经济刺激方案——《经济危机对策》,其提出将在国外获得高度好评的日本动画、漫画、电影、广播节目等软实力有效运用于创造新市场和增加年轻人就业。
支援在国外开拓软实力,使文化产业的出口比例由2009年初的1.9%提高到17.8%。
时任日本首相的麻生太郎表示,日本文化产业可在2020年前创造总值高达30万亿日元的市场和50万个新职位。
日本著作权法是保护日本文化产业的最重要法律,本文以2003年后日本著作权法为主线就有关法律的变化和特征进行讨论。
一、日本主要的著作权立法修法(一)新制定法律的主要内容1.《促进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法》的主要内容为遵照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通过规定关于促进文化产品的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从事文化产品制作者的责任义务,规定有关其对策基本事项及振兴文化产品经营必要事项,综合地且富有成效地推进其对策,进而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日本于2004年制定《促进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法》。
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之启示王鑫秋

美国 1976 年《版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之启示王鑫秋发布时间:2023-06-29T09:44:33.514Z 来源:《时代教育》2023年8期作者:王鑫秋[导读]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创作与技术的创新,因此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1976年,美国国会决定全面修订其现有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立法自此走进了新的时代。
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奠定了当代美国版权制度的基础,本文将其发展与变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其版权立法的优缺点,对比世界其他版权强国的立法规则,为我国的版权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摘要: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创作与技术的创新,因此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1976年,美国国会决定全面修订其现有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立法自此走进了新的时代。
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奠定了当代美国版权制度的基础,本文将其发展与变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其版权立法的优缺点,对比世界其他版权强国的立法规则,为我国的版权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1976 年《版权法》;发展与变迁;美国引言在信息时代,所有国家对版权的认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版权是保护作者的文学和艺术创作及其传播的法律制度,对促进文化产业的创造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在版权保护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完善的制度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版权保护的标准和基准。
受国家发展需求的影响,美国的版权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产生、发展和完善。
在每个历史时期,美国都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不同的版权法。
其中,《1976年版权法》为现代版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美国版权领域立法走向世界领先水平作出了贡献。
一、美国现行版权法的产生背景——1976年《版权法》美国版权法的法律渊源的核心内容源自美国宪法的第1章第8条1该条内容赋予作者及发明者对其创作享有专有性权利,后被称之为知识产权条款。
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主体的立法构造——以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年第1期表演者与表演者权主体的立法构造-以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表演者的范围为切入点万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摘要:现行《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这不仅与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规定不一致,而且导致了演员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因此,表演者的范围与表演者权的归属应当予以规范上的区分。
一方面,规范意义上的表演者应当限于自然人,既是法律概念对社会实践的尊重,也是趋于降低法律理解成本的考量;而将演出单位视为表演者,既是对法律拟制的正确运用,也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纠正。
另一方面,“表演者权主体”的设置,既消除了演出单位享有精神权利的逻辑漏洞,也保护了演出单位在表演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益。
此外,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通过契约机制和法定许可机制予以合理解决。
关键词:表演者;表演者权主体;表演者权;立法构造一、问题提出:对《著作权法》第37条的质疑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表演者权的全部内容,不管是条文的数量还是规范内容都远不及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据此,我国的表演者包括演员(自然人)和演出单位。
相比之下,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诸如《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例如德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国,鲜有将演出单位纳入表演者的做法。
质言之,我国立法者是基于何种考量将演出单位纳入表演者的范畴,有待深一步研究。
对此,我们认为“表演者包括演员(自然人)和演出单位”之规定是对表演者内涵的非理性扩张,其导致了表演者权内部体系的矛盾,致使演员(自然人)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因此,应当对表演者的范围予以限制,实现表演者内涵的理性回归。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著作权》已经经历过两次大修,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
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有以下八大亮点,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著作权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较为全面的建立。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
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不高,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编)》(P191-201)的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仍要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
惩罚性赔偿是高压线,防止司法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前提下,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适用、论证。
同时,此次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使得当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细化的处理案件,径行适用法定赔偿。
此外,“横空出世”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也引人瞩目。
这一规定在此前的一审、二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涉及,作出著作权侵权赔偿下限规定,彰显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加大惩治,利于遏制现阶段图片、字体等类型纠纷频发但赔偿金额少的侵权现象,推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尊重创新创造的氛围。
二、规定视听作品,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
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比如近些年兴起并且已经发展成数千亿市场规模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如何定性、网络游戏画面如何定性等;再比如,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如何归类定性。
这些问题的出现,催生了视听作品的立法。
但是,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没有作出规定。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与视听作品之间区别是什么?目前还没有答案。
对该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实践中具体案例裁判出可操作的要点,逐渐形成共识。
同时,要防止视听作品作为单独客体类型后的泛化适用,判断时应当在符合作品要件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三、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后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落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法院进行审理网络直播、挂播等非交互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将不再用原来的兜底条款予以救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将更严密,法律适用也更为清晰明确。
四、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了修改。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这应当是著作权法修改中最为根基的问题,也是源头问题。
作品的定义虽然采用的是概括式概念描述的方法,但并未封闭,对作品的把握依然是判断作品的要件,即是不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有没有独创性,能不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摒弃了原来实际上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兜底规定。
这将为司法实践腾出可适用的空间,贯彻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原则。
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修改对合作作品的规定汲取了《著作权条例》的规定,并对公报案例的裁判要点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修改规定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突出强调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创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果仅仅是对原作品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参与创作,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
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协商约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约定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所得收益归所有的合作作者。
这样既保障了作者的经济收益,又不妨碍作品的正常传播流通。
六、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即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相较于演出单位,演员一般较为弱势,从立法上对演员的权利予以强化。
突出表演者的表演作品的人身属性。
同时,明确演员除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利外,其他权利也可以进行约定,并非职务表演当然归演出单位享有。
尽管立法上做了有利于保障演员权益的倾斜,但站在演员或演出单位的不同立场,对权利的维护,对风险的规避,答案截然不同,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可能还有待实践检验。
七、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使用费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新增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性上其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
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需要加快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的短板,同时,信息透明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八、凸显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著作权修法中,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体现著作权修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
在2019年,上海市政协委员、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游闽键律师领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几位同事共同撰写了《关于支持发展无障碍电影的建议》的政协委员提案,建议为视障人士观看电影提供便利,作品类型仅仅限于文字作品远远不能满足残障人士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盲人这一主体限定过于严苛,生活中也存在不少其他类型视力障碍患者。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将盲人改为阅读障碍者,并且不再限制作品类型,让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很大的进步,让残障人士在立法上得到更多的关爱,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多姿多彩的文化,丰富内心精神文化。
笔者也相信,立法的善良会带动社会的善良,将来会有专业的机构为残障人士服务,让他们以他们能感知的方式感知到不同类别的作品。